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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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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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二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04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适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12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1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适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适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学 教学计划 教案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学  教学计划 教案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计划教学课时 72学时第一章 2学时第二章 2学时第三章 4学时第四章 4学时第五章 5学时第六章 4学时第七章 4学时第八章 4学时第九章 2学时第十章 2学时第十一章 4学时第十二章 3学时第十三章 3学时第十四章 6学时第十五章 4学时第十六章 4学时第十七章 3学时第十八章 2学时第十九章 2学时第二十章 2学时第二十一章 2学时第二十二章 2学时第二十三章 2学时刑事诉讼法学教案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一、诉讼的词义及其演变“诉”,在字形上,从言从斥,指以言词斥责为诉。

其字又与“告”相通,即告发、控告、告诉的意思。

“诉”,在字形上,从言从公,指言之于公为讼。

在欧美各国,诉讼法中的诉讼,英语procedure,源于拉丁文precessus,原意为向前运动、发展的意思。

英语诉讼的含义为进行、过程、手续、方法等。

我国学者意译为“程序”,在作为特点的法律用语时,多意译为“诉讼”一词。

诉讼分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诉讼指专门机关在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依一定的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

广义的诉讼指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一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

二、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3、司法机关;4、程序和规则。

三、刑事诉讼的含义及特征1、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的活动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的有机结合;3、刑事诉讼是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带有强烈约束性的特殊活动。

四、刑事诉讼的表现形式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审判期间的诉讼活动。

侦查只是起诉的前期准备,侦查与起诉都只是审判前的程序,执行只是审判的必然延伸,都不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

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侦查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或自诉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和监狱等机关的执行活动的总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9.01.18•【文号】高检发释字[1999]1号•【施行日期】1999.01.1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21日实施日期:1999年9月2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于1998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高检发释字〔1999〕1号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五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二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六章立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初查第三节立案第七章侦查第一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三节勘验、检查第四节搜查第五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第六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八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受理第二节审查第三节起诉第四节不起诉第五节简易程序的提起第六节辩护与代理第九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三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监督第三节审判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执行监督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刑事诉讼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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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掌握辩护中的强制辩护,掌握辩护与代理的区别,了解辩护人和代 理人的范围,简单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辩护
1.概念
2.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指定辩护
强制指定辩护的三种情况
3.辩护人
[1]概念与诉讼地位
[2]辩护人的范围
[3]权利与义务
[4]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二、代理
1.概念
2.奉行口供主义,对被告人以刑讯逼取口供
3.法官审理权限缺乏约束,可采用间接审理等审理方式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1.古代刑事诉讼制度
五个特征
2.近代刑事诉讼制度
3. 建国后刑事诉讼制度
比较97年刑诉法和79年刑诉法有哪些
修改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本章重点掌握刑事诉讼目的和刑事诉讼结构,简单了解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职能。
一、刑事诉讼价值
1.概念
2.内容
[1] 外在价值
[2] 内在价值
[3] 经济效益价值
二、刑事诉讼目的
1.概念
2.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
3.法学界几种观点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三、刑事诉讼结构
1. 概念
2.大陆法系的审问式模式(职权主义)
侦查职权主义
起诉职权主义
审判职权主义
3.英美法系的对抗式模式(当事人主义)
一、刑事诉讼原则概述
1.概念
2.确立依据
3.功能
二、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4.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研究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很不完善,存在缺陷。

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现状:(一)立法方面。

1、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均不完善,立法粗疏,缺乏可操作性;2、公、检、法司法解释中的程序立法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二)理论研究方面。

1、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研究未给予足够重视,尚有欠缺;2、混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3、理论研究有脱离实际之嫌。

笔者力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反思以寻求更为合理的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乃至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证据收集活动的准则。

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

学术界对此问题也较少涉及。

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探寻更为合理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立法现状及反思我国现代证据立法吸取了大陆法系证据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也有专门规定。

然而,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法律规定却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PPT课件

