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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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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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最为直接和重要的法律,涉及到我国社会中的每一个劳动者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法(草案)》2005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自1954 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法律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和意见。截止到4月20日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意见共191849件。此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应立法部门之邀,“组织有关教师和学生研究”,就《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并提交给相关立法部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意见:建议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作为牵涉到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在用语上应该准确、明晰,只有明确了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才能保证法律得到正确实施,避免实践中不必要的争议和规避法律的现象。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意见:建议禁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以规章制度的形式
规定依据法律应当由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的单方制定权,作出不公平的约定。同时规定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示相关内容并作出说明,对此出示和说明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款中“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说法不妥,可虑该为:“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第二款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意见:建议规定集体合同就以上基本劳动条件达成的结果,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意见:建议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与劳动者权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劳动者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且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意见:《劳动合同法草案》并未排除对用人单位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的劳动者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调整,因此,用人单位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的劳动者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受本法调整,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的劳动者并没有居民身份证,又如何在劳动合同文本中载明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号码?建议该条改
为:“……(二)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
第十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意见:建议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改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如果约定有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违约金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属于约定条款,依据法理,违约金有约定时才能适用,法律只能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而不能直接规定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意见:建议对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加以区别对待,而非全部归于无效。如果利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劳动合同无效,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赋予劳动者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这样既保障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又尊重了劳动者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存在显示公平的劳动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意见:建议把该款中的“、”该为“或者”,即把该款该为“对存在显示公平的劳动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意见:建议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以及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引发争议的”,另作规定。同时建议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未采书面形式,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标准高于集体合同和国家规定时,适用约定的标准。因为如果未采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又协商不成,即直接适用集体合同或国家规定,就可能出现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在劳动标准上适用集体合同或国家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标准,损害劳动者权益。
另外,“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这一表述也不符合法律逻辑。本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此款,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形式要件,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则不成立劳动合同,而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