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

(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

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

能力。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

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低危早产儿专案管理。

(四)其他医疗机构

1.遵照本规范、相关疾病诊疗规范、技术指南及建议等,为早产

儿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2.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新生儿科或儿科要承担与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救治工作和/或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

3.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相关科室负责早产儿专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报表。

三、早产儿保健管理

(一)住院前管理

1.对有早产高危因素的孕妇按照相关规范及指南进行管理。

2.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

3.对早产儿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转入儿科或留在产科。

4.缺乏危重早产儿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尽可能宫内转诊。

(二)住院期间管理

1.对早产儿进行保暖、生命体征监测、预防医院内感染及发育支持性护理。

2.安全用氧,根据病情提供呼吸支持。

3.根据早产儿状况提供相应的肠道内及肠道外营养。提倡早期喂养和鼓励母乳喂养,根据早产儿具体情况及时补充相应的营养素。

4.监测和评估体重、身长、头围及发育状况。

5.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南,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早产儿视网膜病(ROP)筛查等。

6.加强早产儿常见病及危重症识别。

7.出院前对早产儿进行全面评估,指导家长做好家庭准备、早产儿护理、喂养与疾病预防,并告知家长随访的重要性及相关内容。

(三)出院后管理

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早产儿首次就诊时建立管理档案,对早产儿进行专案管理。

1.管理对象:出院后至36月龄的早产儿。

2.随访次数:

(1)低危早产儿:建议出院后至矫正6月龄内每1-2个月随访1次,矫正7-12月龄内每2-3个月随访1次,矫正12月龄后至少每半年随访1次。根据随访结果酌情增减随访次数。

(2)高危早产儿:建议出院后至矫正1月龄内每2周随访1次,矫正1-6月龄内每1个月随访1次,矫正7-12月龄内每2个月随访1次;矫正13-24月龄内,每3个月随访1次;矫正24月龄后每半年随访1次。根据随访结果酌情增减随访次数。矫正12月龄后,连续2次生长发育评估结果正常,可转为低危早产儿管理。

3.随访主要内容:

(1)询问既往信息;

(2)全身检查,体格生长监测与评价;

(3)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监测与评估;

(4)特殊检查:早产儿视网膜病(ROP)筛查及儿童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听力筛查,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

(5)喂养、护理、疾病预防及早期发展促进指导;

(6)异常情况的早期识别和处理。

4.转诊:对随访中发现的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神经心理行为发育可疑或异常儿,及时转至相关专科或上级医疗机构就诊。

5.结案:体格生长及神经心理行为发育评价正常的早产儿,实际年龄满24月龄时可以结案;暂时不能结案者管理至36月龄时结案。结案后的早产儿转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四、质量控制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早产儿保健工作管理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并通报质量控制结果。

(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相关诊疗指南及建议,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早产儿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和本地区质量评价标准。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每年至少进行1次早产儿保健工作质量抽查。

(四)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相关诊疗指南及建议。建立早产儿保健工作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质量检查。

五、信息管理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早产儿保健工作的信息管理,掌握早产儿的健康情况,确定早产儿保健工作重点,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质控,报送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及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信息主要包括:早产儿登记率、早产儿随访率、早产儿专案管理率和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等。定期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并对信息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做好早产儿相关信息的登记、汇总,并按要求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四)其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早产儿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汇总,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六、信息统计指标

(一)早产儿登记率:

统计年度辖区内出生的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登记人数为分子。

早产儿登记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登记人数/同期辖区内出生的早产儿数)×100%。

(二)早产儿专案管理率:

专案管理指完成标准次数的80%及以上。

统计本年度辖区内1岁以下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早产儿专案管理人数为分子。

早产儿专案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专案管理人数/同期辖区内1岁以下早产儿数)×100%。

(三)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

统计本年度某机构活产数为分母,其中胎龄< 37周的早产儿数

为分子。

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年度某机构出生的胎龄< 37周的早产儿数/同期本机构活产数)×100%。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

