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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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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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闽财行[2007]7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7]25号)下发后,受到了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广泛重视.最近,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问题.经研究,做统一答复,供各单位财务部门掌握。

附件: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有关问题解答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1.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具体调整如下:(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

(3)住宿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九、第十条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住宿不同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实际开支会有差异,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员住宿的具体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优惠价,下同)进行报销。

2.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可参照行政机关执行。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是否可以住宿定点饭店?答:考虑到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事业单位规模庞大、类型复杂、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实行定点住宿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为了稳妥起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实行定点住宿。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017年4月11日,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闽机管综〔2017〕70号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

下文是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欢迎阅读!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全文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活动。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

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会议的住宿、用餐等安排,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四条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或跨地区参加迎送。

除接待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迎送人员一般控制在2人以内。

第五条公务接待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

第六条接待对象住宿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省直单位陪同及工作人员在福州市同城范围内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用餐标准按照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

接待单位在用餐标准内据实报销。

接待省内人员一律不饮酒。

接待省外人员一般不饮酒,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产酒,并严格控制用量。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省内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红桥区
800 480
380
天津市
滨海新区 800 480
380
天津市
东丽区
800 480
380
天津市
西青区
800 480
380
天津市
津南区
800 480 380
天津市
北辰区
800 480 380
天津市
武清区
800 480 380
天津市
宝坻区
800 480 380
天津市
静海区
800 480 380
天津市
蓟县
800 480 380
天津市
宁河区
600 350 320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石家庄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800 450
350
7-9月、11-3 月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800 450 350
7-8月
1200 680
500
河北省
廊坊市
800 450 350
河北省
承德市
800 450 350
文昌市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澄迈县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琼海市
800 500 350
11-3月 1040 650
450
万宁市
800 500 350
11-3月 1040 650
450
陵水县
800 500 350
11-3月 1040 650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上杭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

上杭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

上杭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上杭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7〕275号)、上杭县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杭政办〔2014〕282号、杭政办〔2016〕35号、杭政办〔2018〕130号)等规章制度,参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行〔2019〕4号)和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直单位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龙财行〔2019〕38号)精神,规范我县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和差旅住宿费明细标准等。

二、规范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一)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费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用餐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向对方交纳市内交通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报销时应如实申报交费情况(参考格式见附件1),交费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我省制定出台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我省制定出台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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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时 的 ,每 人 每 夜 按 3 元 发 给 补 助 费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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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 坐 飞机 ,往 返 机 场 的 专 线 客 车费 用 、民 航 机 场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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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每人 每天 标 准 为 120元 。
出差 人员 乘 坐交 通 工 具 的 等 级 如 下 :1 、副省 级 及 以上 职 务 人 员 , 可 乘 坐 火 车 轮 船 的 软 席 ( 座 、软 卧 )和 一 等 软
舱 ,飞机 的头 等 舱 。2 、正 、副厅 级 及 相 当职 务 人 员 ( 等 高
建 设 费 和 航 空 旅 客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 每 人 每 次 一 限
份) ,凭 据报 销 。
三 、工 作 人 员 出差 的 住 宿 费开 支 报 销标 准上 限 : ( ) 外住 宿 费 开 支 报销 标 准 上 限 : 一 省
我省制定出台省直机关和事业
1 、副 省级 以上 ( 相 当职 务 ,下 同) 员 的住 宿 费每 人 及 人 每天 标 准 为 600元 。 2 、正 副厅 局 级 ( 相 当 职 务 ,下 同 ) 及 人 员 的 住 宿 费 每 人 每 天标 准为 300元 。 高 等学 校 教 授 ,科
五 、 出差 人 员 的公 杂 费 按 出差 自然 ( 日历 ) 天数 实行 定 额 包 干 ,省 外 每 人 每 天 3 0元 ,省 内每 人 每 天 1 0元 , 主 要
副 省 级 以上 人 员 出 差 ,因 工 作 需 要 ,其 随 行 人 员 一 人 可 以乘 坐 火车 软 席 或 飞机 、轮 船 头 ( ) 舱 位 。 一 等 赴 省 外 的 出差 人 员 ,经 批 准 ,原 则 上 应 乘 坐 铁 路 等其 他 交 通 工 具 ,如 出 差 任 务 紧 急 ,需 经 单 位 主管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乘 坐 飞机 普 通 舱 。 出差 人 员 乘 坐 火 车 ,从 晚八 时 至 次 日晨 七 时 之 间 ,在 车上 过 夜 六 小 时 以 上 的 ,或 连 续 乘 车 时 间 超 过 十 二 小 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2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2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2号)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6月6日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 〕53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闽财行[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行[2007]27号)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我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和出差等方面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办法》印发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因此,具体的定点情况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建省财政厅附件: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第三条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四条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财政厅负责,部分工作委托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和设区市财政局。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财政厅的职责是:(一)制定、修订定点管理办法;(二)委托管理局负责福州市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三)委托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四)对管理局和设区市财政局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含变动、调整)予以审核、确认;(五)公布省级的定点饭店和收费标准;(六)受财政部委托,将确定的中央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含变动、调整)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4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4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4号)省直各部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2月19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2月19日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二类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召开并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劳模表彰会、先代会(专项工作先进表彰大会)。

