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号令(养老保险)-文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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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根底养老金的上下取决于两个条件: 1、缴费水平的上下: Z实指数的上下 2、缴费年限的长短: N实+同的长短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Z实指数的计算
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Xn/Cn1+……+X1993/C1992
金;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4〕C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保存两位小数〕;
〔5〕Z同指数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6〕N同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个人缴费前符
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7〕C平×Z实指数 为: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
+X1992/C1991〕/N应缴费年度; 〔计算结果保存四位小数〕
Xn , ……,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计算Z实指数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缴费起始点的问题 Z实指数是反映平均缴费水平上下的参数,全部
缴费基数都要参与计算。公式列出的是从1992年10 月开始的〔1992年10月是北京市实行个人缴费的起 始时间〕,在统筹范围内,有很多单位〔原行业等〕 和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涉及应缴费年限 〔N应缴〕的,统一以1992年10月作为应缴费年限的 起始时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本市根本养老保 险时间晚于1992年10月的,以批准确定的参保时间 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2、关于中断缴费的问题 被保险人有中断缴费的情形时,计算Z实指数要区分 两种情况处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京劳社养发[2007]130号关于《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集团(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证《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及其配套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就183号令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缴费年度核定;计算补缴系数(比值)时,相应年度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均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在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发布期间,以上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作为依据参与计算。

二、原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1992年9月(含9月)前养老保险费的,计算补缴系数(比值)时,涉及1992年以前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均以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877元/年)作为参数参与计算。

三、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离休、退休(职)及退养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执行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规定。

四、183号令实施后,在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过度期内,对于曾经间断缴费的被保险人,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关于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关于“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

五、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办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本人档案等材料后,在《中人趸缴养老保险审批申请表》“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内容”栏中填写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到达退休年龄日期、养老视同缴费年限、是否特殊工种等信息并确认签章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183号令(养老保险)-文件解析

183号令(养老保险)-文件解析

183号令(养老保险)-文件解析《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仍然有困难,还可按以下办法选择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年度可以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8年可以选择45%作为缴费基数。

同理,2009年可以选择50%,2010年可以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一、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 长短 平高低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充分形成职工参保缴费 高低联系不够紧密, 联系不够紧密 的激励机制,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 的激励机制,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 年后 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影响了基金的应收尽 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 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 收,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介绍内容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83号令 183号令 2、《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 3、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 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京劳社养 2005﹞111号 发﹝2005﹞111号
一、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 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使职工的基本 计发办法 缴费年限长短、 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 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 紧密挂钩,形成多缴费多受益的参保缴费激 紧密挂钩, 励机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 励机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 展。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183号令对 号令调整、 号令对2
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条件: 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条件:
1、缴费水平的高低: Z实指数的高低 、缴费水平的高低: 2、缴费年限的长短: N实+同的长短 、缴费年限的长短: 同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3/19/2007 9:49:5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一)问:领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是否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答:被保险人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停止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

(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的除外)。

问:某人,原在事业单位,94年调入企业,开始缴费,如何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答:从94年按实际开始取值计算。

问:满10年不满15年,补缴金额如何计算?答: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本市城镇户籍被保险人,本人自原,可按不低于缴费工资下限的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年限的缴费金额不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计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

问: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能否进行补缴?答:不可以问:如不满40岁,缴费满15年的人员办理退职手续,个人帐户计发月数如何计算?答:不满40岁的,按40岁的计发月数233计算。

如高于70岁的,按70岁的计发月数56计发个人帐户。

问:2006年期间,符合2号令按月领取条件,满10年不满15年的,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是否还补齐15年?答: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不用进行补缴,仍然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问:按78号文件办理补缴的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是否有“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答:按78号文件办理补缴的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如在职介中心存档或在单位工作,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该有“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问: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按文件规定最多可中断2年,在2007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缴费不满15年的,是否可以补缴?答:可以问:外埠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市是否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答:外埠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转移其在外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在外埠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

