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城堡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解读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合同履约,提高施工效率和工程管理水平。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发包计价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包方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发包计价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发包方能够准确、公平地确定工程投标价、发包价和结算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发包计价管理办法:1. 发包准备阶段的计价管理在发包前,发包方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量的测算和工程变更的分析等。
发包方应确保招标文件中包含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要求,以便承包方进行准确的投标和报价。
2. 投标计价管理发包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要求承包方提供详细的投标计价明细,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单价、综合单价等。
发包方应对承包方的投标计价进行评审,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3. 发包价管理根据承包方的投标价,发包方应综合考虑工程质量、报价、合同条款等因素,确定最终的发包价。
发包价应符合市场行情和工程实际情况,确保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理回报。
4. 结算价管理在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
结算价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量以及工程质量等因素进行调整,并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二、承包计价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承包方负责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工作。
承包计价管理是确保承包方能够合理、公正地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 投标计价管理承包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确计算工程量和人工材料费用等,并根据工程难度、风险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投标价。
投标计价应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和效益,确保承包方能够获得合理回报。
2. 工程成本控制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材料、人工、机械设备等成本,并确保实施合理的资源配置和生产组织,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工程成本。
3. 工程变更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是难免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理解和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理解和适用根据第2条第3款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即房屋建筑工程可以大致区分为建筑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两类。
这两类工程的建造、安装与装修装修一般要通过建造、安装活动以及装修装修活动来完成,而建造活动、安装活动一般被称为建设工程施工行为,装饰装修活动一般被称为装饰装修行为。
为了表述上的方便本文将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和装饰装修行为通称为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此为一般意义上来说的。
就一个具体的房屋建筑工程而言,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则是通过发包人的与承包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来实现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一般以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体现,而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再具体说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国《合同法》称为建设工程合同。
由此形成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在本文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相同的含义,除非特别说明.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提供服务完成工程任务的合同中的一种,除具有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外,还有一些特别的法律特征,如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建设工程;国家对此类活动有严格的管理规范;合同应采书面形式等。
作为双务有偿的合同,承包人的主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的主义务则是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价款就是合同有偿的表现。
不论是根据《合同法》第12条第1款第5项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均规定了合同价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因为合同价款直接关涉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此不论是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还是合同争议的处理,一般都直接或间接与合同价款的确定有关,所以,对房屋建设工程价款确定的认定规则的探讨就有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一般而言,房屋建设工程合同中均会约定工程价款,这不仅因为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对此《合同法》第270条,《建筑法》第15条第1款设有明文规定。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 107 号令 建
关于转发建设部 107 号令 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 107 号令 建 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湘建办[2002]24 号
各市 州建设局(建委)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187 号部令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
第1页
资料编号 湘建办[2002]24 号 @
@ 筑龙网
关于转发建设部 107 号令 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七 各施工企业单位要加强自身素质建设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努力降低成本 在国家定额指导下制定本企业定额 以适应投标报价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八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107 号部令和 本通知要求 加强对建筑市场计价活动监管的执法力度 促使我省建筑市场计价活 动健康发展
三 办理施工合同审查备案和竣工结算审查备案时 不收取审查费用 但可按 确认后的工程造价补交或退还多收取的建管规费
四 实行标底编制单位资质和编制人员资格确认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 标底编制单位资质和编制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并在加封标签上签字盖章 如对标底 有异议可以举报和投拆 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重新审查确认标底
二 实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时 承包方应提交完整的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无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齐的工程 不能进行竣工验 收 发 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资料应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由工程造价管理部 门对合同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 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 结算资料未经工 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查核定的工程 质量监督部门不办理竣工备案和评审优良工程
九 本文除特殊规定外 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条文释义(图文详尽115页)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在地方的细则制定时,建议将工程 造价咨询制度、全过程造价管理列为鼓 励性条款,在国有投资项目中进一步倡 导和落实。
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
(Enterprise of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ncy)
造价工程师
(Cost Engineer)
全过程造价管理 ( Cost
Management of Whole
Construction Process)
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 询资质等级证书,接 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 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 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 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 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 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心的多目标项目管理,创造价值
最终目的 核心工作 基础工作 基本技能
价值管理 工程计价 价格分析 建模和计量
概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 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为立法的目的,属保留条款,与原《建筑工程
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 准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 据,对工程造价及其构成内 容进行的预测或确定。
工程造价
( Project Costs)
是指工程项目在建设期 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 费用。
工程造价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来源:作者:日期:10—01-19《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于2001年10月25日经过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建设部第107号部长令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起草过程1.1999年1月建设部以建标〔1999〕1号文件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是适应建设市场运行机制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需要,根据部里的工作部署制定发布的。
也是在多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以发包承包价格为管理对象的规范性文件。
1号文件发布后,对规范建筑工程发承包价格活动,加强整个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的改革工作起到一定的作用,四川、河南、黑龙江等地方在积极贯彻1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相应法规和办法。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和国家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价格行为、市场秩序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中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工作的要求。
