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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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7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7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释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活力,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所有权进一步落实,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明显增加、生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基本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二、主要任务(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1.推进确权发证。

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工作,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以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因承包期未满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其承包期满后,按家庭承包政策承包到户。

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要求登记发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通过林权登记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辽林办字[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各市林业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工作程序问题。

改革操作时必须按以下四个阶段十步工作流程进行。

四个阶段:一是宣传发动,开展培训;二是调查摸底,制定方案;三是组织实施,确权发证;四是检查验收,总结完善。

十步工作流程:1.成立组织,包村进点;2.面对百姓,宣传发动;3.公开民选,制订计划;4.调查摸底,全面普查;5.分门别类,梳理问题;6.因地制宜,拟定方案;7.修订通过,审核公示; 8.公开实施,现地划分;9.公示结果,签订合同;10.归档备案,验收发证。

二、改革工作需进一步明确的重要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政府的39号文件等重要法律法规是林改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

二是集体林权改革的核心和首要任务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证的林地经营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要研究并抓好林木权益的调整和林地权益的调整。

三是合理兼顾,立足“多赢”是林改的重要经验。

对本次改革前已经承包流转的,必须开展“回头看”,要对既有的合同、台账、林权证等相关资料详细调查,认真进行梳理,并通过一定程序征求群众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原有不完善、不规范的承包、流转,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在做实、做细上下功夫,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兼顾,立足“多赢”。

四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是改革的主要内容。

通过改革,将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济实体,并依法签订林地、林木承包(流转)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
四 、坚持 家庭 承 包经 营这 一 主要 卖 , 部分 荒 山 、 坡 、 沟 、 滩 的 经 将 荒 荒 荒
林改形式。
营权 、 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个人或单位经
使用期 限一般为5 年 , 0 并允许转让 为 了确保广大农 民利益 ,各地一 营, 定 要 按  ̄ 2 0 年 中 央 “0 文件 ” 中 或继承。 08 l号 和 林改期间, 凡是承包经营手续合 四荒 ” 让 , 予 以维护 , 续 转 要 手 央林业工作会议 的要求 ,保证林 改的 法有 效 的“ 正确方 向, 充分尊重群众 愿意 , 取有 不完善的要予 以完善 , 采 并核发林权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
集 体 林 权制 定 改 革 是 农 村经 营制 许 的 ,经 村 民会 议 或 村 民代 表会 议 同 度 的重 大变 革 ,涉及 党 在 农 村 的基 本 意 , 可按 当时政 策补 划 自留 山。
政策的贯彻落实 ,涉及广大农 民的切
二、 坚持 责 任 山稳 定政 策 。
准 。公益林确权发证 到村 民小组 后一 划 为 生 态 公 益 林 ,对 生 态 功 能 不 明 显 定要均股均利到户, 确保农 民利益。

坚持 自留山稳 定 不 变政 策 。 的 基础 上 继 续 承包 ; 积 、 面 四至 不清 楚 自留 山实 行 “ 不 补 、 生 死不 收 ”农 的 , 、 在进 一 步 明 晰 的基 础 上 , 善 承包 完

户长期无偿使用 、 允许继承 , 不得收 回。 合同 ; 被集体收归经营 的, 群众要求 以 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 依法 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 ,应当按林改 进行确权发证。被集体收归 的自留山, 政策完善承包关系及合同。 应 当归还农户经营 ; 自留山 、 责任 山已 三、 坚持“ 谁造谁有” 政策。 “ 山并一山” 本次改革是否恢复 , 两 的, 自留山和责任山抛 荒后 ,由集体 提 交 村 民会 议 或村 民代 表 会 议讨 论 决 收 回组 织 造 林 或 农 民 自发 造 林 的 , 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1. 政策支持力度增加: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林地流转的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出台一系列激励政策,鼓励农民通过流转拓宽增收渠道,提高农民收入。

