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运输毒品犯罪中的推定明知
推定在毒品犯罪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 ) 一 推定是解决毒品犯罪事实证 明困难 时的诉讼手段
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院为了准确定性和量刑必须确 法 定某些公诉机关较难举证证明的事实,否则法律 的适用就会 陷入困
、
推 定 的 一 般 规 则
所谓推定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 , 从已知 的基础事实推 断未知的推 定事实存在, 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
翻 的一 种 证 据 法 则 。0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使罪刑法 定原则在我国得 以确立, ” 严格 遵守法律, 在法律 的规定下使用推定原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同
时《 刑法》 l 第 6条规定: 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行 但是不是 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 引起 的,
不是 犯 罪 。 项 规 定 , 质上 在 我 国刑 法 确 立 了主 客 观相 一 致 的基 础 此 实
推定的基础是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及事物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 表 现为据以做出推定 的基础 事实和所要推出的事实之 间存在逻辑关系, 即当基础事实存在 时, 在绝大 多数情况下, 所要推 出的事实也存在。 这样 的常态联系是在长期、 反复的实践所取得的一种高度盖然性的经 验。 推定的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 , 并且涉及推定的法律规定 也是以经验法 则为基础 的。 定的救济方法是当事人提 出反证, 推 用反 证 来推翻所 做出的推定 , 从而使推定失去效用。 二、 在毒品犯罪l运用推 定的原 因 中 推定总是以事物之间客观存在的逻辑关系为基础的, 推定法则是
推定是用于证 明一些 必须要证 明但因某些因素又较难证 明的事 实所采用的一种诉讼规则 推定在刑事诉讼 中运用较少。 区别在于刑 事处罚的无法挽回性, 但是在某些刑事案件 , 特别是毒品犯罪审判实 践 中运用推定可以达到峰回路转 的功效 。
毒品犯罪中"主颜明知"的推定
上海公 安高 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g h a i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De c . , 201 3 VO1 . 2 3 NO. 6
毒品犯罪田 “ 主l  ̄ , l t l t 知’ ’ 昀 推 定
定 “ 明知 ”的问题上往往得 出不 同的结论 ,导致 口供无 部关 于印发 《 办理 毒品犯 罪案件 适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
法有效证 明犯罪分子 的主观 明知 ,进而致使案件很难 处 意见 》第 2 条 “ 关 于毒 品犯 罪嫌疑 人 、被告 人 主观明知
理。
的认定 问题 ” 。2 0 0 8 年9 月最 高人 民法 院印发的 《 全 国
素 。由于毒 品犯 罪的特殊性 ,对毒 品犯 罪案件 中行 为人 主观 明知 的认定 一直 以来都是 司法实践 中的一个难点 。 为 了有 效解决 “ 主观明知 ”认 定这一 困境 ,司法实务 界 已经认 同在毒 品犯 罪的审理 中可 以适用 “ 主观 明知 ”的 推定 ,但是 , “ 明知” 的推定 毕竟是一种人 为 的定罪 方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9 — 1 8 责任编 辑 :陈 汇 作者 简 介 :周 洁 ( 1 9 8 9 一 ),女 ,上 海政 法 学 院2 0 1 2 级硕 士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为刑 法 学。
一
5 3— 。2 0 0 7 年1 2 月最 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 察院 、公安
以暴力 、欺 骗或者非法 占有等方式来实现 。毒品犯罪 的
法 ,具 有很强 的主观性 ,容易 造成司法人 员滥用 自由裁
快递从业人员运输毒品犯罪问题检视
快递从业人员运输毒品犯罪问题检视作者:佘志锋林志友庄丽容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2年第02期摘要:检察机关在办理通过寄递方式运输新型毒品案件时,应注意审查快递从业人员在收寄过程中是否存在收取高额运费等非常规操作,结合供述、证言等证据准确判定主观明知问题,从而准确定性。
同时,要充分履行审前主导责任,从严惩处此类犯罪行为,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寄递安全问题,要积极推动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寄递安全。
关键词:快递从业人员运输毒品单位犯罪主导责任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被告人苏某生系福建省南靖县某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17日间,苏某生明知韩某(另案处理)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作为毒品邮寄给他人,在向韩某收取高于市场价的寄递费用后,先后7次将韩某更换包装箱后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通过其经营的速递公司寄递到广西等地,共寄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箱(含磷酸可待因192.24克),获利人民币2842元。