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PPT课件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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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设定 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因此,对案件中犯罪嫌 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种类来看,只有五种强制措施。因此,不 能任意扩大寄押的外延,将它视作一种独立的人身羁押措施。如 果将异地寄押及押解路途时间不计入拘留时间,那么对犯罪嫌疑 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就会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羁押过程就变成了 非法拘禁,甚至还会导致侦查机关利用没有拘留期间限制的漏 洞,变相对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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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二)期间的起算和届满 期间的起算,是指期间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期间的届满, 是指期间应当到何时终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 内。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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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仅指法定期 间不包括诉讼文书在路途上的时间。
第一节 期间
(四)期间的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 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起计算审理期限。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 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 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民事,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汇总

民事,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汇总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汇总一、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1、一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二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判监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5、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1、一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06.13•【文号】•【施行日期】1996.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3月17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64号主席令公布,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好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

各级公安机关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担负侦查、预审、看守工作的人民警察尤其要把学习刑事诉讼法作为大事抓紧抓好。

学习以在职为主,辅以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并进行考试、考核。

各警察院校、各种培训班要把刑事诉讼法列入基本的公安业务课进行讲授。

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人民警察全面、深刻地理解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准确熟练地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和每一条具体规定,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严格执法。

二、明确案件管辖分工,加强侦查、预审配合。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作了较大的修改,公安机关管辖的立案侦查任务增多,各地对新增加管辖的刑事案件要落实到办案部门,明确责任。

由于新的刑事诉讼法把收容审查对象纳入了刑事强制措施对象中,修改了逮捕和拘留的条件,大量的侦查工作将在拘捕后进行,侦查和预审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分工原则上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预审部门可从刑事拘留开始受案,办案条件不具备的,也可以从提请逮捕开始受案。

刑事诉讼法(本)作业一答案

刑事诉讼法(本)作业一答案

刑事诉讼法(本)作业一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C3、C4、C5、C6、A7、C8、C9、A 10、D二、多项选择题:1、AB2、BCD3、ABCDE4、BCD5、ABDE三、简答题:1、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有:(1)犯罪事实方面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决定耆宿的根本依据。

如果犯罪事实诸如犯罪的时间、地点、原因、手段、后果、过程以及主要情节等尚未查清,或者证据不足、不可靠,就不能决定提起公诉。

(2)法律方面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标准。

2、答:弹劾式诉讼是一种不告不理,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诉讼形式。

它的主要特征有:(1)不告不理,即诉讼的开始完全取决于受害人,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就不能启动。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法官在控、辩双方居中间地位,他不主动追究犯罪,他只听取控、辩双方提供的情况,审查判断证据,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

(3)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4)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是公开的,并都是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3、答: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以下重要意义:(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消除被告人担心上诉可能受到更重处罚的顾虑,使其在认定判决有错误时能够大胆地提出上诉。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使这些制度真正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3)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的质量。

4、答: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充当辩护人的有:(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

四、论述题:答: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大学刑事诉讼法考试(习题卷40)

大学刑事诉讼法考试(习题卷40)

大学刑事诉讼法考试(习题卷40)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5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答案:C解析:2.[单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 )A)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B)人民法院审理和宣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C)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D)人民法院宣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答案:C解析:3.[单选题]关于受案后的审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B)对于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C)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询问、鉴定D)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答案:D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规定: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4.[单选题]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答案:B解析:5.[单选题](2014司考2-33)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B)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C)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6.[单选题]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 )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目录(2011年)

