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个税纳税案例(附税率及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差异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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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的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属于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

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注意】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 日)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或个人合伙人取得的

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

二、个税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5年的,或

满5年但其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5年的纳税人,且在5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6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

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税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四、分人分范围算税

案例一(居民纳税人):中国居民纳税人甲供职于Y公司,2019年每月取得工资薪金40000元, 每月五险一金(专项扣除)个人部

分为300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扣除1000元, 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当月工资当月发放。

其他收入如下:

2019年1月5日从A公司获得劳务报酬收入60000元

2019年1月10日从B公司获得劳务报酬收入2000元

2019年2月10日从C公司获得稿酬收入1000元

2019年2月20日从D公司获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元

2019年3月10日从F公司获得劳务报酬收入500元

2019年取得房屋租赁收入3000元/月,12月负担房屋修缮费用1000元解析: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1月份Y公司对工资薪金需代扣代缴的个税

(40000-5000-3000-1000-2000 )*3%=29000*3%=870元

2月份Y公司对工资薪金累计代扣代缴的个税

(80000-10000-6000-2000-4000 )*3%=58000*10%-2520=3280,

2月需代扣代缴个税=3280-870=2410元

如下表所示

1、2019年1月5日从A公司获得劳务报酬收入60000元

收入额=60000*80%=48000

A公司代扣代缴个税=48000*30%-2000=12400元(参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2、2019年1月10日从B公司获得劳务报酬收入2000元

收入额=2000-800=1200 元

B公司代扣代缴个税=1200*20%=240元

3、2019年2月10日从C公司获得稿酬收入1000元

收入额=(1000-800)70%=140

C公司代扣代缴个税=140*20%=28元(稿酬收入额记得按70%算)

4、2019年2月20日从D公司获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元

D公司代扣代缴个税=(3000-800)*20%=440元

5、2019年3月10日从F公司获得劳务报酬收入500元

F 公司代扣代缴个税=0

6、2019 年取得房屋租赁收入3000元/月,12月负担房屋修缮费用1000元

1-11 月每月缴纳个税=( 3000-800 ) *20%=440元

12月缴纳个税= (3000-800-800 ) *20%=280元(此项为分类所得,不参与综合汇算)

2020 年汇算清缴:

只有综合所得参与汇算清缴:

应纳个税所得额=( 40000-5000-1000-2000-3000 ) *12+( 60000+2000+1000+3000+500)

*80%=348000+53200=401200元

应纳个税=401200*25%-31920=68380 元

综合所得已代扣代缴个税=55080(工资薪金) +12400+240+28+440=68188元需要补缴个税=68380-68188=192 元

案例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乙某2019年在中国境内取得如下所得:

1、2019年1月10日取得A公司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

(10000- 10000X 20% X 10% -210=590 元

2、:2019年1月15日取得B公司稿酬所得1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1000-1000X20%)X70%X3%=16.8 元

3、2019年1月20日取得C公司劳务报酬所得5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

( 50000- 50000X 20%)X 30% -4410=7590 元

同一个月取得A公司和C劳务报酬,要按次计算,不能合并,且非居民纳税人不参与汇算清缴!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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