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第二十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2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六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六条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一)保险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二)保险公司股东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三)保险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四)保险公司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本条所称保险公司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第八条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一)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者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2.2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2.3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2.4 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2.5 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7.1 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7.2 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第八条基金的禁止性关联交易包括:8.1 以基金财产向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出资;8.2 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有关会计处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会﹝2001﹞64号【发文日期】2001-12-21【实施时间】2001-12-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具体会计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会计处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我部制定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近几年,某些上市公司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操纵利润,违背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严重违反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
为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向有关各方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现就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关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将债权转移(含出售债权,下同)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正常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下同)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 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二章关联交易、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例题--注册会计师辅导《会计》第二十章讲义6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会计》第二十章讲义6例题【例题2·综合题】(2011年)甲公司为我国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其主要客户在我国境内。
20×1年12月起,甲公司董事会聘请了新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常年财务顾问。
20×1年12月31日,该事务所担任甲公司常年财务顾问的注册会计师王某收到甲公司财务总监李某的邮件,其内容如下:王某注册会计师:我公司想请你就本邮件的附件1和附件2所述相关交易或事项,提出在20×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建议。
所附交易或事项对有关税金和递延所得税以及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合并财务报表中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计算,我公司有专人负责处理,无需你提出建议。
除所附资料提供的信息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附件1:对乙公司、丙公司投资情况的说明(1)我公司出于长期战略考虑,20×1年1月1日以1 200万欧元购买了在意大利注册的乙公司发行在外的80%股份,计500万股,并自当日起能够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为此项合并,我公司另支付相关审计、法律等费用200万元人民币。
乙公司所有客户都位于意大利,以欧元作为主要结算货币,且与当地的银行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其借款主要从当地银行借入。
考虑到原管理层的能力、业务熟悉程度等,我公司完成收购交易后,保留了乙公司原管理层的所有成员。
20×1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 250万欧元;欧元与人民币之间的即期汇率为:1欧元=8.8元人民币。
20×1年度,乙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发生的净亏损为300万欧元。
乙公司的利润表在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时,按照平均汇率折算。
其他相关汇率信息如下:20×1年12月31日,1欧元=9元人民币;20×1年度平均汇率,1欧元=8.85元人民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06•【文号】保监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2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六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六条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一)保险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二)保险公司股东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三)保险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四)保险公司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本条所称保险公司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00四年四月二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集团财务报表审计风险评估--注册会计师辅导《审计》第二十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审计》第二十章讲义2集团财务报表审计风险评估知识点3:集团财务报表审计风险评估一、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在集团审计中,审计风险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没有发现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存在的错报(该错报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以及集团项目组可能没有发现该错报的风险。
集团项目组应当:(1)在业务承接或保持阶段获取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包括集团层面控制;(2)了解合并过程,包括集团管理层向组成部分下达的指令。
(一)集团管理层下达的指令1.为实现财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集团管理层通常对组成部分下达指令。
这些指令具体说明了对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要求,通常采用财务报告程序手册和报告文件包的形式。
2.集团管理层下达的指令通常包括:(1)运用的会计政策;(2)适用于集团财务报表的法定和其他披露要求,包括分部的确定和报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集团内部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以及集团内部往来余额;(3)报告的时间要求。
3.集团项目组对指令的了解可能包括下列方面:(1)就完成报告文件包而言,指令是否清晰、实用;(2)指令是否充分说明了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特点;(3)指令是否规定了为遵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要求而需要充分披露的事项(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分部信息的披露);(4)指令是否规定了如何确定合并调整事项(如集团内部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和集团内部往来余额);(5)指令是否规定了组成部分管理层对财务信息的批准程序。
(二)舞弊用以识别由于舞弊导致的集团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所需的信息可能包括:(1)集团管理层对集团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2)集团管理层对集团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包括集团管理层识别出的任何特定舞弊风险,或可能存在舞弊风险的账户余额、某类交易或披露;(3)是否有特定组成部分可能存在舞弊风险;(4)集团治理层如何监督集团管理层识别和应对集团舞弊风险的过程,以及集团管理层为降低集团舞弊风险而建立的控制;(5)就集团项目组对是否知悉任何影响组成部分或集团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的询问,集团治理层、管理层和内部审计人员(如适用,还包括组成部分管理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人员)作出的答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12月22日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涉及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许多关联方交易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类似的非关联方交易相比,这些关联方交易可能并不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例如:(一)关联方可能通过广泛而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进行运作,相应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二)信息系统可能无法有效识别或汇总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三)关联方交易可能未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例如,某些关联方交易可能没有相应的对价。
第四条由于关联方之间彼此并不独立,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以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对财务报表实际或潜在的影响,许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作出了规定。
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实施审计程序,以识别、评估和应对被审计单位未能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或披露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条即使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很少的规定或没有作出规定,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以足以确定财务报表(就其受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影响而言)是否实现公允反映。
第六条由于关联方之间更容易发生舞弊,因此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评价是否存在一项或多项舞弊风险因素相关。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公司关联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方:(一)本公司的母公司;(二)本公司的子公司;(三)与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本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本公司的合营企业;(七)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八)本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本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关联交易事项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提供或接受劳务;(十二)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四)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五)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十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十七)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十八)办理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十九)吸收存款;(二十)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二十一)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尽职调查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全面尽职调查
在初步尽职调查完成且公司决定正式立项后,项目尽调小组应开展全面尽职
调查工作,最迟不晚于项目立项后【】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的,需立即开
展工作。
全面尽职调查作为公司对标的企业进行评估,并拟定整体投资并购方案的核
心依据,原则上必须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全面尽调原则上应于【】个工作日内完
业基本情况,关注公司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自身竞
争优势及劣势,以及采取的竞争策略和应对措施等。
第十七条调查公司对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技术优势和研发能力。
(一)与公司管理层及采购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访谈,
走访公司主要供应商、客户,查阅、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是否存在对
