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管理第十章 国家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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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国家采取扣除法和其他方法。
1、扣除法(method of tax deduction
扣除法是居住国政府在行使居民管辖权时, 允许本国居民将其已经交纳给外国政府的所 得税,作为费用从来自世界范围的应税总收 益中扣除,并以扣除后的余额为基础计算应 向本国政府交纳的所得税。
用公式表示如下:
一国政府应向本国居民征收的所得税
而免税法则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收益完全放 弃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
4、其他Leabharlann Baidu法
低税法:就是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适用于较低的 税率,以缓解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如比利时政府规定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按正常税率减征 80%。
延期征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纳税人在国外的所得在一 定期限内暂不征税。
属地税收管辖权
Area Jurisdiction
国家有权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和 存在于本国的财产课税,无论这 种收入和财产归谁所有;
双重课税的消除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 一般是通过两个政府之间订立双边税收协
定, 或者通过一国政府在税法上单方面给予优
惠的办法来解决。 其具体方法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也有
如美国税法规定,国外子公司的利润在作为股息汇回美国 总公司以前可不在美国纳税。
显然,延期征税法并没有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只是延 长了缴税的时间,所以,也可以看作为对纳税人的一种照 顾。
免税额 580 0 540 -40 480 -100 500 -80
抵免法与扣除法的主要区别:
抵免法把国外已纳税款直接作为纳税人对居住地 税务负债的扣除数,
而扣除法是把国外已纳税款作为应税收益的扣除 数。
抵免法与免税法的主要区别:
抵免法对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全部收益 一并计税,然后将国外已纳税款从本国应纳税款 中全部或部分地予以抵免;
第九章 国际税收管理 2
Multinational Tax Management
第一节 国际税收管理概述
Introduction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Tax jurisdictions
第三节 国际间的双重课税
Double taxation
第四节 国际避税
Tax avoidance
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在扣除法下,该公司承担的总税负计 算如下:
向乙国纳税(200万X 40%)= 向甲国纳税[(800万+200万-80万)X50%] 总税负 扣除法下免除的税额:
80万 460万 540万
580万-540万=40万
2、免税法(method of tax exemption)
免税法是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非 居住国政府的跨国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 价值,在一定的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 辖权,免予征税,免税法以承认非居住国 地域管辖权的唯一性为前提。
(800万+200万)X 50%] - 80万 = 420万
抵免法下免除的税额:
580万-(80万+420万)=80万
甲国的总公司收益额为800万美元,所得税 率为50%乙国子公司收益额为200万美元。 已知甲国的,所得税率为40%。
方法 乙国征税 甲国征税 合计 重复征税 80 500 扣除法 80 460 免税法 80 400 抵扣法 80 420
在这时所谓“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 ,是指外国税收的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 得额按本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
例如,在上例中该公司已向乙国交纳的税 款为80万美元,它并没有超过来源于乙国 的 收 益 按 甲 国 的 税 率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100 万美元(200万X50%),所以该公司在 向甲国政府办理纳税申报时已交乙国税款 80万美元可以全部得以抵免。具体来说, 该公司应向甲国政府交纳税款为
但是,这一方法使乙国独占了200万美元利润的 税收管辖权,从而使甲国的税收受到了影响。
3、抵免法(method of tax
credit)
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在本国税 法规定的限度内,用已缴非居住国政府的 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税额,抵免应汇总缴 本国政府税额的一部分。
该方法的指导思想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 权的优先地位,但不放弃居民管辖权。
=(该居民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总收益
– 该居民就其他境外所得已交外国政府 所得税税额)*本国税率
例1:假定设在居住国甲国的总公司在某一纳税 年度所获取的收益额为800万美元,它设在非居 住国乙国的子公司于同年获取的收益额为200万 美元。已知甲国的所得税率为50%,乙国的所 得税率为40%。分析如下:
(1)若不采取任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则 该公司承担的总税负计算如下:
向乙国纳税(200万X 40%)=
80万
向甲国纳税[(800万+200万)X50%] 500万
总税负
580万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在乙国取得的收益200万美 元 被 征 了 两 次 税 , 实 际 税 率 高 达 90% ( 40%+50%)。
第十章 国家风险管理 1
Country Risk Management
第一节 国家风险概述
Introduction
第二节 国家风险的管理
Country Risk Management 一、 国家风险的调查(Research) 二、 国家风险的分析(Analysis) 三、 国家风险的控制(Control)
一国政府拥有的征税权力,或一国课税权力所及的范围
属人主义原则
以是否拥有本国国籍或 是否本国居民为标准, 确定课税范围
属地主义原则
以纳税人所得来源地、财 产所在地或经济活动发生 地为标准,划定课税范围
属人税收管辖权
Resident Jurisdiction
国家有权对本国公民或居民取 得的所有收入和所有财产征税, 无论其收入从何处取得,财产 存在于哪个国家
仍沿用前例说明:
在免税法下,该公司承担的总税负计算如下:
向乙国纳税(200万X 40%)=
80万
向甲国纳税[(800万X50%)=
400万
总税负
480万
免税法下免除的税额:
580万-480万=100万
可见,采用这种方法,该公司从乙国取得的收益 额在甲国可以完全免征所得税,从而使其总税负 大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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