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

新生儿室医院感染控制制度与措施

新生儿室医院感染控制制度与措施 一、工作人员要求 1、工作人员入室前换专用工作服、换鞋、洗手或手消毒。非本室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2、对患儿实行保护性隔离,工作人员患有呼吸道感染、肠炎、痢疾、肝炎或皮肤感染应调离新生儿室,防止交叉感染。 3、工作人员进行各项操作前后洗手,严守无菌操作规程。 二、环境与物品消毒要求 1、坚持每日清洁制度,定时开窗通风,室内空气每日用空气消毒机消毒2次。 2、地面每日湿拖2次,遇污染时用含氯消毒剂消毒。 3、保持桌面、窗台、婴儿床、监护仪等仪器表面的清洁,每日擦拭,必要时进行消毒。 4、体温计一人一用一消毒,用75%酒精或5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30min。 5、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应每日更换消毒,早产儿暖箱的湿化液每日更换,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湿化液用灭菌水。 6、连续使用的新生儿暖箱内表面每日用75%酒精或含氯消毒液消毒,患儿出院后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7、哺乳用具一人一用一消毒,或专人专用,用后消毒。隔离新生儿用具专用。 8、新生儿用眼药水、粉扑、油膏、沐浴液、浴巾、浴垫、治疗用具等,一人一用。 9、空调过滤网每周清洗一次,空气消毒机过滤网每月清洗一次并有记录。 三、病人管理 1、根据患儿疾病合理安排病室,感染性疾病患儿给于床边隔离,必要时置隔离病室。 2、对特殊感染(炭疽、气性坏疽、破伤风、朊毒)或高度耐药菌(耐甲氧西林金葡菌[MRSA]、耐万古霉素金葡菌[VRSA]及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等)的患儿,应严密隔离。 三、医院感染监测 1、发现医院感染散发病例应24h内上报院感科,发现医院感染暴发流行应立即报告,并做好科室登记。 2、每月对空气、物表、医护人员手、使用中的消毒剂进行细菌学监测,不合格应立即整改。 四、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标志清楚。

新生儿室护理工作制度

新生儿室护理工作制度 1、新生儿病室护理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接受过相应的规章制度、理论、操作技能培训,工作中仔细巡回、观察、护理患儿,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师。 2、保持室内环境整齐、清洁、干燥,每天启动F111天花悬吊式空气净化机高速档1-2小时,适宜温度为2-24℃,适宜湿度为50%-60%。 3、工作人员入室前应先洗手,戴帽子、口罩、更衣、换鞋,接触新生儿前后必须进行手卫生。 4、非本科室人员不得入内,婴儿用物不外借,病室不得放工作人员私人用物。 5、病室内应备齐各种抢救用物,有专人负责保管、定点放置、定期补充、定期检查维修、定期消毒灭菌,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建立完善的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护理常规。 7、病室内不允许家属陪伴,做好家属探视管理。 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入室、出室必须进行新生儿身份确认,每班检查婴儿腕带的标识是否清晰,床号、姓名、性别是否相符。每次治疗护理前后必须执行新生儿查对制度。 9、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院感染管理监测制度、无菌操作技术,诊疗、护理遵循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儿后感染儿的原则,特殊感染患儿应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隔离标识,采取其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院内感染。 10、有健全的清洁消毒制度。 新生儿床、暖箱、蓝光箱、辐射台、治疗车、输液架等每日用清水擦净,如新生儿病房、暖箱、蓝光箱内睡有新生儿,擦拭外壳即可,遇有污迹,应随时擦干净;内部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应先将新生儿移出,用500mg/L有效氯擦拭消毒,再用清水擦净,后用干燥抹布擦干水渍。暖箱中的水箱采用灭菌注射用水,每天更换1次,暖箱用后应卸下一切可卸下部件,先用500mg/L有效氯擦拭消毒,再用清水仔细擦抹干净,后用干燥抹布擦干水渍。同一患儿长期连续使用时,每周至少更换1次清洁消毒过的床、箱,用后终末消毒。 接触新生儿皮肤、黏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如雾化吸入器、面罩、供氧导管、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应一人一用一消毒。 诊疗、护理病人过程中所使用的非一次性物品,如监护仪、输液泵、微量注射泵、听诊器、氧气流量表等,尤其是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如仪器的按钮、操作面板,应每天用500mg/L 有效氯擦拭消毒。 每日对地面、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清洁器具按功能区分开使用,标识清楚,遇有血液、体液污染,用500mg/L有效氯擦拭消毒。 新生儿使用的奶瓶、奶嘴、盛奶器等奶具清洗干净后,应高温或高压消毒后备用,且一人一用。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清洁消毒,保存奶制品的冰箱定期清洁消毒。 新生儿衣物应严格清洁消毒,新生儿用的衣服、包被、大毛巾应柔软清洁,一人一套,不得共用或挪用,每日至少更换1次衣服和床单。洗澡室操作台和磅秤的垫单每日更换一次。如有血液、体液或排泄物等污染,应及时更换。枕芯、被褥等使用时应防止体液浸湿污染。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处理医疗废物。

