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部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览表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闽财购[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0〕18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源头防治腐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省级网上竞价采购办法,规范采购行为,推进网上竞价采购过程更加公平、公正,推动竞价更加充分、有效,促进网上竞价采购结果性价比更优,现将有关网上竞价采购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竞价采购实施范围(一)部分一般通用办公设备及材料省级各单位采购《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项目中的一般设备(包括摄影、摄像机、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空气调节设备)以及复印纸、打印纸,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5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15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以上货物如单件采购金额在1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省政府采购中心认定,也可按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二)公务车辆省级各单位采购《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属控购的汽车(包括警务车辆),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采购单位需要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也可实行公开招标)。
非控购汽车、摩托车一次采购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采购,一次采购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网上竞价采购程序(一)采购单位提交网上竞价采购需求采购单位按照单位预算确定的采购项目,在进行市场询价、充分比对的基础上,提出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功能需求、数量、供货期、售后服务等采购需求,提交省政府采购中心。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的通知-闽财购[2009]4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的通知(闽财购〔2009〕4号)省直各单位:根据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精神,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的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根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品目的特点,除部分品目公开招标时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外,其余品目公开招标时全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二、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采购要求,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的内容,并且招标中所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个。
经专家评审,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人要加强验收和付款环节的把关,防止供应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价格不实、售后服务不到位等违规行为。
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通知自二○○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附件: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品目名称适用评标方法一、货物类(一)一般设备1、电器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摄影、摄像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空气调节设备(包括除湿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2、办公自动化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计算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打印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传真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复印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速印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投影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专用设备1、通信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移动通信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电话通信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2、网络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服务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路由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交换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调制解调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3、监控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4、系统集成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5、保安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6、档案,保密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7、灯光,音响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8、文艺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9、电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10、彩票销售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三)交通工具1、汽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轿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越野汽车(含吉普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大客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旅行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工具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专用汽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2、摩托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四)计算机通用软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五)复印纸、打印纸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服务类(一)印制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三)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1、车辆保险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2、车辆加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3、车辆维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品目名称适用评标方法一、货物类(一)物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1、救灾物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2、防汛物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3、抗旱物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4、储备物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专用材料1、药品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2、医疗耗材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3、制服及相关用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三)专用设备1、发电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2、医疗设备,器械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3、计划生育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4、消防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5、警用设备和用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6、教学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7、实验室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8、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9、体育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10、地震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11、防疫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12、家具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四)交通工具船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二、工程类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一)建筑物1、公用房建设2、住房建设3、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4、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二)修缮,装饰工程——结束——。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式样
20
会议桌
会议桌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每平方米配置费用上限为500元
20
会议椅
会议椅视会议室面积配置
每把价格上限600元
20
××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数量上限(台)
价格上限(元)
最低使用年限(年)
性能要求
办公桌
1套/人
厅(局)级:4000
处级及以下:2500
15
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办公椅
厅(局)级:1500
处级及以下:800
15
15
桌前椅
厅(局)级及处级实职可以选择配置1把桌前椅
厅(局)级:800
处级及以下:600
15
书柜
厅(局)级:2组/人
2000
15
处级及以下:1组/办公室
1200
15
文件柜
1组/办公室
厅(局)级:2000
处级及以下:1000
15
更衣柜
1组/人
厅(局)级:2000
处级及以下:1000
15
保密柜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沙发
三人沙发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厅(局)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2000
15
单人沙发
厅(局)级:1500
处级及以下:1000
15
茶几
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茶几
厅(局)级:1000
处级及以下:80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闽价费[2008]45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资格考试收费行为,健全和完善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制度,促进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资格考试收费行为,健全和完善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制度,促进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格考试,是指国家组织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批准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相关规定的考试,和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由政府部门和机构,或由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委托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实施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考试(核)鉴定。
第三条凡我省境内各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机构,根据第二条规定,组织面向社会或本系统和管理相对人的各类资格考试,且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其收费适用本办法。
国家各有关部门规定考试但考试收费项目未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其收费按照《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闽科财[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财[2007]12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提高其利用率,共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等四部委《“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闽政〔2006〕28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经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七年二月十四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仪器设备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宗旨:(一)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二)合理配置我省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闽政办[2005]150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150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制定的《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9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建设是指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省财政核拨或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新建、改建(含改造装修)、扩建、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形成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非经营性用房的行为。
第三条办公用房建设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确定第四条省机关管理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使用需求,遵循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提交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批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0]33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0〕3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认定。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向获得甲级、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和重视《办法》的贯彻和落实。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制定具体的资格认定工作方法和程序,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的布置和培训等工作,做到政策要求明确,认定程序清晰规范,组织工作高效。
二、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一)省财政厅负责对我省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
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对工商注册所在地在福州市以外申请乙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等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1)。
(二)省财政厅将定期向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对通过培训的人员出具相关培训证明。
(三)乙级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执行。
福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
