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志宇税法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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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题

1. 当期销项税额=42×17%=7.14(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3.91+42×13%-1.36=8.01(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7.14-8.01-0.5=-1.37(万元)

期末留抵的进项税额是1.37万元。

2. 当期购进商品进项税额=1700+1500×13%+900+6000×20×17%=23195(元)

粮食毁损进项税转出=5220÷(1-13%)×13%=780(元)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23195-780+2000(上期留抵)=24415(元)

当期销项税额={150000+8000×(10+5)]÷(1+17%)+30000}×17%=44330.77(元)当期应纳税额=44330.77-24415=19915.77(元)

3. 该企业出售旧包装物应纳的增值税=2472÷(1+3%)×3%=72(元)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该企业出售旧设备应纳的增值税=15450÷(1+3%)×2%=300(元)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合计数(不含进口环节税金)= 12360÷(1+3%)÷50×(50+2)×3%+72+300=374.4+72+300=746.4(元)

4. 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时: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5×6.8×(17%-13%)=31.28万元

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150×17%-(137.7-31.28)=-80.92万元

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115×6.8×13%=101.66万元

分析并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0.92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01.66万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80.92(万元)

业务题

1.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100000+40000)÷(1-30%)×30%=60000(元)

直接出售烟丝不纳消费税

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5000×100 ×36%+100×150-30000=165000(元)

2. 欧雅日用品化工厂:

应纳消费税=24×30%-20×30%=1.2(万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30+1+3)÷(1-30%)×30%≈14.57(万元)

美净化妆品公司:

应纳消费税=585÷(1+17%)×30%-14.57-24×30%×50%=131.83(万元)

博美外贸企业:

出口应退消费税=585÷(1+17%)×30%=150(万元)

业务题

1.应缴纳的关税=(200+10+20+3)×6.3×12%=176.148(万元)

2.进口环节应纳税额:

完税价格=2760+20+10+10=2800(万元)

应纳关税=2800×50%=1400(万元)

应纳消费税=(2800+1400)÷(1-10%)×10%≈466.67(万元)

应纳增值税=(2800+1400)÷(1-10%)×17%≈793.33(万元)

内销环节应纳税额:

应纳增值税=7000×17%-(793.33+10×7%)=395.97(万元)

3.(1)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的关税=(120+10+2+18)×40%=6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20+10+2+18+60)÷(1-30%)=300(万

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300×30%=9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120+10+2+18+60+90)×17%=51(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关税=(35+5)×20%=8(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35+5+8)×17%=8.16(万元)(2)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290+51.48÷(1+17%)]×17%-51-8.16=-2.38(万元)作为期末留抵税额,留待下月抵扣

当月应抵扣的消费税=90×80%=72(万元)(因80%投入生产)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290+51.48÷(1+17%)]×30%-72=28.2(万元)

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

业务题

1.(1)本年大修设备预提修理费30万元,只能扣除实际发生修理支出15万元,应调增所

得额15万元;

(2)自制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自制设备当年可提取

折旧费0.4万元(20×2%),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6万元;

(3)收回已确认的坏账12万元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4)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3000×15%=45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84万元,未超过标准,

当年可据实扣除,不作调整;

(5)外购一项专利权支付200万元,摊销期10年,本年多计入费用20万元,不得税前

扣除,应予以调增所得额20万元;

(6)保险公司给予的无偿赔款优待2万元应计入所得额征税;

(7)工程借款利息资本化,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4万元;

(8)2010年发生尚未弥补完的亏损5万元,可在税前弥补不需要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2+15+19.6+12+20+2+4=74.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74.6×25%=18.65(万元)

年终清缴入库所得税=18.65-0.4=18.25(万元)

2. (1)存在问题: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①多列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税所得额:20×(20%-10%)=2万元

②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25万元×60%=15万元<5000万×5‰=25万元。

应调增应税所得额=25-15=10万元

③税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税所得额为1万元

④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850000×12%=102000(元),10万元捐赠可全

额在税前列支。

⑤调减:免税所得(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

⑥纳税调整后所得=850000+20000+100000+10000-20000=960000元

⑦应纳税所得额=960000×25%=240000元

(2)应补交所得税额=(960000-850000)×25%=27500元

3. (1)各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2×20%=0.4(万元)

第二季度预缴所得税=7×20%-0.4=1(万元)

第三季度预缴所得税=12×20%-0.4-1=1(万元)

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18×20%-0.4-1-1=1.2(万元)

(2)纳税调整情况:

三项经费超标准数=11.1-60×(14%+2.5%)=1.2(万元),应调增

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10×5.41%×6÷12≈0.27(万元),

应调增=1-0.27=0.73(万元)

逾期不再返还的包装物押金,需先计缴增值税,再并入收入缴所得税,

应调增=1-1÷(1+17%)×17%≈0.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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