2.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早期发现听力损失,及时进行听觉言语干预及康复,保护和促进儿童的听觉和言语发育,减少儿童听力和言语残疾,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新生儿期听力筛查后,进入0~6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在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耳及听力保健,其中6、12、24和36月龄为听力筛查的重点年龄。 (一)检查内容。 1.耳外观检查。检查有无外耳畸形、外耳道异常分泌物、外耳湿疹等。 2.听力筛查。运用听觉行为观察法(表1)或便携式听觉评估仪(表2)进行听力筛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进行听力筛查。 表1 0~3岁儿童听觉观察法听力筛查阳性指标

表2 0~6岁儿童听觉评估仪听力筛查阳性指标 (室内本底噪声≤45dB(A)) (二)耳及听力保健知识指导。 1.正确的哺乳及喂奶,防止呛奶。婴儿溢奶时应当及时、轻柔清理。 2.不要自行清洁外耳道,避免损伤。 3.洗澡或游泳时防止呛水和耳进水。 4.远离强声或持续的噪声环境,避免使用耳机。 5.有耳毒性药物致聋家族史者,应当主动告知医生。 6.避免头部外伤和外耳道异物。 7.患腮腺炎、脑膜炎等疾病,应当注意其听力变化。 8.如有以下异常,应当及时就诊:儿童耳部及耳周皮肤的异常;外耳道有分泌物或异常气味;有拍打或抓耳部的动作;有耳

痒、耳痛、耳胀等症状;对声音反应迟钝;有语言发育迟缓的表现。 (三)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儿童听力检测机构做进一步诊断。 1.听觉行为观察法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2.听觉评估仪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3.耳声发射筛查未通过。 四、流程图

