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主体功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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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解读

《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解读

《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解读近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

10月25日,全省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在汉召开,对我省全面推进改革作了安排部署。

本轮机构改革后,省本级共设置党政机构60个。

党委机构18个。

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15个,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规格为副厅级) 2个。

政府机构42个。

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1个,部门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7个。

1、对应党中央和国务院机构改革,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组建省监察委员会将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的职责,以及省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不再保留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

◎组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

不再保留省委法治湖北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组建省委审计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

◎将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省委政策研究室。

◎将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其办公室为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省委工作机关,对外加挂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

◎将省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改为省委财经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省委政策研究室。

◎将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其办公室为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省委工作机关,对外加挂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单设的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组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改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承担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职责,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

◎省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改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作为省委工作机关,归口省委组织部管理。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发[2012]10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1【实施日期】2012.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2〕1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我省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

编制实施《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对推进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原则、要求以及本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对本地区国土空间进行功能分区,明确各功能分区的定位和边界、发展目标和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要求,调整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环境等相关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面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1日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目录序言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自然状况第二节综合评价第三节主要问题第四节面临挑战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一节开发理念第二节主体功能区划分第三节开发原则第四节重大关系第三章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第一节主要目标第二节战略任务第三节未来展望第四章湖北省主体功能区划第一节区划方案第二节重要指标统计分析第五章重点开发区域第一节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第二节国家层面重点开发区域第三节省级层面重点开发区域第六章限制开发区域第一节国家层面农产品主产区第二节国家层面重点生态功能区第三节省级层面重点生态功能区第七章禁止开发区域第一节功能定位第二节管制原则第三节近期任务第八章能源与资源第一节主要原则第二节能源开发布局第三节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第四节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九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区域政策第二节绩效考核评价第十章规划实施第一节职责分工第二节实施机制附件1:湖北省禁止开发区名录附件2:其他重点开发的城镇附件3:附图湖北省地处中国中部和长江中游,山地平原兼有,气候温暖湿润,土地类型多样,国土空间自然禀赋优势突出。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3•【字号】鄂政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鄂政发〔2015〕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13日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年)目录前言(5)第一章发展背景与总体要求(7)第一节发展背景(7)第二节战略定位(9)第三节总体要求(10)第四节发展目标(11)第二章优化空间布局(15)第一节构建“两线”开发主轴(15)第二节实施“两段”错位发展(17)第三章有效因应水文情势重大改变(19)第一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19)第二节水资源保护与优化配置(22)第三节完善防洪安全体系(24)第四章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26)第一节构建生态安全格局(26)第二节实施生态红线管理(27)第三节加快生态建设与修复(28)第四节加强环境治理与监管(31)第五章强化基础设施支撑(34)第一节健全立体交通网络(34)第二节强化能源基础支撑(37)第三节完善信息基础设施(38)第六章构建生态产业体系(40)第一节积极发展新型工业(40)第二节稳步发展高效生态农业(44)第三节突出发展生态文化旅游业(47)第四节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49)第七章统筹城乡发展(51)第一节提高城镇发展质量(51)第二节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53)第三节提升城乡公共服务水平(54)第八章扩大对内对外开放(57)第一节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57)第二节深化国内区域合作(58)第三节拓展国际合作(59)第九章创新体制机制(61)第一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61)第二节探索资源市场交易机制(61)第三节创新投融资机制(62)第四节创新区域联动机制(62)第十章强化组织实施(63)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63)第二节加强宣传交流(63)第三节加强实施考核(64)前言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是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核心水源区和重要影响区,发挥着承东启西、连南接北的纽带作用,在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

关于生态补偿工作情况的汇报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环境无价、资源低价、商品高价"的价格体系,助长了资源开发者把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环境资源的利用或破坏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环境退化和破坏日益加剧,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不断探索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不断增加财政投入,扩大试点范围。

我省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方式和管理模式,开展了有关生态补偿需求及政策研究等相关工作。

一、国家开展生态补偿政策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是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使生态保护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的公共制度安排,对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促进欠发达地区和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同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要求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等部门开始酝酿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

