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间接侵权+网络服务商责任
被动侵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
其中,被动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并非主动实施侵权行为,而是因他人的行为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
被动侵权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本文将探讨被动侵权的法律后果。
二、被动侵权的概念被动侵权,又称间接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并非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而是通过间接手段使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从而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被动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 提供侵权复制品的场所:如图书馆、书店等场所提供侵权复制品的存放空间。
2. 分发侵权复制品:如销售侵权复制品、提供侵权复制品下载服务等。
3. 提供侵权复制品的制作工具:如提供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软件等。
4. 帮助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如提供侵权复制品的运输、存储等便利条件。
三、被动侵权的法律后果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被动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以下损失:(1)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3)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2. 判令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在被动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判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以下侵权行为:(1)提供侵权复制品的场所;(2)分发侵权复制品;(3)提供侵权复制品的制作工具;(4)帮助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
3. 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在被动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采取以下措施消除影响:(1)公开赔礼道歉;(2)消除侵权复制品的传播途径;(3)公开声明撤销侵权行为。
4.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罚款的民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问题探讨
前 言
根据传统版权理 论, 版权侵 权可 区分 直 接侵权 ’ 与‘ 间接侵权 ” 。 版权涉 及版权人 的各项 ‘ 专有权利 ” , 而
所谓“ 专有权利 ” 即是指权利 人享有 的能够控 制他人实施某种行 为的权利 。其 中 , “ 直 接侵权 ’ 就 是他人 实施 了 由专 有权利控制 的行为 , 而不论他人主观 上是否存在过错 , 主观 过错 只是影响行为人承担法 律责任 的方式 。 行 为 人 因为 实施 了直接侵 权行 为而 需承担 的法律责任 就 ‘ 直接责 任 ” 。而 ‘ 间接侵权 ” 是指行 为人 并未实施 由 “ 专 有权利 ’ 控 制 的行为 , 却故 意引诱、 教唆他人 实施侵 权行为 , 或者在 知晓他 人意欲 实施或者正在 实施侵权行 为 时为其提供 实质性帮助 。 其 中典型 的表现 形式就 ‘ 帮助侵权 ’ 口 ‘ ‘ 引诱侵权 ” 。 间接侵权者并没有实 施 由“ 专
上 海 市 经 济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g h a i E c o n o m i c Ma n a g e me n t C o l l e g e
第 1 1 卷 第 4期 2 0 1 3年 7月
V0 1 . 1 1 No . 4 J u 1 .2 0 1 3
一
、
何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 间接 责任
随着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 , 作为一种新的权利类型 , 信息 网络传播权无疑成为时下最可能被侵犯的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1 - 1 6 作者简 介 : 黄玲玲 ( 1 9 8 6 一) , 女, 浙江省温 岭人 , 温岭 市人 民法 院办公室助 理审判 员, 法 学本科 , 研 究方 向: 民商 法; 林恩伟 ( 1 9 8 6 一) , 男, 浙江省温岭人, 温岭市人 民法 院办公室专职调研 员, 法学硕士 , 研究方 向: 民商法 ; 陈 红( 1 9 8 7 一) , 女, 浙江省
专利权侵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专利权领域,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专利权侵权案件的法律分析,探讨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维权途径等问题。
二、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 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侵权行为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权有效期内;(2)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重合;(3)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
2. 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1)相同侵权行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实施了与专利权利要求完全相同的发明创造,属于相同侵权行为。
(2)等同侵权行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实施的发明创造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但技术特征有所变化,属于等同侵权行为。
(3)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外观等方面相同或实质相同,属于侵权产品。
三、专利权侵权案件的法律责任1. 专利权侵权案件的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后果。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赔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向专利权人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2. 专利权侵权案件的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可依法没收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2)罚款:行政机关可依法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3)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行政机关可吊销侵权人的营业执照。
3. 专利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1)侵犯专利权罪:侵权人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侵犯专利权罪。
(2)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罪: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可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罪。
四、专利权侵权案件的维权途径1. 专利权人自行维权(1)与侵权人协商解决;(2)向侵权人发出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3)向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站服务提供商等。
