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修正版福建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差旅费管理办法福建省差旅费管理办法一、总则福建省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福建省内各单位在出差过程中相关费用的申报、审核和报销等工作,有效控制差旅费用的开支,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保障各单位在差旅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费用申报1. 工作人员出差前需填写《差旅费用申报表》,包括出差时间、地点、交通方式等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估算相应的差旅费用。
2. 差旅费用申报表需在出差前至少三个工作日提交给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3. 工作人员在出差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导致费用超支,需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报销。
三、费用审核1. 财务部门收到差旅费用申报表后,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差旅费用是否合理、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
2. 财务部门审核完成后,将出具《差旅费用审核意见书》,并与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3. 如果差旅费用审核意见为不通过,财务部门需向申请人说明具体原因,并提出修改建议。
四、费用报销1. 工作人员在出差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差旅费用报销申请提交给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
2. 工作人员需提供相关费用的原始票据、差旅费用申报表、差旅费用审核意见书等材料作为报销依据。
3. 财务部门对报销申请进行核对,确保报销金额与申请金额一致,并核实相关票据的真实性。
4. 报销申请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将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费用返还给申请人。
五、违规处理1. 如发现在差旅费用申报、审核或报销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报差旅费用、提交伪造的费用票据等行为。
3.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将取消其差旅费用报销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1. 差旅费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
2. 差旅费用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福建省财政厅所有。
以上为福建省差旅费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闽财行[2007]7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7]25号)下发后,受到了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广泛重视.最近,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问题.经研究,做统一答复,供各单位财务部门掌握。
附件: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有关问题解答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1.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具体调整如下:(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
(3)住宿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九、第十条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住宿不同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实际开支会有差异,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员住宿的具体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优惠价,下同)进行报销。
2.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可参照行政机关执行。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是否可以住宿定点饭店?答:考虑到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事业单位规模庞大、类型复杂、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实行定点住宿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为了稳妥起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实行定点住宿。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
【标 签】差旅住宿费标准,中央和国家机关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行[2015]497号
【发文日期】2015-09-30
【实施时间】201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差旅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闽财行[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7]26号)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会议费管理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厅。
福建省财政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和会议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等地方召开会议。
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四条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下同)、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六条会议费开支标准1.一类会议开支实行预算控制,驻会管理,按实核销。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到广州 10 区以外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各种支援工作队、医 疗队等人员,工作时间 10 天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 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20 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 费。
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公务舱没有公务舱的航班可以乘坐头等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省直各单位: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行〔2007〕229 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 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差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或以下)的 宾馆、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副厅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 600 元,处级人员每人 每天 300 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 150 元。
省财政厅将根据物价水平、住宿定点饭店Biblioteka 标等情况不定期调整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 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 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 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福州市出差住宿标准
福州市出差住宿标准福州市作为福建省的省会城市,是一座充满活力和魅力的现代化城市。
每年都吸引着大量的商务人士前来出差,因此福州市的出差住宿标准也备受关注。
在进行福州市出差住宿时,了解相关的住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福州市出差住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福州市出差住宿的标准主要包括住宿地点、住宿条件和住宿价格。
在选择住宿地点时,一般会考虑到离工作地点的距离、交通便利程度以及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
福州市的商务区和市中心地段是出差人员常选择的住宿地点,这些地段的酒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也比较齐全。
同时,福州市的住宿条件一般都能够满足商务人士的基本需求,酒店的房间设施、卫生条件、服务质量等都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
而在价格方面,福州市的酒店价格相对较为合理,根据不同的档次和地段,出差人员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住宿价格。
其次,福州市出差住宿的标准还包括了住宿的规范和管理要求。
在福州市,酒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一般都比较高,出差人员在选择住宿地点时可以放心。
同时,福州市也有相关的住宿管理规定,酒店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卫生、服务标准,保障出差人员的居住安全和舒适度。
最后,福州市出差住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支持。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住宿行业的监管,确保酒店按照规定提供住宿服务,保障出差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住宿价格的监管,防止出现价格欺诈和不合理涨价的情况,保障出差人员的经济利益。