新生儿室工作制度

新生儿室工作制度 一、新生儿病区采用封闭式管理,取消陪护,由专科护士全程护理,直至患儿出院。住院期间提供喂养、生活护理、疾病治疗护理及对家长的健康指导等活动二、病室必须保持安静整洁,非本室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家属不经医护人员同意不得入室探视,探视时需经管医生陪同,穿戴隔离服后方可进入。 三、工作人员入室必须换专用鞋子,戴口罩帽子,穿清洁工作服,严禁穿着新生儿室的工作服及鞋子离室外出。 四、工作人员每三个月作咽拭子及手培养,如发现有毒力强的菌株,应立即即停止工作,积极治疗。患有可传染性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感染等疾病时,应暂调离新生儿室。 五、医护人员应加强巡回,严密观察病儿,不得随意离室。如须外出时,说明去处,以便随时找回。 六、检查和护理每一病儿前应分别进行完整手卫生处理。 七、检查、治疗和护理病人时必须轻柔仔细。 八、新生儿入室必须换本院衣服,做好手腕条、床头卡(写上床号,姓名,性别,日龄及入院日期),并在病愈出院时必须详细核对无误,然后换家中衣服出院。 九、有传染性的病人应专室隔离。 十、各类仪器设备、抢救药品、必备物品由专人保管和登记,并定期检查、维修、整理。各种消耗物资要每日补充,各班医护人员用完物品消毒后物归原处备用。十一、交接班必须做好书面记录,交清各种针药补液及喂养情况,危重病儿做好口头、床头、书面交班。 十二、做好清洁消毒工作,具体操作参照新生儿室消毒隔离制度。注意通风换气,保持室内光线明亮。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室温保持在22~26℃,湿度为55~65℃。注:NICU工作制度参照新生儿工作制度。 新生儿抢救制度 一、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新生儿抢救工作,要有高度工作责任感。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标准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 为规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制定本规。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为辖区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第二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

新生儿室工作制度

新生儿室工作制度 1.医护人员进入新生儿病室必须更衣、更鞋、戴帽、戴口罩。接触新生儿前后洗手,并经常保持子的清洁。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禁止入内。 2.本室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传染病原携带检查,阳性菌(毒)者应暂时调离直接接触婴儿的工作岗位,阴转后方可回原工作岗位。 3.新生儿病室应保持清洁无尘、整齐、布局合理,清污路线分开。每周做大清洁一次,每日用含氯消毒剂拖地两次,拖布分开使用、放置。 4.新生儿病室保持空气清新,每日上、下午各通风一次,每日空气消毒二次,室内温度保持在24-26度,相对湿度55-65%为宜。 5.新生儿一人一床,被单、床单、枕套按规定时间换洗,发现明显污渍时应及时更换。污染衣、被等先浸泡消毒再清洗、晾干、高压灭菌。 6.有医学指征喂养的婴儿,其用具做到一婴一用一消毒,用具应用煮沸或高压蒸汽消毒灭菌。 7.母婴分离的婴儿实施按需哺乳,鼓励母亲亲自来院哺乳,或提供母乳。指导家属正确采集母乳,收集母乳后标明床号、姓名、采集时间,储存于冰箱内。 8.新生儿所用衣物、面巾须经消毒后方能使用。用后小

毛巾应直接放入含消毒液的容器内。使用一次性尿布应放入双层塑料袋内集中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9.婴儿澡盆一人一盆套。新生儿沐浴室地面及沐浴用品每日进行消毒。水龙头开关、水槽分别每日用含氯消毒剂浸泡、刷洗。 10.新生儿使用热水袋,温度不宜超过50°C,热水袋应加布套,切勿贴近新生儿身体,以防烫伤。 11.听诊器一人一具。心电监护传感器、光纤喉镜、体温表用后用含氯消毒剂擦拭。氧气导管、湿化瓶每周消毒一次,湿化瓶、氧气头罩用后用含氧消毒剂浸泡消毒备用。 12.新生儿治疗室桌面、暖箱、光疗箱内外每日用含氯消毒剂擦拭,婴儿出光疗箱、暖箱后及时进行终末处理。 13.消毒瓶每周更换二次,清洁后高压灭菌。所有浸泡消毒液每日更换一次,每日测试消毒液浓度,不够者及时添加消毒片。 14.新生儿的手圈、床、包被外面均需标明姓名(或母亲姓名)、床号、住院号、新生儿性别,以便识别。 15.严密观察新生儿一般情况,有异常变化及时通知医生处置,不得延误。 16.每次交班除书面报告外,要做口头交班、巡视婴儿逐一交班。重危婴儿应将特殊病情变化记录在护理观察记录单上。一切用品应整理齐备交给下一班。