对流转林地的给予补贴和资金扶持,降低了流转成本,增加了农民的流转积极性。

2. 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为了落实国家林地确权发证政策,县一级及乡村一级广大农林两委组成专门工作队,陆续向林农发放了国家颁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证》、《林地确权证明》,解决了农民长期在集体林地中心耕种占地权属不清、土地育种权不确定等问题。

确权工作的完成,为农民流转林地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农民收入源头拓宽:农民流转林地后不再从事林木种植,在此基础上实行合理的农林差价政策,通过在林地上种植高效经济作物和设立蔬果园等途径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农民提供了拓宽增收渠道,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二、林权流转的问题与解析1. 流转主体多样化:林地流转主体多样,包括村集体、单位集体、家庭农场等,流转方式灵活多样,单一流转面临隐藏经济纠纷和资源浪费问题,如何对林地流转主体进行分类和变更,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流转资金的合理使用:在农村地区,由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流转资金的使用管控存在不足,一些林地流转款项被挪用于他用,导致资金的滞留,加大了农民流转林地的风险,如何合理规范流转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成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3. 法律法规的完善性:尽管国家对林地流转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由于林地流转的现实情况多变,一些规则缺乏强制约束力,落实不到位,要解决这个问题则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更严格的执行。

4. 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流转林地的需要加强对林地的保护性利用,防止滥伐滥用,保障国家生态平衡。

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和监管机制,规范林地流转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三、林权规范管理的路径选择1. 健全林地流转体系:建立健全林地流转管理体系,包括林地确权、主体分类、权属变更、流转资金管理等一系列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不断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全省仍有近50%的林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我省造林绿化速度和森林三大效益的发挥。

为了进一步调整和理顺集体林经营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绿化步伐,促进林业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动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以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机制为目标,动员和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加快绿化河北步伐,促进林业发展,为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即坚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造林绿化质量;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坚持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鼓励有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以多种形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林权制度改革法律法规解读

林权制度改革法律法规解读

林权制度改革法律法规解读一、林权的管理(一)林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什么是林权?所谓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权是一种财产权。

按照民法通则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林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其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使用者依法对他人财产拥有的限制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林权主要表现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形式。

1、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有三种形式。

(1)国家所有权。

我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森林法》第3条第1款规:“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集体所有权。

按照《宪法》、《森林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权的森林资源,属于集体所有。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也属于集体所有:一是根据《土地改革法》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后,在农业合作化时期转化为集体所有的;二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种植、培育的林木;三是集体与国有林场、采育场等国有单位合作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包括公路、铁路两旁的护路林、江河两岸的护岸林,按合同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四是在“四固定”时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五是在林业“三定”时期部分地区将国有林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核发了林权证的。

(3)个人所有的林木。

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在以承包和其他合同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林地上和在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树木,按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部分;城镇居民在自由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树木。

2、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我国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形式多种多样,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由国有单位使用,该单位不拥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拥有限制的使用权。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1、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答: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

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

2、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的内容是什么?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明晰产权,承包到户。

明晰产权,就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权属明晰后,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书。

3、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及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4、什么是林地?答: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林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什么是集体林地?答: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

包括镇、村、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

6、林业“三定”的内容是什么?答: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展的林业“三定”工作,其内容是: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7、什么是自留山?答:林业“三定”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群众的意愿和经营能力,把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等宜林地,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林地。

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农民个人所有。

8、什么是责任山?答:林业“三定”以来,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其核心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林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称为责任山或称承包山。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2007年5月18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切实解决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我省属南方重点集体林区。

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5.90%,在全省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我省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现有443万公顷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到户,上世纪80年代已确权颁证的也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造成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一、林权纠纷不断等问题。

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影响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

因此,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林、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黔林改办通[2007]4号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一)一、基础部分l、我省为什么要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答:我省集体林业自建国以来,已经经历了五次大的改革。