由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也有其特殊性。
以下将从侵权行为认定、免责条款、违法处理等几个方面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行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想要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并没有过错,即没有实施过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包括三种情况:(一)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范畴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如在网站上转载他人的文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照片、音乐等,便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直接侵权的全部责任。
(三)未尽到审慎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并没有实施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但未尽到审慎义务,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例如网站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隐私,或未对网站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等,都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免责条款为规避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或服务条款中通常会设置免责条款,即对不可抗力、第三方行为等情形进行免责。
这些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关系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免责条款虽然可以约定,但面对侵权行为的情形,仅仅依靠免责条款是不准确的。
也就是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法院在认定过程中不会对免责条款予以绝对的尊重,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三、违法处理当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发现了他人或用户的侵权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将会面临违法处理的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第一时间将侵权内容从其服务平台上删除,以避免继续传播和扩散。
(二)通知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应及时向权利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并在删除侵权内容后将通知结果告知权利人。
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讨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1 1 - O l ;修回 日期 : 2 0 1 3 — 1 1 - 1 5 作者 简介 :杜 颖( 1 9 7 2 一) , 女, 汉族, 内蒙古赤峰人, 中央财经 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主要研 究方向: 知识产权法学、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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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t t p : / / www c l a s t o r g c n
摘
要 :近年来 , 电子商务 飞速 发展 ,它不仅改 变 了人 们的消 费习惯 ,也对传 统商标法律制度提 出 了新 的要
求 。一 直 以 来 , 中 国 司法 实 践 倾 向 于 给 网络 交 易平 台一 个 宽松 的 发展 环 境 ,而 对 其 施 加 较 轻 的 义 务 。 因立 法 缺乏直接可适 用的明确规 定,在 裁判商标间接侵权 案件时 ,法 院往往会 参考著作权 法律制度 中的避 风港原 则
一
增 长阶 段 ,阿里 巴 巴、网盛 上 市 ,苏宁 国美 等传 统零 售 实践 和立 法对 相 关 问题 的 回答 ,整理 出 目前 中 国立法 和 司 商 纷纷 跟 进 ,红 孩子 、京 东 商城 等 更是 引爆 了整 个B 2 C 市 法就 网络 交易平 台 间接 侵权 问题 的政 策取 向 。 场 。… 2 0 1 2 年1 1 月1 1 日,阿 里 巴巴集 团宣 布 ,其 双 十一 促
0 0 5 年 ,上 t h e C h i n a I n t e r n e t )联合 业 界各 方在 北京 发 布 了 ( ( F o r e c a s t 说 , 中国司法 实践 总 体上 持否 定 的态度 。早在 2 2 0 1 3 : 中国 电子商 务 蓝皮 书) ) ( 以下简 称 蓝 皮书 ) , 海市 第一 中级 人 民法 院就 做 出过 判决 ,认 为从 事 实和 法律
从案例看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
从案例看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文章从丹麦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公司诉易趣商标侵权案和彪马股份公司诉淘宝网侵犯商标权案两案例入手,从理论上分析如何界定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责任。
标签: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商标权穷尽。
一、案件回放(一)彪马股份公司诉淘宝网侵犯商标权案原告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称:国内众多商店在淘宝网上销售的获”许诺销售”的”PUMA及图”、”PUMA”、”豹图形”牌产品,均可认定为假冒或仿冒(侵权)产品,理由是该公司并未开通网络销售渠道。
而且淘宝网上PUMA运动鞋售价大大低于市场通常零售价。
同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原告多次告知并充分了解被告知侵权信息的情况下,依然拒绝删除在其网站上的有关商标侵权信息,违反了事前的”合理的管理责任和合理的审查义务”以及事后的积极补救义务,实际上是为网络商店卖假售假提供网络支持平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构成了协助他人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辩称:”淘宝网系依法成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提供商,并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身份参与行为的本身,因此其并非该案的销售方。
而且目前法律或规章并没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用户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作实质审查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可能也没有权利逐一检查遍布全国或全球的销售者。
(二)丹麦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公司诉侵犯商标专用权案本案原告2001年11月21日公司(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系合法注册于丹麦王国的公司,于2004年9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拥有”ONLY” “VERO MODA” 和”JACK&JONES”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04年初,绫致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被告开办运营的易趣网(网址:或)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而冠以原告和原商标权人MTHP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交易信息,且价格比合法渠道的商品低廉许多。
针对人格权、著作权、专利权三种权力客体属性在适用网络侵权的安全港规则时应有何不同?