-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

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样稿) 一、县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 (一)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1、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健康档案(表、卡),记录及时、完整、准确和规范。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内容包括询问和观察新生儿情况、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工作。 4、为儿童提供定期健康检查,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儿童喂养和营养膳食、早期综合发展、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保健指导。 5、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窒息、病理性黄疸、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缺铁性贫血、活动期佝偻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6、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和咨询指导,开展儿童智能测查和心理行为发育偏离或异常的识别、筛查,以及行为干预训练。 7、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指导。 8、开展儿童眼、口腔、听力保健服务,重点对视力异常、龋齿、听力障碍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预防。 9、在儿童保健过程中对于诊断不明确或疑难病例、不具有能力进行干预训练和治疗的疾病应及时转诊。 10、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11、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或指导预防接种。 (二)专业人员要求。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医生执业资格或护理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3、专职儿童保健医生2-4名,护士1-2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服务人群和服务项目增加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业务用房、设置和设备设施。 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程与布局合理,诊室应有取暖设施,环境温馨,符合儿童特点,有体检流程图、宣传版面、儿童玩具;应设立预检与分诊处、候诊区,体格测量室、健康体检诊室、营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新生儿室管理规章制度样本

新生儿室管理规章制度

新生儿室管理制度 1、新生儿室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温度、湿度,室内使用空气净化器对室内空气进行净化,紫外线空气清毒,并每天一次。 2、工作人员必须是无传染病毒,并须定期做喉部细菌培养,以便检出带菌者。新工作人员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才能入室工作。 3、工作人员进婴儿室前戴好帽子、口罩,穿好隔离衣,更换专用鞋。每次护理新生儿前后,应洗净双手。 4、工作人员进入新生儿病室前必须洗手,(步法)戴好口罩,更换专业鞋,每次护理新生儿前后应洗净双手。感染患儿须分开放置及护理,先护理非感染患儿洗净双手后再护理感染患儿。 5、新生病儿使用的面巾、奶头、奶瓶须经煮沸消毒,衣服、包布、尿布须经熏柜消毒才可应用。新生病儿出院后,床位要进行终末消毒。 6、新生病儿入院时须称体重、测体温(每2小时一次),早产儿每日称体重一次,其它新生病儿每星期称体重一次。新生病儿入院时应有家属在场,将其足纹印于病历纸上,手圈、床及包被外面,均需标明患儿的姓名、性别,以便识别。 7、新生儿房间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坚守工作岗位,

不得随意外出,要密切观察患儿病情变化,保持呼吸道通畅,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生,并协助医生进行各种。 8、新生儿房间内的物品、器具应固定专用,专人管理物品,随时补充,定时消毒,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器具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故障的一般处理。 9、认真、仔细地做好基础护理,新生病儿每天沐浴一次,注意耳后、手心、腋下、会阴部、臀部等部位的清洁,要求无分泌物、无臭味,注意臀部护理,大便后用温水冲洗,如发现红臀及时处理,保持床单清洁、整齐,如有污迹,应随时更换。浴盆每日消毒一次。 10、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除书面交班外,还要严格执行床头交班。

(完整word版)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与诊疗常规

目录 儿童心理咨询技术规范 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儿童多动综合症) (1) 孤独症 (3) 学习障碍 (5) 情绪障碍 (6) 焦虑症 (6) 恐怖症 (8) 社交恐怖症 (9) 学校恐怖症 (9) 抑郁症 (10) 癔症 (11) 屏气发作 (12) 睡眠障碍 (13) 睡行症 (13) 睡惊或者夜惊 (14) 梦魇 (15) 抽动障碍 (16) 脑性瘫痪 (17) 儿童体格发育专项技术规范 儿童体格发育 (20) 体重 (20) 身长(身高) (20) 上、下部量 (20) 坐高 (21) 头围 (21) 胸围 (21) 上臂围 (21) 骨骼和牙的发育 (21) 小儿体格发育的评价 (22) 儿童营养咨询与喂养指导诊疗常规 营养评估方法 (24) 营养评价的时间 (24) 母乳喂养的优点和断乳时间 (24) 辅食添加的时间和种类 (24) 食物添加的现代营养观 (25) 及时添加转奶期食物的原因 (25) 开始添加转奶期食物的时间 (25) 怎样添加转奶期食物 (25) 喂养行为 (25) 影响喂养行为的因素 (26) 喂养行为问题干扰 (26) 婴幼儿常见进食问题及不良后果 (27) 婴幼儿营养简单计算 (27) 儿童每日所需矿物质量 (27) 营养不良性疾病 (28) 营养不良 (28)

