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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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各类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各类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各类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承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各类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公司设立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

合同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五条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管理工作,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六条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合同的起草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八条合同签订前,合同管理部门应进行合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合同对方的合法资格和信誉;(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规定;(三)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合理,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平等的情况;(四)合同是否符合公司利益和项目需求。

第九条合同签订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授权和批准权限进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将合同文本归档管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分发合同副本,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非工程类合同采购管理办法

非工程类合同采购管理办法

非工程类合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工程类合同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贯彻公开、透明的经营方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XX集团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并结合集团相关办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各分公司,并报集团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非工程类合同采购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办公、物业管理、品牌管理、拓展营销、咨询(培训)服务等。

同一部门虽未签署书面采购合同,但采购货物或服务规格、标准统一,购买频次较多,单次金额不确定的项目也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采购,应按照年度购买估算金额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进行整体采购。

法律法规和集团制度对采购行为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工程类合同采购按照《XX集团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办理.第四条非工程类合同的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归口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的原则.第五条非工程类合同的采购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供应商的商业信誉、技术手段、管理水平及合理低价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择优选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采购需求部门是各部门、各项目、各分公司采购活动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采购活动中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采购需求部门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制定采购方案,通过OA办公系统提起事项审批。

采购方案中需明确采购项目名称、要求(规格、数量、标准等)、时间计划、拟入围供应商及其资质材料、采购金额、采购的必要性、采购方式、采购人员构成、评审规则等内容.未按规定的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在方案中说明原因。

第八条采购需求部门应在供应商评审结束后将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编制书面采购报告,通过OA系统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采购方案及采购报告的审批权限(一)采购项目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采购方案及采购报告应报总经理审批;(二)采购项目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及采购报告应报董事长审批;(三)采购项目涉及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及采购报告应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四)对于符合“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采购活动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合同权限管理实施细则

合同权限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合同权限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部、所属单位合同权限的划分与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合同权限,是指公司总部机关和所属单位在合同签约、变更、解除或终止审批方面的权限。

第四条严禁以肢解项目、分解标的额等手段规避合同审查与审批。

第五条公司按照合同性质和标的额大小划分合同权限,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签署以下合同前,所属单位应当先履行公司总部合同审查、审批程序:(一)收入类涉外工程合同。

(二)以下支出类买卖合同:1、标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装备采购类产品物资买卖合同;2、标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物资采购类产品物资买卖合同;3、标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民用爆破器材类产品物资买卖合同;4、标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资产类产品物资买卖合同。

(三)支出类油田工程合同: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钻井工程、测井工程、录井工程、试油(气)工程、射孔工程、井下作业工程、勘探工程、其他(钻前工程、固井工程、其他工程技术服务)合同。

(四)支出类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基建维修、井场/站场维保)合同。

(五)支出类承揽合同: 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加工定作(野营房、泥浆罐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测试检验及其他合同。

(六)以下支出类运输合同:1、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国内运输合同;2、标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国际运输合同。

(七)以下支出类服务合同:1、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委托代理合同、评估合同、认证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等中介机构服务合同;2、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安全评价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生产生活服务合同;3、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其他合同中的一线营地服务、普通外雇劳务合同;4、标的额在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其他合同中的培训服务合同。

事业单位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程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工程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程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高效、规范运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五条事业单位在订立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性。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明确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格式。

第七条事业单位在订立工程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合同对方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确保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

第九条事业单位在履行工程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制度,明确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合同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机构、监督职责和监督程序,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合同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合同管理办法(文本)

合同管理办法(文本)

中铁六太法律[2006]88号关于印发《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加强项目部的合同管理,现将《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日益规范的建筑市场要求,减少和避免经济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体系,规避经营风险,减少法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所辖各项目部在施工生产及经营过程中与公司以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平等、自愿、公平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各单位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加工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内容、程序合法(二)规范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三)妥善保管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文书、单据,保证合同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四)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单位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部。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合同管理领导组,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范围内所有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领导组是本系统内合同管理工作的权力机构。