针对人格权、著作权、专利权三种权力客体属性在适用网络侵权的安全港规则时应有何不同?在三种不同权力的网络保护中网络服务商的主观注意义务应有何差别?应如何完善该规则?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有关“安全港规则”的第5项免责事由是服务提供商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条例的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此规定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权利人的通知书应当符合该条例第14条的规定;第二,服务提供商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删除侵权作品,并向权利人转送通知或公告。
立法之所以规定此程序,乃是因为网络上的信息数以亿计,要求服务提供商弄清每一条上传信息根本不可能,因此可以通过权利人的通知来帮助查清不法的信息。
如果服务提供商事先不知道此信息违法,事后又及时删除违法信息,则不应追究其责任。
因此,设立该程序的意义在于可以鼓励网络服务商积极拓展新市场而不担心因此承受的著作权责任,以提高网络的效率、品质和范围,并可以促进版权人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作以便及时解决纠纷。
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与法律责任
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知 识产权案
•
被告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 因特网上提供的服务商。因我国法律对在因特网上传播他人作 品是否需要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怎样向著作权人支付作 品使用费等问题都没有任何规定。在我公司网站所刊载的原告 作品,是“灵波小组”从已在因特网上传播的信息中下载的, 因此,我们不知道有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的同意。 原告提起诉讼后,我公司已从网站上及时删除了原告的作品。 我们认为,我们刊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 支付报酬”的问题,况且访问我公司的“小说一族”栏目的用 户很少,没有任何经济收益。我们在刊载原告作品时,没有侵 害原告的著作权,我公司刊载原告的作品无侵权故意,出现上 述问题是由于法律和实践原因所致。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 作出公正裁决。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 独立运营的权利 • 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 • 违约求偿权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 务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 受标的物的义务 3、买方应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卖方可选择的救济方法: • 首先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 义务,并为此可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的延长期 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 • 其次,是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 转售价之间的差额 • 最后是选择解除合同
服务行为合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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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 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应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 的项目提供服务。
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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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针对从事特殊服务项目的网站。 具体来说,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 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 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 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 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 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 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 以提供。
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的侵权分析
( 二) 网络版 权损 害事 实 本案 中百 度和 雅虎 的行 为 客观上 造成 了公 众能够 不通 过购
使得原 告承受销 售上 的损 失属 于财产 作权 邻 接权 案 ( 以下 简称 雅虎 案 ) 作 出一审 判决 。两 案所争 议 的 买便 获得侵权 产品 的可能 , 事实几乎相同, 均为网络服务商( I S P ) 在网络上仅提供侵权歌曲 上 消极不 增加 的情形 。
文件 的 搜索 和链接 是否 构成 侵权 , 是否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 两个 法 院经 过审 慎 的推理 却作 出 了完全 相反 的判 决 。此 中迥 然 不 同
( 三) 违法行 为和损 害 侵权产 品, 使得 原权
告在起 诉前 己然 发 函通 知 被告存 在侵权 事实 , 被 告收到上述 函件
两 案 中被 告实 施的行 为近乎相 同 , 都是提 供权 利人歌 曲的搜 以后 即可 推知 被告 应 当知道 其 网站音 乐搜 索服 务产生 的搜 索链 索 和链 接使 得公 众 能够在 自己选定 时间 获得侵 权产 品。毫 无疑 接 结 果含 有侵犯 原 告录音 制 作者 权 的内容 。但被 告仅 删除 了原 问这里 上传 侵权 产 品的第 三方 网站 侵害 权利 人 的信 息 网络 传播 告提 供 了具 体 U R L地 址 的 8 个 侵权 搜索链 接 , 怠于行 使删 除与 权, 而对 于只提供 链接 和搜索 的服 务商 而言呢 ?其行 为该如 何定 涉 案歌 曲有关 的其他侵 权搜 索链接 的义 务, 放任涉 案侵权 结果的
性 呢 ?《 民法 通 则》 第1 3 0条规 定 : “ 两人 以上 共 同侵权造 成 他人 发 生 , 其 主观上具 有过 错 , 与 第三方 网站构成 共 同侵 权, 应 当承担
专利法需要怎样的“间接侵权”?