生长发育不良 (28) 营养素缺乏性疾病 (28) 维生素A缺乏症 (28) 维生素B族缺乏 (29) 维生素C缺乏 (30) 叶酸缺乏 (30) 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30) 维生素E缺乏 (31) 维生素K缺乏 (31) 碘缺乏 (31) 维生素中毒 (31) 维生素A中毒 (32) 维生素D中毒 (32) 儿童营养异常干预措施 (32) 儿童常见病诊疗常规 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34) 营养性缺铁性贫血 (35) 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 (36) 小儿肥胖症 (37) 铅中毒 (39) 锌缺乏症 (40)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0) 腹泻病 (42) 儿童口腔保健诊疗常规 牙齿发育异常 (45) 牙齿萌出异常 (45) 牙齿数目异常 (46) 牙齿结构异常 (46) 唇、腭及颌骨发育异常 (46) 牙齿疾病 (47) 龋齿 (47) 牙髓炎 (47) 根尖周炎 (48) 牙列异常(错牙合畸形) (48) 口腔粘膜疾病 (49) 牙龈炎 (49) 卡他性口炎 (49) 鹅口疮 (50) 新生儿听力筛查常规 新生儿听力筛查常规 (51)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52)

新生儿室管理规定

新生儿室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新生儿室管理制度 1、新生儿室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温度、湿度,室内使用空气净化器对室内空气进行净化,紫外线空气清毒,并每天一次。 2、工作人员必须是无传染病毒,并须定期做喉部细菌培养,以便检出带菌者。新工作人员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才能入室工作。 3、工作人员进婴儿室前戴好帽子、口罩,穿好隔离衣,更换专用鞋。每次护理新生儿前后,应洗净双手。 4、工作人员进入新生儿病室前必须洗手,(步法)戴好口罩,更换专业鞋,每次护理新生儿前后应洗净双手。感染患儿须分开放置及护理,先护理非感染患儿洗净双手后再护理感染患儿。 5、新生病儿使用的面巾、奶头、奶瓶须经煮沸消毒,衣服、包布、尿布须经熏柜消毒才可应用。新生病儿出院后,床位要进行终末消毒。 6、新生病儿入院时须称体重、测体温(每2小时一次),早产儿每日称体重一次,其它新生病儿每星期称体重一次。新生病儿入院时应有家属在场,将其足纹印于病历纸上,手圈、床及包被外面,均需标明患儿的姓名、性别,以便识别。 7、新生儿房间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外出,要密切观察患儿病情变化,保持呼吸道通畅,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生,并协助医生进行各种。 8、新生儿房间内的物品、器具应固定专用,专人管理物品,随时补充,定时消毒,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器具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故障的一般处理。

9、认真、仔细地做好基础护理,新生病儿每天沐浴一次,注意耳后、手心、腋下、会阴部、臀部等部位的清洁,要求无分泌物、无臭味,注意臀部护理,大便后用温水冲洗,如发现红臀及时处理,保持床单清洁、整齐,如有污迹,应随时更换。浴盆每日消毒一次。 10、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除书面交班外,还要严格执行床头交班。

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 大余县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编 2019年

目录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试行)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 儿童健康检查服务技术规 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 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 新生儿访视技术规 儿童心理保健技术规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 儿童口腔保健指导技术规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 儿童高铅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 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 6月龄婴儿母乳喂养指南 7-24月龄婴幼儿喂养指南 儿童缺铁和缺铁性贫血防治建议 维生素D缺乏及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防治建议儿童微量营养素缺乏防治建议 儿童期单纯肥胖症防治常规