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南靖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苏某生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12月25日以被告单位南靖县某速递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生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7月24日,南靖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處被告单位南靖县某速递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苏某生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二、办案中的难点(一)韩某的行为定性问题本案中,被告人苏某生实施了帮助韩某寄递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行为。
根据《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即本案中涉案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有别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不宜将苏某生的行为直接评价为运输毒品。
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一、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特点(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
在这类案件中,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
获取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
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供、翻供情况多(三)获取物证难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
作为载体的毒品,是贩毒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
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
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
(四)诱惑侦查多,往往“特情”的证言证据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在实践中,我院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对特情引诱时要求进行录音录像。
二、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一)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犯罪嫌疑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也是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所以其口供常常具有很大的虚假性。
其自以为贩毒案件流动性大,涉及的人也多,侦查机关不易查到真凭实据。
所以,我们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初次口供审查判断。
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初期,由于惊魂未定,做贼心虚,初次同公安人员接触时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时间多数容易说出真实情况。
对这些口供的审查,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有无诱、逼、套、指供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的程度如何,内容有无矛盾;对于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词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翻供的审查判断。
论推定对犯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证明意义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 , 在诉讼实践中 ,“ 明知”要素的证明给办案机关带来了很大困难。在
具体 的办 案实 践 中 ,主 观 “ 明知 ” 的证 明 困难 主要 体现 在 : 第一 ,“ 明知 ” 这种 心 理 因素 的特 征决 定 了其 证 明缺 乏科 学性 。因为 从证 明对 象上 看 , “ 明 知 ” 是一 种看 不见 、摸不 着 的主 观心 理 活 动 和认 知状 态 ,这种 特 性 决 定 了 它与 客 观 方 面等 其 他 构成 要素 的证 明上存 在最 大 的不 同 ,那 就 是可 以证 明行 为人 主观 “ 明知 ” 的直 接 证 据 的获 取 来 源极 其有 限 ,基 本上 只会 存在 于犯 罪嫌 疑人和 被告人 的 口供或 者能 够记述 其犯 罪时 主观状 态 的书 证和 视 听资料 中 ,否 则根 本无 法达 NJ, 明需要 的证 明标准 。并 且 即使 获得 了直 接证据 也很 容 o 罪证 易 以刑讯逼 供 的名义 进行 翻供 ,更 有 甚 者 还会 出现 毒 品 案件 中刑 讯 逼供 失 灵 无 法 获取 口供 的情 况 。此外 ,即使 是通 过客 观方 面推 断也 往往是 不现 实 的 ,心理 活动所 外化 的客 观行 为必须 是在 犯
