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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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主观方面认定方法研究

毒品案件主观方面认定方法研究

毒品案件主观方面认定方法研究摘要:刑法中,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元素,是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和过错原则的集中体现。

刑事实体法要想实现其价值,就必然要通过程序来完成。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因其内部隐秘性而难以为人所知,特别是对于隐匿性极强的毒品案件的主观心态要件的查明与证实,是刑事主观构成要件认定中的一大疑难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有助于准确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毒品犯罪;主观方面;证明;刑事推定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思想是存在于其自身头脑当中的,当前科技水平条件下,毒品案件办案人员想要确定行为人主观意图不外乎利用证据直接证明与刑事推定两种方法。

由于毒品交易往往秘密进行,犯罪现场无法固定,且交易各方均为自愿,也没有特定的被害人与证人,使得涉毒案件相比一般案件而言取证难度大大增加,除非行为人自认,否则直接证明难以进行。

此时作为证明的最佳替代方式,推定的合理运用经常可以起到峰回路转的效果。

一、直接证明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十分严格,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判决被告人有罪。

而犯罪主观方面深埋于人内心的特性使得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直接证据极为有限,从已查处的涉毒犯罪情况来看,能证明行为人主观犯意的证据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缴获的毒品或作案工具等物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及包括吸食者和知情人在内的相关证人证言。

其中,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是利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来证明其主观明知。

然而,昔日陈旧的侦查理念造成的“口供中心主义”存在着天然的弊端:一方面,办案人员基于破案压力,常常将工作重点放在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这势必会催生不法手段,导致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泛滥,极易屈打成招、产生冤假错案。

在目前我国对于侦查人员的行为尚未进行有效规制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上述情形屡有发生,不利于保障人权。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翻供,导致供述难以固定,不同办案人员对此经验认识的不统一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效果,因主观方面证据不足而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批捕、不起诉或宣告无罪,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

常见轻微犯罪的审查要点

常见轻微犯罪的审查要点

常见轻微犯罪的审查要点一、证据审查毒品犯罪手段狡猾,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较为单一。

对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既要遵循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一般标准,又要兼顾毒品案件证据审查的特殊要求。

从实践办案经验看,证据审查中需要特别注意两方面问题:对物证的审查物证是毒品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应当从物证的来源、扣押、保管和流转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是对毒品扣押、称重、送检和鉴定程序的审查。

重点审查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规定》的规定进行,如对不同位置、不同包装的毒品是否进行分别取样,笔录记载的毒品编号、名称、外观特征与扣押清单是否一致等。

在上述程序中,证据真实性受影响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对照片和录像资料的审查。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规定》要求,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扣押和封装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对于照片和录像资料,应从形式上审查能否完整反映侦查取证主要过程和毒品情况,照片是否附有对应文字说明等;从内容上审查侦查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如称重过程中是否去除外包装或计算净重,对多包毒品是否进行分别称重等。

三是对见证人回避的审查。

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规定》,毒品的扣押、称重、现场取样等环节应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办案单位的工作人员、实习人员或者其聘用的协勤、文职、清洁、保安等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因此,在对物证程序审查时应注意见证人身份是否符合规定。

对主观明知的认定和推定毒品犯罪案件主观故意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实施的贩卖、运输等行为的对象系毒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是从犯罪嫌疑人身体、衣服、随身物品及其住处、车辆中查获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该毒品系犯罪嫌疑人持有、控制,但确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

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

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的内容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的⽽⾮法收买毒品的⾏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那么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的内容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的知识,欢迎您查阅,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的内容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是故意,明知是毒品⽽⾮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的⽽⾮法收买毒品的⾏为。

下⾯分两个⽅⾯来分析:第⼀、明知是毒品⽽进⾏⾮法销售。

⼀般都具有营利的⽬的(也有⼈称之为“牟利”),是否实际获利,不作为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明知”,包括两⽅⾯的内容,其⼀、已经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毒品”。

这⾥的“毒品”,只要贩卖⼈认为是毒品,即使贩卖⼈误把⾮毒品当成毒品,或者是对毒品的毒性、成分都不清楚、明确,不知道是哪⼀类毒品,均不影响其主观⽅⾯的认定。

但被⼈欺骗、利⽤,不知是毒品⽽进⾏贩卖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其⼆、明知是毒品⽽进⾏“⾮法销售”,除了销售以外,还包括以毒品易物、以毒品偿还债务、⽀付劳务等形式。

