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案例
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丙三人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对外债务由三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运营期间,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比例分配了利润。
然而,在2019年,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随后,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就解散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判决结果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具体分配方案为:甲占30%,乙占40%,丙占30%。
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具体承担方案为:甲承担30%,乙承担40%,丙承担30%。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财产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配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 合伙企业解散时债务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债务承担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债务。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规定,保障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合伙合同身边的案例
合伙合同身边的案例我有俩朋友,小甲和小乙,他们的合伙经历那可真是一部“喜剧与闹剧交织的大戏”。
小甲和小乙都特别喜欢美食,而且一直觉得现在市面上的奶茶店都太千篇一律了。
于是,他俩一拍即合,打算合伙开一家有特色的奶茶店。
这就签订了合伙合同,合同里大概写了各自的出资比例、职责分工之类的。
小甲呢,家里有点积蓄,他就出大头,占了百分之六十的股份;小乙虽然钱没小甲多,但他点子多啊,而且擅长做营销,就占百分之四十的股份。
刚开始的时候,那叫一个热火朝天。
小甲负责找店面、装修这些硬件方面的事儿。
小乙就忙着研发奶茶口味,还设计了一套超级酷炫的品牌形象。
按照合伙合同上说的,他们要每个月开一次会,把收支情况、运营问题啥的都拿出来说说。
可是呢,问题很快就来了。
小甲找的店面位置有点偏,他觉得租金便宜,能节省成本。
小乙就不乐意了,他觉得开奶茶店最重要的就是人流量,这店面位置不好,营销做得再好也白搭。
这就开始有了矛盾,小乙在会上就拿着合伙合同说:“咱合同里可写了,重大决策得双方商量着来,你这私自就把店面定了,不合适吧。
”小甲也很委屈,他觉得自己也是为了省钱,好让奶茶店能有更多的资金运转。
后来啊,奶茶店总算是开业了。
小乙搞的营销活动确实吸引了不少人,但是小甲在管理员工方面却出了岔子。
他雇了几个小年轻做店员,自己又不太会管理,那些店员有时候上班迟到早退的,小甲也不好意思说重话。
小乙看到店里乱糟糟的,又不开心了。
他觉得按照合伙合同,小甲负责店内管理,就得把这事儿管好。
小甲却觉得小乙老是挑刺儿,自己已经很努力了。
再后来,有个大的连锁奶茶品牌在他们店附近开了一家分店。
小乙就想赶紧调整策略,推出一些新的套餐,搞一些联名活动啥的。
小甲呢,觉得这些都是花架子,不愿意再投钱进去折腾。
这时候,合伙合同就像一张废纸一样,两人开始互相指责,都觉得对方没有按照合同上的职责好好做事。
这家奶茶店开了不到一年就关门大吉了。
小甲和小乙也因为这次合伙闹得有点不愉快,本来是好朋友,结果因为合伙合同里没规定清楚一些细节,还有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沟通,就这么散伙了。
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三人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在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合作愉快,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与李四、王五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张三认为李四、王五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王五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伙协议?2. 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3. 张三的损失是否由李四、王五承担?三、案件事实1. 2008年,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某项业务。
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各自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2.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张三认为公司应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研发投入,而李四、王五则认为公司应保持现有业务,将利润用于分红。
4. 2012年,张三提出辞职,但李四、王五不同意,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5. 2013年,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李四、王五赔偿其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李四、王三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共同遵守的规则,李四、王五在执行公司决策时,应充分尊重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李四、王五未充分尊重张三的意见,导致公司决策失误,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3. 关于张三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在离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其投资收益受损。
李四、王五作为公司合伙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伙做生意被坑的案例
合伙做生意被坑的案例合伙做生意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但是在合伙人之间的合作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和纠纷。
以下是一些关于合伙做生意被坑的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警示和借鉴。
1. 案例一:合伙人私自挪用资金小明和小红是大学同学,他们决定合伙开一家餐馆。
在合作初期,小明负责财务管理,而小红负责日常经营。
然而,不久后小红发现,小明私自将公司账户中的一部分资金转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且还伪造了一些账目来掩盖自己的行为。
最终,小红发现了这一情况,但已经损失了大量资金。
2. 案例二:合伙人隐瞒真实情况小张和小李合伙开了一家服装店。
小李负责采购和库存管理,而小张负责销售和客户服务。
然而,小李在采购上经常隐瞒实际情况,例如他故意采购了过多的商品,导致库存堆积,最终导致了资金流动困难和销售下滑。
小张最终发现了这一情况,但已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3. 案例三:合伙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小王和小杨合伙开了一家咖啡馆。
根据合同约定,小王负责店面装修和设备采购,而小杨负责店内经营和员工管理。
然而,在装修和设备采购过程中,小王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导致装修质量差,设备不完善。
这给小杨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最终导致了店面生意不景气。
4. 案例四:合伙人违规抽成小刘和小陈合伙开了一家广告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小刘负责业务拓展和客户管理,而小陈负责创意设计和项目执行。
然而,在业务拓展和项目执行过程中,小刘私自将一部分客户的广告费用抽成,而且没有告知小陈。