为此建设部2000年立法工作将发承包价管理办法列人部长令起草计划。
2。
2000年2月标准定额司发文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征求对《暂行规定》执行和对部令起草的意见,共收到十四个单位的返回意见。
同时组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定额研究所及北京、天津、山东等地就部令的起草原则进行了讨论.在2000年3月、4月分别在天津、长沙两地召开的全国工程造价站处长座谈会上也听取各地的意见,5月成立了部长令起草小组,并将文件定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管理办法》。
3。
2000年5—7月,起草小组在收集有关资料和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部长令起草的主要内容,在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价格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框架内,以工程造价十五改革规划为指导,确定部长令主要规范的范围是工程发承包价格形成的全过程,特别是招标投标中工程发承包价形成的各个环节,为此文件主要内容定为六章,即总则;标底与投标报价;合同价及其变更价款、工程竣工结算;承发包价的管理与监督;罚则和附则。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佚名
【期刊名称】《矿产勘查》
【年(卷),期】2001(000)012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相关文献】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11月5日 [J], ;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刘灿司长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宣贯会议上的讲话 [J],
4.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刘昕副司长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宣贯会议上的讲话 [J],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修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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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解读
1 . 2 《 建 筑 工程 施 工发 包与承 包计 价 管理 办法》 发 布
考虑合理的施工方案 、 机械而 确定 , 达到规 范计价 随着 《 招标投标法》 的颁 布实施 和 国家对 建筑 工程 招标 投标 根据现场情况 , 最 高投标 限 活动 、 价格行为 、 市场秩序规范加强管 理 , 《 暂行 规定》中许 多 内容 行为的 目的 。工程量清单直接影 响到投标人 的报价 , 客观 、 科学、 合 理的工程 量清单 对规 范 已不适应 现行 要 求。原了 价的准确性和投资 的控制 ,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 活动 是相 当有利的。 《 建 筑工程施 工 发 包 与 承 包 计 价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原 《 办 法》 ) , 该 办法规范建筑工 程承 发包价 格形 成 的全过 程 , 特别 是招
与承包价 格管理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 暂行规 定》 ) , 对规范 建筑 义 。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 文件 的一 部分 , 招标人 必须提供 给投标 工程发 承包价格活动 , 加强工程造价计 价依据 和计价 方法 的改革
工作起 到一定的作用 。
人, 投标人依据 工程量清单进行 自主报价 。工程量 清单 的编制 实
是深化 工程造 价管 理改革 的重 要举 措 , 是建筑 市场 发展 建设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 价是在政 府宏观 调控 下 , 发 包方 大改革 , 的必然趋势 。实行工 程量 清单 计价制 度 旨在使 工程造 价管 理形 与承包方 遵循公平 、 合 法和诚实信用原 则 , 在市场 竞争 中形成 的。 成政府实行宏观调控 , 企业 自主报价 , 市场竞 争形成 价格 , 行政监 为规 范建 筑工程价 格行 为 , 保 障发包 方与 承包 方的合 法权 益 , 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页脚内容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不仅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也直接影响到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合理有效的计价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计价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发承包双方在计价活动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不得有歧视或偏袒。
公正原则意味着计价过程应客观、透明,不受不正当因素的干扰。
合法原则则强调计价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发承包双方在交易中保持诚实守信,如实提供和披露计价相关的信息。
二、计价方式的选择常见的建筑工程计价方式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
这种方式有利于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竞争。
定额计价则是根据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工程定额来计算工程造价。
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的特点、规模、复杂程度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合理选择计价方式。
三、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情况进行合理报价。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废标。
四、合同价款的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调整因素、支付方式及时间等重要条款。
合同价款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等方式确定。
对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对于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当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对于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应明确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浅谈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中的几点问题
浅谈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中的几点问题摘要: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我国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工程定价很难完全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建设单位、中介机构以及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的概念仍然延续着计划经济的思想。
关键字:工程承包,项目管理(一)关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107号令第八条提出了:“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要求。
一、工程量清单有以下几个用途:工程量清单的用途之一是为投标者报价用和为招标者编标底之用,为投标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竞争性投标的基础。
用途之二是工程实施过程中,每月结算时可按照表中序号对已实施的项目,按合同单价和有关合同条款计算应付给承建商的款项。
用途之三是在工程变更增加新项目或索赔时,可以选用或者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来确定新项目或索赔项目的单价和价格。
因此,工程量清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投标者的报价和招标单位标底的准确性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工作,必须十分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实行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标准、统一的计量单位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且根据现场情况,考虑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机械来全面合理的确定。
江苏2004定额正是确定了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章、节、项的划分都按照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标准。
因此,利用江苏2004定额制定工程量清单,完全可以编制出比较客观、科学、合理的工程量清单,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是相当有利的。
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法其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这种做法是与国外做法比较接近的,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可使建筑工程通过市场竞争定价。
权威解读《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权威解读《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记者就修订的原因是什么?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修订后会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等问题采访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标准定额司的负责人和参与修订的专家,请他们对《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预防化解纠纷强化监督检查访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负责人记者:为什么要修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什么?法规司负责人:2001年11月5日,原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但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陆续发布实施,原《办法》急需加以修订。
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原《办法》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2003年,原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目前,已有超过90%的国有投资的招标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但只作为推荐性制度,是否采用由发包人自行决定。
对此,需要适应当前行业发展需求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是贯彻落实最高投标限价制度。
为了提高招标公开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有效控制投资总额,防止高价围标,2012年2月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制度。
需要落实条例的规定,建立最高投标限价制度,进一步明确其编制依据、公布方法等配套规定。
三是预防和化解计价纠纷。
2004年,财政部会同原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合同价款内容、约定方式、价款调整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预防和化解纠纷作用显著。
原《办法》缺少这方面的规定,需要将规范性文件中成熟可行的做法上升为规章。
四是加强政府监督检查。
原《办法》缺少对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解读
新《办法》深度解读与操作应用
• 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 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 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 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 审核意见。