第⼆、以贩卖的⽬的⽽⾮法购买毒品的⾏为。

也有⼈称之为“以营利为⽬的”或者为“以牟利为⽬的”,这个表述⽅法是不太准确的。

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故意应是以“贩卖”为⽬的,⾄于实际是否获利、牟得利益,在所不问。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的⽽⾮法收买毒品的⾏为”。

“贩卖”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其毒品的流通和周转,使毒品的危害性进⼀步扩散,殃及更多的⼈群,“贩卖”着重主观⽬的⽀配下的⾏为,强调的是与客观⾏为相统⼀的主观⽬的,⽽“营利”容易其与贩卖的主观动机相混淆;“营利为⽬的”容易将那些主观上没有营利为⽬的,⽽实际上出于其他⽬的,帮助贩卖⼈牵线搭桥,在购毒者与贩卖者之间居间介绍买卖的犯罪分⼦排除在外,⽽以贩卖为⽬的,则可避免疏漏,将这种⾏为囊括其中。

明知毒品⽽⾮法销售的⾏为,包括取得毒品(⽆论是购买的还是⾃⼰制造、⽣产的,还是接受赠予的)和销售毒品两个环节;以贩卖为⽬的购买毒品的⾏为,其购买毒品的⾏为是为下⼀步销售做准备的,可视为其贩卖毒品的⼀个⾏为阶段。

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一、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特点(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

在这类案件中,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

获取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

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供、翻供情况多(三)获取物证难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

作为载体的毒品,是贩毒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

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

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

(四)诱惑侦查多,往往“特情”的证言证据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在实践中,我院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对特情引诱时要求进行录音录像。

二、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一)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犯罪嫌疑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也是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所以其口供常常具有很大的虚假性。

其自以为贩毒案件流动性大,涉及的人也多,侦查机关不易查到真凭实据。

所以,我们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初次口供审查判断。

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初期,由于惊魂未定,做贼心虚,初次同公安人员接触时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时间多数容易说出真实情况。

对这些口供的审查,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有无诱、逼、套、指供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的程度如何,内容有无矛盾;对于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词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翻供的审查判断。

浅议运输毒品犯罪中的推定明知

浅议运输毒品犯罪中的推定明知

事实或行为对象 的明知。其主要特征有二 :. 1 狭义 的明知故意的法律依据不仅包括《 刑法》 总则第 l 4
收 稿 日期 :0 1 0 2 1 — 3—1 5
作者 简介 : 高素 云(9 0一) 女 , 16 , 山西太原人 ,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 院检察委 员会专职委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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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种结 果发 生 , 因而 构成 犯 罪 的 , 故 意犯 罪 ” 是 。可
见本 条 定义 的故 意 既包 括 直 接 故 意 、 包 括 间 接 故 也 意 , 这两种 罪过 形式 均 以“ 而 明知 ” 为其 得 以成 立 的
狭 义 明知故 意可 以分为 明知 肯定 和 明知可能 二 种类 型 。在运 输毒 品犯 罪 中 , 明知 是毒 品 , 括 明知 包 肯 定是 毒 品与 明知 可 能 是毒 品。 明 知肯 定 是 毒 品 , 是 指行 为人 根据有 关 事 项 , 断 出 自己所 运 输 的 肯 判 定 是毒 品 , 会 是 其 他 性 质 的财 物 ; 不 明知 可 能 是 毒
双重性 , 是由《 刑法》 总则第 l 4条和分则 相关 条文 的“ 双重 明知 ” 规定所 决定 的。
二、 狭义 明知 故意 中的推 定 明知
( ) 义明 知故 意的分 类 一 狭
意 。这是因为, 刑法》 1 《 第 4条明文规定 “ 明知 自己 的行 为会 发 生危 害社 会 的 结 果 , 且 希望 或 者 放 任 并
较 大 的” 构成 持有 、 使用 假 币罪 。这 里 的 “ 明知 ” 即 , 为 本罪在 主 观 要 件 上 属 于 “ 明知 故 意 ” 提供 了 法 律 上 的依 据 。2 狭 义 的 “ 知 ” 意 在 明 知 内 容 上 具 . 明 故 有 二重性 。如 前 所 述 , 义 的 明 知 内容 是 对 其 “ 广 行