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

3. 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合同的签订1. 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内容、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评审。

2.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工程的范围、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 合同签订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确保合同文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三、合同的履行1. 合同生效后,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2.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3.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影响合同履行,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应当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

2. 合同解除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 合同解除后,应及时清算双方的权利义务,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五、合同的结算与支付1.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

2. 工程完工后,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3. 如发生合同外的额外费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明确费用承担方式。

六、争议的解决1.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根据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涉及争议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的合同管理,适应集团发展的需要,使合同谈判、签订、履行、监督的过程和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障集团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参与合同谈判、审查、签订、履行的人员或知悉合同内容的公司员工,均负有保守合同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包括合同正本、附件、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它与合同有关的承诺函、签证、函电等形式的书面文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商混、房开、建筑、旅游等公司。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国家及公司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任何项目和个人一律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担保协议或担保行为。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集团办公室为合同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集团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制度;二、参与集团合同的谈判、起草;三、参与集团法律文件的起草、修改;四、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五、负责合同的审查和合同档案的管理;六、负责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及示范合同文本等信息;七、参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八、负责组织法律方面业务培训;九、其他相关的合约事务.第九条第十一条公司所签订的每一份合同须承办人应对自合同洽商起至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一、寻找、确定合同相对方,进行初步接洽;二、参与合同洽商及合同条款的拟订或修改;三、提请有关部门审查其经办的合同并对经办的合同内容给予必要的书面说明或解释;四、跟踪、检查所经办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已经由集团办公室审查通过而因故未签订的合同须书面说明理由;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领导汇报;六、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七、保管好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合同管理人员存档.第三章合同谈判第十三条合同谈判应坚持“货比三家”、“优质优价”的原则,寻找对公司最有利的合作对象。

【完整标准版】公司国企合同管理办法

【完整标准版】公司国企合同管理办法

【完整标准版】公司国企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合同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合法、有序、有效进行,依据相关法律、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公司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原则上应采用示范文本,结合公司管理和工程特点拟订。

合同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签定。

第三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利用合同进行非法活动,牟取私利和不正当收入,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公司所有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合同管理实行公司相关职能部室联签联审制度。

第六条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类归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公司严格杜绝无固定期敞口合同,原则采用闭口合同。

服务期限以年计的采购项目必须一年一签。

第八条确实因采购项目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或影响较大、数量无法准确预测,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无风险敞口合同。

第九条集团公司和公司集中采购的项目,要求采用敞口合同的,按集团公司和公司意见办理。

第十条凡属公司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招标合同,公司应报公司进行审核。

未经审核的合同项目,公司不得擅自与中标单位签定正式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项目部、综合部是公司仅有的两个合同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合同主管部门职责:(一)制定、健全、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二)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和签约,审签承办的各类合同;(三)按照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对合同进行管理;(四)负责监督、检查合同管理情况;(五)负责合同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六)协助公司处理合同纠纷,处理仲裁、诉讼案件;(七)其它应当办理的业务。

第十三条项目部是工程、服务类专项合同的主管部门,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管理合同。

(一)负责本专业系统的合同管理工作;(二)审查本专业系统的合同,对经办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内容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审查;(三)承办本部门需要办理的合同。

合同管理办法(最终)

合同管理办法(最终)

XX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为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2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1.3本办法所称合同为本公司与其它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不包括调节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变更、确认、解除等单方或双方提出或共同签署的文件(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效力等同于合同,管理上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1.4各个经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法律事务部负责控制合同法律风险及处理相应法律事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控制合同财务风险及合同跟踪管理。

1.5 订立合同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事项均应签订合同。

1.5.1涉及公司投资、融资业务及相关事项,如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权转让、债权债务重组、委托持权、资产购置等。

1.5.2公司日常管理事务中涉及装修、租赁、及服务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种事项。

