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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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工作方针:保健与临床相结合
发展思路:目标上移、重心下移、工作前移
目的:保障母婴安全
孕产期保健服务的目的
+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
+保障妊娠过程的正常进展
+早发现、早干预妊娠风险
+帮助产妇安全分娩,危急时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治
+产后母亲顺利康复、婴儿健康成长
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指——妊娠至产后42天
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
妊娠风险预警分类
+绿色(正常孕妇)+黄色+橙色+红色+紫色
红色预警
1.严重心脏病变心功能III-IV级、中度以上肺动脉高压(≥50mmHg),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各类心肌病等
2.胸廓或脊柱严重畸形
3.呼吸系统疾病:如哮喘反复发作、肺纤维化等伴严重肺功能不全
4.急性、亚急性肝衰竭,慢加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肝硬化失代偿、妊娠期急性脂肪肝
5.急、慢性肾脏疾病伴严重高血压、蛋白尿、肾功能不全(肌酐>177umol/L)
6.糖尿病并发肾病V级、严重心血管病、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出血,甲亢危象等内分泌疾病
7.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如再障、重度血小板减少(<5×10/L)或进行性下降、极重度贫血(≤Hb30g/L)、白血病等
8.严重的免疫系统疾病:如SLE(活动期)、重症IgA肾病等
9.精神病急性期
10.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11.其他严重内、外科疾病
橙色预警
1.心脏病变较严重:心功能I-II级,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需药物治疗
2.胸廓畸形、哮喘等伴轻度肺功能不全
3.慢性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肌酐133-177umol/L)
4.需用药物治疗控制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5.血小板减少(PLT50-100×109/L)并伴有出血倾向,重度贫血(31-60g/L)
6.原因不明的肝功能异常
7.癫痫
8.病情稳定自身免疫性疾病,如SLE静止期、干燥综合征等
9.智力障碍
10.妊娠期并发症:三胎妊娠,Rh血型不合可能,疤痕子宫伴中央性前臵胎盘、
可疑胎盘植入,重度子痫前期等
11.其他
黄色预警
1.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等心脏病变,目前无症状、无需药物治疗,心功能正常
2.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肺功能正常,孕期未发病
3.肾脏疾病,目前病情稳定,肾功能正常
4.肝炎病毒携带(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
5.病情稳定、无需药物治疗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6.血小板减少(PLT50-100×109/L)但无出血倾向,中度贫血(61-90g/L)
7.精神病缓解期
8.尖锐湿疣、淋病等性传播疾病
9.基本情况:年龄≥35岁或≤16岁,BMI≥24或≤18.5,生殖道畸形,骨盆狭小,不良孕产史,疤痕子宫,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5cm
10.妊娠并发症:双胎妊娠、先兆早产,胎儿宫内生长受限,ABO血型不合可能,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胎膜早破,羊水过少,羊水过多,≥36周胎位不正,前臵胎盘(除外橙色已列入的前臵胎盘种类)
11.其他
紫色预警
+所有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如HIV、梅毒、肺结核、肝炎等
妊娠风险预警评估报告
+产科初诊首诊孕妇均应根据《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进行首次妊娠预警风险评估分类+“红色预警”——1个工作日内上报
+“橙色预警”——3个工作日内上报
+其他颜色预警——7个工作日内上报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确诊后填写《不宜继续妊娠报告卡》,于当日立即上报区妇保所
妊娠风险预警动态评估会诊
+ 在对孕妇进行孕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应继续进行妊娠风险预警动态评估,复诊中首次评估或分类升(降)级着均需填报“重点孕妇报告单”,其中分类变化着需注明“升级”或“降级”
+ 需要会诊的重点孕妇原则上以区县内会诊为主,并填写《重点疾病会诊单》,同时应发挥辖区内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的综合诊治优势。
+ 医疗保健机构对转出的高风险孕妇,应在发出会诊申请后负责追访落实其就诊情况(红色预警在3个工作日内;橙、紫色预警在7个工作日内);接诊医疗保健机构应在评估确诊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会诊意见。必要时可请对口会诊抢救中心进行会诊,指导后续诊治。妊娠风险预警管理
+ 绿色标识(正常孕妇):孕中、晚期和分娩前随访
+ 黄色标识:每月随访一次,追踪重点孕妇转诊单或重点孕妇报告单确诊结果,了解孕期妊娠风险评估分类的升、降级
+ 橙色标识:妊娠合并症病情较重,对母婴安全有一定威胁,原则上应在二级或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监护及随访,直至分娩
+ 红色标识:疾病严重,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原则上应在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诊治。病情危重者需及时转本市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救治。对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需告知本人继续妊娠的风险,劝告其终止妊娠,并落实诊治随访
+ 紫色标识:妊娠合并严重传染病需转诊至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妊娠梅毒转至各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特殊病例管理和评审
危重孕产妇管理及评审孕产妇死亡管理及评审围产儿死亡管理及评审
危重孕产妇管理及评审
+危重孕产妇是指怀孕、分娩或产后42天内,发生威胁生命、濒临死亡的情况,经成功抢救或由于偶然因素而继续存活的孕产妇。
+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预案和抢救“绿色通道”,成立由医务科、妇产科、急诊科、麻醉科等各相关科室组成的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一旦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组长及当班产科最高职称的医师、产科主任应当立即到达抢救现场负责组织抢救。报告会诊和转诊随访评审
报告: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立即电话和短信同时报告(发生到报告2小时内)并于6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妇保所经审核确认后立即以短信方式上报市妇幼保健中心,若出现濒临死亡在短信报告同时,需立即电话上报;短信上报内容:姓名、年龄、户籍、孕产史(GxPx)、孕周/产后几天、产检次数、目前诊断、危重程度(病危、重症、濒临死亡)、发病抢救医院
会诊和转诊:危重孕产妇需要会诊和转诊时,应先与对口单位联系,填写《危重孕产妇转诊单》,由了解病情的医师护送到院交接病人。接收方应签署、发回《危重孕产妇转诊单》,并完成《危重孕产妇个案表》中“过程”和“转归”栏目相关内容填写。
随访:首诊医疗保健机构和区妇保所要做好危重孕产妇追踪随访工作。
上海市危重孕产妇上报标准
妊娠并发症
1.产科出血(>2000ml,或出现休克、DIC者)
2.重度子痫前期(心衰、肾衰、脑出血、HELLP综合征等)、子痫
3.羊水栓塞
4.子宫破裂
5.各种产科疾病所致的DIC
6.妊娠期急性脂肪肝
7.其他危及生命的产科疾病
妊娠合并症
1.严重心脏疾病,心功能III-IV级,左心室收缩功能不全(EF<40%),严重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心肌梗死,风湿热活动期,恶性高血压、高血压脑病等
2.肺栓塞、重症肺炎、急性血型播散性肺结核、哮喘持续发作状态,各种原因引起的大咯血、呼吸衰竭
3.肝衰竭、急性消化道大出血、重症胰腺炎
4.急、慢性肾功能衰竭
5.糖尿病严重代谢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甲状腺危象
6.血细胞严重异常和/或凝血功能障碍(如血小板<20×109/L或进行性减少)
7.免疫系统疾病活动期伴多脏器功能受损
8.脑血管意外、癫痫持续状态、昏迷
9.休克(感染性、心源性、过敏性、失血性、神经源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