最终,小陈发现了这一情况,但已经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5. 案例五:合伙人挪用商业机密小李和小赵合伙开了一家软件开发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小李负责技术开发和项目管理,而小赵负责销售和市场推广。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小李私自将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转让给了竞争对手,导致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丧失。
最终,小赵发现了这一情况,但已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6. 案例六:合伙人擅自解散合伙公司小张和小王合伙开了一家电子商务公司。
合伙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名为“宏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3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50万元。
公司成立后,三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管理不善,宏图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累计负债达到200万元。
此时,甲、乙、丙三人对于如何处理公司债务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为了解决债务问题,甲、乙、丙三人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 甲、乙、丙三人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法院判决1. 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甲、乙、丙三人承担有限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合伙人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宏图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甲、乙、丙三人的个人财产可能受到牵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
”本案中,宏图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负债达到200万元,符合破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破产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合伙人有限责任虽然甲、乙、丙三人作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即甲承担60万元债务,乙承担40万元债务,丙承担100万元债务。
五、启示1. 合伙人在设立公司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合伙人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合伙企业“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为执行合伙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李四和王五为监督合伙人,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6年,张三提出公司需要增资扩股以应对市场压力,并计划引入新股东。
李四和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增资方案不合理,可能会损害现有合伙人的利益。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三决定单方面实施增资计划,并引入了新的股东赵六。
新股东赵六的加入,使得张三的持股比例降至35%,李四和王五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30%,赵六持股35%。
增资后,张三作为执行合伙人,开始实施新的经营策略,但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的经营策略与公司发展方向不符,多次提出反对意见。
张三则认为李四和王五的监督过于干涉,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最终导致了合伙企业的解散。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等。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对三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1. 张三的权利义务:作为执行合伙人,张三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但同时也负有保护合伙企业利益、合理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
2. 李四和王五的权利义务:作为监督合伙人,李四和王五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法律之间合伙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甲、乙、丙三人因共同投资创办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
协议约定,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其中甲出资60万元,乙出资70万元,丙出资70万元。
三人共同经营管理公司,利润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亏损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协议还约定,任何一方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其出资。
2019年,公司经营不善,连续亏损。
甲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遂欲将其60万元出资转让给丁。
甲与丁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支付60万元收购甲的股权。
然而,乙、丙得知此事后,认为甲未征求其他股东同意擅自转让股权,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遂拒绝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2. 丁是否可以要求乙、丙履行股权转让协议?3. 若甲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其出资。
甲在未征求乙、丙同意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丁是否可以要求乙、丙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甲、乙、丙三人共同经营管理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由于甲未征求乙、丙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
因此,丁无权要求乙、丙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3. 若甲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甲违反了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向乙、丙支付违约金: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甲应向乙、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三人协商确定。
(2)赔偿乙、丙的损失:若甲的违约行为给乙、丙造成了损失,甲应赔偿乙、丙的损失。
(3)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甲的违约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甲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处理1. 法院判决甲向乙、丙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丙的损失。
