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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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备程序第三章查验标准第四章责任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确保承接物业的质量合格,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承接查验的内容约定,共同对物业及其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责任主体】合肥市房产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区(开辟区)及街道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前期物业公司负责组建物业承接查验小组并同开辟商具体办理物业的承接查验手续。

第二章、准备程序第四条【时间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 15 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五条【承接查验小组人员构成】承接查验小组应由街道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开辟商)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物业公司代表、业主代表组成。

物业企业可以委托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查验。

第六条【移交材料】现场查验 20 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1、物业产权资料①项目立项报告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房屋预售许可证④土地使用证、协议或者合同 ;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⑥用地红线图⑦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2、竣工验收资料①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建造、结构、水暖、电、气、设备、附属工程各专业竣工图及地下管线综合布置竣工图);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③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含窨井盖);④供水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 ;⑤供电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 ;⑥供气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 ;⑦供热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⑧有线电视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 ;⑨通信设施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 ;⑩电梯准用证及合格证。

物业承接查验细则—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细则—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为明确建设单位、建造施工企业、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物业公司的责、权、利,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实现中心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有序衔接,确保物业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于物业承接查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1、2、3、4、5、6、7、8、9、10、1.1 接管验收是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对指定物业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各项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1.2 物业公司的接管验收目的是以国家利益、业主利益为前提,根据国家标准、**市标准、企业标准、建设施工合同对指定物业在安全和使用功能上进行再检查,主要针对各种资料、使用安全、操作方便性、质量问题等提出意见,由建设单位组织总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物业公司召开会议,确认完善时间和落实相关责任,以及确认维修保养方案,并以业主意见为依据完成接管验收工作。

1.3 接管验收领导小组组成:组长:副组长 :组员:1.4 物业公司进行接管验收的范围为根据界面划份内物业所管辖的各设备机房,公共区域及竖井、管井内的设备设施;电梯、扶梯;园区内的外围道路、绿化;结构及幕墙等。

接管验收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参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JDP30001-90)、**市《新建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标准》(DB11/T774 2022)。

1.5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5.1 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 ,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2 外墙、玻璃幕墙和外窗已经渗水试验合格且玻璃幕墙已清洗。

1.5.3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计量表具。

道路等市政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1.5.4 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一、实施目的为了保证物业承接过程的顺利进行,确保物业承接后的正常运营,本方案旨在明确物业承接查验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物业承接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

三、实施内容1. 准备工作:- 建立承接查验小组,包括项目经理、运维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等。

- 制定承接查验计划和时间表,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责任人和任务。

- 完成前期文件的准备工作,包括合同、文件档案等的整理和归档。

2. 查验项目:- 对物业管理合同进行仔细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与业主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 查验物业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状况,包括电梯、空调、消防系统等。

- 查验物业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情况,包括巡检记录、维修报修单等。

如有不正常情况,要及时与承接方进行沟通,解决问题。

- 查验物业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支出情况、欠费情况等。

- 查验物业相关文件的齐全性和准确性,包括业主档案、物业运营记录等。

3. 查验步骤:- 编制查验表格,并进行详细记录。

查验内容包括物业设施设备、财务状况、文件准备等。

- 进行实地查验,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仔细测量和检查,记录不合格项并拍照备案。

- 对财务状况进行核对,与财务人员核实数据的准确性。

- 对文件准备进行检查,与相关人员核对文件档案的齐全性和准确性。

- 对查验结果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准备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包括查验项目、查验结果、问题整改要求等。

四、实施要求- 严格按照查验内容和步骤进行操作,确保查验工作的全面和规范。

- 要与承接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反馈查验结果,并提出整改要求。

- 查验过程中要注重实地查验,对重要设备进行仔细测量和检查,确保查验结果的准确性。

- 查验报告要清晰详细,问题整改要求要具体明确,以便承接方能够及时整改。

五、实施效果评估在物业承接查验结束后,进行效果评估,评估指标包括查验结果的准确性和问题整改的完成情况。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制度范本(2篇)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制度范本(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承接查验工作。

第三条承接查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接查验工作制度,明确承接查验的范围、程序、责任等。

第二章承接查验范围第五条承接查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资料;(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及公告;(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应当查验的事项。

第三章承接查验程序第六条承接查验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现场查验、资料审核、问题处理和报告形成等五个阶段。