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目录(2011年)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解读系列7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6月17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法释〔1998〕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日署侦〔1998〕742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高检发释字〔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年3月8日法发〔1999〕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1999年9月21日高检发研字〔1999〕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4月4日法释〔2001〕9号)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1月9日高检发释字〔2007〕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07年1月30日高检发释字〔200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6月4日法发〔2007〕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8日法发〔2010〕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1998年5月11日高检发释字〔1998〕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1998年11月26日高检发释字〔1998〕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通知(1999年2月3日高检发研字〔1999〕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2001年6月21日高检发研字〔200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公通字〔2001〕7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公通字〔2004〕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案件适用形式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公通字〔2005〕1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006年1月26日高检会〔200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1月31日法发〔200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15日法〔2000〕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年6月20日法〔2000〕95号)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2000年7月17日高检发〔2000〕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11月12日法释〔1997〕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4年2月10日高检发〔2004〕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05年9月28日司发通〔2005〕78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2008年5月21日法发〔2008〕1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1999年9月10日高检发研字〔1999〕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的批复(1999年10月11日高检发研字〔1999〕2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2000年2月21日高检发研字〔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10年6月13日法发〔2010〕2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1998年5月12日高检发释字〔1998〕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关于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1998年10月19日高检会〔1998〕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程序的规定(1999年1月12日高检发刑字〔1999〕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公通字〔1999〕5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高检会〔2000〕2号)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2日公复字〔2000〕1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6日高检会〔2001〕10号)公安部关于如何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问题的批复(2001年12月26日公复字〔2001〕22号)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2006年1月27日公通字〔2006〕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10年831月日高检会〔2010〕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2011年1月25日高检发释字〔20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日法释〔2000〕4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法释〔200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4月21日法发〔1997〕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16日公复字〔2000〕10号)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12月3日高检发释字〔200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7月26日高检会〔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光盘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公发〔1997〕6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2日计办〔1997〕8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1999年3月4日法〔1999〕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规定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21日法〔2001〕7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30日法〔2006〕11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2006年12月22日高检发研字〔2006〕8号)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5月9日高检发〔2010〕9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2000年6月15日法办发〔2000〕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22日法释〔2000〕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8月12日法释〔2002〕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3月14日法发〔2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2007年4月11日法释〔200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年9月13日法发〔2010〕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年9月13日法发〔2010〕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规定(2001年3月2日高检发诉字〔2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法〔2005〕2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9月21日法释〔200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2008年6月6日法释〔200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2010年3月17日法释〔2010〕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2010年8月日法释〔2010〕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6年12月28日法释〔200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2月27日法释〔2007〕4号)人民检察院复查申诉案件规定(1998年6月16日高检发控字〔199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12月26日法释〔20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15日法释〔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8日法释〔199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2000年1月3日法释〔2000〕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10日法释〔200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5日法释〔2002〕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6日法释〔2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年12月15日法释〔2008〕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0日法释〔2010〕4号)。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总论为什么说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适用法。

答:各国宪法中都规定了大量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条款。

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公民的23项基本权利中,有12项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

德国宪法第1条至第19条都是关于刑事诉讼的条文。

我国宪法若干条文也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有的条文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字不差。

可见,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宪法的适用法。

这是因为:第一,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根本法,而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司法权和公民个人的权利直接发生了对话。

刑事诉讼事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两项最基本的权利,这两项权利也是其他一切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

在法治国家中,如果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地要成为宪法所关注的重点问题。

第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理念一致,都是在于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

再强大的个人,与国家权力相比,也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宪法通过权力的分立和制度的制约,保护公民免受来自于国家的权力的侵犯。

而刑事诉讼中,个人相对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刑事诉讼法通过对各方主体权利(力)、义务的配置和各种程序性规定,保护个人免受国家司法权的滥用。

在这种意义上,刑事诉讼法是宪法在司法领域中的适用法。

评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很多老师都讨论过的。

本题依据是汪建成老师的《犯罪控制与人权保护》。

一文。

试述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作用。

【如何看待检察官的诉讼地位。

】答: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国家的宪法和各项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的职能。

因此,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地位。

检察机关所担负的这种职能是其控诉职能得以产生的主要根据。

因为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追诉活动,旨在通过使犯罪者受到惩处,维护刑事实体法的尊严和权威。

检察机关尽管居于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地位,但它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所担当的诉讼角色却只有一个——公诉人,并以此为基点对法庭审判进行监督和制约。