一是土地改革时期;二是合作化、人民公社、四固定时期;三是林业"三定"时期;四是分户经营时期;五是重新组合时期。

五次大的改革,促使我省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由于历次改革的历史局限性,致使至今集体林业仍然存在着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的问题,制约了我省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调动广大群众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群众收入,促进我省林业更好更快的发展,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6年11月起,用3年时间在全省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山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92.5%,林业用地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一半,人均林地近4亩,90%以上的山林属于集体所有。

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对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帮助林区农民增收,促进山区经济多元化,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破解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力量不足、林业产业不发达、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滞后等难题,提高林业部门服务质量和行政能力,提高林业科学经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有哪些?答: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4、对抵押权未解除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怎么办?答:对利用林木、林地抵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未到期或已到期限,但有关协议内容未完全落实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方案一、背景介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森林资源管理系统中的关键问题。

随着森林资源管理方式的改进和世界贸易组织入世,森林产业从单纯的经济行为逐渐向社会、环境、生态多方面转变,森林经营面临越来越复杂的情况。

2018年,我国启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将于2020年结束。

本文将详细探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方案的相关问题。

二、相关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该法规定了林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国家、集体和个人。

其中,集体所有的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管,并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也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红线,即集体林地只能保持或增加,不得减少。

2. 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试点方案等。

其中,强调了通过承包、入股、抵押等方式,提高集体林地的使用效益和保护效益。

3. 全国林业和草原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试点范围、试点方式、试点内容和试点期限等。

试点范围包括17个省份的244个县,试点时间为两年。

三、改革方案1. 承包制度改革集体林地承包制度是指将集体林地承包给经营者,经营者按照承包合同经营林地,实行利益共享。

集体林地承包制度的改革包括:取消或减轻承包有关负担、完善承包合同、调整承包期等。

2. 入股制度改革集体林地入股制度是指将集体林地共同出资开发经营,公司和村民通过入股分享经营收益。

集体林地入股制度的改革包括:完善出资收益机制、明确风险责任、规范资本市场化运作等。

3. 抵押制度改革集体林地抵押制度是指以集体林地作为抵押物,为经营者提供贷款或融资保障。

集体林地抵押制度的改革包括:建立健全以土地为抵押物的融资机制、完善林地抵押机构等。

四、实施效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效果:1. 促进了集体林地的保护通过承包、入股和抵押,改善了林地使用率,促进了集体林地的保护。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登记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和国家林草局发改司、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做好林权登记对明晰林业产权、保障林权流转、支撑林权融资具有重要作用,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对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地籍调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新时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权流转市场日趋活跃,登记业务需求大幅增长,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通过出台文件、加强培训、开展试点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林权登记逐步常态化、规范化。

但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影响林权登记办理的“堵点”、难点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对原林权证“不变不换”理解不到位,出现原林权证无法办理抵押;有的地方因为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后续登记有时会“卡壳”;有的地方对保持林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政策理解和落实不够到位,林地经营权登记办理规则还不够明确;地方普遍反映林权地籍调查难度大、成本高,需要创新符合林业特点的地籍调查方式方法;还有的地方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不够便利,影响了林权登记规范高效办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篇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讲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政策和技术规程,自治区林改领导小组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这是我区林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林改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两个部分。

我们这个讲座主要是对这个《办法》进行学习、理解,掌握《办法》的精神要点,以便在林改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

第一部分林改相关政策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认定办法(试行)》对我国林改工作中经常使用的一些相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共有八个方面:1。

自给自足的山区政策,2。

责任山政策,3。

集体林地政策不分户承包,4。

谁成长谁有政策,5。

林地流转政策。

生态公益林政策,7。

退耕还林政策。

确认权利和许可的主体和客体的政策。

1、自留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

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

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农民保留山造林的,不得改变保留山的使用权。

林木的份额比例和采伐时间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协商确定,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收取森林管理费,并将林木返还农民。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如果你有一座私人山,但没有证书,你应该在“三定”时检查文件。