第七条前期准备:(一)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成立承接查验小组,负责承接查验工作;(二)承接查验小组应当制定承接查验方案,明确查验内容、时间、人员、方法等;(三)承接查验小组应当与业主、使用人、原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进行沟通,确认查验事宜。

第八条现场查验:(一)查验人员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实地查看,确认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使用状况等;(二)查验人员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其运行状态和功能;(三)查验人员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进行查阅,确认维护保养情况;(四)查验人员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阅,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五)查验人员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及公告进行查阅,确认其合法性。

第九条资料审核:(一)查验人员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其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查验人员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及公告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三)查验人员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目录1 总则 (2)2 术语 (2)3 评估原则 (4)4 评估程序 (4)5 评估依据 (6)6 评估报告 (7)7 职业道德 (8)附录规范用词用语讲明 (8)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平、真实,依照《北京市物业治理方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活动。

1.0.3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独立、客观、公平、真实。

1.0.4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是指为了完成物业共用部分的交接,建设单位、业主或受业主托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共用部分的建筑质量、治理资料、使用功能等进行的综合性查验。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包括要紧应包括下列内容:1.物业区域划分状况:查勘现状和《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是否一致。

2.物业构成状况:查勘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房屋销售合同的承诺是否一致。

3.物业服务用房状况:查勘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测绘成果备案是否一致;查勘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楼层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

4.物业共用部位状况: 查勘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查验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及养护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5.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状况;查验现状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查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及养护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6. 物业资料交接状况:查验拟移交物业资料的种类、数量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物业承接查验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本细则实施前已出售尚未交付的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中未约定查验事项的,视同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容。

本细则实施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九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和绿地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管理用房按照规定标准落实到位,并达到投入使用条件。

物业承接查验的法律规定(3篇)

物业承接查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人接受物业管理区域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设施、设备、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是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的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物业管理人接受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设施、设备、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接受物业管理区域。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人接受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接受物业管理区域。

”3.《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对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第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人接受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设施、设备、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服务质量标准。

”三、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的法律规定1.承接查验主体(1)物业管理人:物业管理人作为承接查验的主体,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设施、设备、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

(2)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利益的代表,有权参与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对物业管理人进行检查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2.承接查验内容(1)物业设施:物业管理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地、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消防、安防、环保等设施进行查验。

(2)设备:物业管理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水泵、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照明设施、绿化设施等设备进行查验。

(3)环境:物业管理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噪声控制、污水处理等环境进行查验。

3.承接查验程序(1)物业管理人应当制定承接查验方案,明确查验内容、时间、人员等。

物业承接查验细则—第二章 房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现场查验细则

物业承接查验细则—第二章 房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现场查验细则

第二章房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现场查验细则第一节房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现场查验的依据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01);三、《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四、《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六、《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20);八、《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九、《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1999);十、其他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

第二节房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现场查验的准备一、查验项目⒈共用部位查验项目: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

⒉共用设施查验项目: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二、组织准备由物业公司成立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承接查验小组。

小组成员由有资格的专业工程师、项目主管或领班等组成,会同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物业公司专业工程师任组长,并进行人员分工,制定专门记录人员,实施现场查验。

三、资料准备(由建设单位提供)⒈竣工图、竣工报告。

⑴竣工总平面图;⑵单体建筑、结构、竣工图;⑶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⑷竣工验收资料: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③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④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对单位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或验收意见书;⑤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⑥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精选全文完整版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精选全文完整版

精选全文完整版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一、前期准备工作1.明确目标:明确物业承接查验的目标和任务,包括了解被承接物业的具体情况、检查维修情况、设施设备状况、合同和相关文件的检查等。

2.成立工作小组:组织成立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工作小组,负责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3.收集资料:收集被承接物业的各类资料,如合同、规章制度、维修记录等,以了解物业运行和管理情况。

二、查验工作流程1.入场前准备:制定查验计划,包括时间、地点、人员分工等,确保查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准备必需的工具和设备,如相机、尺子、电池等。

2.现场核实:工作小组成员按照查验计划,对被承接物业进行现场核实。

首先,对外观、建筑结构、通道、楼道等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存在漏水、渗水、漏电等问题。

然后,对室内的电路、水电设施、门窗、墙面等进行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

3.设备设施检查:对物业内的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电梯、消防设备、供水管网、空调系统等。

进行设备的质量、性能和使用状况检验,确认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记录相应的检查结果。

4.合同和文件检查:对被承接物业的合同、规章制度、备案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实是否合法有效。