论刑事法条适用的时间效力

论刑事法条适用的时间效力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3 1 9 2 ( 2 0 1 5 ) 0 4 — 0 0 4 6 — 0 5
我 国刑 法 在 溯 及 力 上 采 取 “ 从 旧兼 从 轻 ” 的原 则, 即原 则 上 不 溯及 既往 , 但 对 行 为 人 处 罚 更 轻 时
例外 。一 般 而言 , 对 该 条 的适 用 争议 较 少 , 故此 , 笔
5 年 有期徒 刑提 高至 1 0 年有 期徒 刑 。毫无 疑 问 ,
2 0 0 9 年2 月2 8日以 前 实施 巨额 财 产 来 源 不 明犯 罪
的, 应适 用 原来 的法律 , 即最 高法 定刑 为 5 年 有 期徒 刑; 2 0 0 9 年2 月2 8日以后 实施 巨 额财 产来 源 不 明犯 罪 的, 则应适用 《 刑法修正案 ( 七) 》 的规 定 , 即最 高
截 至 目前 , 已经 通 过 8 个 刑法 修 正 案 , 《 刑 法 修
正案 ( 九) 》 正在修订之 中。由于刑法修正案是对刑
法 典 中有 关 条 文 的修 改和 补充 , 故 它不 能 独立 于刑 法典 , 应在正式实施后直接纳入刑法典 , 成 为 刑 法 典 的一 部 分 。 因此 , 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 , 在 时 间 效力上需要采取 “ 从 旧兼 从 轻 ” 原则 , 2 0 1 1 年《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时 间 效 力 问 题 的解 释 》 对 此 作 了详 细 规 定 。 实 践 中, 关 于 刑 法 修 正 案 适 用 的 时 间效 力 , 还 需 要 注 意
正案 ( 七) 》 的规定 定罪 量 刑…。

刑事诉讼法(全)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全)名词解释

第一章1、刑事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

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刑事诉讼进行的方式、方法、次序、阶段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3、刑事诉讼形式的历文类型: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第四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示的一方当事人。

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既可能是公民个人,也可能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

2、自诉人:是以公民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本人。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控告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出控告。

3、当事人:是指在弄事诉讼中处于控诉(原告)或者被告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签说谎)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凭请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

5、诉讼参与人: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履行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的规定,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6、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当事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则。

重大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若干思考

重大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若干思考

《重大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若干思考》摘要:1997年刑法对追诉时效制度做了重大修改,最核心的修改内容是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由“采取强制措施”修改为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这种情况下,虽然审判机关认为案件未过追诉期限应予追诉,但“无起诉则无审判”,案件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解释的目的性来看,1997年刑法对追诉时效制度进行了修改,由“采取强制措施”改为“立案”,扩大了追诉时效中断的适用范围,从而强调了追诉时效的正面效用,强化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兼顾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周凯东摘要:设立追诉时效制度是督促公权与私权(权力与权利)的及时行使,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确保刑事案件及时办理,维护刑事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旧法认为是犯罪的前提下,对追诉时效應适用从新原则,即在确定是否追诉时,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而不适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是从1997年刑法颁布之际的定位来论述的,因此,“超过追诉时效的”应当理解为仅包括在1997年刑法颁布前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形。

同时,基于合目的性解释,特殊语境下的“立案侦查”应当仅限于对特定人立案,亦即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关键词:追诉时效命案强制措施近年来,随着侦查机关技术智能化、生物化学勘查勘验水平提升以及侦查大数据运用的迅速发展,大量上世纪80、90年代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得以侦破,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如福建连福某被害案、浙江杭州杭钢宿舍杀人案、贵州凯里连环杀人灭门案以及最近的南京原南医大女生被害案等重大案件等。

此类案件跨越新旧刑法,均涉及刑事案件追诉时效问题。

在此类重大刑事案件的审查中,我们注意到,由于司法机关对追诉时效相关司法解释中“超过追诉期限的”等个别语句的不同理解,导致判罚迥异,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多起“同案不同罚”的诉讼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一、前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重要性
三、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关键点
四、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五、结论
正文: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的。

