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刑事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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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刑事犯罪研究
[摘要]刑法修订后,新型犯罪的涉及领域较多,理论和实践中碰到不少问题。文章选择社会关注较多的单位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环境犯罪,进行分析研究旨在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刑法;单位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环境犯罪
刑法修订后纳入分则的新型犯罪种类繁多,涉及的领域十分庞杂,对理论界和实务界而言这些问题既新鲜又陌生,亟待论证和探讨。我们选择其中比较突出的,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单位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环境犯罪,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着手,结合各类犯罪的特点,加以剖析,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同时促进理论研究上的深层思考。
一、单位犯罪
(一)犯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处理单位犯罪中必须明确界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概念,这是区分各种单位犯罪主体的根据。一般来说,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法人的地位(即依法成立,具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并能独立地承担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上的非法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具体来说,结合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对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性质的规定。根据单位的主体构成不同,可分为纯正的的单位犯罪和非纯正的单位犯罪,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有单位构成的犯罪,而非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不仅单位可以构成犯罪,自然人亦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因为罪刑法定,规定只能由单位构成犯罪,自然人或个人便不能成为其主体。我国刑法规定各个章节都存在单位犯罪。区分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混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主体界限,误将只能有单位构成的犯罪理解为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个人构成犯罪,从而产生处罚错误的后果。
(二)犯罪客体
是指行为人所侵犯的而被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对于单位犯罪,判断其是否是刑法所要保护的是否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构成单位犯罪;即使有危害,按照单位犯罪的罪刑法定,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客观方面,单位犯罪要求必须具备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施行为。如果只有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决策行为或事后的追认,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单位犯罪在法学上的争议
1997年《刑法》颁布之后,我国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罚金刑是附加刑,然而在单位犯罪中,罚金刑是对构成犯罪的单位适用的基本刑罚和唯一的处罚方法。这种单一的刑罚处罚方法与目前我国单位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严重性等特点极不适应,有必要加以完善”。为此,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建议:(1)应将罚金刑由
附加刑提升为主刑并规定罚金的具体标准。(2)明确对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对上述两种人员的处罚,首先在处罚标准上不应低于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其次应根据各责任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3)应增加其他刑罚种类。例如,对特别严重的单位犯罪可以规定解散单位;对犯罪行为较轻或具有特殊权力的单位可以采取5年内关闭或彻底关闭其一个或几个部门;对所有犯罪单位都剥夺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社会危害性。也有学者认为,解散单位、禁止营业、剥夺荣誉称号作为刑罚方法反映的是国家对单位犯罪的否定性评价,与行政领域、经济领域的吊销营业执照、停止营业的法律后果不同。作为刑罚的解散单位、禁止营业、剥夺荣誉称号具有更强的严厉惩罚犯罪,威慑犯罪分子及不稳定分子,教育广大公民的功能。因此,应成为惩罚单位犯罪的必要手段。相比之下,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将处罚方式与改造单位内部结构结合起来考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我国刑法学通常将单位犯罪看作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而完全没有考虑单位自身的特征在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发生机制中所起的作用。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犯罪的产生并不完全是由于单位内部自然人的某个决定所引起的,而是由于单位固有的管理体制不完善或内部结构中存在某种缺陷而导致的。这种犯罪在我国现有的观念之下往往因为其与单位领导人的决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而难以认定为单位犯罪,只能作为自然人犯罪而追究行为人的个人责任,或作为意外事件而不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这种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或内部结构上的缺陷而引发的重大危害行为,如果不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或仅追究行为人本人的刑事责任,那么不仅无法满足一般人的处罚感情,而且对犯罪单位本身也不可能产生太大的触动。因此,按照我国现行的单位犯罪理论将单位犯罪局限于“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将无法处罚某些真正值得处罚的单位犯罪。
(四)建议
处罚单位犯罪除了应处罚其中有关责任人员即自然人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等之外,还必须对引起或者放任犯罪发生的单位进行内部结构干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单位犯罪的处罚上可以借鉴美国《组织体量刑指南》的相关规定,在现行的“两罚制”之外增加规定在单位犯罪的场合除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还应对单位进行以下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3)禁止参与公共工程的投标和公开募集资金;(4)强制从事公益活动;(5)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犯罪事实及审判结果;(6)将犯罪单位置于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指定的机构的监督之下,并命令其在限期内建立防止再次发生犯罪的监督机制。
二、新型诈骗罪
(一)网络诈骗罪定义
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学者们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说法众多。如学者冯前进认为:“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说法没有明确指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并列关系还是选择关系,虽一字之差但已足以使得其定义不够精确。而学者马居军将其定义为:“网络诈骗犯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主要工具,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非物质性利益,依据法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我们认为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