广 东社 会科 学
21 0 1年 第 3期
论推定 对 犯罪主 观 方 面 “ 明知 ” 的证 明意义
刘 远 熙
[ 提 要 ]刑法中有关犯罪主观方面 “ 明知”的规定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表现,但在具体的诉讼
实践 中却 出现 了证 明 上 的 困难 ,一 方 面 导 致 刑 法 的 惩 戒 功 能 无 法 发 挥 而 放 纵 犯 罪 ,另 一 方 面 也 加 剧 了
后 来才 更多 的对 人主 观意 志进行 关注 ,从 而进一 步对 刑法 理论进行 发 展完善 ,尤 其是 目的行 为论
犯罪故意“明知”问题之考辨
2017年第5期(总第42期)略糸滇师范太<f社会科考嗲根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No. 5, 2017Total No. 42犯罪故意“明知”问题之考辨徐子淳(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摘要]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故意“明知”与“应知”的理论纷争,兴起于排除说、替代说与包含说。
文章赞同排除说,认为“应知”属于行为人的“不知”,不能等价于刑法中的“明知”,替代说与包含 说各自有理论缺陷,难以实现理论自洽。
有关明知的概念阐释,应当排除行为人应知的心理状态,且明知 是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一种认识,采用刑事推定证明明知具有合理性。
应对明知内容进行规范确证,认为明知内容是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
不是对立的。
[关键词]犯罪故意;明知;应知;考辨 [中图分类号]D 920.0 [文献标志码]A“明知”作为表述人的心理状态的动词,在我国刑 法总则第14条中作为一个原则性的故意的认定规定,却 在刑法分则中引起了诸多争议,主要表现在:其一,明 知和应知的界分之争;其二,“明知”内容的规范确证; 其三,“明知”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中的关系澄清。
问题的必要性溯源还是要回归立法表述本身,立法和司 法之术语的规范性便彰显于语言认知本身,‘‘明知”在 刑法语境中的功能是故意与过失的界分勾连,表达的是 行为人的知,是其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活跃在灵活 性和规则性之间的变量,这种变量的空隙存在于刑法第 219条第2款以及部分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中,比如, 我国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 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 商业秘密论”,以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 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 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的规定、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 犯罪的意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 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 “明知”对方是幼女”的规定等等。
刑事推定在贩卖毒品案件中的功能及运用
高 , 呈 逐 年 上 升 趋 势 。 随着 科 技 的发 展 , 且 当前 毒 品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罪 分 子 反 侦 查 意 识 越 来 越 强 , 罪 手 段 犯 犯
越 来 越 隐 蔽 且 不 断 翻新 .使 得 基 于 贩 毒 案 件 自身 的 特
点 原 本 就难 以用 常规 方 法 取 证 的贩 毒 案 件 的 查 处 难 度 越 来 越 大 。 此 背 景 下 , 究 贩 卖 毒 品犯 罪 案 件 的证 据 在 研 特点 。 探究 证 据 特 点 对 贩 毒 案 件 中证 明 方 法 的 影 响 , 论
内的冰 毒 小 包装 袋 上 熏 显 手 印 一枚 。 经鉴 定 . 检 的 该 送 手 印 与送 检 的 王 某 的 左 手 食 指 指 印 系同 一人 所 留 。该 案被 告 人 王 某 一 审被 认 定 贩 卖 、运 输 毒 品 10 3 0克 . 判
其 证 据 效 力 , 到新 刑 事 诉 讼 法 “ 除 合 理 怀 疑 ” 达 排 的证
能 用相 反 的证据 推 翻 。也就 是可 反驳 的推 定 与不可 反驳
、
刑 事 推 定 在 贩 卖 毒 品案 件 中运 用 的功 能
推 定 , 指 由 法 律 规 定 或 按 照 经 验 法 则 , 已知 的 是 从 前 提 事 实 推 断 未知 的 结果 事 实 存 在 ,并 在 一 定 情 况 下 允 许 当 事人 举 证 推 翻 的一 种 证 明法 则 。贩 卖 毒 品 案 件
处 费。 王 某 归 案后 如 实供 述 了其 三 次贩 卖 毒 品 5 0克 0
给其 下 线 张 某 , 中供 述 的 细 节 与 张 某 的证 言一 致 , 其 但
事实推定在毒品犯罪中的应用
近几年来 , 公检法机关对 “ 推定明知” 进行 了探 索 ,在司法实践中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 。如最高检公
诉厅制定的 《 毒品犯罪案件 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
明知。因此,如何运用 间接证据来证 明犯罪 的主观
“ 明知” ,是毒 品犯罪案件认定 中的难 点。在运用 问
【 稿 日期 】 O 2 O — 2 收 2 1一 3 3
情形下也常狡辩 , 侦查人员获得 口供的难度 增大。 为
