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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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宪法
前言
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正文
第一章根本的宪法制度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治国家。

2、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两个名称含义相同。

第二条
人和人的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

承认、遵守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

2、人民直接地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人民权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

4、任何人不得将俄罗斯联邦的权力据为已有。

对篡夺权力或把权力据为已有者要受到联邦法律起诉。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的全部领土上具有最高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障自己领土的完整和不受侵犯。

第五条
l、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组成--它们是俄罗斯联邦平等的主体。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宪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

第六条
l、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获得和取消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

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俄罗斯联邦国籍是统一的和平等的。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个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上都享有俄罗斯宪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与自由,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能被剥夺自己的国籍,也不能被剥夺改变自己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l、俄罗斯联邦是社会福利国家,其政策旨在创造保障人的正当生活和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保障人的劳动和健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子女、残疾人和老年人实施帮助,发展社会服务体系,建立国家养老金、救济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

第八条
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统一的经济空间,保障商品、劳务和财政手段的自由流动,鼓励竞争和自由经济活动。

2、在俄罗斯联邦,对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市政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予以同样的承认和保护。

第九条
l、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居住在相应地区的各民族人民的生活与活动的基础而被加以利用和保护。

2、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成为私人、国家、市政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财产。

第十条
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相分立的基础上行使。

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关相互独立。

第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

2、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权力由它们组建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3、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由本宪法、联邦条约和其他关于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的条约规定。

第十二条
在俄罗斯联邦,承认和保障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在其权限范围内是独立的。

地方自治机关不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第十三条
l、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

2、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

3、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

4、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建立其目的或活动在于用暴力手段改变根本宪法制度,破坏俄罗斯联邦的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成立武装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仇恨的社会团体,并不允许其活动.
第十四条
l、俄罗斯联邦是世俗国家。

任何宗教均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信仰的宗教。

2、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直接的效力,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全境。

在俄罗斯联邦通过的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件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2、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都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与法律。

3、法律应正式颁布。

未颁布的法律不能适用。

任何涉及到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若未正式颁布为公众知悉,则不能适用。

4、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规则与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规则有不同之处的话,则以国际条约中的规则为准。

第十六条
l、宪法中的本章条款是俄罗斯联邦根本的宪法制度,不按照本宪规规定的程序不能变更。

2、本宪法中的任何其他条款不得与俄罗斯联邦根本的宪法制度相抵触。

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十七条
1、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按照本宪法,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2、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可被剥夺并且每个人生来就具有。

3、实现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与自由。

第十八条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具有直接效力。

它们决定法律的含义、内容及其运用,决定立法权和执行权以及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审判活动的保障。

第十九条
l、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

2、国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平等,而不管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职务、居住地、宗教、信仰、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情况如何。

禁止以任何形式以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去限制公民的权利。

3、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与自由和实现权利与自由的平等机会。

第二十条
l、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

2、死刑在废除之前可由联邦法律规定,作为惩罚犯有危及生命的特别严重罪行的特殊措施,同时要为被告提供陪审员参加法庭对其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1、个人尊严受到国家保护。

任何事情都不得成为贬低个人尊严的理由。

2、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拷打、暴力、其他残酷的或贬低个人尊严的待遇或惩罚。

任何人都不得在非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被用来进行医学、科学或其他试验。

第二十二条
1、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实施逮捕、羁押和有羁押内容的措施。

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拘捕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十三条
1、每个人都享有私人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维护自己的荣誉和名誉的权利。

2、每个人都享有保守通信、通话、邮件、电报和其他通讯秘密的权利。

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可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1、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留、利用和传播有关个人私生活的信息。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保障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了解直接涉及他本人的权利与自由的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都无权违背居住人的意愿进入其住宅,除非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或者根据法院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l、每个人都享有确定和指明自己的民族属性的权利。

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确定和指明自己的民族属性。

2、每个人都享有使用本族语言,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和创作语言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l、每个合法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都享有自由迁移、选择停留和居住地的权利。

2、每个人都享有自由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自由返回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保障每个人良心自由、信仰自由,其中包括个人或与他人一起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以及其他信仰并根据信仰进行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1、保障每个人思想和言论自由。

2、禁止从事煽动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和敌对的宣传和鼓动。

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性。

3、每个人都不能被强制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念或被强制放弃自己的观点和信念。

4、任何人都享有以任何合法的方式自由地搜集、获取、转交、制造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构成国家秘密的清单由联邦法律确定。

5、保障大众传媒的自由。

禁止书刊检查。

第三十条
1、每个人都享有结社自由,其中包括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建立工会组织的权利。