1.5.3其它在经济活动中需要明确表达双方权利义务重要经济事项。

2.合同的签订2.1 签订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2 订立合同前应注意的问题:2.2.1一般合同都需要对方提供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经当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标的所决定的相应资质证书、对方的资信情况说明。

2.2.1.1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2.2.1.2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2.2.1.3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有疑义,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1总则1.1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是集团公司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良好的经营管理秩序的重要举措,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循集团规定。

1.2为保证集团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和有效,所有对外经济合同及相关文件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级审批管理。

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和审批合同,任何违反授权范围的审批、签发、签订的合同均是无效的,责任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3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2)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3)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4)必须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5)不违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6)禁止施工合同未正式签署即先行施工;7)工程类合同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尽可能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8)10万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必须通过招标程序定标或直接委托申请审批后才能签订经济合同。

1.4各级公司必须对已签订合同的执行进行连续的监控。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合同执行情况评估等,均应按集团公司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1.5适用范围:本节经济合同管理规定适用于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采购合同、工程技术服务合同。

本规定不适用于:物业中介服务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用地合作或转让协议、主力店合作协议、主力店租赁协议、商铺销售合同或协议及物业管理协议,这些协议按特定的程序申报。

2合同办理2.1合同起草2.1.1凡发生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业务事项应事先签订合同,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起草书面合同文本。

2.1.2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尽可能参照使用集团公司发布的标准格式合同范本。

对集团公司尚未发布标准格式合同范本的,由各集团所属公司自行编制,但应确保合同的内容完整、表述准确,经律师审核后,按制度规定履行审批会签流程。

2.1.3集团所属公司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工作流程及签证的有效签发人。

非工程建设类采购管理制度

非工程建设类采购管理制度

非工程建设类采购管理制度非工程建设类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采购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对非工程建设类物品和服务采购实行的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单位在采购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采购的目的是以合理的成本获取优质的物品和服务,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维护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发展。

第二章采购平台第四条公司采用电子化采购系统,采购工作以电子采购系统为准,实现采购申报、评审、供应商管理、报价比较、签订合同、付款等全过程在线管理。

第五条电子采购系统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严谨操作,确保体系的安全性与保密性。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六条物品和服务采购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活动,确保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七条公司严格按照采购需要,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申请,进行采购需求调查,确保采购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采购项目的预算根据公司要求及相关规定,经事业部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采购工作应当注重品质、价格、交货期以及供应商信誉等各项因素的综合比较,确保采购实现经济合理、质量优越、时限保障的目的。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第十条针对具有规模、稳定的供应商,可通过公告等不同形式邀请招标,以获得合适的合作伙伴,而对于不能进行公告式招标的可能存在的个别小供应商,公司应当与其签署购销合同书,并见证签字。

第十一条筛选供应商应当遵守透明、公正、竞争的原则,涉及到行业品牌及口碑、质量、交货期、服务、价格、信誉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二条供应商须为合格供应商,供方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优质的物品和服务,并按时交货,供应商的供货品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供应商管理应当定期履行。

若发现供应商违反合同要求、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等情况,公司将对其进行评估和纠正,并可能考虑终止合同。

(完整)合同管理办法-38

(完整)合同管理办法-38

制度编号:HFGZ-2024-X038编制部门:运营管理中心批准人:行政总裁生效日期:年月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公司法律风险控制体系,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指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备忘录、意向书、约定书等(公司管理事务性合同、投融资合同、劳动合同暂不纳入该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之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合同附件、合同签收记录、合同各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确认书、证明书等缔约及履约过程文件。

第五条签订合同应遵循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合同的内容等信息均为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依法应予公开的内容外,各单位相关人员对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守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第七条公司运营管理部为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合同相关的法律、市场、财务、技术等其它部门是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合同起草和执行部门是承办部门。

