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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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最新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最新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

血液资源必须得到保护和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售货员应该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二级以上医院应该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应该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四章交叉配血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必须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除外)。

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输血前的检查和评估:包括输血前的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和血型鉴定等内容。

2.输血血液制品的选择和配血:包括血型配对、血型不合适时的处理、血液制品的选择和
血液制品应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等内容。

3.输血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输血前的仪器设备和场所准备、输血前的术前准备、输血前的
药物准备和输血前的安全防护等内容。

4.输血操作:包括血管通路建立、血液制品输注、输血速率和输血量控制、输血反应处理
等内容。

5.输血后的观察和处理:包括输血后的观察时间、观察内容、输血后的处理和出现输血反
应的处理等内容。

6.输血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包括输血质量控制的原则和方法、输血质量的评价和监测等
内容。

7.输血与传染病的防控:包括输血与传染病的关系、输血与传染病的防控策略等内容。

8.特殊情况下的输血:包括急救输血、产科输血、儿科输血等特殊情况下的输血处理。

9.输血记录与质量评估:包括输血记录的内容和形式、输血质量评估和输血效果评价等内
容。

10.输血设备和管理:包括输血设备的种类和选购、输血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等内容。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旨在规范临床输血操作,保障患者用血安全,提高输血质量和效果,对于提高临床输血水平和保障患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培训课件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培训课件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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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
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 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 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 计上报医务处(科)。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 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 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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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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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血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 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 应追查原因。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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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 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 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 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 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 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 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 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 理盐水。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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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申请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 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的自 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 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 负责实施。
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 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 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 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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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 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 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 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 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 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 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 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 (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2023年《临床输血管理技术规范》

2023年《临床输血管理技术规范》

2023年《临床输血管理技术规范》
本规范旨在规范临床输血管理技术,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治疗效果。

以下为规范内容:
一、输血前准备
1. 确认输血指征
在确认患者需要输血之前,应进行全面的评估。

确保输血是必要的,在确诊后立即开始输血。

2. 确认输血前实验室检查
输血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型、交叉配血等。

3. 警示标志
在输血前应正确标注,以避免输血错误。

标记应包括血型、交叉配血结果。

二、输血后观察
1. 输血速度
控制输血速度,不应过快,以免造成对身体负担。

2. 输血异常反应
输血后如出现异常反应,应及时进行处理。

三、输血设备和操作
1. 输血设备
使用符合标准的输血设备,确保输血的全面控制。

2. 输血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输血操作规范,包括输血前、输血中、输血后的操作。

每名医务人员在操作之前应接受培训。

以上为《临床输血管理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临床医务人员
应严格执行该规范,确保输血操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专业版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专业版
四、预防 妊娠3次以上旳女性不宜作献血者。(但可用作洗涤 红细胞)。
肺微血管栓塞
一、病因 血液在贮存过程中,由白细胞、血小板、红细胞碎 片,与变性蛋白及纤维蛋白等形成大小不等,直径 为20~80μm旳微聚物。 在大量输血时,这些微聚物能够经过孔径为 170μm旳原则输血滤器而进入病人体内,可广泛 阻塞肺毛细血管,造成输血后肺功能不全综合征
• (6)传染性疾病尤其是病毒性肝炎、艾滋病 (AIDS)、疟疾、梅毒等;
• (7)长久输血后发生旳含铁血黄素从容症和继 发性血色病;
• (8)空气栓塞等。 • 输血并非是没有危险旳,在作出输血旳决定
之前须谨慎考虑有无明确旳适应证,权衡其 利弊。
输血不良反应
• 一、概念 • 在输血过程中或输血后受血者发生了用原
即:血小板PIA1抗原阴性者因屡次妊娠或输血产生 PIA1抗体,再次输入PIA1阳性血液时,抗原与抗 体形成免疫复合物,此复合物吸附在血小板表面被 单核巨噬细胞系统破坏。 二、体现是血小板降低、发烧、皮肤瘀斑及其他部位 出血。
白种人群中2.1%为PIA1阴性,我国人群阴性者 更少。
本病为自限性疾病,发病5~10天后恢复,故报 道较少。 三、治疗是类固醇药物加大剂量免疫球蛋白输注;输 随机供者血小板无效。
一、临床体现 输血中或输血后1小时内,病人忽然呼吸困难,被 迫坐起,频咳、咯大量泡沫样或血性泡沫样痰、烦 躁不安、大汗淋漓、两肺充满湿罗音等。
二、治疗 立即停止输血,保存静脉通道; 吸氧(氧气经过30%~ 50%乙醇更佳); 速效利尿剂;强心药物(如西地兰); 镇定剂(可用吗啡); 血管扩张剂(如硝普纳或酚安拉明慢速静滴) 肾上腺皮质激素; 双下肢下垂,结扎止血带,降低静脉回流。5~10 分钟轮番放松止血带。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ﻫ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得输血。

ﻫ第三条临床医师与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得临床输血技术与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与自体输血等。

ﻫ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得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得技术指导与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与其她科学、合理用血措施得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ﻫ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得不良反应与经血传播疾病得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得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得无自主意识患者得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ﻫ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与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得医疗监护。

手术室得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得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得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ﻫ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得监护。

第十条对于()阴性与其她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ﻫ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得,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与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得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与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技术要求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要求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卫生部文件卫医发[2000] 184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推广科学、合理用血技术,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我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制订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二○○○年月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二○○○年六月二日印发校对:高光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2022年《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2022年《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2022年《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某欧阳光明某创编2022.03.07欧阳光明(2022.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人病历。

某欧阳光明某创编2022.03.07某欧阳光明某创编2022.03.07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 床 输 血 技 术 规 范