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明知是毒品

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明知是毒品

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明知是毒品
在查处⼀些⾛私毒品或⾮法买卖毒品犯罪⾏为时,相当多数的犯罪分⼦会辩称⾃⼰不知道是毒品,如在海关例⾏检查中,从某⼈⽪箱夹层中起获⽤某品牌⾷品袋包装完整的海洛因600g,某⼈⼤叫:“我不知道这是海洛因啊,也没有⼈告诉我是海洛因!你们不能冤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判断犯罪分⼦是否明知是毒品呢?跟着店铺⼩编来看看吧。

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明知是毒品
2009年6⽉2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对如何判别犯罪嫌疑⼈、被告⼈主观明知做出了明确界定。

该司法⽂件第⼆条规定:
对于⾛私或者⾮法买卖制毒物品⾏为,有下列情形之⼀,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私或者⾮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出⼊境的;
6、以虚假⾝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续的;
7、以其他⽅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是否明知是毒品,并不⼀定需要犯罪分⼦明确承认,多是从全案的情节综合认定,做出判定。

其实,任何⼀个有准备的毒品犯罪分⼦,也不会轻易承认⾃⼰明知毒品,往往是在⼈赃俱获,或者巨⼤的⼼理压⼒下,被迫承认事实。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本问题的回答,您有其他疑问欢迎移步店铺咨询。

毒品犯罪案件侦办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毒品犯罪案件侦办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毒品犯罪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极易毁损灭失,导致侦破难;该类案件罪名多,口供可变性大,证据不易固定,导致印证难、定性难。

这些带有共性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就会让一些不法分子逃避制裁。

现就毒品案件侦办取证方式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侦查环节常见的问题(一)言词证据多、物证书证少,为翻供留下空间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主观上过分依赖口供,视口供为“证据之王”,注重收集言词证据而轻物证、书证收集的比例较高。

客观上毒品买卖客观上行为人手段隐秘狡猾,一般为一对一交易,因此也鲜有作为证人的第三人目睹其交易过程,所以收集的证据多为毒品买卖双方的言词证据。

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庭审翻供。

比如,没有抓到现场交易,买方证实从哪里买的,又没有其他物证,卖方可以狡辩卖出去的是“面粉”,家里搜出的毒品仅供自吸。

又比如,在抓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趁乱将毒品倒入马桶等,主要物证灭失,即使在审讯中买卖双方对犯罪事实供述达到一致,如果当时忽略了对残留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证明力也大打折扣。

(二)间接证据固定不及时,难以形成证据链单从交易双方供述来看,证实交易细节的言词一致,能够证实犯罪事实的发生,因而容易忽略印证言词证据相关间接证据如通话记录、交易凭证、交易地点的监控录像等相关间接证据的收集。

如果没有这些间接证据补强,若犯罪嫌疑人到审查起诉环节翻供,相关证据又已经灭失,应付造成指控乏力。

比如当事人将毒品分包,被抓获时,辩称为他人代购,如果没有其他多个买家证实,达到“多对一”的证据,也没有及时提取证明是否牟利的间接证据,将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定性。

(三)毒品称量、鉴定不及时不规范毒品种类、克数是毒品犯罪认定和量刑的主要证据。

如当场抓获的毒品犯罪,未按手续拍照、辨认、封存、并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到起诉环节,当事人将“白粉”辩称是“面粉”或者对重量存在争议怎么办?又如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都不够立案标准,不仔细对每种毒品称量,如何按计量折算达到立案标准?再如对吸食者身上或住所搜查到的毒品未及时称量,因数量问题,直接影响到是当事人是该受治安处罚还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浅议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以刑事推定为视角

浅议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以刑事推定为视角

推定 作为一个 实体 问题主要 出现在 立法阶段 , 如“ 明知” 认定
要素 予 以认 定 , 那 么对于 “ 零 口供 ” 或无相 关证 据印证 的“ 孤证 ” 案 的途 径之 一推定 , 是一种 实体法上 的责任 标准与程 序法上 的证 明 件、 “ 一对 一” 案件 主观要 素如 何认 定即摆 在我们 面前 。 在 司法 实 规 则兼而 有之 的方法 。 推 定在 刑事 法中 的独特 作用 , 正在于 推 定
距离 。
二、 国外发 展现状 、 刑 法对 主观 明知 的规制 、 犯罪构 成要 件 英美法 系普通法 无制 定法意 义上 的立 法 , 其立 法推定 是对特 定词 汇“ c o n s t r u c t i v e ” 的诠释 , 用该词 汇表示 的涉及刑 事法 的推定
骗货, 确保交 易 安全 。 而后 三人 从 昆明一个 货运 部 内接 收 一麻袋
石头, 麻 袋上 写有 杨某 的姓名 和手机 号码 , 三人 随后 将石 头砸 开 取出 7 0 3 克 毒 品, 将 毒 品伪装放 置在 货运 卡车拖 挂车 厢篷 布 内,


