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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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方案
根据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和**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等的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项目的建设进度及实际情况,为作好本物业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现拟方案如下:
一、承接验收的条件
1、建设工程施工完毕,施工人员基本退场,各项系统竣工验收合格;
2、供水、供电、供气及信息传播入户,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
建设完毕,均能够正常使用;
3、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4、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
二、承接验收的主要项目:
1、物业竣工资料、图纸;
2、物业共有部位;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4、物业管理用房
具体内容参照《**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第六条执行
三、承接验收小组成员的组成:
1、建设单位代表;
2、施工单位(供货商)现场负责人;
3、物业公司代表。
四、承接验收的时间:
为保证后期业主交房工作顺利进行,建议在向业主移交物业前5个工作日分系统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承接验收工作。计划如下:
1、交房前25日,组建承接验收小组,确定各工程子系统验收的时间;
2、交房前20日,完成所有物业资料、图纸的移交;物业公司对所移
交的资料、图纸进行整理,了解小区配套设施的基本情况;
3、交房前10日,完成对各系统工程的现场查验工作,做好验收记录,
如有不合格项目书面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4、交房前5日,完成对整改项目的复查工作,签订承接验收协议。
五、承接验收工作流程:
六、各工程子系统验收主要内容:
建议分系统进行验收,主要包括:电梯、消防系统、弱电安防系统、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强电系统、景观绿化、土建装饰(房屋主体),配套设施。
七、附件
1、《**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
2、《承接验收纪录》表格模版
3、《电梯系统设备清册》模版
4、《消防系统设备清册》模版
5、《弱电监控系统设备清册》模版
6、《给水系统设备清册》模版
7、《排水系统设备清册》模版
8、《强电系统设备清册》模版
9、《景观绿化系统设备清册》模版
附件1
**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管理承接验收(以下统称承接验收),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承接验收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供水、供电、供气及信息传播入户,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均能够正常使用;
(三)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四)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承接验收的时限
(一)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交付前30日内,与受聘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
(二)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30日内,会同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另有约定时限的除外)。
第六条承接验收的主要项目
(一)物业资料
1、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合格证等资料。
2、技术资料,包括水、电、气、视、讯等的供用合同(协议)、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准用证、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资料,如物业的规划、建设的有关资料,有关房屋产权权属的资料,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
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物业管理用房
第七条承接验收的所有资料,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保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成立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意见第六条所列物业资料、物业管理中形成的物业管理资料交还业主委员会,并办理手续。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业主委员会将物业资料、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给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承接验收程序
(一)书面通知验收
1、新建物业具备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交付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工作。
2、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原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3、物业管理企业接到通知后5日内,应当与通知方(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书面约定承接验收时间。
(二)成立验收小组
承接验收前,物业管理企业可与选聘方(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成立验收小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承接验收的相关工作。
(三)移交物业资料、物业管理资料
验收小组应当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完整齐全的,应当及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不齐全的,建设单位或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移交的时间和地点,待资料齐全后办理交接手续;确实无法弥补的,应在承接验收协议中注明。
(四)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验收小组要按照国家、省、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逐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
(五)解决验收遗留问题
查验中发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有与原设计方案不符、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查验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处理办法,并商定时间复验。
(六)签订承接验收协议
验收小组对验收内容逐项验收后,交接双方应当及时签订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协议。
承接验收协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验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和参加验收的人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并附移交的资料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