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二)单位转制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办理了退休的人员,其在单位转制时已经按国家及本市规定享受的退休待遇水平不再变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部分,由转制单位按照原渠道继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列入统筹基金的支付项目见附件2。
????个人账户补贴额只用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的计算,不计入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内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被保险人,执行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的规定。新、老计发办法比较时,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被保险人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照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和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中的相关指标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人员范围
????1998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参保单位,下同)工作或到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才机构存档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其它退休、退养办法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 细则》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
一、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为保证183号令的顺利实施,确保待遇水 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制 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 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 [2007]21号),对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新 老计发办法的过渡期、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 费下限和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 费基数、缴费比例的过渡期以及补缴基本养 老保险费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2号令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满 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按其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183号令规定的基础性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 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退 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 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 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条件:
1、缴费水平的高低: Z实指数的高低 2、缴费年限的长短: N实+同的长短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Z实指数的计算
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Xn/Cn-1+……+X1993/C1992 +X1992/C1991)/N应缴费年度; (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Xn , ……,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 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 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183号令

183号令
SI
社保中心基金征缴科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 规定》有关收缴业务的介绍
2007年4月9日
2016/11/10
1
介绍分三部分:
一、政策依据 二、183号令收缴业务介绍 三、另外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2016/11/10
2
一、政策依据
2016/11/10
3
(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83号)
2016/11/10 19
5、参保单位信息(包括开户银行、帐号、联系电话、联 系人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到社保基金征缴科填报《北 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进行 信息变更。 6、基金征缴科业务联系电话: 89367052、89367053、89367019
2016/11/10
20
介绍完毕 谢谢大家
2016/11/10 11
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生成趸缴汇总信息,与参 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汇总表》(表五)核 对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 理。 5、趸缴记录回款后,社保经(代)办机构通知参保 单位办理参保职工退休清算手续。 (四)参保单位须在每月20日前,到所属社保经 (代)办机构为本单位到达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 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的,根据京劳社养发[2007]29号文 件第二条规定,视同其“中断”缴费,社保经(代)办机 构为其办理缴费“中断”手续。
2016/11/10 12
京劳社养发[2007]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与 被保险人均须按183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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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签订协议书的问题 为了确保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2007年缴纳社会保 险,此类参保人员须在4月20日前到其所在存档机构重新

北京市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北京市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北京市基本养老金的计算183号令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养老金计算实例某女干部2007年3月55周岁,缴费年限全部共是37年,个人帐户储存额23000,历年缴费基数见下表。

其中实际缴费年限N实是从统一规定的“界限”1992年10月起,至2007年3月,共14年零6个月,即14.5年;而视同缴费年限N同是22.5年用来算“过渡性养老金”的N实98,是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共5.75年。

经过计算后,此人的Z实指数是1.0250,其缴费基数C平是2006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008.基础性养老金=(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3008+3008*1.0628)/2*37*0.01=1147.909291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55岁计发月数=23000/170=135.2941176(元)过渡性养老金=C平×Z同指数×N同×1%+C平×Z实指数×N实98×1%=3008*1.0628*22.5*0.01+3008*1.0628*5.75*0.01=860.6226(元)养老金合计=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147.90+135.29+860.62=2143.823(元)按过去2号令的老办法计算,所得为1400多元,按183号令,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多600多元,超额百分比在50%左右,所以按2007年不应超过40%走,最后养老金为1960左右.个人觉得除了z实指数其他都还是比较好算的,因此带入一个人算了一下,过程如下社平工资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28773402452365408144957911019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122851377815726180922072824045283482005年2006年个人缴费基数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21002300320049006500830013000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17000203001960028000270002200020000196004800比值X1992/C1991X1993/C1992X1994/C1993X1995/C1994X1996/C1 995X1997/C1996X1998/C19970.730.6760730.7074950.7492350.7981340.8664791.17978X1999/C1998X2000/C1999X2001/C2000X2002/C2001X2003 /C2002X2004/C2003X2005/C20041.3838011.4733631.2463441.5476451.3025860.9149510.705 517X2006/C2005X2007/C20060.5974150.531915z实指数=历年系数和÷应缴年限=15.4106/14.5=1.0628抱歉,公式带错了一个,这下是对的了。