了有效地遏制毒 品犯罪 ,司法人员必须改变单纯依 靠 口供认 定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犯罪与否的做法 。 在 司法实践 中, 运用 间接证据进行推定证实犯罪 , 在毒 品案件 的侦 办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 的作用 。崔敏教
础事实推论 出案件事实 ( 在此指主观方 面的事 实) 的
移至行为人 , 其证 明的标准 、 要求并不需要太高, 但 他至少应该提出足 以使办案人 员认 为是 比较合理 的
解释 。如果当事人不能作 出合理 的解释 ,即可依据
在其特殊部位查获 了毒品的事实, 推定其 “ 明知” 该
物是毒 品。当然 ,这种推 论应再 结合一些其它 间接 证据 , 如藏匿物是毒品的鉴定结论等 , 终形成证据 最 体系 , 排除合理的怀疑 。
沈琳 娜
( 公安边防部 队士官学校 基础部法律教研室, 云南 昆明 6 0 1) 5 2 4
【 摘
要 】 用间接 证据 组 成证 据链 , 用 “ 验 法则” 运 适 经 来进 行 推 定 , 毒 品案件 的侦 办 中发 挥 着越 来越 重要 的作 在
用 。本 文就 毒 品犯 罪 中主观 明知 的认 定 和持 有 与贩 卖毒 品 的 区分这 两类常 见 问题 , 何 适 用事 实推 定进 行探 讨 。 如 【 关键 词】 品犯 罪 ; 实推 定 ; 毒 事 间接 证据 【 中图 分类 号1 2 . D941 3 【 献标 识码 I 文 A
明知与刑事推定
明知与刑事推定周光权【期刊名称】《现代法学》【年(卷),期】2009(031)002【摘要】对于明知,通常应在行为人具有这种认识的情况下,司法上去认定该明知是否存在,而不是在行为人缺乏认识时,司法上推定其存在明知.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存在"确知"(肯定知道)和"确实不知"两极.在这两者之间,根据认识程度的由强到弱,还分别存在"实知"(事实上知道)、"或知"(可能知道)、"应知"(应当知道)3种类型.这些认识因素,绝大多数与推定无关.在司法解释中,大量使用"应当知道"一词,但其中多数属于行为人"实知"的范畴,基本不涉及刑事推定问题.今后,在进行司法解释时,可以把"明知"解释为确知或者实知.只有在个别明显属于推定的场合,保留"应当知道"的表述.对明知进行分级,将其内涵进一步细化,充分考虑了刑事证明责任的负担问题,也有助于司法解释的精确化,其意义不可低估.【总页数】10页(P109-118)【作者】周光权【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相关文献】1.电信诈骗案犯罪数额的认定应适用事实推定而非刑事推定——印证模式例外之刑事推定的辨析 [J], 胡云飞;朱国斌2.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难的应然出路--从列举式推定到推定规则 [J], 李姗3.故意犯罪中明知的双重体系位置研究——以司法解释明知推定为视角的展开 [J], 薛铁成4.司法解释中明知推定的双重体系位置 [J], 程晓飞5.故意犯罪中明知的双重体系位置研究——以司法解释明知推定为视角的展开 [J], 薛铁成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议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以刑事推定为视角
推定 作为一个 实体 问题主要 出现在 立法阶段 , 如“ 明知” 认定
要素 予 以认 定 , 那 么对于 “ 零 口供 ” 或无相 关证 据印证 的“ 孤证 ” 案 的途 径之 一推定 , 是一种 实体法上 的责任 标准与程 序法上 的证 明 件、 “ 一对 一” 案件 主观要 素如 何认 定即摆 在我们 面前 。 在 司法 实 规 则兼而 有之 的方法 。 推 定在 刑事 法中 的独特 作用 , 正在于 推 定
距离 。
二、 国外发 展现状 、 刑 法对 主观 明知 的规制 、 犯罪构 成要 件 英美法 系普通法 无制 定法意 义上 的立 法 , 其立 法推定 是对特 定词 汇“ c o n s t r u c t i v e ” 的诠释 , 用该词 汇表示 的涉及刑 事法 的推定
骗货, 确保交 易 安全 。 而后 三人 从 昆明一个 货运 部 内接 收 一麻袋
石头, 麻 袋上 写有 杨某 的姓名 和手机 号码 , 三人 随后 将石 头砸 开 取出 7 0 3 克 毒 品, 将 毒 品伪装放 置在 货运 卡车拖 挂车 厢篷 布 内,
一
、
刑 事推定 相关 理论
“ 主观 明知” 这 一犯罪 成立 的主 观要素 , 一 股意 义是指 : 人 在 意识 、 精神 上的 明 白, 明明 知道 , 明确理 解或 了解 。 刑事推 定 , 在刑事 法领域 是一 个兼容刑 法和刑事 诉讼法 的跨
◆ 法律 经 纬
{ I } I J 占 乎 ▲ 金
, 。 。 。 。 ’ 。 。 。。 。 。 。 。 ’。 。 。 。 一 主 观明知" 的认定
以刑 事推 定为视 角
李 鑫 ・
摘 要 我 国西北地区毒品犯罪案件逐年增长, 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主观明知” 的刑事推定问题 目 益突出; 近年来学术界对推定确认案件事实的特殊方法展开了初步研 究, 刑事推定制度及原则是诉讼证明的替代方法, 与无罪推定、
毒品犯罪中如何推定“明知”
毒品犯罪中如何推定“明知”来源:刑事实务一、毒品犯罪中“明知”的判断刑法中的“明知”根据司法解释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者是知道一个明确的事实,后者是推定其知道,可以是知道一种概然性很高的可能性。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为标准进行判断,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经历,或者从事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等,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能力结合行为人自身实际水平为标准来判断。
二、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1、推定“明知”必须建立在一定基础事实上。