刑 事推定 相关 理论
“ 主观 明知” 这 一犯罪 成立 的主 观要素 , 一 股意 义是指 : 人 在 意识 、 精神 上的 明 白, 明明 知道 , 明确理 解或 了解 。 刑事推 定 , 在刑事 法领域 是一 个兼容刑 法和刑事 诉讼法 的跨
◆ 法律 经 纬
{ I } I J 占 乎 ▲ 金
, 。 。 。 。 ’ 。 。 。。 。 。 。 。 ’。 。 。 。 一 主 观明知" 的认定
以刑 事推 定为视 角
李 鑫 ・
摘 要 我 国西北地区毒品犯罪案件逐年增长, 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主观明知” 的刑事推定问题 目 益突出; 近年来学术界对推定确认案件事实的特殊方法展开了初步研 究, 刑事推定制度及原则是诉讼证明的替代方法, 与无罪推定、

毒品案件主观认定中的自由心证

毒品案件主观认定中的自由心证
也就 是说 ,在证 据证 明力判 断 的领域 ,对 证据 证 明
价值 的评判委由事实审理法官根据个案 中的具体情 况 ,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合理的判断 ,是 种现 实 的次优选 择 ,是退 而求 其 次 。 _【 ’ ”J _

自由心证 是指 证据 的取 舍 和证 明力 的大 小 ,以
关键词:毒 品案件 ;司法人员 ;自由心证
中圈分类号:D 73 F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 6 5 ( 06 l 8— 4 6 2 - 0 7 20 )O —l 0 -
在被告人不作有罪供述 ,且无直接证据证实其 主观明知的运输毒 品案件中,公诉机关的指控与法 院的认定究竟依何做出?对主观明知的事实又是如 何证 明?笔者认为 :类似于这样 的案件 ,司法人员 在对证 据 的审查 与对 事实 的确 认 中运用 了 自由心证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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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莫关耀 ,景碧 昆:毒 品案件 主观认定 中的 自由心证
形 成 以达到法 定 的证 明标准 为 前提 。 二 、毒 品案件 审查 中的经 验法 则 与推定
在 与犯 罪嫌 疑人 人身 与住 处 紧 密联 系 的位置 查获 毒 品 与现金 一 般 认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与 毒 品 交 易 密 切 相 关 。 ( ) 抓 获犯 罪 嫌 疑 人 时 其 言 行 举 止 。举 止 慌 3
毒 品 案 件 主观 认 定 中的 自由心证
莫 关耀 ’ ,景 碧 昆
(.云南警官学院 ,云南 ・ 1 昆明 60 2 ; .昆明市人民检察 院,云南 ・ 52 3 2 昆明 600 ) 500
内窖摘萎 :在并未 明确 和确立 自由心证 制度 的我 国, 自由心证 已在刑 事证据 审查 的广大领 域 占有 了重要 的一席之 地 ,并 发挥 着 潜移默化的证 明作用 。基于毒 品犯罪证据 收集 中的实际困难 ,司法人员 在犯 罪嫌疑人 拒不认 罪 ,并否认 自己主观明知 的案件 中 ,较 多地从 客观证据 出发 ,运用经验规则 与 逻辑规则形成 自己的主观判断 ( 心证 ) 。然而 ,自由心证是否公正 和理性 ,则取 决于司法 人员 的学识 、经验 和道德操 守。

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

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

尚权学习丨总结: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2016-03-09陈国庆刘平尚权刑辩引子: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高速化、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发展,毒品犯罪的渠道和形式越来越隐秘,毒品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

毒品类案件也逐渐常态化。

然而,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条目繁多,无形中增加了辩护律师的案头工作。

3月7日,尚权学习日。

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庆律师和刘平律师共同分享实践中涉毒类案件法律方面的问题。

详细阐述了毒品案件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适用和要点。

正文:毒品犯罪是个法定犯,也就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后,造成了严重的法益侵害,已经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就需要动用刑法。