成,如遇特殊情况的,需于【】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项目尽调小组应立即开始尽调报告的撰写工作,
并于全面尽调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投资部,如遇特殊情况的,需于【】
个工作日内完成。
尽调报告的撰写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尽调情形的,投资部应帮助项目尽调小
组尽快进行补充尽调,进行补充尽调的,出具尽调报告不受上述时间要求限制,
上下游的严重依赖,评价公司对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及存在的经营风险。
(二)访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或技术顾问,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
可替代性、核心技术的保护,评价公司技术优势;分析公司的研发机构和研发人
员情况、研发费用投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自主技术占核心技术的比重,
评价公司的研发能力。
第二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
责为:
(1)发起尽职调查工作,成立项目尽调小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摘录1、公司法(2005.10)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证券法(2005。
10)第一百三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9)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10。
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保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监管规定。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应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权利义务、任期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确定董事人数。
内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应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银保监发〔2019〕35号日期:2019年9月9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防止公司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决策和管理,公司监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第二章关联方定义第六条本章程所称关联方包括:(一)控股股东: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股份超过30%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指对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方:指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股权关系、投资关系、管理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第七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经过以下审批程序:(一)关联交易事前审查:关联交易发生前,交易双方应当就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等进行充分协商,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查。
(二)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董事会决议。
(三)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完成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关联交易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0%的;(二)关联交易涉及公司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重大事项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第九条关联交易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一)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二)关联交易属于日常经营活动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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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第一节关联方关系及其披露一、关联方的概念及其特征二、与关联方有关的几个概念(一)控制与母公司和子公司1.控制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具有以下特点:(1)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是控制的主要标志。
(2)获取经济利益是控制的主要目的。
2.母公司和子公司(二)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三)重大影响和联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或者一方虽然只拥有另一方20%以下表决权资本,但实际上具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能力,一般认为对另一方具有重大影响。
三、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一)企业与企业之间1. 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关联方:AB关联方:AB、AC、BC2.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
关联方:AB3.企业与其合营企业关联方:AC、BC注意:共同控制通常仅指直接共同控制,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
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不视为关联方。
A和E、B和E不属于关联方(间接共同控制)关联方:AB、BD、CD、AD4. 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关联方:AB注意:(1)重大影响通常仅指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重大影响。
A对B有重大影响,B对C有重大影响,则A和C不属于关联方。
(2)同受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不视为关联方。
B和C不属于关联方(二)企业与个人之间5.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主要投资者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定代表人。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的人员,主要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三)企业通过个人与另外企业之间6.企业与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关联方关系存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与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包括部门(或单位)与部门(或单位)之间。
部门(或单位)与部门(或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企业会计制度所规范的范畴。
(2)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通常仅指直接共同控制或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
(3)同受一方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但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以及同受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通常不视为关联方。
(4)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如果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及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5)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通常不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6)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看其关系的实质,即,视各方关系是否存在着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况。
【例题1】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E公司拥有B公司60%的表决权资本;A公司拥有C公司60%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D公司52%的表决权资本,上述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有()。
A.A公司与B公司B.A公司与D公司C.B公司与D公司D.B公司与C公司[答疑编号102001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CD【例题2】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下列个人或企业中,与甲公司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是()。
A.甲公司监事张某之子B.甲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某C.甲公司总经理李某的弟弟自己创办的独资企业D.持有甲公司8%表决权资本的刘某控股的乙公司[答疑编号10200102:针对该题提问]【答案】C四、关联方关系的披露原则(一)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①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②企业的主营业务。
③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二)当存在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在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可以不披露关联方关系;在发生交易时,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即关联方与本企业的关系。
第二节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一、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二、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一)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
(二)不需要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有: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例1:某一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合并会计报表,所有子公司均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内,其关联方的有关情况如下:[答疑编号10200103:针对该题提问](1)关联方关系披露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见表20-1)表20-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主营业务与本企业关系经济性质或类型法定代表人M企业上海四川路20号工业加工母公司国有王成A企业上海淮海路10号商业零售子公司集体丁一B企业北京西单51号工业加工子公司集体陈新民C企业大连南京路5号商业批发子公司国有李勇D企业深圳大道1212号工业加工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李强E企业青岛北京路50号批发零售子公司国有王宝和采购货物本公司1999年及1998年度向关联方采购货物有关明细资料如下(见表20-5)企业名称1999年1998金额或:占年度购货百分比(%)金额或:占年度购货百分比(%)M企业375000015468000018乙企业350000014260000010丙企业450000018598000023丁企业275000011780000030其他企业10000004合计15500000622106000081【例题3】对于下列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上市公司可以不在其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是()。
A.在与合并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B.与企业董事长控制的A公司之间的交易C.与企业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D.与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交易[答疑编号10200104:针对该题提问]【答案】A第三节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一、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我国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一)正常商品销售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关联方之间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2)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例2:甲上市公司2001年度销售5000辆小轿车给联营企业,每辆小轿车的售价为3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下同),当年度甲公司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小轿车分别为:按每辆25万元价格出售3000辆;按每辆28万元价格出售5000辆。
假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小轿车的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销售小轿车的增值税税率为17%,并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疑编号10200105:针对该题提问]甲公司出售给关联方5000辆小轿车按每辆30万元价格计算共获得收入15亿元;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销售给关联方小轿车每辆销售价格为26.875万元[(3000×250000+5000×280000)÷(3000+5000)],甲公司当年度销售给关联方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13.4375亿元(5000×268750),甲公司当年度销售给关联方不能确认收入的金额为1.5626亿元(5000×300000- 1343750000),该部分作为关联方对甲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1755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34375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000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1562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