第八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职责如下:(一)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二)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三)对合同进行编号;(四)参与合同谈判,协助合同文本起草工作;(五)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提出综合意见;(六)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履行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参与处理合同纠纷;(七)其他应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合同职能部门以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市场、财务、技术、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度为依据,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严格合同责任,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海一蓝山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公司合同可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国内国(境)外产品与合作重要项目合同;(二)合作投资的产品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合同;(三)未列入公司年度预算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四)已列入公司年度预算,但超原计划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五)法律关系复杂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制度,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类型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归口管理授权。

授权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取得授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直接责任人,其已取得的授权不得擅自转授他人。

第六条签订合同为公司法人行为。

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

未经公司法人授权,公司内部任何非法人单位不得以公司名义或内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合同审查小组。

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公司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办、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法律顾问组成,公司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合同审查小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二)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三)对归口管理部门拟定的业务范围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审定。

第八条公司依法治校办公室为公司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查、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提供合同相关的法律指导与服务,主要职责包括:(一)重大合同的复审、签订、原件备案;(二)归口授权范围之外合同的审核、签订、备案;(三)合同专用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的使用;(四)合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和使用;(五)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办法、标准业务合同文本的备案;(六)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相关法律事务的咨询论证;(七)合同纠纷的法律指导和协调;(八)合同管理的监督和考核。

非工程类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非工程类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非工程类物资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非工程类物资采购,降低采购成本、规范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非工程序列的物资采购、招标比价。

第三条所有供应商均应在招标采购部备案后方可进行合作谈判。

行政类采购第四条采购申请.(一)所有行政类采购均实行预算管理。

各业务部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均应按年底预算,月底提交到综合管理部进行汇总,预算外物资采购由各部门将其申购报告汇总至综合管理部。

其中营销部售楼处、样板区非软装类实物零星采购以按此执行。

(二)采购申请应做到所需物资规格、数量、参数明确,同时对所需采购物资有明显的预算金额;(三)服装类采购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编制预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采购执行。

(一)对于有长期合作供应商的物资,可由综合管理部直接要求供应商按长期合作合同价格供货;其余零星采购可交由招标采购部进行采购执行。

(二)如采购需求为独一品牌,由需求部门填写《独家议标申请》单独报总经理审批。

(三)如遇零星采购或应急采购时,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招标采购部、成本部共同现场执行.(四)员工节假日福利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申请、采购.由财务部根据预算申请对所涉及金额及付款方式进行核发.(五)一般性采购采用询价比价采购的方式进行;对于IT系统及硬件设备、大型软件的采购应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价值低于5万元采购简易招标,价值高于5万元应发正式招标文件进行招投标。

第六条简易招标方式.即向公司供应商库中供应商发送经律师审议过的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中应包含明确的技术要求、参数、供货数量、供货日期、付款方式等商务条款,并要求供应商以密封的方式进行回标,并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拆封的招标方式。

开标结果由招标采购部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条合同签订。

行政采购类合同均由综合管理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价格以经审批的《物资采购招议标(比价)评审表》或者经公司领导审批的定标通知为准,零星采购由招标采购部进行价格确认,合同在公司指定律师、招采部门、财务部门、相应副总会签,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具体流程见后附流程图)第八条业务合作类单位是指在方案设计、活动执行、广告、布展、招商(销售)代理、品牌、公关、顾问等方向上与公司展开业务合作的公司.第九条业务合作公司由各业务部门根据其行业特点提供三家或者三家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公司,报招采部备案,如果公司供应商库中有同类公司,可共同参与比较。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合同管理。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管理。

2 原则2.1 为保障集团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规范合同管理,切实做到管理有规定、签约有约束、履行有监督、权益有保障,根据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2.2 集团范围内所有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2.3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禁止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禁止合同先履行后补签的行为。

2.4 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合同项目招标、示范合同文本、合同底线、合同统一编号、合同审查和评审等管理制度的规定。

2.5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据集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合同进行审批和评审。