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求地方逐步推动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等四个领域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鄂政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3〕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0月9日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目录序言一、“十二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基础及面临的机遇(一)发展基础(二)面临的机遇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主要目标三、基本公共教育(一)重点任务(二)基本标准(三)保障工程四、劳动就业服务(一)重点任务(二)基本标准(三)保障工程五、社会保险(一)重点任务(二)基本标准(三)保障工程六、基本社会服务(一)重点任务(二)基本标准(三)保障工程七、基本医疗卫生(一)重点任务(二)基本标准(三)保障工程八、人口和计划生育(一)重点任务(二)基本标准(三)保障工程九、基本住房保障(一)重点任务(二)基本标准(三)保障政策十、公共文化体育(一)重点任务(二)基本标准(三)保障工程十一、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一)重点任务(二)基本标准(三)保障工程十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促进人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三、规划实施(一)健全财力保障机制(二)创新供给模式(三)明确责任分工(四)加强监督问责序言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的公共服务。

当前,全社会快速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与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短缺的矛盾日益凸显,加快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正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鄂政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鄂政发〔2020〕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16日湖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数字政府建设是落实网络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

湖北省数字政府建设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通过构建数字化业务,强化数字化支撑和实施数字化管理,促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为持续推进我省数字政府建设,实现高效化服务、精准化治理和科学化决策,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科技强国战略部署,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坚持全省一盘棋,调动各方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不断发展,推进我省整体协同、高效运行的数字政府建设,打造湖北省数字政府品牌,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鄂政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鄂政发〔2008〕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清理和调整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现就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保留的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97个)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省援藏援疆工作领导小组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省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省核电项目领导小组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领导小组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省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驻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支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省能源和服务业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入其中)省交通运输协调领导小组神农架机场建设领导小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第三届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发展电动汽车领导小组省关爱女孩行动领导小组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省卷烟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省交通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省属工业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重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调领导小组(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领导小组省振兴酒业领导小组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省客运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省绿化委员会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更名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和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合并更名为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省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合并(暂保留省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两块牌子)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省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省三峡库区产业开发领导小组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省外商投资和纠纷积案调处领导小组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省农产品出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省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省旅游协调领导小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省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省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省监狱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省征兵领导小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北京残奥会火炬接力湖北传递组委会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政府青少年协调委员会省减灾委员会二、撤销的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64个)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中南协作区第十一届省(区)市长联席会议筹备组省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仪征--长岭原油管道工程湖北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省支持驻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届世界植物园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清江卷烟厂依法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战略环评工作领导小组省科技兴贸领导小组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省第八届中国艺术节演出场馆建设领导小组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省实施“三个三工程”领导小组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省城乡“福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省献血工作委员会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领导小组省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十一五”期间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省磷矿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省疾病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省对台招商引资协调服务小组省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湖北统计年鉴》编辑委员会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省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鄂西铁矿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省国防科工科技合作领导小组湖北省与科技部省部会商项目实施协调领导小组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省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省军队保障性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领导小组省农村能源和农机化领导小组省烟叶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管理委员会省恢复武当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领导小组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省区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湖北传递组委会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组委会省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领导小组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省网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凡是现有机构可以承担工作或者由现有机构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一般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详细版“湖北省十二五规划”

详细版“湖北省十二五规划”

详细版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2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篇开创湖北科学发展新局面第一章“十一五”发展的巨大成就第二章跨越式发展的新机遇第三章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第二篇全面实施“两圈一带”总体战略第四章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第五章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第六章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第三篇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第七章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第八章制造业第九章建筑业第十章现代农业第十一章服务业第十二章旅游业第四篇统筹城乡发展第十三章城镇化建设第十四章新农村建设第十五章推进城乡一体化第五篇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第十六章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第十七章县域经济第十八章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第十九章开发区第二十章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第六篇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第二十一章综合交通运输第二十二章水利基础设施第二十三章信息基础设施第二十四章能源产业第七篇实施科教兴鄂和人才强省战略第二十五章自主创新第二十六章教育第二十七章人才第八篇保障和改善民生第二十八章创业就业第二十九章收入分配第三十章社会保障第三十一章医疗卫生第三十二章住房保障第九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第三十三章资源节约利用第三十四章循环经济第三十六章环境保护第三十七章应对气候变化第十篇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第三十八章提升文化软实力第三十九章文化事业第四十章文化产业第十一篇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第四十一章体制机制创新第四十二章对内对外开放第四十三章发展民营经济第四十四章培育市场主体第十二篇建设和谐湖北第四十五章民主法制与民主政治建设第四十六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四十七章体育事业第四十八章社会管理第四十九章国防动员与双拥工作第十三篇规划实施与保障机制第五十章保持投资增长力度第五十一章扩大消费需求第五十二章强化政策支撑第五十三章破解生产要素制约第五十四章优化发展环境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2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制定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全省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未来五年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行动纲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综合开发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综合开发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综合开发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6•【字号】鄂政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综合开发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2〕8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汉江流域综合开发总体规划(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0月6日湖北省汉江流域综合开发总体规划(2011-2020年)前言汉江是长江中游最长的支流,干流流经陕西、湖北两省,全长1577公里。