那么我们做毒品辩护的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毒品犯罪中所谓的“非法”,包括了哪几部法律。

笔者进行了一个大概的梳理,最重要的就是《禁毒法》,这部法律由之前的《禁毒条例》而来。

其次是《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实质是一个被处以刑法之前的一个缓冲法律,也就是所谓的保安处分。

我们来看《禁毒法》是如何与《刑法》的347-355条进行对接的,《禁毒法》第59条、60条、61条、62、64、65条,这些都是刑法347-355条所谓非法的渊源所在,只有违反了《禁毒法》的这些条文,且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启动刑法。

比如说,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10克以下冰毒,不构成犯罪,但却违法了《治安处罚法》,需要受到被行政拘留,受到治安处分。

再比如,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罪,也需要符合一定的前置条件,才能被追究刑责,哪些前置条件呢?比如需要达到容留他人吸毒三次以上;或有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情形;或曾经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过等;否则就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虽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被处以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还是免不了的。

再看《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第71条、72条、73条规定了对涉毒类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了347条外,因为刑法第347条是不论多少数量,均构成犯罪),规定了一些涉毒的行为的治安处罚。

我国刑法中明知的含义和认定

我国刑法中明知的含义和认定

我国刑法中“明知”的含义和认定——基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分析王新• 2013-06-06 16:22:00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1期【摘要】“明知”是我国刑事立法普遍运用的表述犯罪主观要素的术语,也是长期困扰刑事司法实践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明知”的内涵也存在重大的认识分歧。

在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明知”的规定存在着混搭使用、表述模式的级次混乱、含义不统一等问题,这不仅导致刑法用语在文理上的混乱,混淆了罪过的基本类型划分,而且影响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近期的司法解释在形式上搁置了“应当知道”术语的使用,确立了“可反驳的客观推定”的认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关于“明知”立法技术的不断进步,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需要在理论上讨论解决。

【关键词】明知;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应当知道;推定“明知”是我国《刑法》运用频次较高的一个术语,许多司法解释也对“明知”要素的内容和认定进行了阐释。

然而,我国刑事法律对“明知”的规定存在着混搭使用、级次混乱的现象,这导致了类型化的散乱和含义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打击相关犯罪的可操作性和司法实践效果。

同时,对于“明知”的内涵和认定标准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尚有待于澄清分歧。

本文拟在考查我国《刑法》关于“明知”的立法类型之基础上,结合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明知”和“应当知道”的规定进行辨析,并且对刑法理论界关于“明知”和“应当知道”问题的代表性观点予以解析。

一、问题的提出:刑事立法的类型化考查根据笔者的统计,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有5个条文在6处涉及到“明知”的规定。

而在1997年《刑法》中,则大幅度增加到30条33处,其中1条完全延续了1979年《刑法》的方式,在总则第14条对故意犯的认识因素中进行规定;至于其余的29个条文,均规定在分则中。

后来,在《刑法修正案》(三)、(五)、(七)和(八)中,又用5个条文对分则的6处新增加了“明知”的内容。

持有大麻多少克判刑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持有大麻多少克判刑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持有大麻多少克判刑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是怎样的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构成犯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

大麻属于毒品的一种,既然是毒品肯定也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同时在管理方面也是很严格。

实践中,要是有非法持有大麻的行为,当达到了一定数量之后,则就会被认定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毒品罪。

而说到持有大麻多少克判刑,其实也就是指在非法持有大麻数量多少的时候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持有大麻多少克判刑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2,20 法发[1994]30号)三、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 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论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基于主观明知要件认定的视角

论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基于主观明知要件认定的视角
求确 切地知道是 哪种 毒 品、 品数 量、 品含量 、 体 毒 毒 具 藏毒位置等等L 。 2 ]
第 二 种 观 点认 为 , 罪 要 求 行 为人 认 识 到是 毒 品 。 本
积极应对 限制和废 除死刑 的国际趋势 的必然要 求 , 也
是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基 本要求 。在毒品犯罪适用死
第一种观点认 为 , 毒品犯罪 中的明知 , 在认识程度
上 包括“ 知” 确 是毒 品 , 也包括 意识到或者 怀疑 到可能
是毒 品。 在认 识的内容上 , 只要嫌疑人主观上“ 明知” 其 运输 、 携带、 有的是或者 可能是 违禁 品, 持 而客观 上其 运输 、 携带 、 持有的是毒品 , 即可构成毒 品犯罪 。 而不要
等具体性质 [8 3 。 ]
第三种观 点认为 , 毒品的种类 属于毒 品犯罪 中行