当时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的,应当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颁发林权证书;未经登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认定为自留山。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字[2009]11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字[2009]11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字〔2009〕11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规范完善主体改革的基础上,重点推进配套改革,现就我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初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化林业体制,逐步达到森林资源增长、林业经济发展、林农收入增加、森林生态良好、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具体工作概括为:一个抓住、两个健全、三个扩大、四项制度、五项措施。

一个抓住就是抓住主体改革规范收尾。

一是进一步加大林权纠纷调处力度。

对本次林改前的不规范流转留下的后遗症和历史遗留的林权纠纷等问题,要求各地都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参加的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

对各种林权纠纷,要加大排查力度,一件一件的研究,逐步加以解决,明确权属。

二是加快林权证发放。

要集中人力物力,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林权证发放到位。

三是加快建立和规范林改档案。

要按照省林业厅和省档案局联合下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乡、村四级建档,按照县、乡、村三级建立林改专业技术档案,市建立文书档案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

要做到有存放场所、专柜保管,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2009年建档达标率要达到90%以上。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 出贡献 。
包到户 的改革任 务。 在此基础上 , 通过深化改革 , 完善政策 , 健 全服 务 , 规范管理 , 逐步形成 集体 林业 的良性 发展机制 , 实现
资源增长 、 农民增收 、 生态良好 、 林区和谐的 目标。 ‘
( ) 本原 则。 六 基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确保农 民平等享
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同意 , 可以通过均股 、 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
产权 。村 集体经 济组织可保 留少量 的集体林地 , 由本集体经 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
主销售。对公 益林 , 在不破坏 生态功能 的前提下 , 可依法合理 利用林地 资源 , 开发林下种养业 , 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
广大农民造林育林 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 的自觉性 ,增加森 林 数量 , 提升森林质量 , 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 力, 繁荣生 态文化 , 促进 人与 自然和谐 , 推动经济社会 可持续
发展。
( ) 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 定和 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的必然要 求。 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 , 是林业重要的
生产要素 , 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把 集体林地经,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
展和延伸 , 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 的丰富和完善 , 必将进一步
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 )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是促进农 民就 业增收的战略举 二
( ) 五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高举中国特 色 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 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 表” 重要思想 为 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 坚持统筹兼顾 各方利益, 确保农民得 实惠 、 生态受保护 ; 坚持尊重农 民意愿 , 确保农 民的知情权 、 参 与权 、 决策权 ; 坚持依法办事 , 确保改革规 范有序 ; 坚持分类指 导, 确保 改革符合实际 。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全省绿化和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发布以来,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按照“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要求,扎实推进以明晰产权和勘界发证为重点的主体改革,初步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

但现行林木采伐、林地流转、林业投融资等政策与新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还不适应,促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迫切需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健全林业支持保护体系,进一步优化林业改革发展的政策环境。