临 床 输 血 技 术 规 范

浓缩红细胞(CRC)
每袋含200ml全血中全部RBC,总量 每袋含200ml全血中全部RBC,总量 110ml~120ml,红细胞压积0.7-0.8。含 110ml~120ml,红细胞压积0.7-0.8。含 血浆30ml及抗凝剂8~10ml,运氧能力和体 血浆30ml及抗凝剂8~10ml,运氧能力和体 内存活率等同一袋全血。规格:2U/ 内存活率等同一袋全血。规格:2U/袋 适用:①各种急性失血的输血; ②各种慢性贫血; ③高钾血症、肝、肾、心功能障碍者输 血;
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南
红细胞: 红细胞:
1. 2. 血红蛋白>100g/L,可以不输。 血红蛋白>100g/L,可以不输。 血红蛋白<70g/L,应考虑输。 血红蛋白<70g/L,应考虑输。
3. 血红蛋白在70~100g/L 之间,根据患者的贫 血红蛋白在70~100g/L 血程度、心肺代偿功能等因素决定。
适用对象:临床医护人员和输血医 适用对象 技人员 职责: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 职责 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 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 血等
医院管理机构设置
1. 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 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化管理 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 和培训。 2. 医院的输血科,在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 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 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南
新鲜冰冻血浆(FFP)
用于凝血因子缺乏的患者。 1. PT或APTT>正常1.5倍,创面弥漫性 PT或APTT>正常1.5倍,创面弥漫性 渗血。 2. 患者急性大出血输入大量库存全血或 浓缩红细胞后(出血量或输血量相当于患者自 身血容量)。 3. 病史或临床过程表现有先天性或获得 性凝血功能障碍。 4. 紧急对抗华法令的抗凝血作用(FFP: 紧急对抗华法令的抗凝血作用(FFP: 5~8ml/kg)。 5~8ml/kg)。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文章来源:中国输血协会发表时间:2008-09-04 17:54:28 浏览次数:5193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人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2022年《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2022年《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2022年《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某欧阳光明某创编2022.03.07欧阳光明(2022.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人病历。

欧阳光明创作于2022年3月7日某欧阳光明某创编2022.03.07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应当由主治医师等组织动员。

并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或采血点(室)献血。

血站应当对血液进行初检和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的血液。

第九条患者的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

由主治医师提出申请,输血科(血库)或相关部门参与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输血科(血库)和主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控。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需要换血治疗的,由主治医师提出申请,经主治医师批准,并由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是指在医学临床实践中,针对输血过程中的操作细节、设备选用以及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并确保输血过程的顺利、安全进行。

以下是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重要内容。

1. 输血血液的质量控制:- 输血血液的来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经过合理的抗体筛查和病原体检测后方可使用。

- 输血血液的血型鉴定应使用符合资质的试剂盒进行,且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 对于ABO血型不匹配的输血,必须进行适当的交叉配血试验。

2. 输血设备的选用:- 输血过程中所使用的输液器、输血管道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无损坏、无污染。

- 输液器应定期更换,并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确保功能正常。

- 输血管道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范,避免交叉感染等风险。

3. 输血操作的规范:- 输血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患者身份核对,确保输血的准确性。

- 输血前应检查患者的血液样本,比对ABO血型,Rh血型以及其他特殊血型信息,并遵守相应的输血规则。

- 输血前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宜输血。

4. 输血安全措施:- 输血医务人员必须进行相关的职业培训,掌握科学的输血技术,并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 输血过程中,应定期更换手套,并在每次操作前进行手卫生。

- 输血过程中,应注意保持操作环境的清洁和消毒,避免交叉感染的发生。

5. 输血后的注意事项:- 输血结束后,应对患者进行密切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医务人员。

- 输血结束后,应记录好输血的相关信息,包括血液的来源、输血量以及输血过程中的各项观察指标。

6. 不良反应处理:- 输血过程中,如出现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医务人员。

- 输血医务人员必须熟悉输血反应的处理流程,能够快速、准确地判断并处理各类输血不良反应。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不仅是保证患者输血安全的重要保障,更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才能有效降低输血过程中的风险,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12年10月29日14:55:22 来源:中国献血网【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人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doc-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doc-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输血技术规范

输血技术规范

卫生部制定《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和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输血技术规范

输血技术规范

输血技术规范-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卫生部制定《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和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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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人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二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们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第十六条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是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

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ABO血型同型输往。

第十七条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闲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

第十八条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第五章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第十九条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

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

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第二十条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按A、B、O、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二十二条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品种保存温度保存期1.浓缩红细胞(CRC)4土2℃ACD:21天
CPD:28天
CPDA:35天2.少白细胞红细胞4土2℃与受血者ABO血型相同(LPRG)
3.红细胞悬液(CRCS)4土2℃同(CRC)
4.洗涤红细胞(WRC)4土2℃24小时内输注
5.冰冻红细胞(FTRC)4土2℃解冻后24小时内输注6.手工分高浓缩血小板22土2℃24小时(普通袋)或5天(PC-l)(轻振荡)(专用袋制备)7.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同PC-1)(同PC-1)(PC-2)
8.机器单采浓缩白细22土2℃24小时内输注胞悬液(GRANS)
9.新鲜液体血浆4土2℃24小时内输往(FLP)
10.新鲜冰冻血浆-20℃以下一年
(FFP)
11.普通冰冻血浆(FP)-20℃以下四年
12.冷沉淀(Cryo)-20℃以下一年
13.全血4t2℃(同CRG)
14.其他制剂按相应规定执行
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m3为合格。

第六章发血
第二十四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末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条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七章输血
第二十九条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

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

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

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

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往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

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三十五条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

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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