行为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初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毒品犯罪的“明知”。
(1)故意选择没有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边境路段绕行出境,或者经过海关和边检查时以假报、隐匿等蒙骗手段逃避检查的。
(2)采用假冒、伪装等手段逃避检查的。
(3)采用将毒品吞服、捆绑或者非常隐蔽的方式携带的。
(4)受委托或者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情况的。
(5)购置了制毒设备、工具、原料以及配置方案的。
(6)将制造毒品的设备进行伪装,隐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
(7)毒品包装物留下的指纹与行为人指纹鉴定一致的。
(8)在行为人身上、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
2、可以让行为人对推定“明知”进行解释或者反驳。
在特定条件下,行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些条件包括:(1)对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控方无法用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只能通过间接证据证明的。
(2)对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而言,行为人具有证据上信息优势。
(3)对某些程序性事实和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事实,由行为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
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就属于第一种特殊情况,因为没有直接的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只能根据一定基础事实做出合理推定,合理推定只是一种高度的可能性,不是必然结果,所以应当让行为人进行合理解释或者提出反驳。
3、推定“明知”的适用范围必须严格控制。
如果没有一定的基础事实,是不允许适用推定明知的。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疑难问题探讨
摘 要: 尽管刑法及相关 司法解释对毒 品犯 罪作 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 但审判 实践 中不断遇到新情况、 新 问题 , 且犯 罪的手段 具有 多样性、 隐蔽性和智能化的特 点, 团化 、 集 职业化和武装制毒 、 贩毒也呈现猖獗 势
头, 这既增加 了 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 毒 也增加 了审理毒 品犯罪的难度 。其中, 审理毒品案件 时对行为人主 观上 “ 明知” 的认定问题 , 毒品再犯 问题 , 间介 绍毒品犯 罪问题 , 居 毒品犯罪案件 中特情 引诱犯 罪的认定问
、
毒 品犯罪 案件 中对 行为 人主 观上 “ 知”的 明
认定 问题
从实践 中遇到 的情况看 , 品犯罪 的行为人 往往 对象系毒品是否明知 , 毒 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 , 要加上
对于从其 住处 、 行李 中查 获 的毒品辩 称 “ 知道是 毒 刑法 意义 的 明知两 种情 形 : 不 一是 确定 是 明知 , 二是 概 品”,但 又不能对该毒 品的来 源 和去 向进行合理 的说 然性 明知 。还应 当依据 被告人 实施毒 品犯罪行为 的过
认 识水平 能够认识到 是毒 品犯罪事 实 的 , 应推 定行 用高度 隐蔽 的方式 交接毒 品 , 则 明显 违背合 法物 品惯 常
为人 主观上 具有 “ 明知 ”。上述刑 法理论 界与 实务部 交接方式 的 ; 8 用特制 设备运输 毒 品或者在 运输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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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推定 , 以认定其明知是否存在① 。实务部门则认为 , 关 、 防等 单位 检查 , 其携 带 、 边 在 运输 、 邮寄 的物 品 中 ( 执法人 员检查 时 , 逃跑 、 有 丢弃携 带 办理毒 品犯罪案 件应 当允许推 定 “ 明知 ”。这 种推定 查获毒 品 的 ; 3) 抗 在其 携 带 或丢弃 的物 是一 种 事实推 定 ,即指对 于法 律 尚未 明确规 定 的事 物 品或逃 避 、 拒检 查等 行为 ,
对居间介绍毒品犯罪与代购代卖毒品犯罪的理解和应用
对居间介绍毒品犯罪与代购代卖毒品犯罪的
理解和应用
在法律实践中,居间介绍毒品犯罪与代购代卖毒品犯罪是两种不同的毒品犯罪行为,它们在法律定性、犯罪构成、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所区别。
以下是对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理解和应用:
1. 居间介绍毒品犯罪:
- 定义:居间介绍毒品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他人进行毒品交易,而为其提供媒介、介绍、联系等帮助的行为。
- 犯罪构成:构成居间介绍毒品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他人进行毒品交易。
- 行为人实施了居间介绍的行为,如提供联系方式、安排交易地点等。
- 行为人的行为对毒品交易的完成起到了促进作用。
- 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间介绍毒品犯罪的行为人将受到刑事处罚,具体刑罚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毒品数量等因素确定。