2.6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实行合同责任人制度。

3 机构和职责3.1 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集团合同事务管理,其主要职能是:3.1.1 负责制订集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1.2 组织或参与项目招标、合同洽谈,审查和评审待签合同;3.1.3 检查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审核合同付款;3.1.4负责合同责任人培训考核及合同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3.1.5 负责制订各类标准格式的示范合同文本;3.1.6 负责合同的统一编号工作。

3.2 集团法律事务部派驻各片区的法务人员,负责该片区各单位的合同管理以及其他法律事务。

3.3 合同经办人员为合同责任人,应当经集团法律事务部培训考核并取得合同从业资格证书后,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洽谈、合同报批、合同签订和履行。

4 合同底线集团所有合同条款的约定,均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的合同底线;确因业务需要超越合同底线的,应当报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

4.1 集团所有合同的基本底线是:4.1.1 在合同条款中不得设定我方支付预付款或者定金;4.1.2 解决纠纷的诉讼管辖均由合同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2 各类合同的底线分别为:4.2.1 基建工程类合同底线:4.2.1.1 应当收取施工单位不低于合同价款2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4.2.1.2 确保有合同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4.2.1.3 合同付款应当分期进行,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完成在先,付款进度在后;4.2.1.4 工程洽商变更额度限制:合同价款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洽商变更额度为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工程洽商变更额度为合同价款的5%。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XXX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文件编号:___________ 版本号:___________ 编制: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年月日合同管理办法1、总则1.1 凡属与外单位的经济往来, 除即时清结者外, 均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1.2 订立经济合同, 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政策, 贯彻“平等互利、协商全都、等价有偿”的原则, 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利益。

2、合同的起草2.1 凡与外单位经济往来的合同, 由承担该项业务的部门人员负责起草。

2.2 合同中的关键性条款, 必须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或公司总经理的指令严格执行。

2.3 合同起草过程中, 负责起草合同的部门必须及时征求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并须附有技术方案、概算、预算等资料。

2.4 合同稿未得到主管领导认可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合同稿通知或送交对方, 否则以泄密论处。

3、合同的审核3.1 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3.1.1 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权利和行为能力。

3.1.2 合同内容和订约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

3.1.3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全都, 权利、义务是否平等。

3.2 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3.2.1 合同条款是否齐全:a) 标的b) 数量和质量c) 价格或酬金d)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e) 违约责任f) 担保g)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h) 其他事宜3.2.2 文字是否明确无误。

3.2.3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体、确切。

3.2.4 合同的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3.3 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所具备的条件(生产设备能力, 技术条件、资金支付能力、原材料和产品的供需状况等), 预期取得的经济效益等。

4、合同的签订4.1 合同的洽谈阶段, 由负责该项业务的部门员工担任谈判者, 如需其它部门配合, 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指定。

公司非工程类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制度

公司非工程类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制度

公司非工程类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非工程类货物及服务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对非工程类货物及服务的采购活动。

三、采购流程1.采购计划:各部门按照实际需求提出采购计划,并提交给采购部门进行审核。

2.采购需求确认:采购部门审核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需求后,向供应商发送询价函或邀请函。

3.报价比较:收到供应商的报价后,采购部门进行价格比较和综合评估,选定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

4.签订合同: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5.履约管理: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供货质量和交货期满足要求。

6.结算支付:采购部门审核供应商的货物和服务,并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7.评估总结:每次采购结束后,采购部门进行采购过程的评估总结,汲取经验教训,不断提升采购管理水平。

四、采购原则1.公开透明:采购活动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杜绝腐败行为。

2.合理有效:采购应以提高采购效率和降低采购成本为目标,确保采购质量和供货周期。

3.严格管理:采购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流程合规、规范。

4.诚实信用:采购双方应本着信任和诚实的原则进行合作,确保合同履行和交易安全。

五、采购管理责任1.采购部门负责对非工程类货物及服务的采购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落实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