183号令配套文件

183号令配套文件

【北京183号令配套文件之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70208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七年二月八日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基本养老待遇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待遇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工资报酬的平均值为保险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待遇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三)过渡性养老待遇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之和。

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为保险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与其本人缴费工资工资报酬指数的乘积为保险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183号令办法 养老金 计算方法

183号令办法 养老金 计算方法

183号令办法1、基础养老金a)计发基数)÷ 2计发基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 Z实指数(1)Z: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实指数=(X n/C n−1+…+X1993/C1992+X1992/C1991)÷ 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2)Z实指数(3)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见《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中‘应缴费年度’(4)X n,…,X1993,X1992: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缴费基数,见《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5)C n−1,…,C1992,C1991: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见下表(6)C n−1=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12 × 当年应缴费月数(7)C1991=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 12 × 3(8)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 Z: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实指数b)计发比例(见《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计发比例= N实+同× 1%c)计发金额计发金额= 计发基数 × 计发比例2、个人账户养老金a)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 ÷ 计发月数b)个人账户储存额:见《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个人账户总计c)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见下表3、过渡性养老金a)过渡性养老金= G同+ G实b)G同: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G 同= 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Z同指数×N同× 1%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1N同:视同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c)G实: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G 实= 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Z实指数×N实98× 1%N实98: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4、例:昝爽,2013年9月26日退休,1989年至2000年出国未参加社保,参考《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1)Z实指数=(1327565223×9+ 16395356061+ 14976050415+ 14253348444+ 13050044715+ 11676639867+ 9993336097+ 7412132808+ 7186224045+ 6940224045+ 5653820728+39600 18092+ 3902415726+ 2310013778÷12×11)÷ 22 = 1.6833(2)计发基数=(6267712+ 6267712× 1.6833)÷ 2 = 7007.55(3)计发比例= 13.58%(4)基础养老金计发金额= 7007.55 × 13.58% = 951.63元(5)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金额= 131774.64 ÷ 170 =775.14元(6)过渡性养老金计发金额= G同+ G实= 5223 × 1 × 0 × 1% + 5223 × 1.6833 × 0 × 1% = 0元(7)养老金合计=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951.63 + 775.14 + 0 = 1726.77元。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以下简称《具体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183号令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8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本市及外埠非农业户籍的城镇职工;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企业与被保险人均须按183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三、183号令第十二条“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中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定期发布。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非病休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领取的伤残津贴(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未发生伤残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三)财政补贴;(四)滞纳金;(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京劳社养发号

京劳社养发号

京劳社养发[]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2007-03-02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以下简称《具体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183号令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8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本市及外埠非农业户籍的城镇职工;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企业与被保险人均须按183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三、183号令第十二条"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中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定期发布。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非病休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183号令(养老保险)-文件解析[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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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仍然有困难,还可按以下办法选择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年度可以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8年可以选择45%作为缴费基数。

同理,2009年可以选择50%,2010年可以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京劳社养发[2008]9号对于北京市城镇户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其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但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北京市规定这些人员在退休后将可自愿把档案转到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由自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并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183号令

183号令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七年二月八日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基本养老待遇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待遇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工资报酬的平均值为保险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待遇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三)过渡性养老待遇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之和。

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为保险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与其本人缴费工资工资报酬指数的乘积为保险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待遇、过渡性养老待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的过渡期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待遇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北京183号令配套文件之京劳社养发

北京183号令配套文件之京劳社养发

北京183号令配套文件之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70208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七年二月八日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基本养老待遇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待遇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工资报酬的平均值为保险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待遇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三)过渡性养老待遇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之和。

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为保险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与其本人缴费工资工资报酬指数的乘积为保险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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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仍然有困难,还可按以下办法选择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年度可以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8年可以选择45%作为缴费基数。