中国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指南 早产、低出生体重儿出院后喂养建议 婴幼儿食物过敏诊治建议 中国婴幼儿牛奶蛋白过敏诊治循证建议 中枢性性早熟的诊断与治疗共识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畴。为规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 一、围 (一)本规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 岁儿童。(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

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 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 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 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 1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儿童 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 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 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五条孕期保健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

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一)孕早期(孕12周前) 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12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 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 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 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新生儿病房管理制度.

新生儿病房感染管理制度 一、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并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按照医院感染控制原则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医院感染危险。 二、新生儿病室应当通过有效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医疗设备消毒灭菌等措施,减少发生感染的危险。 三、新生儿病室应当保持空气清新与流通,每日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15-30分钟。有条件者可使用空气净化设施、设备。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要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 四、新生儿病室按照规定建立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报告制度,开展必要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新生儿医院感染目标性监测。针对监测结果,应当进行分析并进行整改。存在严重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接收新患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 五、新生儿病室使用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标准。 2、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 3、呼吸机湿化瓶、氧气湿化瓶、吸痰瓶应当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消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洁并更换湿化液,一人用后一

消毒。同一患儿长期连续使用暖箱和蓝光箱时,应当每周消毒一次,用后终末消毒。 5、接触患儿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氧气管、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 6、患儿使用后的奶嘴用清水清洗干净,高温或微波消毒;奶瓶由配奶室统一回收清洗、高温或高压消毒;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保存奶制品的冰箱要定期清洁与消毒。 7、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当保持清洁,每日至少更换一次,污染后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床单元要进行终末消毒。 六、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消毒清洁制度,并按照制度对地面和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或消毒。 七、新生儿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技术。 八、发现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要按照传染病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单间隔离、专人护理,并采取相应消毒措施。所用物品优先选择一次性物品,非一次性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九、医务人员在接触患儿前后均应当认真实施手卫生。诊疗和护理操作应当以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

儿童心理保健技术规范.doc

儿童心理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按照儿童心理发展的规律和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行为特征,定期对儿童进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及时掌握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行为发育水平,营造良好环境,科学促进儿童健康发展。早期发现、及时干预、消除影响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的生物、心理和社会不利因素,早期识别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偏异,有针对性地开展随访、干预和健康管理。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包括健康儿童、高危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健康儿童。 在儿童健康检查同时进行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监测与指导。 1.监测方法 在健康检查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条件,结合家长需要,至少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进行心理行为发育监测。 (1)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图:监测8项儿童行为发育指

标(抬头、翻身、独坐、爬行、独站、独走、扶栏上楼梯、双脚跳),了解儿童在监测图中相应月龄的运动发育情况。如果某项运动发育指标至箭头右侧月龄仍未通过,提示有发育偏异的可能。 (2)预警征象:根据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表1),检查有无相应月龄的发育偏异,并在“□”内打“√”。出现任何一条预警征象应及当时登记并转诊。 表1 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

(3)标准化量表:使用全国标准化的儿童发育筛查量表,如小儿智能发育筛查量表(DDST)、0~6岁儿童发育筛查量表(DST)等进行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的筛查评估。 2.转诊 筛查结果可疑或异常者,应当登记(附件1)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并进行随访。 3.预见性指导 在儿童定期健康检查过程中,应当以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特点为基础,根据个体化原则,注重发育的连续性和阶段性特点,给予科学的心理行为发育的预见性指导。 (1)新生儿期 1)强调母婴交流的重要性,鼓励父母多与新生儿接触,如说话、微笑、怀抱等。

