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六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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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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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通则》第 135—137 条)
(四)形成权 (★★★★)
1.概念: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他人的参与),即可导致某一既存的法律
关系(权利)变动(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诉权,指只能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行使,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离婚请求权。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
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1
厚大在线 360 民法必背考点
支配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其功能在于填补支配权人或(法
律规定的)特定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或者抚慰其遭受的精神痛苦。
4 《合同法》第 171 条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 视为购买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 6 个月内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5
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解除合同或者认定
第 16 条
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6 《继承法》第 25 条第 1 款
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
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
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

民法典PPT配套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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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PPT配套讲义主要内容:共1260条,分7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讲义目录第一编1、基本原则(6大原则)2、法律主体(1)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第三编1、合同的订立2、合同的效力(1)有效的情形(2)无效的情形(3)可撤销的情形(4)无效的法律后果3、建设工程合同(1)概念(2)开工和竣工(3)工程量确认和工程计价(4)验收(5)违约责任(6)质量保证、工程保修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7)工程款结算(8)垫资及工程款利息4、买卖合同第一编总则第一部分基本原则民法典的基本原则(6大原则)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适用的原则:第十条【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惯例),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部分法律主体自然人:法人:1、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3、特别法人: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业合作社)、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自然人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优秀范文(10篇)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优秀范文(10篇)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优秀范文(10篇)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优秀范文(10篇)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你知道怎么吗?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篇1)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典,经过几十年的沉淀和孕育,2023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伴随着人民大会堂热烈的掌声,民法典的颁布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为社会生活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日常遵循,这是中华优秀文化的延续、是历史时代的召唤,也是人民至上的体现。

盛世法典的背后是中国人民平凡的付出和辛酸的汗水。

六十多年来,一代又一代的法典编纂者挑灯夜战翻阅历史的资料,用脚印走遍中国山川大地,记录中国人从出生到终老的点点滴滴。

一部民法典,就是一本中国“社会生活发展百科全书”,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映照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光辉之路,也伴随着筚路蓝缕奋斗的艰辛。

用人民法典之绝唱,奏响人民至上之音。

法之利器于德载之,赓续中华优秀文化、传承红色文化基因,“人民法典”气定山河,“公平之音”响彻神州。

“一枝一叶总关情”——初心使命照乾坤。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翻开历史的画卷,新中国成立以来,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艰苦环境中自力更生、在顽强拼搏中创新创造,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

民法典通过分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42.5万人102万条建议,一部法律的诞生彰显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这些力量来源于人民、精神源自人民。

10余万字的民法典,将完善规范市民生活从生至死的基本行为准则,维护市场经济基本规则,为人民生产生活构建和谐氛围,为人民打造公平正义环境。

“一枝一叶总关情”,从1954年起,民事、产权、物权等相关法律不断修正完善,每一次修改完善背后都是以人民利益为重的初心使命的践行,是处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人民情怀”。

某公司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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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页,共六十一页。
一、合同(hé tong)的订立
1、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 式〕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 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一般同时生 效〕
采用合同书 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 前(zhīqián),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双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
理解:?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约定的违约 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 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三十五页,共六十一页。
6〕确定(quèdìng)管辖法院
明确管辖法院不仅有利于争议得到迅速解决, 而且有利于维护我司合法权益。
第十三页,共六十一页。
一、合同(hé 的订立 tong)
3、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yùxiān)拟定,并在订立 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非格式条款。
15个合同(hé 种类 tong)
1、买卖合同 2、承揽合同 3 、建立工程合同 4、 技术合同 5、运输合同 6、保管合同 7、借款合同 8 租赁合同 9、委托合同 10 、供用电、水、气、 热力合同 11、融资租赁合同 12、 行纪合同 13、 居间合同 14、仓储合同 15、赠予合同
3、?物权法?-----所有第三权页,共六、十一页用。 益物权、好心获得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的,该条款无效。
第十四页,共六十一页。

《民法典》及案例分析授课讲义

《民法典》及案例分析授课讲义

《民法典》及案例分析什么是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吧!●民法典首次以法条形式对居住权的设立进行规定母亲将房子赠儿子后又打起官司,老人居住权如何保障。

案情简介母亲王芳(化名)将房屋赠与儿子小罗,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的永久居住权利。