汉江湖北段涵盖了汉江的上中下游,占全长的55.25%,流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3.89%。

汉江流域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基础雄厚、生态条件优越,是连接武汉城市圈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重要轴线、连接鄂西北与江汉平原的重要纽带,具有“融合两圈、连接一带,贯通南北、承东启西”的功能,在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突出的带动作用。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抢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实施带来的历史机遇,探索我国内河流域综合开发的新模式,有效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培育湖北省新的经济增长极,全力构建“安澜”、“畅通”、“富饶”、“绿色”、“和谐”汉江,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范围包括湖北省十堰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茅箭区、张湾区,神农架林区,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南漳县、谷城县、保康县、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荆门市东宝区、掇刀区、钟祥市、沙洋县、京山县,随州市曾都区、随县,孝感市安陆市、云梦县、应城市、孝南区、汉川市,潜江市,天门市,仙桃市以及武汉市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汉南区等10市(林区)39个县(市、区),流域面积6.3万平方公里。

政策要求

政策要求

《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三、大别山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1.范围该区域包括大悟县、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和浠水县7个县市。

2.功能定位国家重要的土壤侵蚀防治生态功能区,全省土壤侵蚀防治主体示范区。

长江中下游的重要水源补给区,全省东北部重要的生态屏障。

3.发展方向——防治水土流失,提高森林覆盖率,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和工业点源污染,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建设大别山生态屏障。

积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限制陡坡垦殖,加强封山育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恢复和保护地表植被。

严格土地管理,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加强对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加强矿山环境整治修复力度。

——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农业生态良性循环。

因地制宜地发展以土特产、药材、乳畜、林木为主的特色生态农业,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地发展。

——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更加协调,立足当地资源,发展特色工业。

转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做大做强医药、机械电子等优势产业,提升传统产业,高起点推进新型工业化。

——加快发展和提升服务业。

积极发展物流业,充分利用人文与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红色旅游和生态旅游。

《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规划(2011—2020年》第三章大力发展优势特色农业坚持用工业理念谋划发展特色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突出特色、规模、品牌、效益,走集中连片、错位发展、加工增值、保证质量、打造品牌、扩大市场的特色农业发展道路,把试验区建设成为全国知名的特色农业区。

一、建设十大优质农产品板块基地根据试验区的气候条件和土壤特点,集中发展粮食、油菜、茶叶、药材、蚕桑、板栗、花生、蔬菜、水产、禽畜等十大特色板块。

推动生产要素向优势产区、特色产品集中,形成一批具有大别山区域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优质农产品基地。

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粮食、油菜、花生、蔬菜分别达到600万亩、170万亩、85万亩、115万亩,茶叶、药材、蚕桑、板栗分别达到60万亩、45万亩、21万亩、60万亩,水产达到72万亩,畜禽达到3720万头(只)。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发布、保护和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日常监管、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工作。

2023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

2023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

(2023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水污染预防第四章水污染治理第五章监督与应急第六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鄂政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精神,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涉及各地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涉及人口分布、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涉及区域协调发展布局等,需要各有关方面广泛参与,深入研究论证。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按主体功能区对全省国土空间发展方向和要求进行定位,是在区域发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五个统筹”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保证,有利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制定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指导意见,编制完成《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4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4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扎实做好全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全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任务湖北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时间跨度为两年左右,省级层面主要形成四类成果,即:《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基本思路》(以下简称《基本思路》)、《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以下简称《纲要草案》)、相关领域省级“十三五”专项规划和省级“十三五”区域规划。

湖北省“十三五”规划主要包括三类:(一)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的规划,分为省级和市县级。

由本级人民政府编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以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分为省级专项规划和市县级专项规划。

由本级有关部门负责起草,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审批。

要适当减少专项规划数量,突出重点并做好与总体规划的衔接。

对能以行动纲要、指导意见等方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专项规划。

(三)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

跨市州的区域规划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起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解放思想,创新理念,规范程序,改进方法,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好规划编制任务。

