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_林超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1卷 第1期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ol.11 No.1 2009年1月 Journal of Zhangzhou Technical Institute Jan. 2009

间接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林超融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福建漳州 363000)

摘要:间接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而是为该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或者造成了直接侵权行为的扩大或者有教唆的行为,行为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了侵权行为从而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间接侵权行为是直接侵权行为的继续或实现条件。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应当类型化,脱离共同侵权制度,间接侵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间接侵权实行过错和过错推定相结合的双重归责原则,在间接侵权的责任承担上,依照间接侵权与和其相对的直接侵权的关系,分类处理。

关键词:间接侵权;归责原则;责任形式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1417(2008)03-0055-05

传统的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的义务,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它要求侵权行为人直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为此承担的民法上的法律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权益人的利益,而是间接的通过对第三人的教唆、帮助等行为,使第三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这就是间接侵权行为,而此类侵权行为中第三人往往是不特定的,为一比较散乱的群体,当我们通过法律对此类行为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时,往往发觉,这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要么无法找到侵权行为人,要么即使找到的也只能部分侵权行为人,难以对受害者给予比较周全的保护、补偿。为此笔者试着就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一、间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和、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归责原则是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但是,间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我国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探讨不多。笔者认为既然间接侵权行为其客体为知识产权,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间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可以参考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来确定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和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也是如此。《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是侵权法历史发展的一大进步,它对于确定侵权责任,提高社会的道德风尚,预防损害的发生,保护自由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确立人们正确的行为准则,协调利益冲突。

一般认为,侵害知识产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在侵犯知识产权领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着其国内法与国际法依据。《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机构应有权命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

收稿日期:2008-12-25

作者简介:林超融(1956-),男,成人教育学院院长,讲师

56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侵权活动。”上述规定表明,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其适用条件是侵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换言之,过错责任原则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是,单纯的采用过错责任也有其弊端,即坚持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受害担负有很重的举证责任,只有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受害人方能得到损害赔偿。在间接侵权案件当中,有些时候,当事人双方的地位能力等等各方面是极度不平衡的,而且有相当多的证据也掌握在侵权行为人的手中,受害方很难证明侵权人的过错,此时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便很难得到保障。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形式,它是指在在一些特殊的场合,如果原告能证明他受到的损害是被告所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此时应当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实际上过错责任的发展,因为过错推定以确定过错为目的,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一样,均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之所以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在于:由于社会、文化、科技的进步而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当中,许多案件中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过错推定原则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在有些情况下,加害人更加了解损害的原因和过程,因此在事关过错的举证问题上有一定的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加重了加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受害人处于比较有利的诉讼地位上,更能体现对于受害人的保护。

正如前文所述,单纯的采用过错责任有其弊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能够纠正过错责任原则对权利人举证要求过苛而对知识财产侵权人失之过宽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权利人保护比较充分而对知识产品使用人失之过严这两者的偏差。当侵权损害结果发生时,法律责令知识产品使用人举出自己“无过错”的证明,从而免除作为原告的权利人的举证困难;同时,也使得作为被告的知识产品使用人有抗辩的机会,不至于无辜受罚,动辄受咎。

3.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应当对其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律确认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是规定其过错不用证明,二是规定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构成,无须主观过错这个要件。

有学者主张:知识产权(特别是其中无需行政登记即可依法产生的版权)由于其无形并具有地域性、受法定时间限制等特点,所以.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范围被他人无意及无过失闯入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得多、普遍得多。这就是说.无过错而使他人知识产权受损失,在某些情况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上,有必要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

也有学者主张: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不是制裁“反社会性”之行为[,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本质上应当为“反社会性”,不能归类于社会之必要活动。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意在制裁不法行为人,而并非是“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上,不应当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

间接侵权的应采取何种归责原则呢?学术界就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采用二元归责原则,有代表性观点的主要是两种:一、主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二、主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笔者认为对于间接侵权,主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其一,从立法的预防目标上强调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使得行为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时才承担责任,这对明知故犯的人是一种惩罚;其二,从维护社会安定的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上讲,如果不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将间接侵权扩展到无过错的领域,将会危及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因为要求民事主体(即潜在的间接侵权人)同未来的“直接侵权人”交易时去审查对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和利用交易标的行为是否违法是种沉重的负担,也是不现实的;其三,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一旦损害发生,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可以使知识产权所有人免除举证而处于有利地位,有助于制裁那些无主观上过错但缺乏抗辩事由的侵权行为人。因此,间接侵权责任中必须强调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是不同,是由间接侵权的法律性质决定的。我们知道,间接侵权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知识产权,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则很难认定间接侵权行为和直接侵权具有某种关系。如果缺少主观过错这一条件,将不可能认定是由侵权人造成了权利人损失这一事实,也就谈不上“侵权”了。

二、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类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