动火工作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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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工作票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动火工作的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程序,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消防法》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和有关规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所指动火作业,系指在重点防火部位(即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徐州协鑫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内部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使用和管理。
1.4 公司系统所有生产及与生产相关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细则。
2 填用动火工作票一般规定
2.1 动火工作票种类
2.1.1 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1)
2.1.2 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2)
2.2 填用动火工作票的工作
2.2.1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1)油罐油箱(轻柴油、汽轮机油、各类润滑油)、卸油站、油泵房、污油池等油区围墙或围栏内、锅炉燃油系统;2)汽轮机油系统;3)电缆层(间)、电缆沟道(竖井)、蓄电池室; 4)所有衬胶、涂磷的防腐设备内;5)脱硝系统储氨、输氨系统2米内;6)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2.2.2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1)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充油设备及系统;2)垃圾池 3)机组汽机房(非一级动火范围);4)电气、热工在油库进行有关电气方面的试验操作;6)化学酸系统;7)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8)控制室、计算机房、工程师站、通讯机房、电子设备间、档案室、电气保护间;9)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的;10)有防腐易燃材料的区域;11)脱硝系统储氨、输氨系统2米以外10米以内的区域;12)其他需要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2.2.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a.油车停靠的区域; b.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c.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d.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e.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2.3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签发与审批
2.3.1 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应根据动火地点及设备,对照动火级别的划分来选择使用动火工作票种类,并负责填写动火工作票。填写内容包括工作负责人、班组、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动火工作内容、申请动火时间、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动火工作票一式二份,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工作期间现场备查;一份由运行人员收执。
2.3.2 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应正确,字迹应清晰、工整。动火工作票禁止随意涂改,若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将错误内容划上双删除线“=”,在遗漏内容处做插入标记,在旁边空白处填写正确内容,并签名。
2.3.3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动火工作票应与手工填写的动火工作票格式保持一致,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对票面内容认真审核,要考虑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动火工作的安全性、工期的合理性,发现有误重新进行填写,确认无误后签发。
2.3.4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本部门负责人、经营策划部安环专业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2.3.5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本部门专业负责人、经营策划部安环专工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批准。
2.3.6 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许可人。
2.3.7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2.3.8 动火工作票是工作票(主票)的附票,必须与主票一起装订。
2.3.9 动火工作票应一事、一地办理,不得兼办。
2.3.10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用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动火工作票上应注明检修工作票和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名称及编号。
2.4 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2.4.1动火工作票应在动火作业前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
2.4.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2.5 动火的现场监护
2.5.1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粉尘含量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2.5.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应指定本部门人员与工作班消防监护人始终在现场共同监护;二级动火时,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指定消防监护人始终在现场监护,不可从事其他工作。
2.5.3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粉尘含量,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2.5.4 外单位进入生产区内动火作业时,应由本公司人员进行现场监护;(长期外包单位除外)
2.5.4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粉尘的含量是否合格,并按要求填写在“动火区域测量结果记录”中;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2.5.5 动火工作间断后、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2.5.6 动火工作暂停,预计距下次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应将动火票押回,并在备注栏注明。
2.6 动火工作票的终结
2.6.1 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行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并签名。
2.6.2 动火工作票终结后,应在第一页左上加盖“已执行”印章。作废动火工作票应加盖“作废”印章条。
3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及安全责任
3.1 有关人员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