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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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对于一些滥用公司法人身份、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法院可以对公司法人的人格进行否认,将公司与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自然人视为同一主体,从而追究其个人责任。

这一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防止滥用公司法人身份的情况。

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公司法人身份,通过公司运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逃避个人法律责任。

如果不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这些人可能会逍遥法外,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

因此,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地遏制滥用公司法人身份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保护被侵害人的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法人可能成为制造侵权行为的媒介,而实际上掌控公司的是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自然人。

如果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将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视为同一主体,那么被侵害人可以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由于公司法人的存在而导致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

然而,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需要审慎操作。

在实践中,如果过于频繁地适用人格否认制度,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因此,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滥用此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滥用公司法人身份的情况,保护被侵害人的权益。

然而,在适用此制度时需要审慎操作,避免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未来,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发展的平衡。

公司人格否认法律适用(2篇)

公司人格否认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法》和《民法典》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该制度仍然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角度,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1. 《公司法》《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我国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规定。

2. 《民法典》《民法典》第8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与《公司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三、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条件1.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2)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非法经营活动;(3)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股东恶意逃废债务。

2.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法院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3. 证据充分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案件时,需要审查相关证据是否充分。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证据;(2)债权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证据;(3)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程序1. 当事人起诉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认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公司人格,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法律制度中的一种特殊规定,它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将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司法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区别对待,从而对法律责任做出不同的归属。

在侵权案件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将影响到侵权责任的认定、赔偿责任的承担等重要问题。

1. 公司法人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形:当公司法人的设立或者变更手续存在虚假、伪造等违法情形时,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公司法人格不存在,将侵权责任归属到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个人身上。

2. 公司法人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了法人的设立和管理等细则,当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尤其是超越了法人地位的行为时,法院也可以认定公司法人格不存在,将侵权责任追溯到实际控制人身上。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会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1. 侵权责任的认定: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法院可以将侵权责任从公司法人转嫁到实际控制人等个人身上,对侵权责任进行重新的认定。

2. 赔偿责任的承担:当公司法人格被否认时,实际控制人等个人将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赔偿责任,他们将被迫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

3. 公司法人地位的保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否认公司法人地位,只有在一定条件下,且侵权行为与实际控制人没有实质区别时才能否认公司法人地位,从而保护了公司法人地位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三、案例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可以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

某公司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设立手续,而是利用虚假材料设立了公司。

该公司在成立后不久,便开始实施一系列违法活动,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

当受害人起诉该公司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认定该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存在,将侵权责任归咎于实际控制人。

这样一来,实际控制人便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一个例子是,某公司法人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虚构业绩等欺诈行为,诱使投资者购买该公司的股份。

后来,该公司的股价暴跌,投资者因此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立法构想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立法构想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立法构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将其和自然人处理同等的法律主体。

这一制度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司法人的滥用和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

但是,在实践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立法构想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公司法人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情况。

例如,构成了公司内部交易、虚假决策等滥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剥夺公司法人地位,使公司与自然人受到同等的法律制裁。

(二)公司法人是否存在独立性质不明确的情况。

例如,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系重叠、资金混淆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判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是否需要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三)公司法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例如,公司违反工商法、税收法等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判定是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并不是非常明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适用。

这也导致了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判例,对公司法人的治理产生了一定的困扰。

二、立法构想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定一套更加清晰的立法构想是非常必要的。

(一)明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念和目的,以及适用范围和标准。

(二)制定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明确诉讼程序和举证要求,使公司法人和自然人都能在合理的程序和标准下进行申辩和主张权利。

(三)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监督机制,完善审判程序和对司法裁量的有效控制。

(四)强化公司治理和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监管、规范和建设的重要性。

(五)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集团公司、相关人员违法行为、信托等领域的相关规定。

总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但是适用范围和立法构想也存在一定问题。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1. 引言1.1 背景介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追究公司法人以外的特定人员(比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的责任,从而规避公司法人的责任。