然而,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儿子离婚了,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作为抚养费归前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芳与儿子小罗在赠与合同中对居住权的约定条款形成于2002年。

当时的法律并未对居住权的设立及其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采用登记生效的设立原则。

据悉,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已于近日对这起居住权纠纷案进行判决:案涉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应当积极协助母亲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手续。

据了解,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成都首例居住权纠纷案。

法官释法不影响居住权行使的基础上,所有权人仍可处分。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法律首次以法条形式对居住权的设立进行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不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基础上,所有权人仍可行使处分的权利。

小罗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赠与合同中关于设立居住权的约定,并不妨碍其在保障原告行使居住权的前提下,将房屋赠予给第三人前妻,作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支出。

诉讼中,法院也就该问题向第三人释明,第三人表示理解并表示同意保障老人关于案涉房屋的居住权。

民法典培训讲稿-演说演讲稿(完整版)

民法典培训讲稿-演说演讲稿(完整版)

民法典培训讲稿-演说演讲稿今天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讲,第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第二、学习民法典的重要作用第三、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主要内容第四、与你相关的民法典内容解读。

首先来看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这第一部分大家就只了解一下就行,第二部分学习民法典的重要作用,我们先从一个案例来入手,项某(52岁)和徐某(54岁)于1990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徐一、儿子徐二,均已成年。

2018年3月项某发现徐某于何某(34岁)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徐某多次向何某赠送钱财。

2018年10月16日,三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书》,载明:徐某于何某自2014年开始发生婚外情;自2018年10月14日起,le'jiu徐某和何某双方断绝情人关系,从此互不来往,互不联系;因徐某多次向何某赠与大额资金,金额累计80多万元,何某同意向项某返还10万元,此款何某于本协议签订之前一次性付清;如果今后何某仍与徐某任何方式联系,或者何某做出其他破坏项某和徐某夫妻感情的行为,项某有权要求徐某返还80万元。

协议书签署后,项某发现何某仍在与徐某联系交往,且徐某赠送何某的钱财价值超过80万元。

鉴于此,双方发生了纠纷,而且在纠纷中,项某和徐某于2021年4月22日诉讼离婚了。

问题一:徐某赠送给何某的钱财是什么性质?是否有效?项某如何维权?问题二:两人离婚了,这个钱怎么算?这个问题我们先放这里,等我们把下面的内容学完了,大家再来回答这些问题。

现在我们就重点学习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主要内容。

这一部分共分为十章,二百零四条。

内容主要有基本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关于基本规定,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这里面我们重点讲一下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六项基本原则:平等、公平、自愿、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3.民法的帝王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5.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问题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7.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2 年。

8.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 个月。

9.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0.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一般:4 年;意外事件:2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限。

1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12.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般:1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3 个月。

13.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一般:判决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14.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婚姻消灭、配偶可单方决定送养子女、债务清理继承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5.死亡宣告被撤销,“离的妻”:未再婚自行恢复;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

16.死亡宣告被撤销,“散的子”: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17.死亡宣告被撤销,“破的家”:财产返还或补偿,恶意申请人还要赔偿损失。

1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9.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与精神状态。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

20.“无人”包括:不满8 周岁;已满8 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1.“无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2.“限人”包括:已满8 周岁,不满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3.“限人”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纯获利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解读(3篇)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解读(3篇)

第1篇一、背景及意义合同编司法解释是我国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制定的重要司法解释。

第六十条作为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一部分,对于规范合同纠纷的解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进行解读。

二、第六十条具体内容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轻损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对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履行期限。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对方未予必要的履行期限,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解读1. 不可抗力概念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2. 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这是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后,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损失。

3. 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轻损失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轻损失。

这是合同法对当事人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义务。

4. 不可抗力的责任免除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这意味着,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5. 迟延履行合同与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对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履行期限。

这是为了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使对方遭受损失。

6. 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对方未予必要的履行期限,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2022年民法典实例学习讲解讲课稿