总的来说,福州市出差住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多个方面的综合性标准,需要出差人员在选择住宿地点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住宿条件。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住宿行业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出差人员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福州市的出差住宿标准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2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2号)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6月6日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闽财行[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行[2007]27号)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我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和出差等方面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办法》印发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因此,具体的定点情况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建省财政厅附件: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第三条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四条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财政厅负责,部分工作委托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和设区市财政局。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财政厅的职责是:(一)制定、修订定点管理办法;(二)委托管理局负责福州市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三)委托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四)对管理局和设区市财政局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含变动、调整)予以审核、确认;(五)公布省级的定点饭店和收费标准;(六)受财政部委托,将确定的中央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含变动、调整)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4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4号)省直各部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2月19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2月19日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二类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召开并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劳模表彰会、先代会(专项工作先进表彰大会)。
(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及其他全省性会议。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闽财行[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7]25号)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厅。
福建省财政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福州市以外地区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副省级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公务出国乘坐飞机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乘坐舱位。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福建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福建省差旅费报销标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对于福建省内公务出差的差旅费用报销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公务人员出差期间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
以下是福建省差旅费报销标准的具体内容:一、交通费。
1. 火车,对于硬座和硬卧车票的报销标准为实际发票金额;软卧车票报销标准为实际发票金额的80%。
2. 飞机,对于经济舱机票的报销标准为实际发票金额;商务舱和头等舱机票报销标准为实际发票金额的80%。
3. 汽车,对于租车和公务用车的费用,报销标准为实际发票金额。
二、住宿费。
1. 酒店,差旅人员在外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报销标准为不超过当地星级标准的标间价格。
2. 住宿费用不包括个人消费,如电话、洗衣、饮料等费用,需个人自行承担。
三、伙食补助。
1. 差旅人员在外出差期间的伙食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当地人均消费标准执行,不超过每人每天150元。
2. 差旅人员需提供相关餐饮发票以便报销。
四、其他费用。
1. 差旅人员在外出差期间的其他必要费用,如会议费、通讯费等,需提供相关发票以便报销,报销标准为实际发票金额。
五、报销流程。
1. 差旅人员需在出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出差报销申请表、相关发票和费用清单等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和报销。
2. 财务部门对于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报销款项拨付至差旅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六、注意事项。
1. 差旅人员在出差期间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差旅费用报销标准,不得超标准报销。
2. 差旅人员需妥善保管好出差期间的相关发票和费用清单,以便报销时使用。
3. 对于违反差旅费用报销标准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福建省差旅费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公务人员在出差期间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做到合理使用公款,做到精打细算,为节约财政支出做出贡献。
同时也希望财务部门能够严格审核报销材料,确保公款使用的合法合规。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9.15•【文号】财办行[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方便操作,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9月15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3.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7日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明确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福建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福建省差旅费管理,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差旅费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差旅费的范围
福建省差旅费的范围包括公务出差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交
际费、办公费等。
第二节差旅费的标准
福建省差旅费的标准根据差旅目的地和公务级别进行分级核定,具体标准由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差旅费的申请与报销
第一节差旅费的申请
1. 差旅费的申请需要提前填写差旅费申请表,提交给财务部门
审核。
2. 差旅费申请表中需包含差旅目的地、出发和返回时间、交通
方式、住宿和餐饮安排等详细信息。
第二节差旅费的报销
1. 差旅费的报销需要提供相关凭证,如交通票据、酒店发票等。
2. 差旅费报销申请需填写报销表,附上相关凭证,提交给财务
部门审核。
第四章差旅费的监督与审计
第一节差旅费的监督
1. 财务部门对差旅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并定期
对差旅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
2. 差旅费的使用情况将纳入相关考核指标,用于评价公务人员
的工作绩效。
第二节差旅费的审计
1. 财务部门将定期对差旅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进
行整改和追责。
2. 差旅费的审计结果将报送相关部门和领导,用于提高差旅费
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五章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务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要求其追回超支费用。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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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财行[2015]8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08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行〔2015〕88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简称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规定的住宿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内住宿费标准。
将省级干部省内住宿费标准由原来的800元调整至900元;厅局级干部在厦门的住宿费标准由原来的490元调整至500元;其他人员在省内住宿费标准适当上调,其中厦门由原来的340元调整至400元,福州、泉州、平潭综合实
验区由原来的330元调整至380元,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由原来的320元调整至350元。
二、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三、取消房型限制。
原住宿费标准实行价格和房型双控,调整后的住宿费标准只是价格上限标准,不再限制房型。
四、取消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的限制。
调整后的住宿费标准是每人每天开支标准,出差人员可以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主选择房间类型,取消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的限制。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8日
附件1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1 厦门
900 500 400 2 福州、泉州、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3
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
900
480
350
附件2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