毒品犯罪 中 “ 明知” 的内容及程度与死刑 限制
为人 的认 识要素 , 于毒 品种类 的认 识是 贩卖毒 品罪 对
中主观明知的重要 内容 , 确立贩 卖毒 品罪的故意 前 是
毒 品犯罪属 于故 意犯罪 , 为人必须 对毒 品具有 行
积极 限制和废 除死 刑的 国际趋 势 以及 我 国现行 “ 留 保
死 刑, 严格 限制 , 坚持少杀 、 杀 , 慎 防止错 杀” 的死刑政 策精神抵牾 。由于我 国特殊文化的影响和 当前毒 品犯 罪的泛滥态势 , 了避免引起较大的社会震荡 , 当前 为 在
的刑事立 法中 尚不能 贸然 即行 废止毒 品犯罪 的死刑 。 因此 , 司法认定的角度探讨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 , 从 是
刑 的司法 实务 中, 最具 争议 的莫 过于 主观 明知要件 的 认定 。 为此 , 云南省昆明市人 民检察院曾与人 民检察杂 志社 于2 0 0 7年 1 o月 1 6日在北京联合举办 了毒 品犯罪 主观明知认定 的专题研讨 会①, 但是其 中很多 问题还是

毒品犯罪案件中主客观认定分析

毒品犯罪案件中主客观认定分析

毒品犯罪案件中主客观认定分析作者:丁蔚来源:《理论观察》2020年第04期关键词:毒品犯罪;主观故意;客观事实;认定分析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4 — 0102 — 04《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等罪行,可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合分析,相较于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与容留吸毒的法定刑较轻。

在交代案情的过程中,嫌疑人更倾向于通过隐匿经济收益、否定主观知情等方式,将贩卖、运输等行为解释成非法持有、无意携带或自身吸食。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司法单位应参照相关规定,将客观事实作为认定嫌疑人主观倾向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得到准确界定,并获得相应处罚。

毒品犯罪畏危害极大,因此《刑法》中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为了逃避惩罚,犯罪分子通常会否定罪行,在面对客观罪证的情况下,也会以不知情等借口否定主观故意。

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界存在长期争议。

部分观点认为,毒品犯罪的发生几率较低,犯罪条件通常由多种因素构成,因此客观犯罪事实可等同于主观故意。

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在国际司法原则中,通常会将客观事实作为控诉证据,并允许嫌疑人对此作出辩解。

若辩解合理,则可认定客观事实与主观故意不符,反之则反是。

还有部分观点认为,在火车站等人流密集区域,或出现因热心帮助他人而产生的犯罪行为。

因此,客观条件不应等同于主观故意。

综合分析,第一类观点过于强调第三方认定的权威性,造成错误判决的可能性较高。

而国外常用方法可大幅降低错判率,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嫌疑人的相关权利提供保障。

但这样的执法原则必然会消耗过高的执法成本,毒品犯罪将更为猖獗。

有鉴于此,我国以第三种观点为基础,并结合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为客观条件设置了判断标准。

毒品犯罪认定

毒品犯罪认定

一、毒品犯罪认定
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其主观认识因素必须具有明知。

但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辩称不知道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是毒品,这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主观明知的情况下,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了困难。

有些地方采取推定明知的作法来解决这一困难,适用推定明知,必须慎重适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具体而言,根据行为人涉嫌毒品犯罪的一定客观事实,如行为人采用体内藏毒方法运输毒品的或者行为人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而行为人对这些异常情况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举出反证予以反驳的,就可推定其构成毒品犯罪。

也就是说,要根据行为的隐蔽程度来看,隐蔽程度越高,明知的程度越大;也可以从行为人得到的报酬的多少和价格的高低来进行判断;同时还可以从行为人对运输毒品的工具、行为人对毒品的认识和经验、行为人的职业、同案犯的口供和其他证人证言、行为人具有不正常的态度和言行来综合判断。

毒品犯罪认定
二、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毒品犯罪案件适用的法律是刑法。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主观明知推定的庭审讯问方法

主观明知推定的庭审讯问方法

一、办理的认定难点在于主观明知毒品犯罪的罪行一旦被认定,犯罪分子将面临严重的刑罚,使得毒品犯罪的认罪率很低,此外,毒品案件具有高度隐蔽性,知情人员开始时大多也不会如实作证。