专利法需要怎样的“间接侵权”?由于定位不当、人为孤立专利间接侵权等原因,学术界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行为类型、构成要件及其与共同侵权的关系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解决的途径应是在现行侵权立法的整体框架内,在充分顾及专利权的特殊性质以及专利间接侵权的制度价值的前提下,在专利立法中从主观方面、行为性质方面限定共同侵权规则的适用。
标签:专利法间接侵权共同侵权对策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但人民法院已在审判实践中审理了多起专利间接侵权案件,同时,随着《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的进行,专利间接侵权问题“再次” 成为了立法的焦点之一。
然而,目前的是研究大多集中在对发达国家成熟立法经验和相关立法例的介绍上面,而对我国专利侵权立法的基本框架或专利侵权法律适用现状的考察不够;对我国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研究充分且意见一致,但对其可行性以及立法例选择方面争议较大等。
笔者不啻学浅,拟就主要争议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期对建立我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有所裨益。
二、若干争议焦点介评1.关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对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自1994年至今,学界已经展开了广泛的研究,且界定大致相同,如有学者认为:“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第三人实施他人专利,因此而发生直接的专利侵权行为。
”也有学者认为:“简言之,专利间接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以间接的方式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是却鼓励、怂恿、教唆别人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1)中指出: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权他人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浅论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之合理规制
摘
要 :结合我 国现行 法律规 范 ,探 讨IP S 间接侵权责任 的合理规制路 径 ,即以明确规 范IP S 的合理 注意义务为
主 导规 范,借 鉴 “ 红旗标 准”作 为认 定IP S 间接 侵权 责任 的过错 界 限,探讨 第三方认证机制 及其功能构建 ,从 而实现 法律 与 网络技术对接 ,达到版权保护 与IP s 利益、 网络业 的发展乃至社会公益 的整体平衡 。 关键词 :版权 侵权 ;网络服 务商 ;间接责任 ;法律 规制
S 没 影 响 网络 业 的正 常 发展 ;也 不 能 规 定 得 过 于 宽 松 ,否 则 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该规定存在 以下 问题 :一是IP
科 技 与 法 律
S ineT c n l ya dL w V 1 3 N ,, 0 1 c c e h o g n a o 9 , o5 2 1 e o
浅论 网络服务 商版权 问接侵权责任之 合 理 规 制
袁 正 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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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 号 :10 —9 52 1)502 .4 0 39 4 (0 0 —0 00 1
网络 为 网络 版权 侵 权提 供 了便 利 的 平 台。 网络 服务 商 纷 案件 适 用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以下简 称 解 释 》 )
侵 权 行为 时 ,适用 与 一般 侵 权行 为 相 同 的法 律规 范 。只有
应 当说 ,
解 释 》 与 条 例 对 于 涉 及 用 户 权 益 的
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研究
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研究[摘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商在传播信息中作用也越来越显著。
与此同时,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所引发的侵权诉讼也越来越多,尤其是著作权侵权诉讼。
文章以盛大文学诉百度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案进行研究,对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的认定,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的争议问题与分歧意见进行探讨,提出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认定;搜索引擎一、案件介绍(一)基本案情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盛大文学)诉称,其拥有《斗破苍穹》、《凡人修仙传》、《卡徒》、《近身保镖》、《天王》5部小说的委托创作协议书和作者授权声明,对5部小说拥有独家享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务,长期大量公开提供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讼作品的侵权盗版链接。
原告曾通知百度,要求其在24小时内删除相应侵权链接,但被告百度没有明确回复,也未对侵权链接予以删除。
被告百度公司还在其二级域名通过设立“最热榜单”和“精品推荐”栏目的形式对涉讼作品进行推荐,并在其网站上完整复制了涉讼作品,使得公众无需到第三方网站,更无需到原告网站即可阅读或下载涉讼作品的完整内容,完全替代了作品的合法来源,构成对涉讼作品著作权的直接侵犯。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其未实施帮助侵权行为,不构成与第三方网站的共同侵权,在已断开链接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盛大文学要求删除涉嫌侵权链接的要求,百度称其未能举证证明所列链接地址包含侵权内容,其没有义务对链接进行审查,更没有断开链接的义务。
被告百度公司辨称,根据筛查,那些未断开链接的网址中主要有:无效链接、与侵权内容完全无关的链接、网站首页链接(网页上仅有作品简要介绍)、页面上有合理引用作品内容的链接、作品目录页等情况。
其已尽到注意义务,对原告提及的链接进行了及时删除,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百度公司认为,其提供的wap服务不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分析
《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分析摘要:网络侵权领域一直是我国侵权领域中较为新的一块,由于我国法律长期没有在网络服务中有着具体法律的规定,法官只能以基本的原理和精神作为出发点作出判决。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作了明确规定,通过现实的判例研究分析,对网络侵权的责任的判定及责任的认定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侵权不作为责任1 案例分析2007年12月29日,北京白领姜某跳楼自杀,其自杀前的博客透露丈夫王某的婚外情令其痛不欲生。
死亡日记引起网友们对王某群起攻之,导致王某被迫辞职,患上抑郁症。
王某因此将传播博文、公布其信息的北飞的候鸟网、大旗网和天涯网三家网站起诉至法庭。
在本案中,北飞的候鸟网、大旗网和天涯网三个网站都是网络服务商性质的网站,各个信息发布者对网络信息发布中可能造成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定。
在案件中,天涯作为案件的发源地是整个事件的开头,天涯是一个论坛型网站,作为网络服务商网络信息发布极多,其中本案的基本信息就是从天涯流出的,但是天涯在发现这个事情的侵权行为的时候及时进行了对帖子的删除;大旗网络与北飞候鸟网乃是这个论坛帖子的转载者,特别是大旗网中对本件事情采取了专页报道,并且在其中采用了当事人的真名以及未经过处理的照片。
最后法院判决天涯并不承担责任,而大旗网和北飞候鸟网对这事情承担责任。
法院是基于“大旗网在进行此项报道时,未对当事人姓名等个人信息及照片进行技术处理,使王某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受到侵害。
”法院认为天涯“在王某起诉前将论坛帖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
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