2022年民法典实例学习讲解讲课稿

2022年民法典实例学习讲解讲课稿2022年民法典实例学习讲解讲课稿2022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典,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上附则,共1260条,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在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民事单行法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这样守护你9岁玩游戏充值了不少钱,爸妈生气,他们可以.........要求平台返还法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14岁被行为不端的老师性骚扰,你想举报却怕被报复,你可以.........向学校求助,勇敢举报骚扰者法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8岁第一次独自出远门,乘坐高铁时却遭霸座,你可以..........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法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民法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诉讼法律行为 宪法行为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 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最早由德国法 学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 通法》一书中提出的, 后由海瑟将其内涵扩大到一般性法律行为, 于1863年首次出现在撒克逊民法立法中。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合法的 民事事实行为 违法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民事主体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准- (民事活动) 民事表意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 效力有瑕疵的 可撤销可变更 效力待定
(五)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 具有灵活性和原则性,连接法律原则与具体 法律制度,被认为是从具体法律制度中提取 的公因式,避免法律的重复。五法律行为,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就是一盘散沙。 1.使民法有了完备的体现 2.使商品交易行为和其它行为有了统一的基 本法律规范
二者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 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使行为人 承担给付义务。 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 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 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 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 制。 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 求。
( 2)合法行为 (合同、遗嘱)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 效民事行为和可撤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3、根据法律调整的不同可分为: 民事行 为、 行政行为、犯罪行为、诉讼行为。
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 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 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五、 根据行为能否独立存在分为: 1.主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存在。 2.从法律行为。须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 为前提的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 六、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处分行为和负担 行为) 1.物权行为是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 和终止的行为。 2.债权行为是引起债权关系发生、变更 和终止的行为。

民法六百六十六条内容

民法六百六十六条内容

民法六百六十六条内容民法六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一些关于继承权的内容。

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六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继承权是不可分割的,不能转让或终止。

根据民法六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继承权是不可分割的。

这意味着继承人无法将自己的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继承权是个人的合法权益,只能由继承人自己享有。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护继承人的权益,防止其被他人侵犯。

民法六百六十六条还规定了继承权的不可终止性。

即使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发生了变故,比如死亡或失踪,其继承权也不会因此而终止。

相反,继承人的继承权会自动转移到其合法继承人身上。

这样的规定保证了继承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不会因为个人的变故而丧失。

民法六百六十六条还规定了继承权的享有条件。

只有符合法定继承顺序的亲属才能享有继承权。

一般来说,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享有继承权。

而其他非直系亲属则无法享有继承权。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证继承权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防止非亲属滥用继承权。

民法六百六十六条还规定了继承权的行使方法。

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遗产的方式行使继承权。

一般来说,继承人可以依法分割和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继承人可以根据法定继承份额来确定自己继承的财产,也可以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分割遗产。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证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继承财产的纠纷。

总结起来,民法六百六十六条规定了继承权的不可分割性、不可终止性、享有条件和行使方法。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继承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充分了解继承权的相关规定,合理行使自己的继承权,避免继承纠纷的发生。

同时,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继承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继承权的认识和意识,为继承权的有效行使提供支持和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018周末精讲+钟秀勇民法讲义

2018周末精讲+钟秀勇民法讲义

2018年长沙天星周末班民法总则讲义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一、民法是什么?(一)民法的内容1.民法的内容。

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

换言之,民法是民法规范的总和。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力及适用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结构完整的民法规范(完全规范)以假言命题表述,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部分,基本结构是“如果…那么”格式:如果存在特定的构成要件T,那么就会出现特定的法律效果R。

用逻辑符号表示:T→R。

3.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二)民法(民法规范)的适用1.概述。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以适用。

涵摄(Subsumtion),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R)的一种思维过程。

换言之,即认定特定事实是否该当于民法规范的要件,而发生一定的民法效果(权利义务关系)。

2.涵摄的逻辑结构。

以涵摄(Subsumtion)为核心的民法规范适用过程,表现为演绎推理三段论,即:①民法规范(T→R)为大前提。

②特定的案件事实(S=T)为小前提。

③以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为其结论(S→R)。

涵摄的逻辑结构①大前提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之法律效果)②小前提S=T(特定的案件事实S该当于T的要件)③结论S→R(特定的案件事实S,适用R之法律效果)涵摄过程更为具体的描述由于民法规范的要件(T),通常系由多数的要件特征(M)组成,因此,特定的案件事实,必须该当于所有的要件特征(要件事实),始能发生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

这样,涵摄过程的演绎推理三段论便表现为如下结构:①大前提T=M1+M2+M3→R②小前提S=M1+M2+M3③结论S→R(三)透过例子看涵摄(Subsumtion)1.案件事实(生活事实)。