湖北省规划管理条例

湖北省规划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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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目录序言(6)第一章规划背景(7)第一节自然状况(7)第二节综合评价(8)第三节主要问题(10)第四节面临挑战(12)第二章指导思想(13)第一节开发理念(13)第二节主体功能区划分(15)第三节开发原则(18)第四节重大关系(22)第三章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24)第一节主要目标(24)第二节战略任务(26)第三节未来展望(28)第四章湖北省主体功能区划(31)第一节区划方案(31)第二节重要指标统计分析(33)第五章重点开发区域(35)第一节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35)第二节国家层面重点开发区域(37)第三节省级层面重点开发区域(46)第六章限制开发区域(53)第一节国家层面农产品主产区(53)第二节国家层面重点生态功能区(57)第三节省级层面重点生态功能区(68)第七章禁止开发区域(72)第一节功能定位(72)第二节管制原则(73)第三节近期任务(77)第八章能源与资源(79)第一节主要原则(79)第二节能源开发布局(81)第三节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布局(82)第四节水资源开发利用(83)第九章保障措施(85)第一节区域政策(85)第二节绩效考核评价(95)第十章规划实施(98)第一节职责分工(98)第二节实施机制(101)附件1:湖北省禁止开发区名录(104)附件2:其他重点开发的城镇(111)附件3:附图(113)序言湖北省地处中国中部和长江中游,山地平原兼有,气候温暖湿润,土地类型多样,国土空间自然禀赋优势突出。

随着国家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和湖北省全面实施“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湖北省已经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从现在起至2020年,将是湖北省国土开发空间结构快速变化的新阶段。

将国家战略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机结合,打造高效、协调和可持续的省域国土开发空间结构,是缩小省内不同区域之间人均收入、公共服务和生活水平的差距,实现全省经济布局、人口分布和资源环境三位一体空间均衡的必要前提和有力保障。

《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科学开发国土空间的行动纲领和远景蓝图,是国土空间开发的基础性、战略性和约束性的规划,是其他空间性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据。

《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规划范围涵盖全省所有的国土空间,提出的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其他规划内容是更长远的,实施中将根据形势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修订。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自然状况湖北省位于长江中游,洞庭湖以北,东邻安徽,南接江西、湖南,西连重庆、四川,北靠陕西、河南。

地跨东经108°21′~116°07′,北纬29°01′~33°61′。

全省国土总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

(图1湖北省行政区划图)——地形。

湖北省地势西高东低,西-北-东三面环山、中间低平而向南敞开,拥有山地、丘陵、岗地和平原等多种地貌形态。

其中海拔在500米以上的山地占56%,海拔200~500米之间的丘陵占15%,100~200米之间的岗地占9%,低于200米的平原和水域占20%。

山地、丘陵合计占全省总面积的71%,平原、岗地占29%。

(图2湖北省地形图)——资源。

湖北省自然禀赋条件良好,素称“鱼米之乡”,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棉油生产基地和最大的淡水产品生产基地,2010年全省农作物总播种面积7997.57千公顷,养殖水面788.57千公顷,已具备粮食2500万吨、棉花1000万担、油料6000万担、蔬菜3000万吨、肉类300万吨、淡水产品300万吨的生产能力。

矿产资源丰富,全省已发现矿产149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的87.13%,其中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有87种,占全国已查明资源储量矿产的59%,已发现但尚未查明资源储量的矿种有57种。

——植被。

湖北省自然地理条件优越,具有适宜生物多样性的环境,森林植被呈现普遍性与多样化的特点。

全省已发现的木本植物有105科、370属、1300种,其中乔木425种、灌木760种、木质藤本115种。

——气候。

湖北省位于亚热带北缘,属于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四季分明、雨热同期,降水量的年际和区际差异较大,江、河、湖、库众多,长江、汉江等过境客水量大,是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地带,也是我国多灾、重灾地区之一。

其主要自然灾害有洪涝、干旱、低温冰冻、病虫害、滑坡、泥石流、崩塌(包括塌陷)和地震等,而发生次数最多,造成损失最大的是洪涝和干旱等灾害。

第二节综合评价对全省国土空间土地资源、水资源、环境容量、生态系统脆弱性、生态系统重要性、自然灾害危险性、人口集聚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优势度等进行综合评价,现阶段湖北省国土空间表现出以下特点:——适宜开发面积相对较多。

湖北省国土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17.66万平方公里。

全省适宜建设用地面积8.82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陆地国土面积的49.92%。

2010年全省建设用地面积1.54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的8.28%。

全省基本农田面积约3.96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21.3%,是国家重要的粮食主产区。

除基本农田外,湖北省可用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有3.68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陆地国土面积的20.80%,人均约0.96亩。

相对于全国人均可利用土地水平(0.34亩),湖北省可利用土地资源丰富,土地资源对未来人口聚集、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承载能力较强。