”我国在实践过程中,《侵权责任法》第36条起到了较好保护民众隐私权的作用的同时,也体现了对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在本案中对网络服务商的监管采取较为宽松的解释,在本案的审判中充分注意了网络的特点——“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法律规定的监管责任法院也做了较为宽松的解释,但是以此也不难看出我国法律的缺点:缺乏对网络信息发布行为的具体分析,没有转链接与原载者地位的分析等等方面可以凸显出我国网络侵权还有许多的不足。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认定彭兴洪【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中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时,主观过错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主观过错包括“明知”和“应知”,权利人的“通知”或者“警告”只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一个途径,而不是唯一途径.根据“通知与移除”规则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同时,也需要明确是否符合“红旗标准”,只有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综合运用,才能正确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期刊名称】《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3(029)001【总页数】4页(P76-79)【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通知与移除规则;避风港;红旗标准【作者】彭兴洪【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网络服务提供者①在借助网络环境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中承担责任的行为种类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由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提供者通常并没有将作品或者产品直接置于网络中,而只是为其服务对象提供存储、搜索、链接的服务,没有实施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所以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情况较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也就是侵权人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间接侵权是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的,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进入专有权控制的行为范围内,但因为和直接侵权行为发生一定关系而需要和直接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如在著作权中,间接侵权人实施的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或者发行权,“构成间接侵权的各种行为都不在著作权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内,将其界定为对著作权的侵犯是出于适当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政策考量以及这些行为的可责备性”。
这也是国家对知识产权适度加强保护的司法政策的体现。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虽然其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却与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特定的关系,教唆或者帮助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并因此而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类型分析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类型分析专利是保护发明和创新的一种法律工具,在商业领域中使用专利可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但也会面临着专利侵权的风险。
专利直接侵权发生的情况是很显然的,比如复制他人的产品或者技术,但有时候专利侵权是以更加隐晦的方式出现,这种情况称作专利间接侵权。
本文将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类型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案例进行阐述。
一、引入型间接侵权行为所谓引入型间接侵权,是指在市场上销售或者提供他人可以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或者设备,但是卖家未必自己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此类侵权类型的主要特点是侵权人起到“引介者”的角色。
引入型间接侵权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向他人提供制造、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资料或者方法,比如在互联网上公开了侵权产品的详细制造方法等;(二)销售可以组装成侵权产品的相关设备。
引入型专利间接侵权真实存在,曲线救国的生产商采取引进设备,采取倒装套牌等违规操作手段,从而达到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目的。
那么引入型间接侵权案件普遍较难审理,案例中的“21CN网通公司诉北京新侨千里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案”就是典型之一。
此案中,网通公司是一家网络服务公司,起诉北京新侨千里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一款名为“千里通”的设备,该设备可以让用户通过电话进行语音交互,并将该语音转化为文字,然后通过网络传输。
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网通公司拥有的语音识别技术专利被侵犯的问题。
最终法院认定,由于新侨千里通公司生产的设备可以用于侵犯网通公司的专利权,因此侵权成立。
二、鼓励型间接侵权行为鼓励型行为是指激励他人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或者方法的行为。
比如向他人提供制造、使用或销售侵权产品时,宣传该产品可以达到更好的销售效果。
此类侵权类型的主要特点是侵权人起到“推销者”的角色。
《知识产权法》中规定,侵权行为需要满足故意或者过失。
鼓励性间接侵权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是,“任何促使侵权行为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侵权行为”。
而在案例中,“陕西富士康科技有限公司诉台湾富士康科技集团等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案”就是非常典型的鼓励型间接侵权案例。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的责任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的责任认定吴艳【摘要】@@%信息网络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网络侵权行为也随之诞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需承担连带责任和共同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避风港原则对保护网络产业健康发展、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有重大意义,但不能被滥用,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避责任的工具.红旗标准是避风港原则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是过错责任原则范畴内的具体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5页(P88-92)【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避风港原则;红旗标准【作者】吴艳【作者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北京1000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3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之也导致了很多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又强调信息网络的属性。
网络本身是开放、无国界的。
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影响广泛而且迅速,有的侵权行为可能会迅速遍及到全国甚至全球。
网络侵权,就是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平台或网络环境,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