• 案例 • 相关技巧
新《办法》深度解读与操作应用
•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 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 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办法》深度解读与操作应用
•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 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 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 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 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 商;
• 协商 • 合同 • 法规与仲裁
新《办法》深度解读与操作应用
• 十三,合同价款的有关约定 •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 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 房屋工程进度款、预付款 • 房屋合同价款 • 房屋与市政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 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新《办法》深度解读与操作应用
• 十六,合同条款中的价款调整 •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影响合同价款的; •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城堡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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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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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 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
为 28 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 在接到
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 投标报价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 价工程师签字 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 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 价鉴定中 有意抬高 压低价格 情节严重的 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 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 压低价格或者 提供虚假报告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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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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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 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版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规定
版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
该《办法》共27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予以废止。
12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1]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2013年12月11日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承发包计价思考
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的几个思考2007-6-1914:0思考一:关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107号令第八条提出了:“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要求。
那么什么是工程量清单呢?工程量清单就是对合同规定要实施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按工程部位、性质等列在一系列表中。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有以下几个用途:工程量清单的用途之一是为投标者报价用和为招标者编标底之用,为投标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竞争性投标的基础。
投标者根据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拟定的施工方法,通过单价分析并可参照本公司以往的经验,对表中各栏目进行报价,并逐项汇总为各部位以及整个工程的投标报价;用途之二是工程实施过程中,每月结算时可按照表中序号对已实施的项目,按合同单价和有关合同条款计算应付给承建商的款项:用途之三是在工程变更增加新项目或索赔时,可以选用或者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来确定新项目或索赔项目的单价和价格。
因此,工程量清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投标者的报价和招标单位标底的准确性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工作,必须十分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
二、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主要包括清单序号,主程项目及其工程量,相应的各种表格等。
(一)工程量清单序言:工程量清单序言在表格之前列出,一般说明工程量清单的计算方法、计量方法、章节项划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工程项目及其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条目要简明,同时又不能出现漏项和错项,应保证计价项目的正确性。
具体划分时要注意将不同等级要求的工程区分开,将同一性质但不属于同一部位的工作区分开;将情况不同,可能要进行不同报价的项目分开。
并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考虑项目的承包方式,所采用的定额以及项目的结算办法,项目的设计深度等,进行合理地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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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
第107
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已经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建设
部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二
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2001年11月5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
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是指城市道路
公共交通
供水
排水
燃气
热力
园林
环卫
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
防洪
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
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
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
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 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 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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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资料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 第107 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
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
直接费
间接费
利润
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
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
材料
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间接费
利润
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
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
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
间接费
利润
税金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
并按照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
施工设计图纸
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
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
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
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
固定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
可调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
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
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
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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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资料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
第107
号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
程款
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
的
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
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
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
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
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
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
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
投标报价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
价工程师签字
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
价鉴定中
有意抬高
压低价格
情节严重的
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
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
提供虚假报告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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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资料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第107
号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
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