——环境质量相对较好。

全省地表水与大气环境质量总体状况相对较好,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强。

湖北省河流众多,密如蛛网,河长100千米以上的河流有38条(不含长江、汉江),河长10千米以上的河流有1700多条。

全省湖泊水库广布,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的湖泊257个,湖库面积较大、水质相对较好。

化学需氧量环境容量无超载的县(市、区)有81个,占全省县(市、区)总量的78.6%。

大气质量较好,大气环境容量无超载的县(市、区)有100个,占全省县(市、区)总量的97%。

——生态系统支撑能力较强。

森林、湿地和湖泊构成了湖北省主要的生态系统类型,其总体状况较为稳定,对全省生态安全与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凸显。

与此同时,全省生态脆弱性相对缓解,水土流失面积有所下降,山区石漠化得到有效遏制。

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建成之后,湖北长江流域防洪压力得到缓解,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发展的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国土开发格局相对集中均衡。

全省人口集聚度较高、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县(市、区)集中在武汉、襄阳、宜昌等市主城区及其周边区域。

随着国家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和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的建设,武汉成为全省国土空间开发最为集中的区域和长江中游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与此同时,襄阳和宜昌紧紧抓住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和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机遇加快发展,成为省域副中心城市,全省“一主两副”的集中均衡式国土开发空间格局初步形成。

第三节主要问题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湖北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土空间开发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必须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的问题。

——建设用地空间结构不合理。

2010年,全省城镇工矿用地面积0.36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1.94%,人均用地63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0.83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4.46%,人均用地145平方米,相对于城镇工矿用地,农村居住空间占地明显偏多。

——资源环境问题渐趋突出。

我省一些地区环境容量的限制已经显现,鄂西北等区域已无化学需氧量剩余环境容量,长江中游北岸各支流、汉江下游各支流等氨氮环境容量均呈负值。

全省平均酸雨频率为27.6%,在27个监测城市中共有12个城市检出酸雨,全省出现酸雨城市的比例为44.4%,12个城市年均降水PH值低于5.6,宜昌、咸宁、枝江等5个城市甚至低于5.0。

水环境质量总体较好,但部分水域污染严重。

长江、汉江部分支流,如府河、内荆河、唐白河、竹皮河等已遭到一定程度的污染,三峡水库支流、汉江下游出现“水华”现象,省控湖泊受氮、磷污染开始呈现富营养化趋势,水质Ⅱ类的仅占20%,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54.7%,城市内湖水质均在Ⅳ类及以下,流经城区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

水土流失比较严重,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达到30%左右,特别是鄂西山区和大别山区水土流失严重。

——土地利用粗放,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不高,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人地矛盾日益尖锐。

1997—2008年间,全省耕地面积共减少28.54万公顷,平均每年减少2.37万公顷,同期人口净增加285.7万人,平均每年净增加23.8万人,人均耕地面积从1.27亩下降到1.15亩。

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用地需求与土地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

——生产力布局与人口分布不尽合理。

全省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武汉、襄阳、宜昌等市及其周边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在集聚大量经济的同时,还没有吸纳和承载与之相应的人口规模。

2010年,武汉市生产总值占全省的34.9%,而常住人口仅占全省的17.1%,人口分布与经济布局的相对失衡,使得发达地区与山区等欠发达地区的生活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拉大,影响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节面临挑战今后一个时期,是湖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黄金时期。

为此,必须深刻认识并全面把握省域国土空间开发的总体趋势,妥善应对由此带来的各种挑战。

——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空间发展需求的压力。

湖北省正处在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时期,未来一段时期,农村人口将不断进入城市就业和居住,由此带来城市建设用地持续增加和农村居住用地大量闲置等问题。

——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资源环境的压力。

湖北省已整体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随着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必将增加资源消耗量和环境负荷量。

——基础设施不断扩展伴随着建设用地的压力。

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健康发展,全省交通、能源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必将新增大量的建设用地,甚至占用耕地和绿色生态空间。

总之,今后一个时期,湖北省既要满足人口增长、城镇化发展、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需要的国土空间,又要为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而保护耕地,还要为保障生态安全、应对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保持并扩大绿色生态空间,湖北省国土空间开发面临诸多挑战。

第二章指导思想随着国家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和湖北省深入实施“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湖北省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从现在起至2020年,将是湖北省国土开发空间结构快速变化的时期。

全省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省域国土空间开发现状,解决突出问题,化解潜在风险,明确优化国土开发空间结构的基本导向,积极推进全省主体功能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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