因此司法实践中毒品案件的认定向来具有较大难度,其中最大难点是主观明知。

以最常见的贩卖毒品罪为例,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正确运用科学技术完全可能收集到一定的客观性证据,要证实贩卖行为相对容易。

然而在客观行为已被证实的前提下,犯罪分子照样会试图通过否认明知贩卖对象和贩卖性质来脱罪。

1主观明知的认定需要用推定方法理论上认定毒品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明知有两种方法,最理想的方法当然是直接证明,即被告人供述或者有关证人证言直接证实,但由于毒品犯罪认罪率低,且知情者多为本身也有利害关系的涉毒人员,因此该种方法的适用余地较小。

退而求其次的方法是利用推定来证明,即利用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来推知其对毒品或者涉毒行为具有主观明知①。

推定的基础是客观事实与主观明知之间的常态联系,或者称为高度盖然性,即绝大多数情况下,实施若干客观行为,就可以根据生活经验法则推知其主观上应当明知。

毒品案件的主观明知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如2005年高检院公诉厅发布的《毒品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2007年“两高”、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毒品意见》)、2008年最高院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均规定对毒品犯罪主观明知可以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

然而上述规范性文件并不能解决一切主观明知问题,一是每起案件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明知之间的常态联系不尽相同;二是所列举的情形并不能穷尽所有客观行为;三是被告人仍然可以对推定提出辩解,一旦其辩解成立就可以推翻推定。

因此实践中办案人员仍需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推定。

2庭审讯问是推定能否成立的关键讯问是庭审中公诉人与被告人的首轮控辩交锋。

不少被告人在讯问阶段突然提出有针对性的辩解或者翻供,企图切断推定的常态联系,形成合理怀疑,从而脱罪。

毒品犯罪的4个实用分类解析(涵盖11个罪名)

毒品犯罪的4个实用分类解析(涵盖11个罪名)

前言我国《刑法》和《禁毒法》从法学角度对毒品的定义进行了清晰界定。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是人类的公敌,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效控制毒品扩散蔓延趋势,是全人类的共识。

同时,打击毒品犯罪必须沿着法治轨道进行,充分保障刑事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方能彰显司法公正文明的良好形象。

这其中,尽职、专业、高效的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以自己的专业法律服务帮助刑事被追诉者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避免无辜者被错误追究,同时,也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督促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公正、文明执法司法,促使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发展进步。

专业需要专注,专注体现专业。

随着我国及国际毒品犯罪趋势的发展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深入扎实作好毒品犯罪辩护研究工作很有必要。

是故,笔者将结合毒品犯罪涉及的相关法学理论,我国现行有关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等,对毒品犯罪辩护问题进行相关深入研究,以期对加强毒品犯罪辩护效果有所裨益。

本篇为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系列的开篇之作,旨在从理论上对毒品犯罪及个罪进行简单梳理,为更好开展毒品犯罪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分割线箭头动态一、毒品犯罪的概念及分类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所侵犯的共同客体为国家对毒品这类特殊物品的管理秩序。

在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即第347—357条,共有11个具体罪名。

《刑法》第356条、第357条是关于毒品犯罪的总结性规定,包含毒品的概念、毒品数量计算规则、毒品再犯制度。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特殊再犯制度指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印发《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印发《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印发《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禁毒【发文字号】检诉[2006]1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6.09.18【实施日期】2006.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印发《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检诉[2006]14号)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科:2006年5月24日,省院公诉处在宁波组织开展了全省第四次庭审观摩评议活动暨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

会议针对我省毒品犯罪的形势,研究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并形成了指导毒品犯罪办理的《会议纪要》。

该《纪要》征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业务部门同意,现特成文下发,供参考。

如司法解释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当前毒品犯罪高发、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适用法律上的困难,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5月24日在宁波市宁州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

出席会议的有省、市院公诉处处长,省院公诉工作联系点分管检察长,以及省高院刑一庭、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军检、铁检的有关领导。

会议对我省毒品犯罪的形势及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总结,形成了一些解决具体问题的意见。

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毒品的范围毒品除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例举的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及大麻烟、度冷丁(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外,对于“其他毒品”的认定,应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中列明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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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摘要】对于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学界一般认为:“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而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犯罪,但不排除某些犯罪类型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因而,毒品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个方面。

