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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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丙三人共同开办了一家服装加工厂,经工商部门核准为合伙企业。其中,甲以3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厂房,乙出资5万元用于购置设备,丙约定以劳务出资,并约定3人的利润分配与债务负担比例为5︰3︰2。企业开始运营后,由于经营不善,合伙企业对供应商负债已达15万元。经核算,企业的资产现值为10万元,全部用来偿还丁的债务后,仍然有5万元的债务没有实现,丁要求甲还债,甲按约定的债务负担比例偿还了丁2.5万元。

问:丁可否要求甲偿还剩下的 2.5万元?为什么?

2、史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理。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

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史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问:史密斯先生和该事务所的拒绝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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