社会团体的活动自由得到保障。

2、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加入或留在某个社会团体中。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不携带武器和平集会、召开各种会议和组织游行、示威及纠察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

2、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有权参加全民公决。

3、被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的以及根据法院判决剥夺自由处在监禁在处所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俄罗斯联邦公民都可平等地进入国家机关工作。

5、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向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出个人意愿以及投送个人和集体请求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1、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地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企业以及其他不受法律禁止的经济活动的权利。

2、禁止从事旨在进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
1、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有权拥有私有财产,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分配这些财产。

3、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属于自己的财产,法院决定的除外。

为国家需要而把财产强制性地划归国有,只有在事先和等值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4、继承权受保护。

第三十六条
1、公民及其团体有权拥有私有土地。

2、对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分配由其所有者自由实施,但不要破坏环境和损害他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

3、使用土地的条件和程序依照联邦法律确定。

第三十七条
l、劳动自由。

每个人都享有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选择工种和职业的权利。

2、禁止强迫劳动。

3、每个人都享有在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获得没有任何歧视的、不低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障的权利。

4、承认有利用联邦法律所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解决个人和集体劳动争议的权利,其中包括罢工的权利。

5、每个人都享有休息的权利。

对根据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保障联邦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长短、休息日、节假日和带薪年假。

第三十八条
l、母亲和儿童、家庭受国家保护。

2、关心和抚养子女是父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年满十八岁的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应当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条
1、保证每个人在患病、致残、丧失供养人、抚养子女和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按年龄享受社会保障。

2、国家退休金和社会救济金由法律规定。

3、鼓励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障的补充形式和慈善事业。

第四十条
1、每个人都享有拥有住宅的权利。

任何人都不能被随意剥夺住宅。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宅建设,为实现拥有住宅的权利创造条件。

3、对贫穷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住宅的公民,按照法定的标准免费提供住宅或从国家的、市属的和其他的住房基金中为其提供足够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l、每个人都享有健康保护和医疗服务的权利。

国家和市政的医疗保健机构依靠相应的预算资金、保险费及其他收入,免费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

2、在俄罗斯联邦,向保护和增强居民健康的联邦计划拨款,采取措施发展国家的、市政的和私人的保健系统,鼓励有助于增强人的健康、发展体育运动、保护生态和实施卫生防疫的活动。

3、公职人员隐瞒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的事实和情况,将依据联邦法律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每个人享有适宜的环境和了解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以及要求赔偿因破环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健康或财产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l、每个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2、保障由国家或市属的教育机构以及教育企业提供普及的和免费的学龄前教育、基本普通
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3、每个人都有权通过竞争在国家或市属的教育机构以及教育企业中免费获得高等教育。

4、基本普通教育是强制的。

父母或父母的替代人应保障孩子受到基本普通教育。

5、俄罗斯联邦制定联邦国家教育标准,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自学。

第四十四条
1、保障每个人享有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以及其他创作和教学活动的自由。

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都享有参加文化生活、使用文化设施和接触文化珍品的权利。

3、每个人都有义务关心保护历史和文化遗产,爱护历史文物。

第四十五条
1、国家保护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2、每个人都有权运用法律不禁止的一切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

第四十六条
1、每个人通过审判保障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

2、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及行为(或无作为),可以向法院起诉。

3、在国内现有的法律保护手段都已用尽的情况下,每个人有权依据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向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机构提出请求。

第四十七条
1、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其案件由法律规定负责管辖该案件的法院和法官审理的权利。

2、被控告犯罪的人有权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陪审员参加法庭对其案件的审理。

第四十八条
1、保障每个人享有获得职业法律帮助的权利。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帮助是免费提供的。

2、每个被拘捕、羁押或被指控犯罪的人,有权从拘捕、羁押或被起诉时起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1、每个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其罪行未被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证明和未被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前,都被视为无罪。

2、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无法排除的对有罪的怀疑有利于被告人。

第五十条
1、任何人都不应因同一违法行为而被重复追究责任。

2、进行审判时不允许使用违反联邦法律所获取的证据。

3、每个被判罪的人有要求上级法院按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的权利,有请求特赦或减轻处罪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1、任何人都没有提供不利于本人、配偶、和联邦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的证词的义务。

2、联邦法律可以规定其他解除提供证词义务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因犯罪和滥用职权的受害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国家保障其能诉诸审判机关和对所受损失得到赔偿。

第五十三条
每个人都有因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公职人员的非法行为(或无作为)所造成的国家损害赔偿的
权利。

第五十四条
1、规定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

2、任何人也不能对自己在当时所作出的不被认为是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在违法行为以后,对该行为应负的责任被免除或减轻,要执行新的法律。