民法总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是什么

You have to make friends with people who dare to accuse you of your shortcomings, criticize you face to face, and stay away from people who flatter your shortcomings and who have been joking about you!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是什么法人其实从理论上来说,并不是具体的一个人,法人其实是可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运营的部门。

在我国的公司法和民法总则中对法人都是有要求的。

法人的成立、登记和要求等这些都是受法律保护并且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的。

对于法人的财民法总则60条就有提及。

那么,民法总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是什么?法人其实从理论上来说,并不是具体的一个人,法人其实是可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运营的部门。

在我国的公司法和民法总则中对法人都是有要求的。

法人的成立、登记和要求等这些都是受法律保护并且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的。

对于法人的财民法总则60条就有提及。

那么,民法总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是什么?一、民法总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是什么?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且对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的界定,往往与股权的性质联系起来,两项权利的构造具有某种统一性,股权的概念在法学上本来就争议很多,所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界说显得更为复杂。

关于法人财产权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法人财产权是个令学界汗颜的话题。

虽然多年来人们试图从各种角度对它进行阐释,但到目前为止,它的正确答案尚未被大多数人所认识。

其原因是:人们没有从它产生的源头进行研究。

没有弄清和它同时产生的股权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和投资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再就是人们现有常识中的缺陷,妨碍了人们看清它的庐山真面目。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民法第⼀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及分类(⼀)⼈⾝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权结合所产⽣的⼀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利益,专属性也不⼗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份关系⽽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须通过义务⼈实施⼀定的⾏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的权利,如⼈⾝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实施⼀定⾏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称对⼈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专属权与⾮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配权是指权利⼈可以直接⽀配权利客体(物、⼈⾝利益与智⼒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

⽀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指权利⼈要求他⼈为特定⾏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公⽰性;(3)⼤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整理版)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部分民法通则第⼀单元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与⾏为能⼒(⼀)权利能⼒权利能⼒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缺民事权利能⼒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效。

具体⽽⾔:1.⾃然⼈的⼀⽣(1)胎⼉:在⾃然⼈出⽣之前即胎⼉状态的,以胎⼉名义的⾏为(如投保合同)⽆效;唯⼀例外是遗腹⼦的继承应留份⼉。

(2)劳动与结婚: 出⽣后取得权利能⼒,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22岁(男)之前的婚姻,⽆效。

劳动权利能⼒/婚姻能⼒均属于特殊权利能⼒。

(3)死者:⾃然⼈死亡后,丧失权利能⼒,是故,以死者名义的⾏为均为⽆效。

对于侵权⼈侵害死者的⼈格利益、侮辱⼫体⾏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格权⽽是⼈格利益;⼆是,起诉的权利⼈(原告)并⾮死者,⽽是其近亲属以⾃⼰的名义进⾏;三是,赔偿所得并⾮死者的遗产,⽽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然⼈因侵权⾏为致死,或者⾃然⼈死亡后其⼈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母和⼦⼥向⼈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母和⼦⼥为原告;没有配偶、⽗母和⼦⼥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然⼈和法⼈的权利能⼒,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然⼈和法⼈都享有⼈格权B.⾃然⼈和法⼈⼈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然⼈与法⼈民事权利能⼒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的民事权利能⼒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死亡。

⼄因与甲⽣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下巨额⾼利贷⽆法偿还⽽⾃杀⾝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的⾏为不构成侵权B.⼄的⾏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有权对⼄提起诉讼2. 法⼈的⼀⽣(1)设⽴中法⼈:在设⽴过程中,任何以法⼈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为肯定⽆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为可以有效。

民法典讲座-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讲座-婚姻家庭篇

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案释法(三)-夫妻共同财产
• 虽然李某婚前隐瞒疾病,但是韩某对他还是有感情的,打算再试试看日子能不能过下去。为给自 己留条后路,她开始关注起家庭资产,他们有一套共同贷款的婚房、若干存款和股票,但是她听 说这些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辟谣: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吗? 二、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已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三十天,一方反悔,可申请撤回→三十日满,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未申请视为撤回。
三、诉讼离婚: 协议不成,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地法院提起诉讼。 诉求: 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抚养权。
以案释法(一)彩礼
• 李某和韩某是同学,毕业之后准备结婚,准备结婚前李某拿出20万的彩礼,登记结婚后没多久双方就 要离婚,如果离婚了彩礼可要回来吗?
• 什么情况下彩礼需要返还?