特别关注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费用、收费标准等信息,确保交接过程中的责任和权益得到保障。

5.相关人员沟通:与现场工作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物业运营情况、管理问题和存在的困难。

根据沟通情况,提供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6.问题整理和汇总:根据以上查验过程和结果,整理和汇总查验报告,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整改期限等。

查验报告需要简明扼要地说明问题,并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

三、查验人员要求1.专业知识:查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如建筑、设备维护、法律等,以便能够全面、准确地进行查验工作。

2.责任心:查验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够认真细致地开展查验工作,并做到真实、客观地记录和报告问题。

3.沟通能力:查验人员需要与现场工作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

附件1: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X〔试行〕目录1 总那么 (2)2 术语 (2)3 评估原那么 (4)4 评估程序 (4)5 评估依据 (6)6 评估报告 (7)7 职业道德 (8)附录规X用词用语说明 (8)1 总那么1.0.1 为了规X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根据《市物业管理方法》、《市物业效劳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X。

1.0.2 本规X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进展的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活动。

1.0.3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真实。

1.0.4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市现行有关标准、规X的规定和本规X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是指为了完成物业共用局部的交接,建立单位、业主或受业主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以与物业效劳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共用局部的建造质量、管理资料、使用功能等进展的综合性查验。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包括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区域划分状况:查勘现状和《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是否一致。

2.物业构成状况:查勘现状与《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房屋销售合同的承诺是否一致。

3.物业效劳用房状况:查勘现状与《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测绘成果备案是否一致;查勘物业效劳用房面积和楼层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

4.物业共用部位状况: 查勘现状与《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查验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与养护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5.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状况;查验现状与建立工程设计文件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查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养护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6. 物业资料交接状况:查验拟移交物业资料的种类、数量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预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建设单位制定的暂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允许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物业承接查验法律规定(3篇)

物业承接查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业管理是保障业主居住安全和舒适的重要环节,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法律规定了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的原则、程序、责任等内容,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承接查验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法律规定。

二、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的定义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物业项目时,对物业项目现状进行实地调查、检查,确认物业项目的实际状况,以便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依据的过程。

三、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人应当对物业进行承接查验,确认物业项目的实际状况,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进行承接查验,确认物业项目的实际状况,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报告。

”3.《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的内容、程序、责任等。

四、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的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应客观、公正,真实反映物业项目的实际状况。

2. 完整性原则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应全面、系统地检查物业项目的各个方面,确保检查的完整性。

3. 及时性原则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应在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项目后尽快进行,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及时性。

4. 保密性原则物业管理承接查验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物业项目的实际状况。

五、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的程序1.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的内容、程序、责任等。

2. 收集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收集物业项目的相关资料,如土地证、房产证、工程图纸、验收报告等。

3. 实地查验物业管理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物业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包括建筑物、设备设施、绿化环境、配套设施等。

4. 制作查验报告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实地查验结果,制作查验报告,详细记录物业项目的实际状况。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与流程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与流程

物业工程部查验实施细则与流程物业项目的查验,工程部必须为后期业主利益考虑。

为项目的建设质量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结构安全状况、人性化使用方便等把关。

按有关规范严格巡查每一栋楼,每一项设施设备。

重点考虑减少今后物业管理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便于维护与管理,降低成本管理费用。

从物业管理各项细节出发,熟悉几大系统结构,发现各种缺陷、安全隐患、施工不规范、物业遗漏工程等,发现问题及时向开发商反映,建议施工方立即整改。

同开发公司、监理公司及施工方都保持紧密联系。

对项目规划设计图纸进行审阅,机电设备、物业智能化系统、安保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公共照明设备、装饰材料、物业的平面布局、功能区域划分进行审查等,提出专业合理化建议及改进方案。

建立健全各项巡查验收资料档案备查,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扎扎实实的辛勤劳动,一步步打开工作局面,确保前期介入最终达到预期效果。

一、工程部查验目的;1、完善物业的使用功能。

2、改进、改善物业的具体设计。

3、能更好地监理施工质量。

4、为竣工验收和接管验收打下基础。

5、便于日后对物业的管理。

6、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涉及到土建、消防、供配电、给排水、空调、电梯、景观等,致使工程存在许多通病和瑕疵。