而对其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系到司法实践的正常进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法解释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明确和解答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其重要性体现在:一是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二是有助于统一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三是有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开、公平。

【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关键点】
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关键点包括:一是明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二是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三是将刑事诉讼法解释
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起来理解;四是注意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涵和外延;二是注意刑事诉讼法解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三是注重刑事诉讼法解释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四是及时反馈刑事诉讼法解释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便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结论】
总的来说,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2023年《法考》综合知识考试题附答案及解析

2023年《法考》综合知识考试题附答案及解析

2023年《法考》综合知识考试题附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下列哪项所述法院管辖?A、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B、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的C、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D、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的参考答案:A【解析】:见《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该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根据《证券法》,以下对证券交易所的描述,哪项是准确的?A、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B、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C、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D、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参考答案:A【解析】: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3、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

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

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参考答案:B【考点】受贿罪的未遂与既遂【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既遂,其次甲未能利用这一财物致其失效,属于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置,不影响犯罪的既遂。

4、花冈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城市改造办公室联合开发花城小区,已经基本完成土建工程,尚未进行装修。

法理学

法理学
重点关注题目选项中的知识点,如有个别答案有争议,建议不关注题目本身,而重点关注选项考点!
法 理
1.【法的概念的争议】关于法的的概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法的概念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不同回答上。
B.实证主义在定义法的时候主要考虑两个要素:社会实效和权威性的制定,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强调社会实效优先。
A.法律规则具有规范性而法律原则不具有规范性
B.法律规则对于特定案件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C.法律原则的规定是具体而明确的
D.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的要素
【答案】AC
【提示】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内容 法律规则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目的是防止或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其内容明确而又具体,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原则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一定的余地
司法判例制度的一个重要职能是统一法律的解释,并限制法官个人在判案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处于第一线的法官普遍体会到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因而无论在理论上是否符合特定国家的宪法架构,“判例制度”都是所有法治国家必须面对的现实,因为它反映了法治的必然需求。
9.【对司法解释的监督】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列哪些监督司法解释的行动是合法的?
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
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
2.【法的特征】关于法律的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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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规范未对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予以明确,使得法秩序变迁下刑事程序的新旧流转出现了规范适用疑难。

对此,学界通常认为应当适用程序从新原则,但相关理解与界说存在问题。

在规范论上,基于法律即行适用与法不溯及既往,可以推导出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适用行为时法原则。

对于尚未终结的诉讼,因新程序与旧事实可能无法相容,适用行为时法难免对旧事实造成影响,但这只是不真正溯及,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在立法论上,除应明确行为时法原则外,由于法律的不真正溯及仍可能实质损害法不溯及既往背后的法安定性及信赖保护原则,立法者宜通过信赖利益保护理论,预先识别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继而选择适当的立法方案将此类例外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系。

关键词:程序从新;法律即行适用;法不溯及既往;信赖保护目录引言一、时间效力适用的一般规则二、一般规则适用的特殊情形三、时间效力规则的立法完善引言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就是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包括“事、地、人、时”四个维度。

作为刑法的适用法,刑事诉讼法在“事、地、人”上的效力范围基本与刑法一致,至于时间效力范围,则似乎与刑法殊为不同。

刑法以罪刑法定为根基,通常采行为时法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不得以事后法溯及既往。

同时,为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与经济性、权利保障与法律权威,若犯罪后法律修正,则须对行为人适用对其有利之轻法。

我国刑法第12条就规定了时间效力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但与之相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却未就时间效力规则作专门规定。

如此,若案件发生后刑事诉讼法修正,则应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法谚有云:“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对于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程序规范的时间效力问题,学界通常认为应适用从新原则。

一种典型的理论阐释如下:第一,程序从新是处理程序法时间效力问题的基本原则;第二,与实体从旧相反,程序从新是指对已发生的案件适用新程序法的规则;第三,程序从新表明程序法是溯及既往的。

司法实践中亦有采类似认识与主张的案例,并将从新原则与“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作同义理解。