这一制度在处理侵权案件中具有重要的适用性,因为在实际案件中,有时公司法人可能会通过不当手段逃避赔偿责任,而法人格否认制度则可以有效防止该种情况的发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侵权案件频发,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具体应用案例以及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备受争议。

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法律规范、保护受害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旨在系统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应建议,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旨在通过对该制度的概念、相关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及应用案例等方面的分析,深入探讨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具体目的如下:探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条件,包括是否构成代理、是否适用于公司内部行为等问题,以便准确判断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公司法人格进行否认。

通过案例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不同类型侵权案件中的应用情况,探讨该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优势和局限性,为进一步讨论法律责任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提供案例依据。

分析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提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建议,展望未来研究方向,以期为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运作提供参考。

1.3 研究意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深入探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应用条件及实际操作,可以帮助相关法律实践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效率。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30个适用要点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30个适用要点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30个适用要点1. 介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以忽略公司法人身份,直接追究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

这一制度在公司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护公司的债权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公司法律风险等方面都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介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30个适用要点,以期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点2.1 公司滥用法人地位公司滥用法人地位是指公司法人以其法人地位为借口,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的民事责任免除公司责任,直接追究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

2.2 公司资金混同如果公司法人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使用,或者以公司名义进行个人交易,导致公司债务无法履行,法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追究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

2.3 虚构法人如果公司法人是由于虚构、隐匿实有人,骗取公司登记或者其他手段设立,法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的存在,直接追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责任。

2.4 公司破产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有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存在滥用公司资金、隐匿财产等行为,法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直接追究个人责任。

2.5 公司侵权行为如果公司法人利用法人地位实施侵权行为,法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追究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

3. 总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点,涵盖了公司滥用法人地位、资金混同、虚构法人、破产清算和侵权行为等多个方面,适用范围广泛,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了解并遵守这些适用要点,有助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预防公司法律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避免触犯法律风险。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维护法律公正与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和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和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和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常适用于以下场合和条件:
1. 公司人格模糊:当公司与其所有者之间的边界变得模糊时,可以考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例如,当公司的所有者将公司货币与私人资金混合使用,或者公司的财务报表与所有者的个人财务状况无法明确区分时,可以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 资不抵债: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或因其他负债而面临破产时,可以考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寻求追究公司所有者个人责任,以弥补其债务。

3. 恶意操纵:当公司所有者故意利用公司人格来逃避法律责任或进行违法行为时,可以考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例如,如果公司所有者利用公司名义进行欺诈、洗钱或逃税等违法行为,法庭可以决定否认公司人格,以便追究个人责任。

4. 公平正义:当公司所有者滥用公司人格权益,损害他人权益时,可以考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例如,如果公司所有者通过公司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决定否认公司人格,追究个人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法律程序,要求法院判断是否合适并作出相应决策。

具体适用的场合和条件可能因国家、法律体系以及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首先介绍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概念,包括适用条件和具体运用。

随后分析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效果以及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结论部分总结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指出其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侵权案件、适用条件、具体运用、法律效果、注意问题、总结、发展趋势、政策建议1. 引言1.1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在侵权案件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这一制度的适用性直接影响到公司与个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关系,对于涉及公司法人的侵权案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侵权案件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公司法人格的滥用、公司与个人之间的混淆、公司资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等情形。

一旦这些条件得到确认,法院可以对公司法人格进行否认,从而使公司和个人之间的责任承担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通过正确适用这一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政策制定者和法律实施者应该进一步明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和程序,以推动其更加有效地运用于侵权案件中。

2. 正文2.1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概念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认定公司与其股东、董事之间为独立主体,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法院将公司看作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与其股东、董事等个人不具有关联性。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质上是对公司独立性原则的体现,是营造良好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非万能,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具体分析和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和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和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在法律上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公司和个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和适用条件进行深入探讨,并共享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1. 公司破产清算公司破产清算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一个典型适用场合。