为此,省委、省政府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巩固完善主体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深化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巩固完善主体改革成果按照中央要求,各地要认真查找主体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提高改革质量。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到 农 户 , 立 农 民的经 营主 体 地 位 , 确 是 多 样化 需求 , 进 现 代 林 业 发展 。 促
三 、 明确 集 体 林权 .度 改革 的主 4
要 任 务
将 农村 家庭 承 包 经 营制 度 从 耕地 向林 制 度 的 丰 富和 完 善 ,必将 进 一 步 解 放
和 发 展 农村 生 产 力 。
发 展 现 代林 业 , 加 农 民 收入 , 设 生 质 量 ,增强 森 林 生 态 功 能和 应 对 气 候 权 、 策权 ; 持 依 法 办 事 , 保 改 革 增 建 决 坚 确
繁 促 态 文 明 ,现 就 全 面推 进 集体 林权 制 度 变 化 的 能 力 , 荣生 态 文 化 , 进 人 与 规范 有 序 ; 持 分 类指 导 , 保 改 革符 坚 确
行 集体 林 权 制度 改 革 ,让 农 民获 得 重 林 业发 展 战 略 ,不 断创 新 集 体 林 业 经 员 同意 , 以通 过 均 股 、 利 等 其 他 方 可 均
要 的生 产 资 料 ,激 发 农 民 发展 林 业 生 营 的体 制 机 制 , 法 明 晰产 权 、 活 经 式 落 实产 权 。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可 保 留 依 放 别是 山区 农 民脱 贫 致 富 , 解 “ 农 ” 破 三
( ) 本原 则 。 持 农村 基 本 经 六 基 坚
实行 集 体 林权 制 度 改 革 , 立 责权 营 制 度 ,确 保 农 民平 等 享 有 集 体 林地 建 次 变革 , 产 权 不 明 晰 、 营主 体 不 落 务 。 但 经
实 、 营机 制 不 灵 活 、 益 分 配 不合 理 利 明晰 的林 业 经 营 制度 ,有 利 于 调 动 承 包 经 营权 ; 持统 筹 兼 顾 各 方利 益 , 经 利 坚 等 问题 仍 普 遍 存在 ,制 约 了林 业 的 发 广 大 农 民造 林 育 林 的积 极 性 和 爱 林 护 确 保 农 民 得 实 惠 、 生态 受保 护 ; 持 尊 坚 展。 为进 一 步 解 放和 发 展 林 业 生产 力 , 林 的 自觉性 , 加森 林 数 量 , 升 森 林 重农 民意愿 , 增 提 确保农民的知情权 、 与 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后,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深刻论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完善。

中央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把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

这是农村家庭承包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必将极大地调动亿万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彻底解放山区的劳动力和林地生产力,极大地调动山区农民开发多年沉睡的山林,促进林业产业的大发展,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产出率,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必将对破解“三农”难题作出巨大贡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

当前,生态承载力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生态状况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极不协调。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构建现代林业体制机制,不仅可以充分释放林业巨大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求,而且可以有效提升我国的生态承载力,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意见》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

一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

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要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分山”,突出“均”字,确保“人人有份”。

二要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林权集体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林权集体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林权集体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林权集体制度是指中国农村地区中,土地、林地等资源从国有向集体所有制转变的一种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农村地区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的制度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农民持有土地和林地的使用权,并且这些资源都是由村集体统一管理和利用。

而这种集体所有制的经验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农村的快速发展。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林权集体制度已经开始受到挑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国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受到了内外部的冲击。

与此同时,中国国家政策也在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扶贫政策和开发战略。

在这种情况下,林权集体制度改革就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方向。

为了推进林权集体制度改革,中国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12月发布了《林权集体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目的是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同时也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政策支持。

下面将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实施计划、支持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首先,实施方案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集体所有制资源的有偿使用,推进资产证券化。

同时,方案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资源划拨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地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其次,实施方案还将采取措施鼓励发展林下经济、农业旅游等新经济模式,加强农村人才培训和产业升级,推进农村社会体系改革,促进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另外,实施方案还将完善林业立法监管体系,加强对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加强林业资源的管理和规划,建立林业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管理系统,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计划从时间上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推动资产证券化、完善林业立法监管体系、加强对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等方面,将在2022年到2030年的时间段内逐步推进。

在此过程中,实施方案还将建立起一系列具有权威性,可评估性的制度指标体系,以便监督和评估各项政策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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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关的政策性问题,省厅也经常接到有关咨询电话,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有关的政策,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关于“谁造谁有”的政策。

关于“谁造谁有”的有关政策规定。

“谁造谁有”政策是国家林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也是我国建国以来始终贯彻的政策。

但是因为各个时期的政策不同,“谁造谁有”也有不同的解释。

如六十年代,根据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中提出:“人民公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

这个规定林业部已按照规定程序于1985年3月26日通知废止。

同时根据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前提是“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进一步和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根据以上的规定,对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一是农民的房前屋后,自留山造林;二是生产队指定地点造林。

但是由于各地对政策宣传不够,有的群众未经村委会或组村民小组同意,已经造了林,并管护的很好。

多年来,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制止。

林改时应考虑实际,做好农民的工作,对个人在种植、管护等方面付出的劳动,要承认现实,尊重劳动成果,保护群众造林积极性,实事求是地给与补偿或根据本人意愿优先承包给造林者,交纳林地使用费。