同理,2009年可以选择50%,2010年可以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京劳社养发[2008]9号对于北京市城镇户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其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但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北京市规定这些人员在退休后将可自愿把档案转到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由自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并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参保人员按照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满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也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按下列方式继续缴费1、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前30日,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继续缴费。

2、档案存在其他存档机构的参保者,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的前60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书面申请。

存档机构应于参保者达到规定年龄的前30日,将档案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并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职介中心。

参保者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向职介中心提出申请,并于次月起缴费。

3、参保人员系单位职工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于达到年龄的前30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应于职工申请的当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将职工个人档案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在15日内,一并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职介中心。

参保人员应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向存档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按本通知继续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183号令和本市相关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给。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二十三条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新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一、指数化同样是100元,在不同的年份,它的经济价值不一样,当整体经济水平较低,100的价值是要比经济水平高时,含金量高。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把各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简单的相加再平均,因为这是不能真实的反映出各年的缴费工资水平的,所以,我们需要将其指数化。

1、缴费工资指数化实际操作中:社保基数÷社平工资所得是一个比值,>1表示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1表示低于社平工资;而比值的大小,则表明了该职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相对位置。

缴费工资指数=Xn/Cn-1 ··········(式一)C代表社平工资,X代表缴费工资基数2、缴费工资平均指数把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求平均值,则得出整个缴费年限中该职工的缴费工资相对社会平均水平是怎样一个相对位置。

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第1年指数+第2年指数+……+第n年指数)÷N即=(Xn/Cn-1+……+X3/C2+X2/C1+X1/C0)÷N ······(式二)3、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因为计发养老金时以现在的货币水平来发放,所以用现在的水平水平乘上整个缴费年限内基数平均指数,就得出了整个缴费年限内缴费工资的指数化平均值。

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社平工资×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式三)二、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公式J =(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Z实指数就是实际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式二);C平×Z实指数就是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式三)三、个人帐户养老金183号令个人帐户养老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40 233 46 212 52 185 58 152 64 10941 230 47 208 53 180 59 145 65 10142 226 48 204 54 175 60 139 66 9343 223 49 199 55 170 61 132 67 8444 220 50 195 56 164 62 125 68 7545 216 51 190 57 158 63 117 69 6570 56第二十四条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中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因为北京从1992年10月1日起开始缴费,所以实际上这里存在1992.10.01之前(视同缴费年限)和1992.10.01-1998.06.30之间(实际缴费年限)两段。

(1)1992.10.01之前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G同= C平×Z同指数×N同×1%(2)1992.10.01-1998.06.30之间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G实= C平×Z实指数×N实98×1%过渡性养老金就是上述两部分加起来:G = G同+ G实第二十五条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养老补偿金标准为: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公式为:一次性养老补偿金=C平×Z实指数×N实+同×2183号令养老金计发办法主要有三个影响因素:①缴费基数高低②缴费年限长短③退休年龄早迟。

社平工资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但那对所有人都是一致的,所以不纳入可控的影响大家待遇差别的因素考虑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城镇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年度计算。

工龄简单说就是工作年限。

工龄的重要体现在它是确定职工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和享受某些福利待遇的一个重要根据。

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前,在机关事业单位,主要就是通过职级和工龄来确定职工工资和养老金调整。

缴费年限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后,开始强调“缴费年限”这个概念。

这又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未缴费但是国家承认工龄视为与已缴费一样。

有两种情况:一是以前未实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大家都没缴纳过养老保险费,那段工龄(1992年10月1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二是实行以后仍有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段工龄也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案例:李某,51年6月出生,参加工作时间68年12月,99年7月单位转制,从事业单位编制转化为企业编制,99年7月起,王某开始参加社保统筹,99年7-12月缴费基数16530元,2000年缴费基数33060元,2001年缴费基数18432元,2002年缴费基数34800元,2003年缴费基数35700元,2004年缴费基数36000元,2005年缴费基数41130元,2006年1-6月缴费基数29710元,个人账户本息合计为2848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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