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无法履行其债务,此时法院可以依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将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进行分开,以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司违法行为当公司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同样适用。

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公司和个人的责任分开,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3. 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如果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可以适用。

这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司内部情况决定是否将公司和个人的责任分开,以保障合法权益。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1. 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明显分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首要条件是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具有明显的分分开。

只有在公司的行为与个人行为能够清晰地区分开来,才能有效地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 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分离另一个适用条件是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能够有效分离。

只有在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可以明确区分开来,才能够保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有效运用。

3. 公司管理层有不当行为如果公司管理层有不当行为,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同样可以适用。

这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公司和个人的责任分开,以保障合法权益。

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看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有助于保护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法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分析,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破产清算、公司违法行为以及公司内部管理不善等场合有着广泛的适用。

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需要满足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明显分开、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分离以及公司管理层有不当行为等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作为一种法律实体,被赋予了自己的人格。

公司人格是指将公司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演变和商业伦理的重视,一些公司开始质疑这种“人格化”的适用性。

本文将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性,包括其定义、影响因素以及优缺点。

首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否定或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将公司与其股东、董事和高管等自然人彻底分离,以减少公司滥用人格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当公司违反法律或造成损害时,法院可以追究实际责任人的个人责任,而不是将责任完全归咎于公司。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法律环境是影响公司人格否认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法律对公司人格的否认程度较低,更倾向于保护公司人格。

而在另一些地区,法律则更倾向于追究实际责任人的个人责任。

其次,公司的行为和管理实践也会影响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性。

如果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严重违法,法院可能会认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适用,追究实际责任人的个人责任。

然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性也存在着一些优缺点。

首先,公司人格的否认可以提高公司的责任意识和行为规范。

如果公司知道违法行为会直接影响到实际责任人,它们可能会更加谨慎地经营,遵守法律和商业伦理。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提高受害人的保护。

如果公司可以轻易逃脱责任,那么受害人可能无法获得公正的赔偿。

通过限制公司人格的适用性,法律可以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然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性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过度限制公司人格的适用可能会阻碍公司的创新和发展。

若公司知道追究个人责任的风险太高,许多公司可能会选择更加保守的经营策略,而不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性可能存在主观判断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能会对公司人格的否认作出不公正或不一致的裁决,导致不稳定的法律环境。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介绍一、定义与背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旨在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适用条件(一)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公司必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设立登记,取得了法人资格。

这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条件。

(二)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等。

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公司的独立性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

这是适用该制度的实质性条件。

(四)滥用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即,损害结果是由于股东的滥用行为直接导致的。

三、适用情形与后果(一)适用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2.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使公司失去独立性,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代理机构和工具。

3.股东利用公司人格进行欺诈、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

(二)法律后果1.在符合上述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2.责令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制度意义(一)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打击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

(二)保护债权人利益。

确保债权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能够依法追究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的责任,保障其合法权益。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2篇)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由法院对公司股东的财产进行追偿,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公司人格否认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利益冲突严重,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出发,探讨其理论基础、法律依据以及适用条件等方面的问题。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基础1.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纠正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避免一方当事人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实现公平原则,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3. 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它使股东的责任限制在出资范围内。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1. 《公司法》《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此条款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章第三节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明确了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程序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3.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具体解释,明确了适用范围、举证责任等。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1. 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适用于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的情况。

公司人格否定的适用情形

公司人格否定的适用情形

公司人格否定的适用情形
公司人格是否定适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违法或违规行为:如果一家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或道德准则,例如进行财务欺诈、环境破坏或人权侵犯等行为,那么否定其人格是合理的。

2. 公司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公司必须尊重和维护公共利益,如果一家公司的行为表明其对利润追求的做法无视公共利益,并对社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那么否定其人格是合理的。

3. 公司缺乏道德、社会责任和良好管理实践:如果一家公司忽视员工福利、社会责任和环境可持续性,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那么否定其人格是合理的。

