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10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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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6】67号)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6】67号)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6】6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OO六年三月九日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组织制订、修订我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劳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基价),并实施管理。

5.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定额和已完通用工程的原始数据库及技术情报信息网,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税费的价格信息,预测和发布工程造价的调整系数和指数。

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

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

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总说明一、《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依据《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2版)》,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共分12册,包括: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第七册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第十二册补充项目(另行发布)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及相关间接费用的消耗量标准。

是统一全省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河南省新建、扩建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确定安装工程价格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编制设计概算、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也可作为制订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也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本定额是按目前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订的,除各册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定额进行调整或换算。

五、本定额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六、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 107 号令 建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 107 号令 建
@ 筑龙网

关于转发建设部 107 号令 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 107 号令 建 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湘建办[2002]24 号
各市 州建设局(建委)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187 号部令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
第1页
资料编号 湘建办[2002]24 号 @
@ 筑龙网

关于转发建设部 107 号令 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七 各施工企业单位要加强自身素质建设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努力降低成本 在国家定额指导下制定本企业定额 以适应投标报价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八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107 号部令和 本通知要求 加强对建筑市场计价活动监管的执法力度 促使我省建筑市场计价活 动健康发展
三 办理施工合同审查备案和竣工结算审查备案时 不收取审查费用 但可按 确认后的工程造价补交或退还多收取的建管规费
四 实行标底编制单位资质和编制人员资格确认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 标底编制单位资质和编制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并在加封标签上签字盖章 如对标底 有异议可以举报和投拆 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重新审查确认标底
二 实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时 承包方应提交完整的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无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齐的工程 不能进行竣工验 收 发 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资料应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由工程造价管理部 门对合同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 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 结算资料未经工 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查核定的工程 质量监督部门不办理竣工备案和评审优良工程
九 本文除特殊规定外 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监理工作依据

监理工作依据
国家电网基建〔2008〕696号
19.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网基建〔2008〕891号
20.
《关于应用〈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指导手册〉的通知》
基建安全〔2009〕233号
21.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安监〔2010〕414号
监理大纲
JSDL-2009-03-002-20
公司管理体系文件
2010版
220kV肖山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纲要
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公司通信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电总〔2008〕1247号
14.
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公司工程白图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电总[2009]1178号
15.
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苏电生[2007]910号
16.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
苏电安[2006 ]225号
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
27.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示范光盘》
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
28.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工艺标准库》
基建质量〔2010〕100号
29.
《国家电网公司业主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
30.
《国家电网公司监理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
31.
《国家电网公司施工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
32.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网安监〔2009〕998号
16.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

答:标底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在方案、质量、工期、价格、措施等方面自我预期控制的指标。

1、编制人。

与工程量清单一样,招标标底一般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2、编制原则和方法。

在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中,对招标标底的编制做了规定,指出标底应根据:①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②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计价规范》中进一步强调:“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条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规范进行”,并进一步规定“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建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3、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时应注意的问题(1)各有关单位和计价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则和清单招标的实质。

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是基本保持不变的。

不同的是招标过程中计价形式和招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应的评标办法等有所变化。

只有正确理解了清单招标的实质才能真正体现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优势,才能使工程量清单招标顺利得以推行。

(2)若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标底是同一单位,应注意发放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与编制标底的工程量清单在格式、内容、描述等各方面保持一致,避免由此而造成招标的失败或评标的不公正。

(3)工程量清单的描述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

(4)注意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

(5)注意技术标报价与商务标报价不得重复,尤其是在技术标中已经包括的措施项目报价,在列措施项目清单及做标底时应避免重复报价。

2023年河南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考前知识点归纳汇总

2023年河南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考前知识点归纳汇总

2023年河南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考前知识点归纳汇总1.2023年河南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考前知识点归纳汇总篇一胶凝材料的定义与分类:凡经过自身的物理、化学作用,能够由可塑性浆体变成坚硬固体,并具有胶结能力,能把粒状材料或块状材料粘结为一个整体,具有一定力学强度的物质统称为胶凝材料。

