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号令(养老保险)-文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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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如果仍然有困难,还可按以下办法选择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年度可以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8年可以选择45%作为缴费基数。同理,2009年可以选择50%,2010年可以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京劳社养发[2008]9号对于北京市城镇户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其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但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北京市规定这些人员在退休后将可自愿把档案转到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由自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并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参保人员按照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满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也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按下列方式继续缴费

1、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50周岁)的前30日,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继续缴费。

2、档案存在其他存档机构的参保者,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的前60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书面申请。存档机构应于参保者达到规定年龄的前30日,将档案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并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职介中心。参保者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向职介中心提出申请,并于次月起缴费。

3、参保人员系单位职工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于达到年龄的前30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于职工申请的当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将职工个人档案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在15日内,一并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职介中心。参保人员应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向存档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按本通知继续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183号令和本市相关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给。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二十三条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新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一、指数化

同样是100元,在不同的年份,它的经济价值不一样,当整体经济水平较低,100的价值是要比经济水平高时,含金量高。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把各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简单的相加再平均,因为这是不能真实的反映出各年的缴费工资水平的,所以,我们需要将其指数化。

1、缴费工资指数化

实际操作中:社保基数÷社平工资

所得是一个比值,>1表示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1表示低于社平工资;而比值的大小,则表明了该职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相对位置。

缴费工资指数=Xn/Cn-1 ··········(式一)

C代表社平工资,X代表缴费工资基数

2、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把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求平均值,则得出整个缴费年限中该职工的缴费工资相对社会平均水平是怎样一个相对位置。

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第1年指数+第2年指数+……+第n年指数)÷N

即=(Xn/Cn-1+……+X3/C2+X2/C1+X1/C0)÷N ······(式二)

3、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

因为计发养老金时以现在的货币水平来发放,所以用现在的水平水平乘上整个缴费年限内基数平均指数,就得出了整个缴费年限内缴费工资的指数化平均值。

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社平工资×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式三)

二、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公式J =(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Z实指数就是实际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式二);

C平×Z实指数就是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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