新生儿室管理制度

新生儿室管理制度 1、新生儿室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温度、湿度,室内使用空气净化器对室内空气进行净化,紫外线空气清毒,并每天一次。 2、工作人员必须是无传染病毒,并须定期做喉部细菌培养,以便检出带菌者。新工作人员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才能入室工作。 3、工作人员进婴儿室前戴好帽子、口罩,穿好隔离衣,更换专用鞋。每次护理新生儿前后,应洗净双手。 4、工作人员进入新生儿病室前必须洗手,(步法)戴好口罩,更换专业鞋,每次护理新生儿前后应洗净双手。感染患儿须分开放置及护理,先护理非感染患儿洗净双手后再护理感染患儿。 5、新生病儿使用的面巾、奶头、奶瓶须经煮沸消毒,衣服、包布、尿布须经熏柜消毒才可应用。新生病儿出院后,床位要进行终末消毒。 6、新生病儿入院时须称体重、测体温(每2小时一次),早产儿每日称体重一次,其它新生病儿每星期称体重一次。新生病儿入院时应有家属在场,将其足纹印于病历纸上,手圈、床及包被外面,均需标明患儿的姓名、性别,以便识别。 7、新生儿房间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坚守工作岗位,

不得随意外出,要密切观察患儿病情变化,保持呼吸道通畅,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生,并协助医生进行各种。 8、新生儿房间内的物品、器具应固定专用,专人管理物品,随时补充,定时消毒,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器具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故障的一般处理。 9、认真、仔细地做好基础护理,新生病儿每天沐浴一次,注意耳后、手心、腋下、会阴部、臀部等部位的清洁,要求无分泌物、无臭味,注意臀部护理,大便后用温水冲洗,如发现红臀及时处理,保持床单清洁、整齐,如有污迹,应随时更换。浴盆每日消毒一次。 10、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除书面交班外,还要严格执行床头交班。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规范标准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畴。为规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 一、围 (一)本规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新生儿护理室工作制度

新生儿护理室工作制度 1、护理室保持整洁,温度24°C-26°C,相对湿度50%-60%,空气新鲜。 2、工作人员进护理室前要戴好口罩、帽子,每次护理工作前后要洗手。 3、工作人员需定期体检,无传染病者方能从事新生儿护理工作,谢绝室内参观。 4、护理婴儿用品做到专婴专用,一用一消毒,预防交叉感染。 5、新生儿必须佩戴手、脚腕带,并注明母亲姓名、性别、住院号,以便识别。 发现脱落经核对及时补戴,以防差错。 6、室内备有抢救器械、药品、物品均应固定专用,使用完毕消毒后备用,避免 感染或延误使用。 7、护士长全面了解护理室情况,解决护理中的疑难问题,指导护理工作。 8、每日等离子空气消毒器消毒,定期做空气、医护人员手及物体表面的细菌培 养。 xx医院产科 2017.09.10修订

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新生儿体力筛查和诊断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纲要》、《提高人口素质,减 少出生缺陷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按福建省和厦门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我市和本院新生儿听力筛查。 二、参与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或在省级及以上医疗保健 机构专门进修学习,经过考核取得资格,持证上岗。 三、严格执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评估常规与规范,执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 断程序。 四、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的宣传,争取100%知情,签订新生儿知情同 意书,实行听力筛查结果告知。 五、本院出生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至少达到90%,争取达到95%以上。 六、听力筛查未通过者和住新生儿科的高危儿及接受的转诊儿,做好复查和跟踪 随访登记:复查仍未通过的婴儿,转入诊断程序。 七、确诊听力障碍的患儿,同样做好复查和跟踪随访登记,并尽力做好治疗和干 预,本机构无条件干预和治疗时,及时转诊。 八、做好听力筛查相关资料登记汇总,妥善保存,完善电脑录入。 九、做好交班和特殊事项特别交班。 十、做好听力筛查仪器设备的校准、维护、使用登记等,做好耳塞消毒,防止交 叉感染。 十一、保持检查监测室的安静和卫生,定期进行房间消毒。 xx医院产科 2017.09.10修订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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