4. 公司不诚实或虚假宣传:如果一家公司故意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宣传或不实陈述来推销产品或服务,那么否定其人格是合理的。

5. 公司对社会不负责任:如果一家公司对其经营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不承担责任,且拒绝采取行动改变其行为,那么否定其人格是合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是否具有人格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种形象化的说法,用来描述一家公司的行为、价值观和道德准则是否符合社会期望。

因此,公司人格是否被否定取决于公众对其行为及价值观的评价和看法。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一、本文概述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快速发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逐渐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被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不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追究公司背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分析其在不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存在的问题。

文章首先介绍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其定义、历史发展和理论依据。

然后,通过国内外典型案例的对比分析,揭示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适用标准。

文章还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困境和挑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推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化、统一化,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或相关机构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视为与公司同一实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公司法中,公平正义要求股东在享有公司有限责任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法律责任时,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和维护。

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股东享有公司有限责任带来的利益,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不法行为时,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其逃避法律责任行为的制约和纠正,使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对等。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现代公司不仅仅是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还应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强调和实现,促使公司及其股东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认定公司与其股东、管理人员等个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使公司作出了过失行为,个人股东、管理人员等也不能为其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利益,法律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广泛,不仅包括侵权案件,还包括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纠纷等诸多民事案件。

但在侵权案件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相对较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公司行为严重违反法律。

例如,公司利用其实力打压竞争对手,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商业机密等;2. 公司行为涉嫌犯罪。

例如,公司负责人涉嫌经济犯罪,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导致公司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 公司虚构、散布虚假信息。

例如,公司擅自发布、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4. 公司成立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例如,公司成立时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注册资本,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例如,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公司的行为严重违法,或者公司设立的目的和实际经营活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扩大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对公司扩大的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同样,《债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也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做出了规定。

1. “拆迁大王”贾跃亭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乐视网CEO贾跃亭因拆迁引发的一起大规模抗议活动,涉嫌犯罪,需要为公司扩大的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2. 滴滴公司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因一起乘客被司机杀害的案件,滴滴公司被指责没有严格审核司机信息,导致了乘客的人身伤害。

案件中,滴滴公司负责人承认存在管理缺陷,并自愿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3. 大锤基金风险暴露后,创始人刘德华承认公司存在失误。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一、引言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公司法人格是法律上认可的公司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公司作为法人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会利用法人格否认制度逃避侵权责任,这就引发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否应该适用于侵权案件的争论。

本文旨在就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性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解决实际案件中的争议提供一些参考。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原理1. 公司侵权行为应当由公司法人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案件中,公司法人格不能否认公司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公司作为法人独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其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这一点符合公司法人格独立性的基本原则。

企业应当遵守法律义务,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公司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否认公司法人格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性,就等于逃避公司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这显然是不符合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原则的。

尽管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法律上的原则,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相应的限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追溯义务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法院对公司的法人格实施追溯义务原则,即法院可以忽略公司法人格的独立性,直接追溯公司的内部责任,强制公司法人承担侵权责任。

(3)司法裁量权。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司法裁量权判断是否对公司法人实施法人格否认,保障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争议与改革在实践中,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利益平衡问题。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可能会带来利益平衡的难题。

公司法人可能会通过否认法人格来规避侵权责任,导致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这就需要在法律法规上进行平衡调整,充分保障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侵权案件层出不穷,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在侵权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问题。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与公司股东、董事之间的责任关系的法定分离原则。

那么,在侵权案件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该如何适用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体现了公司法人的独立性和法律地位的分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依法设立,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的财产、有限责任的法人。

公司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同时享有法律保护。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与其股东、董事、监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独立。

也就是说,公司法人与其股东、董事之间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彼此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

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下,公司法人应当独立承担公司民事责任。

并且,公司法人的独立性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随意削弱或损害公司法人的独立性。

这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维护公司法人的正当权益。

在侵权案件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问题经常引起争议。

特别是在公司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往往会要求公司法人和公司股东、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公司侵权行为往往是由公司员工或管理人员实施的,而不是由公司法人直接实施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应当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应当独立承担公司民事责任,公司侵权行为应当由公司法人独立承担责任。