从侵权的手段和方法来看,网络侵权是一种借助网络平台或网络环境,通过网络应用技术手段,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剥夺或限制的行为。
网络应用技术手段多种多样,比如发帖、转载、下载等。
从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来看,网络侵权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侵权行为,产生他人权利遭到损害的危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看出,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有两种,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用户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多元性,多数使用匿名或网名。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分析摘要:著作权作为一种法律形态,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而带来的利益。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除著作权法特别授权以外,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行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而使权利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
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将对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三类常见以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
即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行为认定、避风港规则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一、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著作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能否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确理解和掌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既是实践中处理好该类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核心。
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及其理论的重要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
众所周知,著作权具有民事权利最一般的特征,然而它较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确有其特殊性。
著作人身权也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有所不同,这些特殊性也决定了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地位,因此归责原则也应有所不同。
在这里主要讨论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近代民法的三大理论支柱之一,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中主要适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决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有两类:一是不法过错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等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以违背善良风俗方式加害他人的。
这两类侵权行为如果成立侵权责任,必须有侵权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均可作为这两类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归责性要件。
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责任——基于美国经验与中国视角
事 实 上 , 国 的 数 字 著 作 权 法 是 借 鉴 美 国 我
19 9 8年 颁布 的数 字 著 作 权 法 ( MC 而建 立 起 D A)
来 的 。而第 三方 责任 制度 或者 间 接侵权 制度 就是
一
于某 些特定 的条 件而 为直 接 侵犯 著作 权 的行 为 承 担 法律责 任 。利 用 网络服 务 商所 提 供 的服务 从 事 不法 活 动之人 , 本应 自负 民 、 事 或行 政法 上之法 刑
(hr at a it ) 又 称 为 间 接 侵 权 (n i c ti p ryl bl y , d i i idr t e ifig me t , 著 作 权 法 里 是 指 网 络 服 务 商 基 nr e n) 在 n
理涉及 计算 机 网络著作 权 纠纷 案 件适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定 了“ 唆 、 助 侵权 的 网络服 务 规 教 帮 提供 商应 承担共 同侵 权 责任 ” 。至此 , 三方 责任 第 制度 已初露 端倪 。该 制度 实质 上 的建立 应归 功于 20 0 6年 7月 1日生 效 的《 息 网络 传播 权 保护 条 信
个舶 来 品。我 国著作 权 法 中第 三方责 任制度 的
构建 多处体 现着 这种 法律 移植 的痕 迹 。《 条例 》 的
第 4条 为规 避技术 措施 的设 备 提供 者规 定 了第 三
方责任 制度 。该 条适 用 的前 提有 二 , 是 要求 设 一
备提供 者具 备 主 观 上 的 故 意 , 是要 求 该 设备 的 二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4 D 2.1
收稿 日期 : 0 90 - 0 2 0 - 9 1
什么是网络侵权的避风港原则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的危害是什么
什么是⽹络侵权的避风港原则⽹络侵权避风港原则的危害是什么⽹络侵权越来越被⼈们重视,那⽹络侵权中有⼀个避风港原则,到底什么是避风港原则?及避风港原则有什么样的危害?下⾯店铺⼩就告诉您相关原则。
⼀、避风港原则的概念是什么?“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在搜索引擎、⽹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
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downprocedure)。
⼆、避风港原则的渊源避风港条款最早来⾃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
最早适⽤于著作权领域,后来由于⽹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进⾏事先内容审查,⼀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
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
⼤意即“⽹络服务提供者使⽤信息定位⼯具。
包括⽬录、索引、超⽂本链接、在线存储⽹站,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并⽆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吸收和⽴法,主要体现在《信息⽹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
《条例》分别针对提供⽹络⾃动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提供⽹络⾃动存储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出租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等ISP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免责,能够享受避风港待遇作出了规定,详细规定和条件可以参看《条例》第20、21、22、23条相关规定。
三、避风港原则滥⽤的危害“避风港规则”变成了搜索⽹站和分享⽹站的“安全港”,甚⾄演变成某些⽹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络⽂学⾯临盗版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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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