第五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所列举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能被解释为否定或贬低人和公民的其他公认的权利与自由。

2、在俄罗斯联邦,不能颁布取消或贬低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法律。

3、联邦法律只能在为捍卫根本的宪法制度、道德以及其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需的限度内,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五十六条
1、在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公民的安全和捍卫宪法制度,可以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部分地限制权利与自由,并指出这种行动的范围和期限。

2、在情况需要时,可以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其个别地区实行紧急状态。

3、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第1款)、二十四条、二十八条、三十四条(第1款)、四十条(第l款)、四十六条至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不应受到限制。

第五十七条
每个人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规定设置新税或使纳税人的状况变坏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

第五十八条
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和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1、保卫祖国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2、俄罗斯联邦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

3、俄罗斯联邦公民在服兵役违背其信仰或者宗教信仰以及在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有用服适当的民役代替服兵役的权利。

第六十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从十八岁起可以独立地完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l、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能被驱逐出俄罗斯联邦国境或被交给他国。

2、俄罗斯联邦对其居住在境外的公民提供保护和庇护。

第六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可以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2、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外国国籍,如果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未作另外规定,不减少其享有的权利与自由,也不免除其承担的由俄罗斯国籍所产生的义务。

3、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享受同俄罗斯联邦公民一样的权利,履行同俄罗斯联邦公民一样的义务,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提供政治避难。

2、在俄罗斯联邦,不允许向他国引渡因政治信仰以及在俄罗斯联邦不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无作为)而受到追捕的人。

引渡被控告犯罪的人以及移交罪犯到他国服刑,须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条款是俄罗斯联邦个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不按照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能变更。

第三章联邦体制
第六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包括下列俄罗斯联邦主体:
阿迪格共和国(阿迪格)、阿尔泰共和国、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布里亚特共和国、达吉斯坦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1996总统命令》、卡巴尔达一巴尔卡尔共和国、卡尔梅克共和国《1996总统命令》、卡拉恰伊一切尔克斯共和国、卡累利阿共和国、科米共和国、马里埃尔共和国、莫尔多瓦共和国、萨哈共和国(雅库特)、北奥塞梯-阿兰共和国《1996总统命令》、鞑靼斯坦共和国(鞑靼斯坦)、图瓦共和国、乌德穆尔特共和国、哈卡斯共和国、车臣共和国、楚瓦什共和国一楚瓦什《2001总统命令》。

阿尔泰边疆区、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彼尔姆边疆区《宪法性法律2004》、滨海边疆区、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堪察加边疆区《宪法性法律2006》;
阿穆尔州、阿尔汉格尔斯克州、阿斯特拉罕州、别尔哥罗德州、布良斯克州、弗拉基米尔州、伏尔加格勒州、沃洛格达州、沃罗涅日州、伊万诺沃州、伊尔库茨克州、加里宁格勒州、卡卢加州、、克麦罗沃州、基洛夫州、科斯特罗马州、库尔干州、库尔斯克州、列宁格勒州、利佩茨克州、马加丹州、莫斯科州、摩尔曼斯克州、下诺夫哥罗德州、诺夫哥罗德州、新西伯利亚州、鄂木斯克州、奥伦堡州、奥廖尔州、奔萨州、普斯科夫州、罗斯托夫州、梁赞州、萨马拉州、萨拉托夫州、萨哈林州、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斯摩棱斯克州、坦波夫州、特维尔州、托木斯克州、图拉州、秋明州、乌里扬诺夫斯克州、车里雅宾斯克州、赤塔州、雅罗斯拉夫尔州。

莫斯科、圣彼得堡--联邦直辖市;
犹太自治州;
阿加布里亚特自治区、涅涅茨自治区、乌斯季奥尔登斯基布里亚特自治区、汉特曼西斯克自治区-尤克拉《2003总统命令》、楚科奇自治区、埃文基自治区、亚马尔一涅涅茨自治区。

2、接纳新的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和在俄罗斯联邦成立新的主体,要按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l、共和国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共和国宪法确定。

2、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相应的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代表)机关通过的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宪章确定。

3、根据自治州、自治区立法和执行机关的呈请,可以通过关于自治州和自治区的联邦法律。

4、加入边疆区或州的自治区的关系由联邦法律和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与相应的边疆区或州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达成的条约调整。

5、改变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地位须按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相互间协议并依据联邦宪法性法律进行。

第六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的领土包括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辖区、俄罗斯联邦的内陆水域和领海、领空。

2、俄罗斯联邦对俄罗斯联邦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并按联邦法律和国际法准则规定的程序对其实施管辖。

3、俄罗斯联邦诸主体之间的边界可根据其相互间的协议进行变更。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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