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应当向公司法人主张权利,公司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可能会受到限制。

在公司法人和公司股东、董事之间存在利益输送、虚假出资、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等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一、适用条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司滥用其法人地位进行违法行为;二是公司法人格是虚构的或者被滥用,导致不法行为无法得到追究;三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侵权案件中,如果公司利用其法人地位进行侵权行为,或者利用法人地位逃避侵权责任,此时可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某公司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公司却以其法人地位逃避责任,此时可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公司的法人地位否认,追究公司的股东或经营者个人责任。

二、适用范围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个人责任的追究范围和方式。

对于公司的股东或经营者来说,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并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在侵权案件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应综合考虑公司行为、个人行为以及侵权结果等因素,以便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适用原则在侵权案件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侵权受害人利益等。

依法追究责任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原则,依法确定公司的股东或经营者应承担的个人责任。

维护公平正义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核心原则,通过否认公司法人格,追究个人责任可以有效地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依法追究责任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避免过度侵犯股东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也需要充分保护侵权受害人的利益,让受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四、适用实践在实际的侵权案件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是否适用。

一般情况下,需要从公司法人格滥用、虚构或被滥用的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公司行为、个人行为以及侵权结果等因素,以便决定是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是否适用,并在适用时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侵犯股东或经营者的权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30个适用要点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30个适用要点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30个适用要点1.公司依法设立并获得法人地位的是法定程序,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事实进行人格否认。

2.公司人格否认通常适用于法律行为存在违法或滥用权力,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3.公司人格否认主要以公司的行为人为对象,即股东、董事等,而不是所有股东。

4.公司人格否认涉及的违法行为应当是虚假设立公司、带有非法目的的公司、使用公司名义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行为虚实不符等情况。

5.公司人格否认的要求主要是相关利益人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6.公司人格否认的请求必须由清楚的证据予以支持,包括合同、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7.公司人格否认的决定由法院做出,一般需要经过庭审,依法作出判决。

8.公司人格否认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决定确认,公司将失去独立法人地位。

9.公司人格否认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将由个人承担,股东、董事等将可能面临财产追偿的风险。

10.公司人格否认不等同于撤销公司,公司的人格存在与公司的存续并不相关。

11.公司人格否认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被告股东、董事等承担,而不是公司的其他成员。

12.公司人格否认存在的时间较长、追偿困难等因素,应当谨慎适用。

13.公司人格否认的程序应当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起诉、庭审、判决等。

14.公司人格否认的判决可能给公司、股东、董事等带来财产上的丧失或损失。

15.公司人格否认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进行清算。

16.公司人格否认的判决应当充分考虑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避免给第三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17.公司人格否认的决定一旦作出,应当及时执行,否则可能会妨碍相关利益人的权益。

18.公司人格否认的申请可以在利益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提出,不受时间限制。

19.公司人格否认的申请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进行,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进行。

20.公司人格否认的判决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予以执行,充分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21.公司人格否认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避免非法介入和不当干预。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试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试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试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各国对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情形基本上都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回避合同义务及公司法人人格完全混同等场合。

一、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股东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活动,须以公平、善意为前提,并严守股东与公司相分离的原则,股东才能享有有限责任之特权。

反之,若公司仅仅为股东逃避合同义务之工具,而将合同对方当事人置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则公司人格独立性之价值就值得怀疑,所以,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之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

二、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在实行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公司作为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最低担保,对公司债权人至关重要。

所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始终被作为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

在实践中,多数法院也都是依靠显示公司资本不足的事实,来证明公司独立存在的不公平性,从而否认公司的人格。

不过这里所说的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形成的公司资本额与公司经营之事业及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而非制定法上对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相比显著不足。