然而,从域外立法实践与我国法律规定可知,程序从新并不具备基本原则的性质,而且,即便适用程序从新也不能说明程序法具有溯及力。

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规则,需要诉诸规范层面,通过宪法、立法法确立的法治原则推导得来,但这目前仍是一处理论空白。

在此前一些冤假错案的平反中,刑事诉讼新旧规范的适用问题曾浮出水面,如聂树斌案再审对1979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选择适用,念斌案重审是否适用新的证据认证规范等,但未引起学界足够重视。

事实上,当刑事诉讼法秩序发生变动时,所有在旧法时代已经启动且尚未办结的案件,皆会涉及与上述类似的问题。

例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以“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为前提,而1996年刑事诉讼法并无此要求。

在旧法时代对不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诉讼延续至新法时代时,应如何适用法律?再如,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增“被开除公职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规定,若新法生效时正在办理案件的辩护人曾被开除公职,应否允许其继续担任辩护人?此外,改革试点对法律的部分停用、司法解释的施行与废止、再审程序启动与运转的法律适用、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等问题,或直接造成了法秩序的变动,或面临新旧程序规范的选择适用,由此产生的问题亦亟待解决。

当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已进入局部性、常态化修正阶段,未来有关时间效力的问题必将更为复杂。

在规范缺位的情况下,囿于学界对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问题的研究较少,既未明确时间效力适用的一般规则,更缺乏对特殊情形的理论探讨,实践问题的处理更显困难。

本文旨在规范层面推导出适用于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问题的基本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同时,在此基础上,检讨时间效力规则立法完善的内容及方向,以期进一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治的现代化。

一、时间效力适用的一般规则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就时间效力作出规定,探寻时间效力适用的一般规则,只能在规范层面以上位法确立的原则切入。

然而,现有研究的论证似乎皆从程序从新出发,直接将其视为一项既定的程序法原则,并基于对程序从新的错误理解,推论出程序从新与溯及既往同义的错误论断。

实际上,程序从新既不具有程序法原则的性质,也无区别于实体从旧的特殊性,两者皆由法律即行适用与禁止溯及既往两项原则形塑而来。

(一)程序从新不具有程序法原则的性质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问题,通常被认为应按程序从新原则处理。

胡云腾认为,对程序法适用从新原则,就像对实体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一样,都是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

汪海燕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纳入从新原则,但从诸多国家或地区法律的规定看,程序从新实际上已是处理刑事诉讼法效力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

郭晓明认为,新修改的程序法往往能够为程序主体和程序参与人提供更为明确的行为指引和更具效率的运行规则,适用新法将对私权主体更为有利。

上述观点及其论证似乎皆在阐明,“从新”乃程序法应贯彻的一项既定的、特殊的原则。

既然被称为原则,程序从新理应具有某种普适性,事实却非如此。

程序法的时间效力规则其实取决于立法者订立法律时对各项价值的判断取舍,这在立法中体现为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其一,从旧主义,旧法仍继续适用于尚未进行的诉讼活动,全部程序依旧法办理;其二,从新主义,只对未进行的程序适用新法,已完成的程序不必依新法重新进行;其三,溯及主义,全案改用新法,新法不但适用于未进行的诉讼活动,已完成的程序亦须依新法更新。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成文法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立法所订立的时间效力规则各有不同。

日本和韩国曾采从旧主义。

1948年日本刑事诉讼法施行法规定,在新法施行之前提起公诉的案件,不管新法规定如何,仍按旧法处理。

1954年韩国刑事诉讼法附则第1条规定,“对于本法施行前提起公诉的案件适用旧法”。

印度、芬兰、新加坡亦采从旧主义,如印度刑事诉讼法第484条规定,虽然旧法废除,但在新法生效前出现的任何上诉、申请、审判、讯问或侦查程序,该程序应按照旧法进行,视作新法尚未生效。