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
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福建省财政厅文件(闽财资[2013]27号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福建省财政厅文件(闽财资[2013]27号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是否单独配备台式电脑,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配备中央空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购置独立空调,考虑到开会、值班等因素,单位可对特定的会议室、值班室、办公室安装独立空调。
(4)单位文印室配备的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计算机机房配备的电脑、空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参照专业类办公设备管理要求配备。
福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
福建省财政厅文件(闽财资[2013]27号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10年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0年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省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闽财购[2017]3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7.12.28【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闽财购〔2017〕36号)省属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进一步简化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效率和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范围本通知适用于纳入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
名单所列机构使用财政性“科研项目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按本通知执行。
其中,使用中央部委下拨专项资金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科研仪器设备类项目范围本通知所指科研仪器设备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专区提供查询。
第一期清单包括仪器仪表(A0210)、专用仪器仪表(A0334)、医疗设备(A0320)三大类164项(见附件2,品目编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一致)。
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收集采购单位对清单品目的增补或调整意见,建立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简化政府采购管理(一)放宽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管理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项目资金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科研项目资金”性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1]281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1〕2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闽政文〔2011〕21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经市政府研究,就加强我市预算管理强调以下事项,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管,严格“收支两条线”(一)规范和强化对非税收入的管理。
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及经营服务性税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闽财非税〔2011〕1号)等文件精神,将原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彩票发行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等)全部纳入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管理,各项非税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金库或财政专户。
(二)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市直各部门在执收非税收入时一律使用省级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2012年,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先选择部分执收单位作为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版)试点,在此基础上,对各部门执收的非税收入逐步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系统管理,实行开票的项目、资金收缴、票据使用等情况的全程监控。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12.15
•【字号】闽财资(2016)6号
•【施行日期】2016.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
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通知
闽财资(2016)6号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我厅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实际执行情况等因素,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进行了调整。
各单位应将调整后的购置费预算标准作为资产购置预算编审和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严格执行。
同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通知》(闽财资〔2013〕27 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
2.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15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3•【字号】闽政[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三日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省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省级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先在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是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一)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二)省属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省属监狱、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综[2012]19号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综[2012]19号)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2号文印发),我们制定了《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办〔2010〕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馈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软件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财资[2013]2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0.28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
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财资〔2013〕29号)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管理,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28日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管理,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2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04•【字号】闽政办〔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闽政办〔2023〕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4日福建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是顺应未来科技发展进步的战略选择,也是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我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和水平,构建面向未来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适度超前、按需部署、有序推进、建用并重原则,加强全局性谋划、战略性部署、整体性推进,加速布局信息基础设施,稳步发展融合基础设施,适度超前部署创新基础设施,优化新型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加强系统集成,为奋力打造富强福建、创新福建、活力福建、幸福福建、美丽福建、平安福建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到2025年,全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形成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科技创新为驱动,泛在连接、高速智能、天地一体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融合基础设施体系,技术先进、模式创新、服务高效的创新基础设施体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政〔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17日福建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拓展优势产品供给五大行动,全面促进先进设备生产应用,加快推进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引导商家适度让利,形成更新换代规模效应,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助力提高经济循环发展质量和水平。
到2027年,全省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超过90%,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超过75%,较2023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调整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闽财购[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调整的通知(闽财购〔2006〕14号)省直各单位:2005年颁布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闽财购〔2005〕15号),经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6月6日会议研究通过,作如下调整:一、项目调整1、将《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通用项目》)中的“锅炉”调整为目录外项目。
2、将《通用项目》中的“交通工具”类由原来的6个一级项目及其12个二级项目,统一规范简并为“轿车、越野汽车(含吉普车)、大客车、旅行车、工具车、专用汽车”等6个一级项目。
3、《通用项目》增加“计算机通用软件”项目,并将采购金额起点设定为30万元。
4、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将原目录内所有未列明具体项目的“其他”项目调整为目录外项目。
包括《通用项目》中“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其他家具、其他通信设备、其他网络设备、其他载客汽车、其他专用汽车”,《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下简称《部门特殊项目》)中“其他专用设备、其他用房建设”。
5、将《通用项目》中的“家具”调整到《部门特殊项目》。
二、起点金额调整1、取消《通用项目》专用设备单项采购5万元起点金额,将单项和批量采购起点金额统一调整为20万元。
2、《部门特殊项目》货物类项目采购起点金额统一设定为20万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部门特殊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既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部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览表》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部分通用办公设
备配置标准一览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1.15
•【字号】闽财购[2009]5号
•【施行日期】200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部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
标准一览表》的通知
(闽财购[2009]5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为规范省级单位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节约支出,促进构建节约型机关,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览表》,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主要是对列入强制、优先采购清单的政府采购目录内部分通用设备设定最高限价,各单位进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时编制并对外公告的预算单价不得高于配置标准设定的价格上限。
二、各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及相关规定,按照最高限额标准和强制、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进行公开招标或网上竞价采购。
本通知自二○○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福建省省级部分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览表
注:未列入配置标准一览表内的设备根据工作需要,依照现行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福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
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
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福建省财政厅文件(闽财资[2013]27号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福建省财政厅文件(闽财资[2013]27号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是否单独配备台式电脑,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配备中央空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购置独立空调,考虑到开会、值班等因素,单位可对特定的会议室、值班室、办公室安装独立空调。
(4)单位文印室配备的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计算机机房配备的电脑、空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参照专业类办公设备管理要求配备。
福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
福建省财政厅文件(闽财资[2013]27号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10年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0年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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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部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览表》的通知
闽财购[2009]5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为规范省级单位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节约支出,促进构建节约型机关,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览表》,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主要是对列入强制、优先采购清单的政府采购目录内部分通用设备设定最高限价,各单位进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时编制并对外公告的预算单价不得高于配置标准设定的价格上限。
二、各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及相关规定,按照最高限额标准和强制、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进行公开招标或网上竞价采购。
本通知自二○○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主题词:设备配置标准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监察厅监察综合室,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印发
附件:
福建省省级部分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览表
金额单位:元
注:未列入配置标准一览表内的设备根据工作需要,依照现行政府采购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