胶凝材料分为有机和无机两大类。

石油沥青、高分子树脂、以及古代使用的糯米汁、动物血等属于有机胶凝材料。

无机胶凝材料通常为粉末状,与水拌合形成可塑性浆体,经过一定时间后凝结硬化成为具有一定强度和粘结性的固体。

最常用的无机胶凝材料有水泥、石灰、石膏等,根据其凝结硬化条件及适用环境,无机胶凝材料又分为气硬性和水硬性两类。

所谓气硬性胶凝材料是指只能在空气中凝结硬化、并且只能在空气中保持和发展强度的胶凝材料,石灰、石膏、水玻璃等属于这一类。

而水硬性胶凝材料不仅能在空气中、而且能更好地在水中硬化,保持并继续发展其强度。

建设工程中大量使用的各种水泥即属于水硬性胶凝材料。

气硬性胶凝材料只能用于地面以上、处于干燥环境中的部位,而水硬性胶凝材料既可用于干燥环境,也可用于地下或水中环境。

2.2023年河南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考前知识点归纳汇总篇二合同价款应注意: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3.2023年河南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考前知识点归纳汇总篇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法律问题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问题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关系,这种施工合同关系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

该施工合同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为主要约定内容.《合同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该规定第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做了九个子项的划分:(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其实,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合同,不属建设工程合同.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将监理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主要考虑因其与建设工程密切联系而已。

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细化的结果。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前,这些争议问题,往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认定。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CA/GC 8-2012条文说明1总则1.0.1 本条为本规程编制的目的。

本规程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时,依照本规程指导鉴定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鉴定业务进行质量检查时依据本规程。

本条列举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的部分依据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由于工程造价鉴定属于证据性活动,特别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以法释[2001]33号文公告,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由于本规程是行业自律性文件,本条还列举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及本行业自律性管理的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3月22日以第149号令发布,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为“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2)建设部2006年12月25日以第150号令发布,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为“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本规程虽然涉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囿于篇幅没有逐一列举。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0.3 本条列举了鉴定活动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1 合法性原则是指建设丁程造价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这一原则是评判鉴定过程与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施工合同价款约定的方式有哪些

施工合同价款约定的方式有哪些

施⼯合同价款约定的⽅式有哪些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以⽀付承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程内容时的价款。

那么,施⼯合同价款约定的⽅式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信息为您解疑答惑,带您详细了解,希望能帮到您。

⼀、施⼯合同价款调整⽅法1、⼯程变更后的合同价款依照以下原则调整合同中已有适⽤单价的,变更⼯程按已有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已有类似单价的,变更⼯程按类似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或类似的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再按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变更结算价。

2、合同价款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以⽀付承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程内容时的价款。

⼆、施⼯合同价款确定⽅式1、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实⾏⼯程量清单招标的⼯程应当采⽤固定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双⽅在专⽤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的计算⽅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法,应当在专⽤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的约定⽽调整,双⽅在专⽤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法;合同实⾏⼯程量清单招标的⼯程,⼀般不采⽤可调价格合同形式。

3、成本加酬⾦合同三、施⼯合同价款约定⽅式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两部分,双⽅在专⽤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的计算⽅法。

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程施⼯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条及施⼯合同⽰范⽂本第⼆⼗三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以下三种⽅式:(1)固定价格合同。

双⽅在专⽤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的计算⽅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法,应当在专⽤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的约定⽽调整,双⽅在专⽤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法。