法律案例合伙生意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系好友,共同出资创办了一家餐饮公司。
甲负责公司运营管理,乙负责公司财务,丙负责公司采购。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三人因合伙生意产生了纠纷,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
丙不同意解除合伙关系,双方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3. 合伙各方是否按照约定分担了盈亏?4. 合伙关系解除后,丙是否应退还出资款项?三、法院审理过程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创办餐饮公司,并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出资比例、职责分工等事项,合伙关系成立。
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别出资了人民币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
3. 合伙各方是否按照约定分担了盈亏?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担盈亏。
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乙二人认为丙未履行采购职责,导致公司成本增加,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
丙则认为,其已按照约定履行了采购职责,且公司亏损并非其个人原因导致。
4. 合伙关系解除后,丙是否应退还出资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合伙期间,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
在此过程中,丙未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不应承担公司亏损责任。
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甲乙二人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生意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是解决合伙生意纠纷的前提。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出资比例、职责分工等事项,合伙关系成立。
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判断合伙关系是否有效的关键。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作形式,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共同投资和经营企业,共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在中国,有许多著名的合伙企业法例子,这些成功的案例为其他创业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一、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集团成立于1999年,由18位合伙人共同创办,其中包括马云等知名企业家。
起初,阿里巴巴是一个B2B电子商务平台,逐渐发展成为综合性的互联网科技企业。
合伙人们在共同经营企业的同时,注重每位合伙人的专业领域和专长,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阿里巴巴的成功证明了合伙企业在分享风险和发挥优势方面的重要性。
二、小米科技小米科技于2010年成立,由雷军等合伙人创办。
小米的成功在于紧密结合了硬件和互联网服务,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和性价比优秀的产品。
小米的合伙制度允许员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决策和创新,从而激发了员工的创业热情和团队合作精神。
小米的成功经验表明,合伙企业应该注重激励和培养员工的创新和团队精神。
三、远大海村远大控股是中国著名的房地产开发商,其创始人徐达伟在1997年创建了远大海村项目。
远大海村是一个针对农民工的住宅项目,旨在提供价格合理的住房和基本服务设施。
远大控股采用了合伙企业的形式,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
该项目的成功对于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住房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四、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是中国领先的证券公司之一,成立于1992年。
华泰证券采用了特殊的合伙企业模式,由合伙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层级组成。
合伙公司是核心经营实体,其合伙人共同分享利润和风险。
这种合伙企业模式激励了合伙人积极参与公司发展,提高了员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推动了华泰证券的快速增长。
五、百度公司百度公司于2000年成立,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
百度在其发展初期采用了合伙企业形式,由李彦宏和徐勇等合伙人共同创办。
合伙人们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形成了高效的团队协作机制。
合伙企业的优势帮助百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了优势地位,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第一篇: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案例1]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
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6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6年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案例1](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不履职造成损失的案例
合伙人不履职造成损失的案例案例一:A、B两位合伙人在开设一家酒吧的合作中,A负责财务管理和采购,B负责经营和市场推广。
然而,A在经营过程中未能按时提供财务报表和及时支付供应商款项,导致供应商中断供货,并且酒吧的声誉受到损害,最终导致酒吧关门。
案例二:C、D两位合伙人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C负责采购和库存管理,D负责销售和客户服务。
然而,C未能准确预测市场需求,导致店铺库存积压,无法销售,最终导致店铺亏损并关闭。
案例三:E、F两位合伙人成立一家IT咨询公司,E负责项目管理和技术开发,F负责市场拓展和客户关系。
然而,F未能按照承诺的时间节点与客户签订合同,导致客户流失和项目延期,最终导致公司声誉受损,业务无法维持。
案例四:G、H两位合伙人合资开设一家餐厅,G负责厨房管理和菜品研发,H负责前台服务和营销。
然而,H在服务过程中态度恶劣,导致顾客投诉不断,最终餐厅生意萧条,亏损严重。
案例五:I、J两位合伙人合作开设一家旅行社,I负责产品设计和行程安排,J负责销售和客户服务。
然而,J在销售过程中未能提供准确的行程信息和优质的服务,导致多位客户投诉,最终旅行社声誉受损,业务无法持续发展。
案例六:K、L两位合伙人在成立一家创业投资公司时,K负责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L负责项目筛选和管理。
然而,L在项目选择上失误,导致公司投资亏损,最终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运营。
案例七:M、N两位合伙人共同经营一家设计工作室,M负责设计创意和项目管理,N负责客户沟通和合同签订。
然而,N未能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导致项目流失和工作室声誉受损,最终工作室无法维持运营。
案例八:O、P两位合伙人合作开设一家餐饮连锁店,O负责采购和供应链管理,P负责店面运营和员工管理。
然而,P未能妥善管理员工,导致员工服务质量下降,顾客投诉频繁,最终连锁店生意萧条,亏损严重。
案例九:Q、R两位合伙人共同经营一家建筑公司,Q负责项目施工和质量控制,R负责市场拓展和合同洽谈。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