后者是一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任何公司之成立均应满足该要求,否则就无法成立;如果公司骗取了登记,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至于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中最低资本额的要求时,依各国公司法的一般要求,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得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而不仅仅是“揭开公司法人面纱”,于一时一事否定公司之人格。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表明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人格经营其事业的诚意欠缺,目的就在于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降低到必要极限之下,并通过公司形式将投资风险外化给公司的债权人。

三、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

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是公司与股东人格的混同,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下,公司形骸化更容易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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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薛坤09法律硕士摘要公司作为商主体,是经济发展进程中产生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在有限责任制度的基础上,促进了商事活动交易快速便捷,保证了交易的安全,维护了市场的稳定,但是往往存在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从而为了自己的某种不合法的利益操纵公司交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故有“公司法人格独立”制度的产生,引起学者的广泛关注。

本文从本体论、价值论和实践运用角度作出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价值实践应用众所周知,作为至今为止最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公司(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可以说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显著的成就,尤其是股份公司通过强大的资本力量而在经济中占统治性地位。

公司不但能够扩展自己占有和支配的资源,而且能有效地分散商业活动所带来的风险。

现代的市场经济中,公司的影响力已渗透到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公司无处不在。

但是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商主体的一种组织形态,似乎身不由己,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的同时,却也成为股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和手段。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日趋复杂,公司被赋予一种工具或手段的职能,在公司责任有限的制度限制下,被股东操纵以追求某种不合理的利益。

在这种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越来越受到青睐。

公司法人格否认在商法研究领域受到较多的关注,包括其历史渊源,立法和实践等多个方面,本文通过本体认识、价值基础和适用条件几个方面对此制度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本体公司法人格否认,也有称其为公司法人格否定,而在国外,对此的称为也很多。

在英国,称其为“揭开公司的面罩(lifting the corporation’s mask)”、“撩去公司的面纱”(lift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者“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 eil)。

①在美国常被称认为“公司实体之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Entity)、“公司性之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ness),也有同英国称谓一致之“刺破公司的面纱”。

在美国的实践中,另有诸如“另一个自我(Alter Ego)”、“另一个共同体”(Alter idem)等称谓。

②在德国,公司人格否认常用“Durchgriff”或“MiBachtung”两词相称。

③日本称其为“法人格剥夺”、“公司法人格否定”,也有形象地称其为“透视”。

在法国的公司法上,公司人格否认的①郭升选:《“公司人格否认”辩》,载法苑精粹编委会编:《中国商法学精粹》(2001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②[日]井上和彦:《法人格否认的法理》,千仓书房,1984年版,转引自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8页。

③前引○1中国商法学精粹》(2001年卷),第35页。

情形通常被称为“独立财产性的滥用或法人人格的滥用”。

④公司人格否认源于何处?有人认为始创于英国衡平法院于1668年就Edmunds诉Brown&Tillard一案所作的判决。

⑤也有人则认为是美国法院所倡。

⑥也有学者提出美国法院采用并发展了极有名的“揭穿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 eil)”理论,并很快为德、日、法、英等国家所效法。

该概念最早见于1809年的美国银行诉Deveaux一案。

⑦但19世纪末的Salomon诉Salomon&Co.一案对于公司法人格的绝对尊重逐渐演变成为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得到进一步的支撑与维持,从而影响了英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发展和繁荣。

⑧上面的两种关于起源的观点却未曾影响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学说的来源,即我国的法人格否认学说是从别的国家移植而来。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基本含义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其背后的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控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责任。

⑨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该理论的特征:第一,公司人格否认并不否认法人资格,即不否认公司作为法人之存在,公司业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

⑩第二,股东滥用了公司的人格,破坏了公司的独立性。

第三,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一旦公司的人格被否认,将视公司与其控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一体,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故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不是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11。

二、人格否认的价值基础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根据公平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商法和民法存在着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交叉关系,故在商事活动中,公平原则在商法学研究中成为商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以及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12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交易公平原则无疑是市场竞争和价值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从事商活动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