犯罪故意是客观行为的内在化,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往往具有密切的联系。

然而,很多情况下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是分离的,两者并非绝对一致。

特别是对于隐蔽性较强的毒品犯罪来说,同样的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的主观反映,如果行为人拒不如实供述,对主观心态的认定必然存在很大困难。

【关键词】毒品罪犯;主观明知;认定
一、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的困境及域外经验
(一)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的困境
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刑法对其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刑罚打击,往往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否认其对毒品、毒赃等犯罪对象的明知,从而意图蒙混过关而逃避刑罚处罚。

甚至有的犯罪分子在诉讼过程中不断进行翻供,如有的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便承认对毒品存在认识,而到了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又进行翻供,导致司法机关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做出一致的认定,可能会出现同样的行为得出不同结论的情况发生。

同时,毒品犯罪的隐蔽性特征也决定了很难通过其他相关证据
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首先,毒品犯罪是一种无被害人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行为侵害对象,因而必然缺乏受害方的直接控告证明;其次,毒品犯罪是一种隐蔽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人为了避免遭受刑事指控,往往经过事先周密策划并且在特定的少数几个人之间发生,有的毒品交易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他们甚至在毒品交易完成后也不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

因此,寻找其他同案分子或者证人来证明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的具体情形基本上不太可能做到。

所以,司法机关想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毒品的明知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二)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的域外经验
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特点,决定了认定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项共同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各国在同毒品犯罪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种经验就是通过推定的方式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即主要证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及行为性质的明知。

但为了避免冤假错案和保障人权,司法机关在进行事实推定时,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对推定活动进行限制,如允许被指控的行为人提出证据或者理由进行反驳,以此来实现控辩双方权利的制约与平衡。

如在英国,警察在犯罪嫌疑人的身边或住处查获了可疑物品、材料或痕迹后,根据这些基础事实,控方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此做出解释,从而使得举证责任转移,在当事人不愿或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即可推定其对持有物品的性质具有概括的认识。


毒品案件来说,就是推定其明知持有物是毒品。

这就是推定规则在毒品案件中的典型运用。

另外,我国香港地区的刑事法律中也有推定规则应用的相关规定。

比较典型的规定出现在1969年制定的《危险药物条例》,在该条例的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分别就制造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目的如何进行推定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任何人经证明,曾制造危险药物或曾做出准备制造危险药物的行为,则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须被推定为己知悉该药物的性质。

”由此可见,在我国香港地区查处毒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也是采用推定的方式进行证明犯罪分子对毒品犯罪对象的主观明知的。

二、我国对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如上文所言,由于毒品犯罪行为方式的隐蔽性、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等特征决定了行为人在被抓获后很少承认其对毒品存在明知,甚至以保持沉默的方式进行对抗。

因而我国在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中也同样面临行为人主观心态难以认定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过于苛刻,即严格按照相关在案证据进行直接认定,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无法收集甚至不存在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证据,这便会使许多的毒品犯罪分子得不到刑事追究,从而使毒品犯罪愈演愈烈。

同时,为了追究此类犯罪行为,在无法获取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来破获案件的做法。

因此,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窘境,我国一般采取以下两种做法来认定毒品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一是直接证明,即利用行为人的有罪供述或者相关的证人证言直接证明毒品犯罪行为人在己
经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但在具体司法实践活动中,直接承认自己对毒品是明知的情形越来越少,而且由于犯罪活动的隐蔽性特征,司法机关很难获得相关的证人证言,在有些情况下即使获得了一定数量的证人证言,但是缺乏其他相关证据,特别是犯罪分子的供述,也会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一定程度的疑问。

二是推定证明,即利用基础事实(如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其对特定的犯罪对象(如毒品)具有主观认识上的明知,从而最终得出犯罪故意存在的结论。

推定一般是在认定基础事实的基础上,由司法人员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经验法则和常识,进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这是目前毒品犯罪中运用较多,也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当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明确、具体的刑事推定法律规则,毒品犯罪中关于主观明知推定的基本规则主要存在于最高司法机关所
做出的意见和会谈纪要中,它是司法实践工作经验的总结。

但具体运用推定方式进行证明时,也必须将推定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之上,而不能一概凭主观推理。

为此,必须奠基于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和行为人自身的主体情况(如社会阅历、生活经历、专业知识等)基础上,综合可能影响行为人认识能力的因素来判断行为人对毒品是否存在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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