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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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批量
转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行为,盘活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X联社)不良资产,规范业务流程,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指引(2017年版)》《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批量转让是指XXX联社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司法裁判确定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不在此列。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下[不含])进行资产转让参照《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操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市场化运作、价值最大化”三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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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省联社相关制度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行为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市场化运作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市场化公开转让方式。要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在转让同时可运用其他处置方式,以实现转让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资产保全部是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管理制度;推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负责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的统一管理;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指导协调;负责组织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前的尽职调查,提出转让方案预案,并报有权人审查或审批;落实转让方案;按要求向办事处及省联社报送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情况。
第五条授信管理部负责组织XXX联社开展信贷资产- 2 -
分类,协助制定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管理制度和推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
第六条全面风险管理与合规部负责指导XXX联社信贷业务部门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基本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以及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法律合规审查。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负责评估XXX联社不良资产转让后财务承受能力;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涉税管理;负责制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会计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八条内审监察部负责对批量转让的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工作;负责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的内部检查和审,同时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XXX联社对不良资产进行批量转让采取多种方式:
(一)资产交易平台挂牌交易(公开竞拍和协议摘牌);
(二)采取公开邀标竞价(暗标方式),以价高者得;
(三)其他依法合规的处置方式。
第十条选取资产交易平台必须与省联社和XXX联社已签订可开展金融交易业务的战略合作协议,可直接委托该机构实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
第十一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招标、竞价、拍卖机构招标等项目实施工作按照XXX联社招标采购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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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各业务条线部门和辖内经营机构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相关协办工作。
第十三条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人员与不良资产债务人、担保人、不良资产受让方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转让过程中应当回避。
第三章转让范围与条件
第十四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范围包括XXX联社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表外置换资产;
(四)抵债资产;
(五)其他不良资产。
第十五条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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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受让方为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有一定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第十七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可以在诉前催收阶段、诉讼中或者强制执行中进行。
第十八条以拍卖、招标、竞价等公开转让方式进行转让。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第四章转让程序
第一节转让方案拟定
第十九条资产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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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XXX联社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应在省联社制度框架下确定转让规模、具体范围和标准,组织XXX联社相关部门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二)如批量转让资产涉及其他农合机构的,XXX联社应与资产转让相关农合机构协商确定主办机构,成立联合工作组,组织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组织相关农合机构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组包相关机构在省联社清远办事处管辖内的,由省联社清远办事处对批量转让工作进行监督,协调不良资产整体打包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尽职调查
资产保全部要组织风险、业务、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拟转出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尽职调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全面了解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包括债权或其他不良资产的有效性、相关手续完备性、风险状况、已采取的催收措施、预计损失程度等。
(二)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对-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