一、现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 一中院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和驰名商标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为87个、 46个、46个和45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 层法院为164个,具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 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为6个。
件多
2015年共受理9191件,审结5432件。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
2012年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83850件,行 政案件2928件,刑事案件12794件。
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88286件,行 政案件2901件,刑事案件9212件。
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94501件,行 政案件4887件,刑事案件10803件。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教唆、帮助他人实 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 管辖的规定》20141103
➢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一)专利、植物新 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 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 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开展了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试点。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推进试点工作的规范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
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083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11.6)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12.16)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12.28)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
2016年7月7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进会。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是顶层设计
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 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 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之间主观上的 意思联络)
和自下而上试点的协同成果,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有利于 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有利于知识产权专 门审判队伍建设,有利于提高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 刑事案件审理“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全面彻底推进“三合一”工作,地方各级法院要同时启动这项 工作。要严格按照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彻底建立“三级联 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推进“三 合一”工作要尊重司法规律和中国国情,从便于当事人诉讼 、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因地制宜。
第一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 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 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 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 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607件专利纠纷 66690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同比上升12.1%)。 新收130200件案件中,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1327件
涉外,387件涉港澳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基本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20161231) ➢ 受理案件15000件 ➢ 审结案件8111件 ➢ 一审案件多、行政案件多、涉外案件多、涉技术疑难案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特点 1.案件数量的增长 2015年全国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 一审案件130200件,审结123059件。
新收130200件案件中,11607件专利纠纷,24168件商标 纠纷,66690件著作权纠纷,1480件技术合同纠纷,2181 件不正当竞争纠纷(156件垄断纠纷),3093件其他知识 产权纠纷。
3.案件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与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 展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
20160707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提出知识产 权司法保护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司法政策
“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
4.三合一模式 2015年底,全国6个高院、95个中院和104个基层法院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部分 专利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进一步 强化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专利法 修订草案也有类似的条文。实践中,间接侵权人与最终 实施发明创造的侵权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并不构成共 同过错。但是,间接侵权人明知其提供的零部件等只能 用于生产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而仍然提供给侵权人实施 。鉴于间接侵权人明显的主观恶意,且其提供的零部件 是直接侵权行为的专用品或者其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专利 侵权行为,故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制的范围。 这并不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外给予专利权人以额外 的保护,而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应有之义,符合加强专 利权人保护的客观实际。
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01324件, 行政案件10926件,刑事案件10809件。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
2.案件类型新 传统类型到新类型的拓展,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 特许经营/反垄断网络著作权 “网络产业发展迅速,新的网络功能和新的商业经营 模式不断推出,为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及人民法院对 案件事实的查明不断提出新的挑战。”
➢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不服国 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二)不服国务院部 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 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三)不服国务院 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