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之税收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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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之税收警示

[摘要]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多数集中于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或与母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之间。文章分析了关联方企业之间利用转让定价方式逃避纳税所常用的几种手段。

[关键词]关联公司交易税收

国税总局于04年11月10日颁布了修订后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其中第四条明确列举了关联企业的8种认定标准。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对关联方作专门的定义,是因为现实企业中情况非常复杂,企业会计制度不可能用一个定义涵盖所有的关联方关系。

放眼世界,企业规模化、知识化经营趋势日益明显,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控股等资本运营手段,使各类集团公司、跨国公司纷纷出现,企业间关联关系日渐复杂,关联交易也如雨后春笋般强势崭露头角。

一定的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使整个企业集团税负的时间和金额安排实现最优化,所以正常的关联交易是允许的。但由于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往往偏离正常交易价格,这将对包括国家税收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融资活动的增加。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关联企业”几乎已经成为一些企业规避纳税义务的避风港,企业间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来逃避税收的现象愈加突出。转让定价,是指关联公司间转让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或互为提供服务、专利权利、资金信贷等各项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估计,转让定价每年给中国带来超过300亿元的税收损失。因此充分重视和深入研究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对我们的税收工作,甚至是税收立法都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几种企业关联交易定价转让的形式。

一、关联企业之间利用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差异。通过费用支付转移利润逃避纳税。

例1: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于02年11月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05年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444万元,帐面亏损11万元。B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建筑。AB公司的法人代表分别为夫妻双方,而A公司的所得税由国税局管辖,实行查帐征收,B公司的所得税由地税局管辖,实行核定征收。两企业虽两块牌子、但一套“人马”,同一处办公。表面上看,企业间是分别核算的,但实际上所有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等都计入了A公司的帐户,并且A公司每年还向B公司支付近5万元的所谓“挂靠费”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所附原始凭证仅为AB公司签定的一份费用支付协议。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划分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但征管中,由于国地税之间缺少必要的信息勾通与相互配合,至使关联公司之间反而利用了所得税征收方式上的差异,通过成本费用等的转移,轻而易举的达到了逃避纳税的目的。目前关联企业间相互支付或划拨费用的现象极为普遍。如:某集团公司将总部发生的费用拿到子公司进行报销或直接在子公司间分配和调控各项费用,将盈利子公司的利润人为的转移到亏损子公司,在整个集团公司经营业绩和盈余不变的情况下,使得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水平下降,以达到整体避税的目的。

二、关联企业间采取无偿占用资金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从而逃避纳税。

例3:某餐饮公司A,成立于04年8月,注册资本50万元,主要从事餐饮及茶楼业务,0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99万元,帐面亏损46万元。辅导中,我们发现一奇怪现象,该公司资产总额高达四五百万元,自有资金仅50万元,而公司除少量的自发性负责外,没有任何长短期借款,公司大量的资金来源依靠于总公司的各项垫付款,企业将该些负债全部转入了“其他应付款一应付总公司垫付款”,未支付任何利息费用。据了解(公司财务人员透露),总公司位于成都,是一经营已久的餐饮连锁店,在省内各大城市均有分店,有一定的借款费用(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财务费用),总店近年来均有少量赢利。

利用转移利息负担方式实现避税,除无偿占用资金或无偿借款此类较为明显的形式外,关联企业间利用商品交易过程中所支付的“预付帐款”或发生的“应收帐款”,依然能达到转移利润逃避纳税的目的。

三、关联企业间相互转让原材料不计收入,偷逃税款。

例4:A公司是一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元,成立于04年12月,并于05年1月正式运营,05年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209万元,帐面亏损37万元。辅导中,我们始终觉得该公司与某B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业务发生较为频繁,发生时间又较为固定。通过进一步了解,原来B公司也是一餐饮公司,经营地址位于北京。与A公司其实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根据这一信息,顺藤摸瓜,通过帐簿与凭证、原材料入库单、库房实物帐等的逐一核对,发现原来A公司将购入的部分原材料(干牛肉)定期从B公司换回经营所需的海产品,而长期以来公司均通过“其他应收款”进行核算。05年“其他应收款”贷方发生额合计66.7万元,实为A公司购入海产品的成本价:“其他应收款”借方发生额合计

47.5万元,实为A公司销售干牛肉的成本价。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间以货易货,相互转让或使用原材料等,应按视同销售计算流转税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但实际上,多数关联企业间对于类似上述的业务,往往并未严格按税法规定来进行核算。有的仅作实物和成本的转移,并通过“其他应收或应付款”等往来帐户来隐瞒交易的事实(如例4中A、B公司的原材料转让行为);有的是将实物无偿的提供给关联方使用或向关联方提供劳务后不计收入:有的甚至相互使用某些存货(如: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后成本两头入帐,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是由同一股东所控制的关联公司,现假设甲方将购入的低值易耗品提供给乙方使用,甲方在低耗品实际发出时,按一次转销法将该低耗品全额计入费用:乙方则在从甲方获得该低耗品时,以实物交接清单上所列明的金额直接计入本公司“低值易耗品”帐户,同时增加“其他应付款”,并在使用时再次进行摊销。

四、关联企业间利用税法自身的不完善。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纳税。

如:根据财税[2001]78号文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现实中,几乎所有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都从属于或与某类利废企业具有关联关系,而利废企业所需的三废原料基本全部由关联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所提供,因此,对该类利废企业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及生产成本的计算提供了充分酝酿的空间。虽然国税总局一直在强调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也采取了一系列的相应措施,并且计划于近期推出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纳入防伪税控统一管理。但这些政策能否治本,我觉得充分重视和正确处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利废企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才是解决此问题的首要环节。

目前,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多数集中于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或与母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形式也从关联购销发展到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从有形资产的交易发展到无形资产的交易,形式是愈演愈烈。特别是专利和专有知识等无形资产,具有“独此一家”的特点,使他们的价值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往往被关联公司以相互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转移利润,逃避纳税。另外,近年来跨国投资者在进行国际避税时,常使用的又一新手法,俗称“资本弱化”,他是指跨国公司对投资的公司在筹资时采用贷款而不是募股的方式,以此来加大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从而逃避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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