2. 代购代卖毒品犯罪:
- 定义:代购代卖毒品犯罪指的是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购买或销售毒品的行为。
- 犯罪构成:构成代购代卖毒品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进行代购或代卖。
- 行为人实施了代购或代卖的行为,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毒品的购买或销售。
-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
- 法律责任:代购代卖毒品犯罪的行为人同样将受到刑事处罚,刑罚的轻重同样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实际应用中,区分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主观意图。
居间介绍者通常不直接参与毒品的交易,而是提供帮助;而代购代卖者则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毒品的交易过程。
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毒品的数量、交易的规模等因素,依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处理。
论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基于主观明知要件认定的视角
第 二 种 观 点认 为 , 罪 要 求 行 为人 认 识 到是 毒 品 。 本
积极应对 限制和废 除死刑 的国际趋势 的必然要 求 , 也
是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基 本要求 。在毒品犯罪适用死
第一种观点认 为 , 毒品犯罪 中的明知 , 在认识程度
上 包括“ 知” 确 是毒 品 , 也包括 意识到或者 怀疑 到可能
是毒 品。 在认 识的内容上 , 只要嫌疑人主观上“ 明知” 其 运输 、 携带、 有的是或者 可能是 违禁 品, 持 而客观 上其 运输 、 携带 、 持有的是毒品 , 即可构成毒 品犯罪 。 而不要
等具体性质 [8 3 。 ]
第三种观 点认为 , 毒品的种类 属于毒 品犯罪 中行
、
毒品犯罪 中 “ 明知” 的内容及程度与死刑 限制
为人 的认 识要素 , 于毒 品种类 的认 识是 贩卖毒 品罪 对
中主观明知的重要 内容 , 确立贩 卖毒 品罪的故意 前 是
毒 品犯罪属 于故 意犯罪 , 为人必须 对毒 品具有 行
积极 限制和废 除死 刑的 国际趋 势 以及 我 国现行 “ 留 保
死 刑, 严格 限制 , 坚持少杀 、 杀 , 慎 防止错 杀” 的死刑政 策精神抵牾 。由于我 国特殊文化的影响和 当前毒 品犯 罪的泛滥态势 , 了避免引起较大的社会震荡 , 当前 为 在
的刑事立 法中 尚不能 贸然 即行 废止毒 品犯罪 的死刑 。 因此 , 司法认定的角度探讨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 , 从 是
刑 的司法 实务 中, 最具 争议 的莫 过于 主观 明知要件 的 认定 。 为此 , 云南省昆明市人 民检察院曾与人 民检察杂 志社 于2 0 0 7年 1 o月 1 6日在北京联合举办 了毒 品犯罪 主观明知认定 的专题研讨 会①, 但是其 中很多 问题还是
被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院最终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裁判要旨及辩护律师解读
被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院最终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裁判要旨及辩护律师解读被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院最终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裁判要旨及辩护律师解读梁栩境裁判要旨对于上诉人罗建勇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上诉人罗建勇主动向吴兵的银行卡汇款人民币299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82.8克,在领取毒品时被抓获。
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购买毒品后实施贩卖行为,达不到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证明标准。
因此,对于上诉人罗建勇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律师解读本案一审认定被告人罗建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处以15年有期徒刑,二审阶段,上诉人认为其并无贩卖毒品罪的故意,其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中,案件主要焦点在于被告人罗建勇在购买涉案82.8克海洛因毒品后,其是否具有将毒品出卖而获利的行为。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情况,被告人其本身系吸毒人员,而本案侦查机关以及公诉机关均未提供涉及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相关上下家线索,但被告人向他人购买海洛因并亲自前往取货的相关证据得以印证。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简称《2008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对此,在考虑到被告人罗建勇自身为吸毒者,且涉案证据并未显示其购买毒品系为了实施贩卖等行为,故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在本案二审阶段,二审法院改变了原审判决对于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根据涉案毒品数量,改判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海清、杨永城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毒品犯罪“明知”的认定