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乙和丙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后,甲、乙、丙三人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案例描述2013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合伙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甲、乙、丙三人商议后决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投资。
经过协商,甲、乙、丙三人决定将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变更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存在争议。
甲认为,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其个人不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乙和丙则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转变过程中,原合伙企业的债务由转变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因此,甲、乙、丙三人应首先明确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债务承担的问题。
2. 甲的过错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违反了上述规定。
(1)甲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甲未向乙、丙二人充分披露有关合伙企业债务的信息,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债务状况。
(2)甲未履行报告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向乙、丙二人报告其决策过程,导致乙、丙二人无法行使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知情权。
(3)甲未履行通知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及时通知乙、丙二人,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参与决策。
基于以上事实,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案例
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案例
以下是关于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的案例:
1. 南通双盈贸易有限公司诉镇江市丹徒区联达机械厂、魏恒聂等六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此案例中,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2. 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责任和后果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合伙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材销售业务。
企业由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甲、乙、丙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合伙企业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但自2012年起,企业开始出现经营困难。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企业负责人决定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获取更多资金。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甲、乙、丙三位合伙人积极参与,并分别筹集资金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二、案件经过2014年,某市金融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合伙企业涉嫌非法集资。
经调查,某合伙企业确实存在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
2015年,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合伙企业及甲、乙、丙三位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三、案件分析1. 合伙企业非法集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设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合伙企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某合伙企业作为合法注册的合伙企业,其非法集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2. 合伙人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位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分别筹集资金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三位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连带责任的具体表现在本案中,某合伙企业因非法集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甲、乙、丙三位合伙人作为出资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追缴违法所得:根据判决,某合伙企业需将非法集资所得1000万元全额退还给投资者,甲、乙、丙三位合伙人需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2)罚金:根据判决,某合伙企业需缴纳罚金,甲、乙、丙三位合伙人需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3)诉讼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乙、丙三位合伙人需承担诉讼费用。
个人合伙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个人合伙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江苏盐城中院公开发布导读:个人合伙大多是在亲戚、朋友之间形成,基于人情关系的合伙本身具有高度的人合性、资合性,往往没有详细的合伙协议,没有规范的管理和财务制度,甚至没有任何合伙账目,只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口头合伙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
近日,为使该类案件审理更加规范,更加有章可循,盐城中院对近三年来受理的个人合伙纠纷案件进行归纳总结,面向社会发布个人合伙纠纷十个典型案例,介绍基本案情、裁判观点以及给出法官建议。
案例一:拨开云雾擦亮眼个人合伙应辨清基本案情姜某于2012年承包经营某砖瓦厂。
陈某同年向姜某汇款25万元,但未参与该厂经营与劳动。
姜某在2016年向陈某出具投资证明并载明:陈某投资某砖瓦厂25万元,某砖瓦厂复垦拆迁,全额款项按拆迁比例分成。
2016年11月,姜某陆续通过某居委会领取了310余万元补偿款,其未与陈某结账还款。
陈某遂主张返还投资款25万元及收益5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主张该款项是其基于双方之间的合伙经营而交付的,但陈某并没有提交相关合伙协议或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伙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共同经营、管理砖瓦厂并进行过合伙分成和共担债务的事实,故应认定陈某向姜某支付的款项名为合伙经营实为借款。
法官提醒个人合伙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即便合伙人之间签订了名为合伙的书面协议后,仍需审查各方权利义务是否符合个人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基本特征。
