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解决之道:关联交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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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解决之道:关联交易的处理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2、关联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2.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2.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一图判别关联方

关系密切人:一般指亲属。

三、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

(一)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中,要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

1、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

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核心要点,重视〕〔如非关联化后,转出体系外,仍旧与其继续做交易是否合理,东莞案例〕

3、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二)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的影响

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判断影响的大小。

(三)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常性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否造成实质性缺陷,是否采取措施避免重要依赖。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共用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不能向关联公司租用。

四、关联交易处理方式

在确定了各关联方之后,应针对各项目的特殊情况,制定出不同的重组方案。

(一)保持关联交易

1、应做到:

(1)价格公允、未据此操纵利润,如:提供关联方与其他企业的合同,判断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2)比较重要的关联交易,不仅仅要看该项关联交易占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比例,还要看占交易对手的收入和成本的比例,并解释交易的公允性,如果没有公允的市场价格,则其公允性很难判断;

(3)应确保客户的可信度

2、应注意:

(1)关联交易占比问题:没有量化的指标,然而希望发行人尽量控制在30%以下,还要看交易的内容和公允性,如交易比较频繁、交易金额较大并将持续,则可能会影响发行条件;

(2)只要是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就算是之后处理了也要披露。关联交易一定要程序合规、内容合理,尽管没有了30%的规定,但是审核政策实质重于形式应该更加严格;

(3)与同一家关联方存在比例较大的采购和销售构成发行障碍。

(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应做到:

(1)报告期内转让给第三方的,则需要披露转让后的情况,如转让后的股东、转让交割、规范运作、与发行人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并关注受让方运营情况等。

如转让完后仍有交易的,需要重点关注。核查内容有: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如果非关联化后还使用发行人的商号,则会很容易被怀疑非关联化的真实性);〔真转还是假转的怀疑,是否真正从体系内脱离出去了?东莞项目、厦门项目都出现类似问题;看补充法律意见书会常见此类反馈,常规性反馈〕

(2)采用注销方式处理关联交易比较彻底,需要关注其注销履行的程序、资产和债务的处理,并关注其历史情况:包括合法合规性、经营业绩的影响、注销后资产和负债的处置,从而判断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而操纵利润的情形;〔审核要点,体系内外的转让,是否会形成操纵利润的嫌疑;注销也能够输送利润后注销〕

(3)非关联化后,保荐人和律师应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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