毒品犯罪“明知”的认定*作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07期摘要:从学理和例证角度分析,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中“明知”的认定方式是间接证明。
认定毒品“明知”常见的间接证据有通用型、充分型和欠缺型三种。
可以根据行为人接触或感知涉案物品的状况和行为人对涉案物品的异常行为表现两种方式认定毒品“明知”,运用后一种方式必须严格遵循四个条件。
异常行为的多寡可影响“明知”认定的可能性程度。
毒品“明知”的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正、反两方面因素判断,达到证明标准方可作为入罪要素。
关键词:毒品犯罪明知推定间接证明一、问题的引出[案例一]酒吧老板甲与店内兼职的女大学生杜某商量后,委托其送手包样板到吉隆坡给急需的朋友,报酬3000元并报销费用。
杜某随即出发,在白云机场托运行李时,从携带的手包样板夹层中查获14包共重5公斤的冰毒。
杜某辩称对该毒品不知情。
法院最终认定杜某对“毒品”明知,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二]莫某两次帮乙去云南带玉石共获利2000元,此次又以相同报酬帮乙带玉石。
上家在瑞丽把一行李箱玉石给莫某,要求其乘卖家包车到芒市后再飞回昆明。
后莫某在芒市机场托运时,从箱内夹层中查获1包1公斤的海洛因。
莫某辩称对该毒品不知情。
法院最终以莫某不“明知”判决无罪。
毒品犯罪中“明知”的认定是一个普遍性的难题。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第2条列举了八种认定“明知”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8年发布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第10条在《意见》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种认定“明知”的情形。
上述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关于“明知”认定的规定形式上清晰而明确,但案例一和案例二参照适用时却出现了案情相似结论不同的判决结果。
细究之,案例一显然认为司法解释认定“明知”的方式是推定,案情出现列举的情形“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时即认定“明知”;案例二则认为是间接证明,虽然案情中存在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但综合分析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即否定“明知”。
毒品犯罪认定
一、毒品犯罪认定
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其主观认识因素必须具有明知。
但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辩称不知道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是毒品,这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主观明知的情况下,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了困难。
有些地方采取推定明知的作法来解决这一困难,适用推定明知,必须慎重适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具体而言,根据行为人涉嫌毒品犯罪的一定客观事实,如行为人采用体内藏毒方法运输毒品的或者行为人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而行为人对这些异常情况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举出反证予以反驳的,就可推定其构成毒品犯罪。
也就是说,要根据行为的隐蔽程度来看,隐蔽程度越高,明知的程度越大;也可以从行为人得到的报酬的多少和价格的高低来进行判断;同时还可以从行为人对运输毒品的工具、行为人对毒品的认识和经验、行为人的职业、同案犯的口供和其他证人证言、行为人具有不正常的态度和言行来综合判断。
毒品犯罪认定
二、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毒品犯罪案件适用的法律是刑法。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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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或行为对象 的明知。其主要特征有二 :. 1 狭义 的明知故意的法律依据不仅包括《 刑法》 总则第 l 4
收 稿 日期 :0 1 0 2 1 — 3—1 5
作者 简介 : 高素 云(9 0一) 女 , 16 , 山西太原人 ,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 院检察委 员会专职委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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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种结 果发 生 , 因而 构成 犯 罪 的 , 故 意犯 罪 ” 是 。可