合伙协议约定一方按照协议向合伙组织提供物品的使用权或资金,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盈余分配,也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合伙人,应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案例二:合伙关系需协议举证证明要牢记基本案情王某与某品牌饮料店签订《饮品店特许经营合同》后,由王某父亲出资支付了加盟费、押金,并购买了设备开设了某品牌饮品店。
该饮品店由赵某与王某共同管理,赵某负责饮品店的账目并由其记录经营期间的流水账。
合伙企业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公司主要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餐饮管理业务。
2017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陷入困境。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三人决定解除合伙关系。
然而,在分割合伙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等方面,三人意见分歧较大,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财产的分割2. 合伙债务的承担3. 合伙协议的效力三、法院判决1. 合伙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享有、共同承担。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经营所得应属三人共同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将现有资产按照三人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 合伙债务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应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然而,由于三人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公司陷入困境,故法院酌情判决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3. 合伙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内容合法,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然而,由于三人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关系破裂,故法院判决解除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四、案例分析1. 合伙财产的分割本案中,法院判决将公司现有资产按照三人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体现了《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财产分割的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人应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确保合伙财产分割的公正性。
2. 合伙债务的承担本案中,法院判决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符合《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债务承担的规定。
在实际经营中,合伙人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纠纷。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三人约定,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300万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经营,但由于经营理念不合,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5年,合伙企业因一笔投资失败导致亏损严重,甲、乙、丙三人就如何处理亏损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乙、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乙、丙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风险。
乙、丙则认为,甲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由于意见分歧,甲、乙、丙三人决定终止合伙关系,解散合伙企业。
二、案例分析(一)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概述1. 合伙企业定义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
2. 合伙企业法律关系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是指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其他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案例中存在的问题1. 合伙人之间缺乏沟通在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充分沟通,导致意见分歧,最终导致合伙企业解散。
这说明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矛盾。
2. 投资决策失误案例中,合伙企业因一笔投资失败导致亏损严重,说明合伙人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审慎决策。
3. 缺乏明确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成立时,甲、乙、丙三人虽然约定了出资比例和分配利润,但未对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在出现问题时无法依据协议进行处理。
(三)法律分析1.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应当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四)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合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5月1日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创办一家广告公司。
甲出资3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50万元。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三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甲担任公司总经理,乙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丙担任公司业务总监。
然而,在广告公司运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公司发展方向、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二、争议焦点1. 公司发展方向:甲主张公司应专注于高端市场,提高广告制作质量;乙主张公司应拓展低端市场,扩大业务范围;丙主张公司应采取多元化发展战略。
2. 利益分配:甲认为乙、丙应按约定承担亏损,但乙、丙认为甲应承担更多亏损。
3. 公司管理权:甲、乙、丙三人对公司管理权产生分歧,甲认为自己是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乙、丙认为甲的决策过于专断,应共同参与公司管理。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中,首先对甲、乙、丙三人的合伙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 针对公司发展方向争议,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公司发展方向存在分歧,但应本着团结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经法院调解,甲、乙、丙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采取多元化发展战略。
3. 针对利益分配争议,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亏损。
