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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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三峡大人〔2010〕39号)

为做好我校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职改办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任职资格评审

(一)评审指标

根据《关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鄂职改办〔1999〕108号)精神,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评审指标数一般不低于评审总指标数的90%。(二)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向学院提交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等,学院审核后报人事处。

2.资格审查。人事处综合审查申报人员的岗位情况、相关证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年限和任职年限,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发放《任职资格呈报表》。

3.材料审核。申报人员提交职评材料;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职评材料。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科技学院等部门(单位)负责审核教学材料,科学技术处负责审查科研材料,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审核高等教育研究材料。

4.单位推荐。学院公布申报情况,并签署考核、推荐意见。

5.材料验收。学院统一报送职评材料,人事处验收材料。

6.材料公示。学校公示职评材料,学院同步公示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公示后,有副教授评审权学科的申报材料报省职改办预审。

7.职称评议、评审。

8.公示评审结果。

9.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

10.材料报送和发布任职资格文件。学校评审通过的教授和不具备评审权学科副教授,职评材料报省教育厅职改办,并参加相应评审,通过人员由省职改办发任职资格文件;学校评审通过的有评审权学科副教授,报省职改办审查,省职改办发任职资格文件;学校评审通过的讲师、助教,学校发任职资格文件。

(三)申报条件

1.教师资格条件

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学科岗位要求

(1)教师须按本人从事的主要学科(专业)及岗位申报。

(2)实验教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辅导员)可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3)根据《关于开展二○○九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09〕108号)规定,严格控制平级转评或转评晋升,原则上只允许相近专业间转评;转评人员经省职改办审核后方可申报。

3.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教授、副教授的学历资历条件必须达到《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鄂职改办〔2000〕192号)规定,并作为我校申报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

(2)根据《三峡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三峡大人〔2008〕2号),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方可晋升讲师(艺术、体育、外语专业的教师可放宽到2012年起执行)。

(3)从2012年起,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副教授应具有硕士学位。(4)从2012年起,50周岁以下教师申报教授应具有博士学位(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特殊专业及放宽条件由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5)根据《关于开展二○○九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09〕108号)规定,高层次人才或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可按“绿色通道”政策和特殊评审工作政策执行。引进回国的海外优秀高层次人才,首次申报时经省职改办批准后,可比照同资历、水平人员相应条件申报评审;对已选聘为楚天学者申报高级职务者,经省职改办批准,完善申报材料后交由相关专业高评委会在年度评审时直接认定。

坚持破格审核制度。申报正副高级职务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下一级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要求。因业绩突出而要求学历破格的申报人员需经省职改办审核后方可申报。

4.外语、计算机条件

(1)外语条件按《湖北省关于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2007〕44号)执行。

(2)计算机条件按《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和《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函〔2002〕105号)执行。

5.水平能力测试

水平能力测试按《关于调整全省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08〕29号)执行。

水平能力测试由各学院组织实施,申报教授、副教授的测试成绩经校水平能力测试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职改办核准,申报讲师人员的测试成绩由学校按省职改办有关规定审定。

6.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按《三峡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三峡大人〔2008〕2号)执行。

(2)《继续教育证书》由人事处统一办理,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登记、审核与验证。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内容经人事处审核后报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审核盖章。

(3)任现职以来未参加骨干教师项目培训、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4)从2012年起,申报教授一般应参加出国研修三个月以上,或者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过学术报告。

7.年度考核及其它条件

(1)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必须有1次为优秀。

(2)近五年内有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人员不得参加职评。

(3)近五年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参加职评。

(4)教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四)教学条件

1.教学材料必须是本人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所承担的教学工作。

2.基本条件

(1)申报教授、副教授,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44学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不低于180学时。达不到额定教学工作量要求的,不得申报评审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专职科研人员达不到额定教学工作量要求,可申报研究员、副研究员。

(2)申报教授、副教授应系统讲授过2门全日制本科生课程,长期担任公共基础课的教师申报副教授,可只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过1门课,申报教授、副教授在校期间每学年承担1门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基础课或专业课;申报讲师必须具备讲授全日制本科生课程的能力。

3.符合下列条件的,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

(1)担任校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2)担任学院院级领导职务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

(3)兼任系(学科)主任、党支部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六分之五。

(4)医学院校临床课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5)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辅导员),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

(6)学校培养的博士在脱产学习期间可减免部分教学工作量,近五年或任现职以来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

(7)近两年来,因工作需要从事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范围由科学技术处认定。

(8)其他符合学校关于减免工作量规定的情况。

4.教学工作量范围与计算办法

(1)教学工作包括学校相关部门(含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科技学院等)下达的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范围涉及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

(2)课堂教学工作量按培养计划(课表)规定的课时计算。

(3)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含毕业设计论文、临床课的实习带教等)、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提出计算办法,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4)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辅导员)的教学工作量由实际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本人主讲的学生专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量构成。学生专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量按实际主讲时间(课时)计算,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认定。

5.教学质量与水平

(1)教学质量评价为最近6次学生评教的平均成绩,由学院负责填写,教务处审核。(2)最近6次学生评教有3次及以上排名在申报学科所属学院后10%的教师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此类人员经学院教学委员会(或学院教授委员会)确认后由学院书面报人事处。

(3)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要坚持教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改革,积极参与教材建设。任现职以来必须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本学科(专业)教研或教改论文;申报教授应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教研或教改项目,申报副教授应参与1项校级及以上教研或教改项目(前3名)。

(4)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应承担指导讲师、助教和新进教师工作。

(5)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要提交近一年来所教主要课程重要章节的讲稿。

(6)教学奖励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教研项目必须提供立项批文。

6.教学材料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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