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权力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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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洛克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从自然权利到政府权力
熊然0841051024
外国语学院
摘要洛克在《政府论》(下)中,以自然状态为基础,阐述了:个人权利的自然产生;个人权利让渡给政府权力;政府权力应当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以及其政府权力的有限性等数个有关思想。
关键词个人权利;政府权力;让渡;有限
作为民主政治的提倡拥护者,洛克用自己的《政府论》有力地批判了“君权神授”的思想,并且明确提出了国家以及政府存在的意义。
那就是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和社会的安定。
他的《政府论》(下)主要讨论了人的自然权利向政府权力演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政府权力由个人权利让渡而产生的,政府权力必须服务于个人权利。
洛克的阐述从英国思想家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假设开始。
自然状态被定义为出现在国家之前的一种人类的生活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人们自由地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最合适的方式,进行选择和处理,不需要进过任何人的同意或者被任何人的意志所影响。
1人们拥有彼此平等的自然权利。
洛克同意了此假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从权利到权力的论证。
由于占有欲因素,每个人都希望得到更多的占有物,那么有限的物资就会引起混乱。
在自然状态下,如果要使得每个人的欲求和本身权利都平等地得到满足,那么任何不公平的分配、任何带有感情色彩的决定都是必须被否决不能存在的。
因为每个人拥有的自然权利都只具有处理自己所有物或者自身有关事务的能力,而不具有对非自己所有的存在进行干涉和占有的能力。
自然的状态意味着自由而不是放任。
所以要使自然状态保持稳定而不致走向毁灭,就需要每个人都有极高的道德水平。
每个人在处理任何事情的时候都需要全凭纯粹的理性,站在最客观的角度,不带任何感情色彩,使所有的决定和行为都最公平。
同时,会有大量的被所有人所认同的约定或规则产生。
这些约定和规则需要每个人去做或者不去做,从而才能保证所有人都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
洛克在论述中举出了一个例子:如果有人犯了罪被抓住,在自然状态之下,由于他已经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那么根据已有的约定和规则,他将相应地受到处置。
同时,他也不能被任意地处置,对他的处置的决定也必须严格地决定,不能带有任何的感情色彩。
只有这样惩罚的意义才能被真正地实现。
2可以看到,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阐释,洛克提出了人的权利的自然性。
之后,洛克又提出自然权利的具体体现方式和其与生俱来的性质,也就是“天赋人权”原则。
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人类生活状态,但是它并没有持续下去,因为它自身的缺陷。
洛克认为,首先对这些所有人都接受并且愿意服从的约定和规则的
1洛克,《政府论》(下),第二章,6-7。
制定缺乏一个共同的尺度,其次缺乏按照约定和规则制定措施和实行措施的执行者。
再举用上面犯罪者的例子:众人对犯罪者应受到的惩罚的各种意见到底应该基于什么标准而进行选择?有没有一个真正客观公平的标准?如果有,那么处罚由谁来根据标准而订立?决定之后又由谁进行实施?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也就不能保证每次对事务的处理都同等公平公正,几十是对同一类型的事务的处理,也有可能因为由于有这些问题的存在, 可以预见, 自然状态在经历了多次这样的抉择之后就会逐渐产生法律和执权者的雏形。
人们为了在处理各种事物的过程中做到更加公平,自主选择产生一个可以代替他们使用部分权利的组织机构,也就是国家和政府。
至此,洛克关于个人权利先于政府权力产生、国家政府权力实际上是个人权利让渡的观点就已经明确。
从政府的产生方式的论证可以再论证政府和国家的存在意义。
人们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并将其集合在一起,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埂公平地也更简单地进行管理和对个人的各项权利进行保护。
因此,政府的起源和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财产及各项权利不受侵犯。
国家和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应该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而实施。
3洛克在《政府论》(下)第十二章提到了政府和国家的三个主要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这三个基本权力几乎回答了在自然状态中发现的缺陷的解决方法。
政府通过使用立法权产生了比在自然状态中产生的各种约定俗成更加精确更加详细的条款,这些条款应该是被人民普遍认同并且符合绝大多数人道德观念的标准。
行政权和对外权则回答了关于谁来订立和谁来实施的问题。
政府根据已定出的各种法律,对某个确定事务的处理进行抉择,并最终加以实施。
于是可能又将产生一个新的问题:这个政府和国家的权利到底有多大。
当决定权被高度集中之后,影响决策的因素就可能被剧烈的减小了,同时被减小的还有决策公平的可能性。
从自然状态下的所有人进行决定到位数不多的人进行决定,那么这些位数不多的人的权力就可能被无限的放大。
这也就是为什么洛克在之后的论述之中专门提到了“政府的有限权力”4的原因。
洛克认为,人们交给政府的权力仅仅是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和安定以及相应的处罚的权力而非全部的个人权利,这是因为在自然状态的人们也仅仅拥有对犯罪者进行公平处罚这一项与他人有关的权利而已。
所有,洛克强调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政府应当仅仅是有限政府,其权力也只是有限权力。
洛克以自然状态为基础,阐述了关于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的思想:个人权利是天授的、自然的,它让渡产生了政府权力。
政府权力必须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而实施。
同时,政府权力仅仅是部分的个人权力,它是有限的。
洛克关于权利与权力的思想对后世的思想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3张永胜,洛克个人权力的逻辑演进,《法制经纬》,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