2.各部门负责提供准确的采购需求和需求预测,协助采购部门完成采购活动。

3.供应商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确保质量和交货期。

4.公司领导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采购活动符合公司整体战略。

六、违规处理1.对违反采购管理制度的行为,采取警告、责令整改、调整工作等措施。

2.对严重违规行为,如腐败、串通投标等,依法处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本管理制度由公司采购部门负责修订和解释。

2.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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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
非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提要: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各经办部门对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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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公司合同管理,减少失误,预防合同纠纷,结合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项目公司(以下统称“项目公司”)对外签订的非工程类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项目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签订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往来函件、意向书、认购书、确认书等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但工程类合同、劳动合同及本办法二十九条所述文件除外。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项目公司法务部是项目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项目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公司法务部的合同管理职责为:
参与合同谈判;
负责合同的起草、修订、审核,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负责并协助合同纠纷处理,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支持;
负责制定、推行统一的合同文本,并监督统一文本的实施;
协助并监督合同审批及管理备案工作;
负责制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
公司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并严格审查签约方的情况,审查内容如下: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若为自然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
经营范围;
履约能力;
资信情况;
是否具有合法的委托代理权限;
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签约前,经办部门应要求签约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签约方为自然人的)、营业证照(签约方为单位法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资质证书、资信情况证明等与前述签约审核相关的文件资料。

该文件资料应作为合同附属资料,由经办部门负责保管,并与合
同一并报送审批。

第八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项目公司规定采用统一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统一文本。

除可约定部分,未经法务部审核和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经办部门不得擅自对统一文本进行修改或增减,亦不得在文本上作出任何形式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必须符合如下要求:部首部分:注意写明当事人双方的全称、住所。

对方是单位的,应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填写全称和住所,不得随意简化。

合同上有其他需要填写事项的,经办部门必须据实填写。

正文部分:注意写明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内容、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结尾部分:签约方是自然人的,应由其亲笔签名;签约方是单位法人的,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部门章等不合格印章;同时,应注明合同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第十一条合同拟定完毕并经签约方签章后,由项目公司经办部门填写《合同审批表》,按照《合同审批表》的审批程序,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务部及有最终审批权的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完成后,由经办部门对合同进行编号,合同
编号完成后,经办部门负责将部分合同原件交由签约方。

签约方领取合同文本时,应予以签收。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公司应保留至少两份原件,分别由财务部、行政部留存。

经办部门负责在合同完成签订并编号后将原件及时流转给财务部和行政部,将复印件一份交法务部,一份自行留存备查。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十五条经办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有关台帐设定要求参见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通知法务部。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签订审批程序经经办部门、相关负责人、法务部和有最终审批权的公司领导审核通过方可。

第十八条项目公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合同审批程序经审核后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经办部门收到签约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通知法务部。

第二十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由经办部门保存。

第二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
非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提要: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各经办部门对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变更房地产E网
围。

第二十二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六章合同资料管理及备案
第二十三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四条各经办部门对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变更、解除文件、图表、传真件、电子邮件、往来函、签收凭证及履行情况记录、《合同审批表》等),均应妥善保管,并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二十五条经办部门根据当月签约情况据实填写合同签约备案表(见附件),并于每月20日向法务部提供,以便法务部及时了解和掌握签约情况。

第二十六条经办部门根据当月履约情况据实填写合同履行跟进表(见附件),并于每月20日提供给法务部,以便于法务部及时掌握履行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即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经办部门应于每月20日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
同及有关资料按合同编号整理汇总,由法务部确认后交行政部,由行政部会同留存的合同原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合同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公司、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台帐应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编号、保管、归档以及通知对方领取事宜仍按原办法执行,除此以外因退房(租)、退订、换房、更名、补偿、整改保修等而签署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合同签约备案表》、《合同履行跟进表》作为本办法附件,在试行过程中予以适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法务部。

法务部有权根据执行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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