有些是显露的,如墙面地面不平整、裂缝、起皮、脱落等;有些是隐蔽的,如保温砂浆工艺、做法不到位、面层空鼓、屋顶、外墙、卫生间漏水、烟道串味等。

后者更为危险,一旦有了这些隐患,必然为后期的物业管理蒙上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

7、全面熟悉小区总体规划,施工全过程,对结构以及管线走向,设备安装做到心中有数。

并对工程质量巡查监督,对可能出现的种种隐患了如指掌,便于在后期管理各项设施维修养护工作,减少物业设施的返修工作量。

记录、或拍照保存相应的证据在未来隐患发生时,对分清物业管理与建设、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非常有利。

也确保物业日后提升管理质量,更减轻日后的管理难度,并为顺利移交拿出依据。

二、前期介入图纸审核、巡查重点;1、物管用房方面;要求配置物管用房、商业用房、功能用房和设备用房。

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

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

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一、查验范围1.物业承接查验适用于新老物业的转交过程中。

2.查验内容涵盖以下方面:(1)物业管理平台情况:包括物业档案、物业管理规划、业主投诉记录等;(2)场地硬件设施情况:包括建筑物、楼道通道、停车场、绿化带等;(3)水、电、气设施情况: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运行情况和维护情况;(4)安防设施情况:包括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等安防设施的工作状态;(5)日常维修情况:包括公共区域的维修记录、设备标牌、设备漏水情况等;(6)服务人员情况:包括物业公司人员的工作资质、巡查巡检记录等;(7)财务核算情况:包括物业费征收情况、支出核算情况等。

二、查验流程1.查验委托:业主委托物业承接查验团队进行查验工作,物业公司应予配合。

2.查验人员:查验团队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指派,并包括物业专业人员、安全防范人员、财务人员等。

3.查验时间:查验工作应在业主物业交接前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保双方充分了解物业状况。

4.查验程序:(1)预查阶段:查验团队将首先对物业相关资料进行预查,了解物业情况。

(2)实地查验:查验团队将亲自前往物业现场,逐一检查查验内容,做好相关记录。

(3)报告编制:查验团队将根据实地查验情况,编制查验报告,并进行评估和分析。

(4)报告提交:查验团队将查验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并就查验结果进行解释和说明。

(5)整改要求:如果查验中发现问题,查验团队将提出整改要求,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

三、查验结果处理1.查验报告:查验报告应详细记录了查验情况、问题整改要求和时限等内容,并由查验团队和委托方共同签字确认。

2.异议处理:如委托方对查验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相关证据,查验团队将根据申诉内容重新评估。

3.整改措施:委托方应按时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向查验团队报告。

4.查验合格:经过整改后,查验团队将重新前往物业现场进行复查,确认物业已达到查验标准,并出具合格证书。

四、违规处理1.如物业公司拒绝或妨碍查验工作的正常进行,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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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物业承接查验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本细则实施前已出售尚未交付的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中未约定查验事项的,视同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本细则实施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九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和绿地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管理用房按照规定标准落实到位,并达到投入使用条件。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规划位置位于后期楼盘的,应先行提供相应标准的房屋,暂时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使用。

(七)建设单位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规定办理选聘手续。

(八)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依据物业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规划设计方案等文件实施。

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对承接查验事项进行约定的,合同双方或承诺人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承接查验评审专家库。

第十二条具备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承接查验时间、地点和查验内容等。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具备自行组织承接查验能力的,承接查验前双方应当成立承接查验小组。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决定邀请评审专家,协助承接查验的,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委派或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会同建设单位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组成承接查验小组。

评审专家对交接双方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承接查验条件,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确认。

承接查验小组应当邀请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见证承接查验活动。

第十四条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的有关清单和承诺,双方应当妥善保管,清单和承诺作为划分管理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就下列资料进行重点清点和核查:(一)竣工验收资料。

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合格等资料。

(二)技术资料。

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的供用合同(使用协议)、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准用证、电子监控系统合格文件、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包括物业的规划、建设、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临时管理规约等。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七条查验小组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逐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十九条查验小组对查验内容逐项验收后,交接双方应当及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可参考示范文本。

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就项目名称、验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和时限、参加验收的人员和时间、移交的资料明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临时管理规约;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5、查验和交接记录;6、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

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

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承接查验备案后,交接双方应当在三日内将承接查验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同时在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符合承接查验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接管;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负责完善,重新组织查验。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承接查验确认意见。

房屋登记部门依据承接查验确认意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依法登记。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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