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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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上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一个企业的角度出发,其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各方包括:

1、该公司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母公司与其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子公司之间);

(3)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的实体。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

5、对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投资方之间不认定为关联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共同控制为基础)。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重大影响为基础)。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主要投资者个人: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2)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董事长、董事、董秘、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智能

的人员等);

(2)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2)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

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在实务中应根据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两家企业的实际影响力具体分析判断);

(3)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4)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二)法律上的认定标准

1、《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深交所证券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有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司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上述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规

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规定的情形之一。

4、《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53条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5、《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第34条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根据上述4、5的要求,发行人申报材料中关于关联方应该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而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时则可以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比较《企业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者在关联方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持股5%以

上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不被认为关联方。但是在实务中,将两者结合起来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审核风险。

(三)不构成的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四)关联交易的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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