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转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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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展公司人力资源开发渠道,进一步激发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及责任感,更好地为公司的稳步发展做贡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务工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派往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工转化(以下简称“转化”)指的是由劳务工向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化,即由劳务派遣人员转化为公司直接招聘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公司成立劳务工转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具有对劳务工转化相关事项的决定权,一般不少于11人。
主任:总经理副主任:常务副总经理
成员:公司其他领导、生产安全部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党群工作部部长及公司中级职称以上(含技师、高级技师)人员(根据当年申报转化的劳务工的情况进行甄选)。
第五条劳务工转化评定委员会下设劳务工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劳务工转化相关制度,提出劳务工转化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劳务工转化工作。
第三章转化条件
第六条年龄要求:生产岗位及生产辅助岗位劳务工男性年龄不超过45(截止年底,下同)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管理岗位劳务工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文化程度要求:生产岗位劳务工要求中专(或高中)以上
文化程度,生产辅助岗位劳务工要求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管理岗位劳务工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在公司工作满2年(截止年底,下同)及以上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备转化资格(当年未转化的,在满足前款的条件下,资格可保留一年)。
(一)被集团公司评为优秀劳务工的。
(二)连续两年被公司评为优秀劳务工的。
(三)为防止和杜绝质量、设备、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发生,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本人申请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的。
(四)在抢险救灾、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公德中表现突出,为公司赢得较高声誉,被集团公司或市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本人申请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的。
(五)在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生产施工中,被工程项目指挥部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在集团公司或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比武等活动中成绩显着,受到表彰的。
(七)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的专业必须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下同),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取得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工程师(结构、土木、电气、机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监理工程师、质量工程师、设备监理师、无损检测III级等执(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九条不符合上述条件,在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劳务工,能够独立承担关
键工序的生产组织、生产加工或生产服务等工作,确实表现突出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按照公司下达的名额进行破格推荐。
第四章转化程序
第十条公司每年制定劳务工转化工作计划,并下发通知。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按照通知要求收集本单位申请转化劳务工的申请表(见附表一)及相应证明材料交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收集、汇总,并会同公司纪委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定委员会委员召开评定会议,通过投票形式决定劳务工的转化人选。
第十四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对转化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汇报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决定最终转化人员。
第十六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转化相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凡在劳务工转化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规行为的,公司将对违规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肃处理,违规劳务工三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劳务工转化。
第十八条本办法归综合管理部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