见本 条 定义 的故 意 既包 括 直 接 故 意 、 包 括 间 接 故 也 意 , 这两种 罪过 形式 均 以“ 而 明知 ” 为其 得 以成 立 的
狭 义 明知故 意可 以分为 明知 肯定 和 明知可能 二 种类 型 。在运 输毒 品犯 罪 中 , 明知 是毒 品 , 括 明知 包 肯 定是 毒 品与 明知 可 能 是毒 品。 明 知肯 定 是 毒 品 , 是 指行 为人 根据有 关 事 项 , 断 出 自己所 运 输 的 肯 判 定 是毒 品 , 会 是 其 他 性 质 的财 物 ; 不 明知 可 能 是 毒
双重性 , 是由《 刑法》 总则第 l 4条和分则 相关 条文 的“ 双重 明知 ” 规定所 决定 的。
二、 狭义 明知 故意 中的推 定 明知
( ) 义明 知故 意的分 类 一 狭
意 。这是因为, 刑法》 1 《 第 4条明文规定 “ 明知 自己 的行 为会 发 生危 害社 会 的 结 果 , 且 希望 或 者 放 任 并
较 大 的” 构成 持有 、 使用 假 币罪 。这 里 的 “ 明知 ” 即 , 为 本罪在 主 观 要 件 上 属 于 “ 明知 故 意 ” 提供 了 法 律 上 的依 据 。2 狭 义 的 “ 知 ” 意 在 明 知 内 容 上 具 . 明 故 有 二重性 。如 前 所 述 , 义 的 明 知 内容 是 对 其 “ 广 行
大 多数 行为人 在被 抓获 以后 都辩 称 自己不 知道被 其 运输 的物 品是 毒 品 。怎样判 定 行 为 人 的“ 明知 ”, 就 成 为办 理此类 案 件 的重 要乃 至关 键环 节 。
~
、
《 法》 刑 中明知 故意 犯的 一般 规定
《 法》 的 明 知 故 意 有 广 狭 二 义 之 分 。广 义 刑 上 上 的 明知故 意 , 括《 法》 的直接 故 意 与 间接 故 包 刑 上
品, 则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信息 , 认识到 自己所运输
的物品可能是 毒品, 但又不 能充分肯定其为毒 品。 在 这里 , 刑法 并不 一定 要 求 行 为人 对毒 品 的认 识 是 确定的, 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运输的或许是毒品、 可 能是毒 品 即可 。 基 于这 一 理 由 , 输 毒 品犯 罪 也 运
文章编 号 :6 1 8 X(0 1 0 பைடு நூலகம் 2 17 —6 5 2 1 )3— 0 8—0 3
条的“ 明知 ” 定 , 规 而且包 括 《 刑法 》 则或 其他 分 则 分
性条款之 中的 “ 明知” 状规 定。例如 《 罪 刑法》 第 12条 规定 : 明知是 伪造 的货 币而持 有 、 7 “ 使用 , 额 数
法 定前 提要 件 。因 而 广 义 的 “ 明知 ”内容 不 仅 是 相 对 于行 为所造 成 的“ 害后 果 ” 危 而言 , 且 是相 对 于 而 行 为人 对 “ 害后 果 ” 危 有认 识 而言 。 狭 义 的亦 即严 格 意义 的明知 故意则 不 然 。它不 仅表 现 为对危 害后 果 的明 知 , 且 表 现 为对 特 定 的 而
2 1 第 3期 0 1年 可 以是 间接 故 意犯 罪 。司 法 实 践 中 , 知 可 能是 毒 明 品 的在运输 毒 品案 件 占有 绝 大 多 数 , 既 是 办 案 中 这 的难 点 , 正是 本 文探讨 的重点 。 也
( ) 定 明知 的依 据 二 推
高素 云 : 浅议 运输 毒品 犯 罪 中的推 定 明知
关键词 : 运输毒品; 推定明知 中 图分类 号 : 94 1 D 2 .1 文献标 识码 : A 毒品, 无论是天然毒品还是加工或者合成 的毒 品, 在最终进入非法市场 、 产生实际社会危害之前 , 几乎都要经过运输环节 。运输毒品与贩卖毒品同样
具 有严 重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 来 是 打 击 重 点 。 我 国 历
为会 发生 危 害社 会 的 结 果 ” 明知 , 即该 “ 的 意 明知 ” 是 相对 于行 为 的 “ 果 ” 言 ; 义 的 明知 故 意 , 后 而 狭 实 属 法律上 的严 格意 义 的 明 知故 意 , 明知 内容 上 的 其
《 刑法》 37条规定的运输毒品罪 , 第 4 是指行为人明 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 为。但在 司法实践中 , 绝
21 0 1年 7月
山西警 官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u n l f a i oi c d n o ra o Sh h X l e A a e P c
J 1 , 01 u.2 1 V0 . 9 N0. I1 3
1 9卷
第 3期
【 法学研究】
浅 议 运 输 毒 品 犯 罪 中 的 推 定 明 知
在黄某某铺位底下 的拎包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裹 的 4
包海 洛 因 , 重 10克 。黄 某 某 归 案 后 一 直辩 称 他 净 0 不 知道 拎包 内藏 有毒 品 , 此案 中 , 由于“ 上家 ” “ 和 下 家” 未能 查获 , 于 黄某 某 是 否 “ 都 对 明知 ” 包 内藏 拎 有 毒 品 的言词证 据 只 有黄 某 某 一 人 辩解 , 明 显缺 在 乏直接 证据 证 明黄 某 某 明知 故 意 的情 况 下 , 办人 承 应 用推 定法 则 :. 黄某某 与某 甲的相互 关 系上看 , 1从 二人 相识 不久 , 交往 不深 , 以至案 发至今 黄某 某连 某 甲的真实 姓名 、 住址 均不 知 晓 , 可见 黄某 某 与某 甲之
L 同糸 厶 口高素云 _ J
(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 院 , 山西 太原 0 0 1 ) 3 0 3
摘 要 : 输毒 品与 贩 卖毒 品 同样具 有严 重 的社会 危 害性 , 输毒 品 的行 为人 绝 大 多数 在被 抓 获 以后 运 运
都要 为 自己的行 为辩解 。 怎样 判 定行 为人 的“ 明知 ” 就 成 为办理 此 类案件 的重要 乃 至 关键 环 节 。文章根 据 , 刑 法理论 , 结合 司法 实践 , 运输毒 品犯 罪 中的推 定 明知进行 探讨 。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