——最高院司法解释:(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
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 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 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案释法(四)-夫妻共同债务
• 李某与韩某本来小两口好好过着日子,有一天,有几个债主突然找上门来,韩某这才发现在她不知情 的情况下,李某在外面偷偷借好多钱,这些钱韩某要一起还吗?
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何理解 民法典五百六十条 知乎

如何理解 民法典五百六十条 知乎

如何理解民法典五百六十条知乎《如何理解民法典五百六十条——知识热议》一、引言在当今社会,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成果,民法典在2020年颁布实施后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其中,民法典五百六十条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热议。

本文将对民法典五百六十条进行深入解读和探讨,帮助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该条款的内涵和实质。

二、民法典五百六十条的意义和作用民法典五百六十条是对于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强调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和契约精神。

这一条款体现了现代社会法律的发展趋势,即便在市场经济下,也要保障契约的自由和公平。

它不仅仅是对于经济交易关系的规范,更是对于公民个体的权益保护。

在实践中,合同自愿原则的贯彻执行将有助于构建公平竞争和互利共赢的市场环境。

对于民法典五百六十条的深入理解对于我们今后的生活、工作和法律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深入解读民法典五百六十条民法典五百六十条规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自愿达成合同并确定合同内容的原则。

这一条款的提出,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自由和公平。

我们需要深入地理解这一原则的内涵和实质,以便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

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了当事人的自愿,排除了任何形式的强制和欺诈行为。

这意味着在合同的订立、修改和解除过程中,双方需要经过真实、明确、自愿的意思表示,确保了合同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达成的。

合同内容的确定要符合公序良俗、不违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就要求我们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选择,又要符合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根据合同的自愿原则,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履行要诚实守信、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义务。

这也是对于契约精神的具体要求,能够有效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民法典五百六十条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民法典的确立将有利于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生产、促进合同和契约的公平、合法、诚实和信用执行。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那么第一章节:根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那么: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承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识别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那么: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那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那么〔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完毕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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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法法网上看到的,李建伟老师发的,和大家分享一下。

众合《民法60讲》重大勘误汇总
(一)
《民法60讲》第161页,【例4】的答案有误,应该是“不予支持”。

原因是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经废止了《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的规定,侵害租赁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合同不再被认定为无效了。

(二)
《民法60讲》第441页,第5-7行的“【特别注意】”这三行整个删去。

同时【例1】的答案应该改为“能”。

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与否,不是抵销的障碍。

以上表述自相矛盾了。

关于正确的表述,请看第442页的【例1】。

(三)
第448页,第四行也即任意解除权情形的第1种,删去。

原因: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赠与人的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不属于任意解除权。

同页,第9行,也就是第6种情形,改为:《合同法》第376条: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以及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原因:寄存人,按照第1款规定,都有任意解除权;保管人,只有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情形下才享有任意解除权。

(四)
第411页,第1题的答案,应该是:ABD.书中漏印了B项。

第485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依相应履行日期分别计算”,改为“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解释第五条)。

(五)
1. 第355页,最后一段,写着《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修改为: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应适用相对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删去“第78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在此处不再适用”这句话。

相应地,本页的下图第四行,也把“绝对无过错责任”修改为“相对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一栏“无”替换成“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

2,第299页第9行的”不适用过失相抵“,修改为:”有条件的适用过失相抵“。

3.第328页,例1的答案,将”当然“以及以后的部分全部删去。

4,第406页,倒数第10行,修改为”追认的形式包括明示与推定形式,沉默不作为追认的形式“。

5,去掉第326页的最后一行“、帮工”。

6.第360也页的第3、5行的“无过错责任”改为“过错推定责任”。

7,《民法60讲》第161页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第2个要点: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而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

所以将此处的3个月改为15天。

8,P126,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行为规范:“不得按件收费”不符合法条原文,正确表述为“应当按件收费”。

(六)
1,第137页,倒数第六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诉讼主体资格”,此句真正的含义要联系上下文,是:个别、部分或者全体业主利益遭受侵害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可以代表其进行诉讼,也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替业主出头充当诉讼当事人;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身受到侵害或者侵害他人的,当然要充当诉讼当事人,比如下文的撤销之诉,被告当然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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