商法上的交易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交易,即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3平等交易主要是指地位上的平等,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事活动中讲诚信,以善意的方式互为交易,履行④前引○1中国商法学精粹》(2001年卷),第35页。

⑤前引○2《法人格否认的法理》第358页。

⑥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8页。

⑦李永军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⑧李永军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⑨前引○8《商法学》第95页。

⑩参见郭升选:《“公司人格否认”辩》,载法苑精粹编委会编:《中国商法学精粹》(2001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11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页。

12张民安:《商法总则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转引自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8-10页。

13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

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的约定,以维护交易之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重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两者的平衡来实现交易之公平。

14故,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商主体,在从事商活动中,要坚持交易公平的原则,不可利用其有限责任的身份去操控商交易,以谋求某种不正当的利益。

毫无疑问,利益的驱动能刺激生产和交易,但过度的利己又将妨碍交易和经济的发展。

商事交易的利己主义,以及交易的简便、迅捷会带来诸多的不安全因素,诸如商事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欺诈行为,交易过程中的错误表示和重大误解。

而在公司的活动中,股东尤其是控制股东可以其控制地位在幕后直接或者间接操纵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可能迫使公司牺牲自身利益,从事有利于控制股东的不正当交易,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即借助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控制股东不需亲自介入交易,由公司独立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借助股东的有限责任控制股东可以分散自身投资风险,避免公司的经营风险波及自己及其他财产。

15三、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实践适用公司法人格不否定公司法人格的存在,而是仅针对具体的法律关系,基于特定的事由,进行个案审查,否认公司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并不是对该公司的存在及其法人格予以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

16也有的学者提出,公司人格否认仅存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是典型的个案否认,不及于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之评价;公司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是追偿股东之责任,希望借此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局限,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的责任再分配。

17公司法人格的否定不得滥用。

否则,公司法人格否认会严重破坏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所带来的积极作用。

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商主体,这一点已经获得了各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的普遍确认,法人的独立人格理论也导致了各国商事法律特别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制度的普遍接受。

但是,法人的独立人格能不能仅仅依此作为公司的有限责任的制度发展的坚实理论基础呢,是不是仅仅依此就不能否定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个案适用呢?这一点无疑是否定的。

从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渊源来看,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于罗马时代,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有限责任的最早而普遍的运用,则是从中世纪的康孟达组织(commenda)开始。

18在中世纪的时候,神学教派占据统治地位,而这种统治地位自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商事活动中,他们极力反对甚至禁止进行高利贷的盘剥。

当时候的航海商事活动占据商事活动中的很大一部分内容,航海活动中发生的借贷协议比较多,他们大多达成一种协议,在这种协议的约定下,借贷人为了避免面临无限责任的追究,他们往往以航海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到航海的经营之中,不影响航海经营者对航海经营的单独控制权以及第三人的债权受偿,故受到广泛的欢迎。

所以,有限责任制度早期的商业领域中的运用,只是债权人为了规避法律14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增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15参见李永军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

16前引○15《商法学》,第94页。

17郭升选:《“公司人格否认”辩》,载法苑精粹编委会编:《中国商法学精粹》(2001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18任尔昕、石旭雯:《商法理论探索与制度创新》,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保护自己的债权地位而主动选择的结果。

19有学者称所谓投资者有限责任的保护,仅是虚名而已,有限责任乃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而首先选择的一种制度。

20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以后,特别是其在商事领域中与法人制度结合,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法律工具,正像曾任哈佛大学校长的伊洛勒(charles W.Eliot)所认为的,“有限责任是基于商业目的而产生的最伟大的法律上的发明。

”21在商事活动中,有限责任制度发挥了强大的价值功能。

它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将投资者的责任限制在投资的范围内,从而有利于鼓励投资,投资者能够预先知道其投资的最大风险仅限于其投资的损失,这就给予了投资者一种保障。

22通过有限责任制度设计,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这种制度事实上是把风险损失内在化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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