二、自留山的有关政策1、确定自留山的依据是什么。

原则上讲确定自留山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是以是否有林权证和台帐为凭证。

只要有林权证证明或台帐有记载是自留山的,就要按照自留山管理,享受自留山政策。

对没有林权证的,老百姓自己称是自留山,但是没有任何证件的,就要了解当地是否是在林业“四固定”及“林业三定”时期及换发全国统一林权证书时有没有给老百姓发过林权证,如果本村组有的老百姓有,有的没有,要认真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不能简单处理。

2、自留山林地权属问题。

自留山的林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民,而且是长期、无偿使用,可以继承,可以转让,但不准改变林地用途。

3、自留山的面积。

过去划定的自留山,社员已经造林并经营多年,要维持现状,面积多一些,也要予以承认,不再调整。

4、自留山划分前原有林木如何处理(指划分当时的天然林或者已栽植的人工林)。

当时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归个人所有。

5、自留山被收回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限期收回的。

划分时以作了明文规定,限定在几年内造林,对不造林、不经营管护、不治理的限期收回,符合政策规定。

二是在1998年以前已经收回的,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自留山不能收回,集体组织根据县级以上政府文件规定收回的,就要承认现实,原则上不能再动了,要保持稳定,对自留山造林管护的很好的,根据有关文件被收回的,要给自留山经营者补偿。

三是在1998年以后收回的就违反了规定。

因为1998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山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辽政发[1998]5号文件)明确规定自留山长期无偿使用,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集体组织不得收回自留山。

这是我省第一个关于自留山不得收回的文件,1999年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中“林业三定时划给农民的自留山,应予以承认,并登记发证。

这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自留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证。

今后自留山不得调整。

”就是说,在1998年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自留山,收回的就违背了政策。

省林业厅《关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几个政策问题》(辽林字[1999]34号)文件对自留山的收回问题作了规定:“已经造林经营,管护得很好,乡村由于各种因素强行无偿平调,收回。

这种收回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根据以上规定,林改中要稳定自留山政策,将林地使用权还给自留山主人,鼓励尽快造林绿化。

已经转让的要妥善处理,对已经投资造林的受让方,要给予补偿。

6、在自留山或者承包山萌生的天然林要坚持树随地走的原则,谁家的自留山,承包山,萌生的天然林就归谁家所有,(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7、自留山可以继承和转让,但是转让的只是林木所有权,转让以后就不再享受自留山的优惠政策,因为自留山只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的一种福利,转让给本村组以外的人后,就不能继续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继承也是一样,自留山的使用权继承限定在本村或本组内,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手续后,仍按自留山对待。

由本经济组织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继承的只是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不是自留山的优惠政策。

转让和继承以后,林木所有权者应向集体交林地使用费。

8、自留山经营者全家迁入到设区的城市落户的,个人已经在自留山上造林的,集体应收回自留山,对自留山上的林木给予补偿,若原自留山经营者想继续经营的,按转让的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9、集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未经营、未绿化的自留山,原自留山证应收回。

无法收回的,由登记发证机关通告作废。

10、自留山在改革中应如何对待。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民长期无偿使用,改革中不得收回,予以确认。

对于自留山的面积有出入的,要按照原来的四至,测量出准确的面积。

已换发林权证的,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出入的,以实测的面积为准,办理林权变更面积的手续,在原有的林权证的另一页上重新填写实测面积,原登记林权证的那一页作废。

三、对“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承包山的有关政策。

1、承包山造林,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林地权属不变,在承包期内,承包者有权依法使用林地(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林地的使用权。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到设区的城市落户的,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林地使用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分成问题。

签订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确定分成比例,林权发证时要在林权证上注明分成比例。

没有规定具体分成比例的,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兼顾林地、林木所有权者与经营者、投资者的几者关系,统筹考虑。