(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及其他全省性会议。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闽财行[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7]25号)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厅。

福建省财政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福州市以外地区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副省级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公务出国乘坐飞机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乘坐舱位。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800 800 750 750 750 800 750 900 900 800 500 800 680 680 600 600 600 800 700 800 600 600 600 600 800 800 800 800 800 780 700 700
30
1200 800
750 500
530 350
6-9月 6-9月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上浮价 旺季期间 部级 司局 级 其他 人员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28 四川 宜宾市 凉山州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其他地区 贵阳市 29 贵州 其他地区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 云南 纳州 其他地区 拉萨市 31 西藏 其他地区 西安市 榆林市、延安市 32 陕西 杨凌区 咸阳市、宝鸡市 渭南市、韩城市 其他地区 兰州市 33 甘肃 其他地区 西宁市 玉树州、果洛州 34 青海 海北州、黄南州 海东市、海南州 海西州 银川市 35 宁夏 其他地区 乌鲁木齐市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 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 巴州、和田地区 36 新疆 克州 喀什地区 阿克苏地区 塔城地区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地区 部级 1 北京 全市 1100 800 600 司局 级 650 480 350 其他 人员 500 380 320 张家口市 3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 河北 、承德市、保定市 其他地区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临汾市 4 山西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其他地区 呼和浩特市 5 内蒙古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800 800 800 480 400 460 310 240 350 海拉尔市、满洲里 市、阿尔山市 二连浩特市 额济纳旗 沈阳市 6 7 辽宁 其他地区 大连 全市 800 800 480 490 450 400 450 450 600 330 350 350 300 350 300 500 哈尔滨市 牡丹江市、伊春市 、大兴安岭地区、黑 河市、佳木斯市 7-9月 6-8月 960 900 540 540 420 360 全市 吉林市、延边州、长 白山管理区 7-9月 7-9月 960 960 590 540 420 420 800 480 350 7-9月 7-9月 9-10月 1200 1000 1200 690 580 690 480 400 480 800 450 350 秦皇岛市 承德市 800 800 800 450 480 480 310 350 330 7-9月、 11-3月 7-8月 7-9月 1200 1200 1000 675 680 580 525 500 580 旺季上浮价 旺季期间 部级 司局 级 其他 人员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7日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明确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2017-2018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规定

2017-2018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规定

2017-2018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规定推荐文章公职人员对党绝对忠诚发言稿范文热度:公职人员学习守纪律、讲规矩、做表率心得体会6篇热度: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复习题热度:出差的礼仪-差旅礼仪热度: 2019年公务员面试礼仪:如何体现准公职人员的形象热度:新年又有新气象!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囯家机关差旅住宿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

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2018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规定▊35个城市有调整共调整35个城市的干部差旅标准,其中包括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的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的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

▊6个城市试行淡旺季标准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

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调整后的就是上限标准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就是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住宿标准,在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不再实行定点住宿不再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可以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酒店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实际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50%予以补助。

▊严控出差人数和天数差旅住宿新标准已经出台,严格遵守才是重中之重。

各单位应当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于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欢迎大家监督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一览财政部印发关于《**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规定,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元,司局级官员每天限额650元,其他人员每天限额500元。

三明差旅费管理规定

三明差旅费管理规定

三明差旅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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