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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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利润分配行为,保障投资者(股东)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各下属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单位)。
第三条集团各单位的利润分配应符合集团长远发展规划的需求,局部利益应服从整体利益。
第四条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全集团利润分配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利润分配的内容
第五条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一年)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集团各单位利润分配的项目包括盈余公积、公益金、股利(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三部分。
第六条集团各单位利润分配的顺序
(一)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之内,以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四)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五)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七)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第三章利润分配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集团各单位财务部在年终决算后,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经理审查后,报公司董事会讨论。属内资企业的,由董事会讨论后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调整,报股东会审议;属合资企业的,由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实施。
第九条集团各下属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经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该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并将利润分配情况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十条股利(利润)支付方式
(一)现金股利;
(二)财产股利,即以现金以外的资产支付的股利;
(三)负债股利,即公司以负债形式支付的股利,通常是公司开据承兑汇票支付给股东;
(四)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即以利润按持股比例将其应享有的利润转增为资本。
第十一条集团各单位的利润分配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该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本单位资产运营情况做出决定,但集团下属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应符合集团的整体经营目标和利益。股利(利润)支付方式应在利润分配方案中详细注明。
第十二条集团各单位在未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集团原有制度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集团财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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