采从新主义的则有法国、俄罗斯、瑞士、葡萄牙、墨西哥、巴西以及我国台湾等。

法国刑法典第112-2条、第112-4条规定,有关管辖权、司法组织、追诉方式及程序形式的法律,对其生效前犯罪之惩治即行适用,但新法的即行适用不影响依据旧法完成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在进行刑事案件的诉讼时,适用有关程序行为进行时或有关诉讼决定作出时有效的刑事诉讼法律,但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此外,日本亦曾采溯及主义,1953年日本刑事诉讼法附则第3条、第4条规定,除有特别规定外,新法亦适用于新法施行前的事项,对于已经依照旧法进行的诉讼程序,新法有相应规定的,应依照新法。

以我国刑事诉讼规范的沿革论之,上述三类时间效力规则都曾有适用。

其一,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规定,“1979年12月31日以前立案尚未判决的刑事案件,仍然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有关刑事诉讼的政策、法规和办案程序办理”。

此为从旧主义的立场。

其二,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遗留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对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已经立案尚未判决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并建议,按旧规定进行的侦查活动与刑事诉讼法不符的,退回公安机关依新法补充侦查。

这实质上是溯及主义的体现。

其三,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兼采从旧主义与从新主义,将案件是否系属一审作为界分点,规定在新法施行前未提起公诉的案件,按照新法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已经提起公诉、一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可以继续适用旧法。

不难看出,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规则的设定,不但各国和地区之间存在显著差别,一国在不同时期亦有所不同,甚至还存在对同一法律兼采从新、从旧的情况。

质言之,“上述三种立法方法,究应采何种方式,端赖立法者之价值选择”。

所谓“程序从新”并无普适性,根本不是一项程序法原则。

(二)一般规则的规范推导与内涵纠偏由于程序从新的普适性无法证立,在刑事诉讼立法未纳入时间效力规则,亦未制定其他适用规范的情况下,新旧法之选择适用便产生疑难。

尤其就我国而言,决策者对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规则并无一贯立场,从新主义、从旧主义、溯及主义皆有适用,面对规则的空缺,难免更添困惑,通过规范论确定相应规则乃当务之急。

其实,在现有法律的规范框架下,从法律即行适用与法不溯及既往两项原则出发,不难推导出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适用的一般规则。

法律即行适用,系指法律生效后立即适用,调整此后产生或变动的法律关系。

我国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这里的“法律”,在规范意义上,仅指现行有效的法律,既不涵盖尚未制定或生效的未来法律,也不包括已经废止或失效的历史法律。

换言之,只要法律存在效力,行为主体就应当遵守。

从行为者的角度看,其仅需在行为时遵守当时有效的法律,过去的法律不对其行为产生效果。

以法律规范为视角,其作用于生效后的时间,所有在此期间产生或变动的法律关系,都应受其规制。

法律即行适用所面向的是现在与未来,着眼之处乃正在进行与将要进行的行为,至于是否影响已经产生效果的法律事实,则在所不问。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限制法律时间效力范围的原则。

其经典表述为,法律不得“把过去的法律事实的后果纳入它的管辖范围并因此影响这些后果”。

溯及既往的效果无外乎让行为主体遵守尚不存在的、未来的法律,这既不现实也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构建,因此,不论在大陆法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法不溯及既往都被认为是一项基石性的法治原则。

是故,虽然存在部分例外(如刑法的从轻原则),绝大多数法律皆无溯及力。

我国的宪法性法律同样明确了该原则。

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该规定表达了两层意思:其一,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其二,只有在法律为保护特定权利且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例外地溯及适用。

综合以上两项原则,可以推导出的时间效力规则是适用行为时法。

一方面,在法律施行日,旧法失效、新法生效,此时将产生法律即行适用的效果。

新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后,所有正在进行的以及未来将进行的诉讼活动,皆应受新法调整,旧法当然丧失继续规制程序行为的效力。

另一方面,若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溯及条款,则新法施行不对过去法律事实的后果造成影响。

在新法生效日以前已经进行的程序,因新法效力不及,且存在法律依据(旧法),从而并不当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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