(3)成本加酬⾦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两部分,双⽅在专⽤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的计算⽅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目录一、国家、建设部有关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1999年8月30日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建建 (1999) 313号1999年12月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2000年5月1日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2000年6月26日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2000年6月30日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8日9.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 2001年1月17日10.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摘录)建建 (2001) 82号 2001年4月20日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年6月1日1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联合发布第12号令 2001年7月5日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12月1日14.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 2002年1月30日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 21号 2002年3月8日1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建办市 (2002) 51号 2002年6月11日17.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法 (2002) 185号2002年7月11日18.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建市 (2002) 214号2002年8月15日19.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建市 (2002) 256号 2002年11月21日20.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摘录 2003年2月17日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联合发布第30号令 2003年3月8日2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联合发布第2号令 2003年6月12日2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建设部 2004年2月3日2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年6月29日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004年7月12日2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8.127.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 2004年8月6日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2004年10月25日29.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2004年12月1日30.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 [2005] 74号 2005年5月11日31.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 [2005] 78号 2005年5月31日32.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 [2005] 119号 2005年7月12日33.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 [2005] 131号 2005年8月5日34.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 [2005] 456号 2005年8月9日3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 [2005] 208号 2005年10月10日3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2005年11月1日3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2005年11月10日38.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 [2005] 138号39.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2005年40.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 [2006] 6号 2006年1月4日二、甘肃省有关法规文件41.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甘建价 (1993) 272号42.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1996年6月1日43.《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7年8月1日44.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甘建价 (1997) 270号 1997年9月5日45.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7年10月18日46.《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8年8月1日47.《甘肃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8年8月1日48.关于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甘纪发 (2000) 7号 2000年4月12日49.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甘政办发 (2001) 75号 2001年5月14日50.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甘建建 (2001) 158号 2001年6月9日51.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建 (2001) 239号 2001年8月2日52.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建建 (2002) 164号 2002年6月4日53.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甘建监 (2002) 129号 2002年7月1日54.关于转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肃建 (2003) 1号 2003年1月8日55.关于发布《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4号 2004年9月14日56.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1号)2005.1.1857.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 [2005] 109号 2005年9月2日58.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甘建建 [2006] 230号 2006年7月6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定额解释和政策咨询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规范计价行为,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工作的科学、公正和规范有序,更好地化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减少新的工程款拖欠,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定额解释、政策咨询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执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定额、定额解释及相关文件。

第二章解释职责及分工第五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省建设行政主管- 1 -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及相关文件进行解释,授权各市、州造价站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定额解释和政策咨询工作.除《清单计价规范》、全国统一定额和建设部文件外,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定额解释、政策咨询最终机构。

第六条若遇定额缺项,可由发包方(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承包方共同测算,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共同报工程所在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将补充定额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七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定额解释及政策咨询过程中处理的共同性问题及补充定额,统一在《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

第八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发包方、承包方、造价咨询单位任何一方的来函,需要复函的,须经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分管领导审定并签字同意,加盖“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定额解释专用章”后,方能生效.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承包方、造价咨询单位任何一方的来函进行回复时,须经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建设部第107号令

建设部第107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2001年11月5日发布,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住建部建设部规章一览表(截至2016.3)

住建部建设部规章一览表(截至2016.3)

住部令00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部令008号 住部令007号 住部令006号 住部令005号 住部令004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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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标 题 住部令003号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住部令002号 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部令001号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建部令168号 房屋登记办法 建部令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部令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部令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部令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部令163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部令162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 建部令161号 令的决定 建部令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部令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部令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部令15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部令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建部令155号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建部令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部令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部令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部令151号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建部令150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部令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部令148号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部令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部令146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部令145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部令144号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部令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部令142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部令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部令140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建部令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部令138号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建部令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000301建设部107号令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000301建设部107号令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4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3日经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七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住建部建设部规章一览表(截至2016.3)

住建部建设部规章一览表(截至2016.3)

住部令024号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部令023号 住部令022号 住部令021号 住部令020号 住部令019号 住部令018号 住部令017号 住部令016号 住部令015号 住部令014号 住部令013号 住部令012号 住部令011号 住部令010号 关于修改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 章的决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 决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关于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 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 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
颁布日期 2010.04.25 有效。 2009.10.19 有效。修改建部令78号 2008.10.07 2008.02.15 2008.01.29 2008.01.28 2007.12.04 2007.11.26 2007.11.22 2住部令23号修改 有效。废止建部令99号、57号 有效。废止建部令52号 有效。 有效。 有效。修改建部令125号,住部令24号修改 有效。修改建部令115号 有效。废止建部令70号
住部令00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部令008号 住部令007号 住部令006号 住部令005号 住部令004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正确理解与适用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67“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的理解与适用一、《复函》问题的提出: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什么?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约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2005年1月1日施行后,广大施工企业以该《司法解释》为武器,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在实践中,有些施工企业对《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缺乏正确的理解。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关于该规定(以下简称:“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规定),部分施工企业通常理解为,只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就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还有施工企业认为,从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出发,可以推论出该款中隐含了双方当事人关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之约定,即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没有答复,则可以适用“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规定。

鉴于部分施工企业对“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规定存在上述不当理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渝高法[2005]54号文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2006年4月25日以(2005)民一他字第23号文进行了回复,复函的名称为“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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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日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05(D---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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