社员承包的荒山造林,林权共有,收益分配,大头归承包者。

有林地承包,原有树木,一般林权不变,成林作价保本,增值分成,大头归集体,幼林或零星树木也可以作价卖给社员,对集体组织造林的新植幼林收取一定的工本费;新植的树木,林权共有,收益分成,大头归承包者。

承包区域内的其他多种经营收入,一般归经营者所有。

”这里面对承包山分三层意思:一是承包荒山的,林权共有,承包者得大头;二是承包幼林的,承包当时应向集体交造林成本费;三是承包有林地,一般林权不变,成林作价保本,增值分成,大头归集体。

这是在“林业三定”时对承包山的政策。

对于承包当时没有交钱的,有协议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要承认现实。

维护承包者的权益,保护承包者多年的造林管护积极性,林改时原合同不完善的要完善合同,新的约定从签订合同时开始实施。

原有口头协议,已经既成事实,承包管护的很好,要予以承认和规范。

四、承包山的继承政策。

不管是家庭承包还是其他形式承包,对继承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承包期内,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规定“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具体解释就是:对林地承包如何继承,分两种情况:一是承包收益的继承,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承包人应得的收益,以及承包人已经取得的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二是承包关系的继承,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继承人不论是不是本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继续承包林地,直到承包期满。

五、对已经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应如何规范1、凡是转让程序合法、规范的,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的村民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的,只是原来合同的个别条款不规范、不严密的,应予以确认,维护合同的合法性,保护承包人的权益。

按照省林业厅《关于在集体林权改革中规范已经流转山林合同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154号)规定办理:,即:“凡是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改革中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基本没有意见的,本次林改确定为确认范畴的,要办理确认手续,填写林改台帐。

确认手续要写清楚经过什么时间、什么会议、哪些人参加,经会议讨论认定为确认合同,由村林改领导小组成员、经办人、村长签字加盖村委会章。

确认手续与原合同文本一并存档,可不需重新签订合同。

但是无法提供原合同存档的,需要有原合同的复印件,重新签订合同,填写林改台帐。

原合同的复印件与新合同一并存档”。

2、转让程序不够合法。

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过程中,有关手续不完备或者有缺陷、合同内容不全或者价格偏低、有的不是在会议上通过,而是在会后逐家逐户签的字,有的部分群众对转让有意见,解决时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予以完善。

改革中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凡是确定为完善和依法纠正范畴的,要重新签订合同,同林改台帐一并存档。

3、转让程序违法。

属于乡村干部暗箱操作,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的村民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个别人擅自转让,群众意见很大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4、规范流转程序的要求。

在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应按照39号文件要求,规范流转。

将已经转让和现在仍由集体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情况,经调查了解清楚,并公示后,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的村民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具体改革意见,按照林改规定的十步流程进行。

未进行改革的村,不允许突击流转森林资源,对擅自流转的,林业部门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个别人违规操作,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的林权证,应由县级政府宣布撤销,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收回作废的林权证。

六、完善经营承包和管护承包。

经营承包和管护承包与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承包具有本质区别。

经营承包和管护承包是落实责任的承包,主要是责任制问题;而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承包是落实权属的承包,是产权问题,承包后具有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还有产品的收益权、经营权。

因此在改革中要进一步完善以前的经营承包和管护承包合同,各地需要因地制宜加以研究,对于合同比较规范的,承包人是本经济组织成员的,本人愿意继续承包,群众没有意见的,可把经营承包或管护承包转为家庭承包,将林地使用权交给承包者,并缴纳林地使用费,按照商品林和公益林两种不同合同文本,明确权利义务,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因为原合同与新合同在权益方面差异较大,不能简单确认了之。

对于经营承包和管护承包面积较大的,超过家庭承包的均林面积,也可以划出一部分林地,由其他承包户平均分配。

承包人不是本经济组织成员的,经群众同意,可以按照其他形式承包,办理转让手续,签订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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