经法院调解,甲、乙、丙三人同意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4. 针对公司管理权争议,法院认为甲作为总经理,有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但乙、丙作为合伙人,有权参与公司管理。
经法院调解,甲、乙、丙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成立董事会,共同参与公司管理。
四、判决结果1. 公司发展方向:甲、乙、丙三人采取多元化发展战略。
2. 利益分配:甲、乙、丙三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3. 公司管理权:成立董事会,甲、乙、丙三人共同参与公司管理。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础,合伙人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合伙企业数量的增加,合伙企业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广告公司为例,解析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以期对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广告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出资比例分别持有30%、40%、30%的股权。
公司成立之初,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权利、义务和利润分配等内容。
三、案例经过1. 合伙初期,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拓展迅速。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公司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 张三认为,公司经营不善,利润下降,主张增加自己的股权比例,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李四、王五则认为,张三的股权比例已经足够,不应再增加。
3. 2015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因股权分配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此时,王五提出退出合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清算。
4.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未能就清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四、案例分析1.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合伙初期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权利、义务和利润分配等内容。
然而,由于协议内容不明确,导致三人产生分歧。
这说明,合伙协议在合伙企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份完善的合伙协议,可以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2. 股权分配问题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股权分配问题上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这说明,股权分配问题在合伙企业中至关重要。
合伙人应根据各自的出资、贡献等因素,合理分配股权比例,避免因股权分配不均而引发纠纷。
3. 清算问题在本案中,王五提出退出合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清算。
然而,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未能就清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这说明,合伙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合伙人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合伙企业法案例案例1王某、周某和李某决定合伙做生意,于是登记成立大鹏汽车修理部这一无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王某出资10万元,周某用店面出资折算为5万元,李某则负责经营,其劳务折算出资5万元。
请问:(1)李某以劳务出资是否合法?应经过什么程序?(2)若李某以自己的修车技术出资是否合法?(3)若李某以自己注册的"大鹏"商标出资是否合法?如何操作?(4)三人约定,若有盈利,则大家平分,若有亏损,则与李某无关,其余二人平摊,是否合法?为什么?(5)在合伙成立当年,王某因为生病欠下巨债,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其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6)若王某未与周某和李某商量,将大鹏商标私自转让给姚某,后被周某和李某发现并主张无效。
在何种情况下该商标转让有效,何种情况下无效?(7)王某以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获得利润,王某说这都是自己劳动所得,周某和李某没有投入,应由其独得。
如何处理?若王某以合伙名义进行该项商业行为亏损,周某和李某认为是王某未经其同意独自活动,不愿承担损失,应如何处理?(8)王某见生意不错,和另一个朋友范某在不远处又合伙开了一个汽车修理部,是否合法?如何处理?(9)未经王某和周某同意,李某将自己的千斤顶以市场价卖给了本合伙企业,效力如何?在怎样的条件下,李某本人可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10)因经营不善面临亏损,王某和李某想退出合伙,若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应该如何处理?若只有王某想退出,而又有唐某想接替王某的份额,李某也想以同样价格接替王某的份额,该如何处理?若唐某出的价格比李某高,又如何处理?(11)唐某入伙后,发现他入伙之前的原合伙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孟某向法院起诉,哪些人可以成为合格被告,为什么?(12)若唐某入伙以后,合伙企业新欠张某债务,已退伙的王某应否对此负责?(13)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无力偿还,张某主张代位行使唐某在合伙中的利润分配权,如何处理?若唐某从合伙分得10万元利润,张某向唐某主张用利润偿还,应否支持?唐某个人资产无力偿还,张某向法院主张强制执行唐某的合伙份额,应否支持?若李某愿意以同样的价格承受唐某的份额,该份额应归李某还是归张某承受?(14)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张某又欠合伙企业10万元,张某主张抵销,效力如何?(15)若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李某和周某,债权人为孟某,合伙企业有20万资产,欠债30万,李某有个人资产100万,周某只有个人资产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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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丙三人共同开办了一家服装加工厂,经工商部门核准为合伙企业。
其中,甲以3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厂房,乙出资5万元用于购置设备,丙约定以劳务出资,并约定3人的利润分配与债务负担比例为5︰3︰2。
企业开始运营后,由于经营不善,合伙企业对供应商负债已达15万元。
经核算,企业的资产现值为10万元,全部用来偿还丁的债务后,仍然有5万元的债务没有实现,丁要求甲还债,甲按约定的债务负担比例偿还了丁2.5万元。
问:丁可否要求甲偿还剩下的 2.5万元?为什么?
2、史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理。
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
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
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
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史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问:史密斯先生和该事务所的拒绝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