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及毗连区讲义
第一章 领海与毗连区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第一章 领海与毗连区
Secrion A. The Territorial Sea
Section A. The Territorial Sea
I. Baselines
The starting point for establishing the maritime zones are the “baselines.” The baselines of a state serve dual functions. They demarcate the state‟s internal waters from external waters. They also provide the lines from which the outer limits of maritime zones will be measured.
Many coasts are not straight, but are indented or penetrated by bays, have islands, sandbanks and harbour installations off them. It is necessary to have rules. It should be precise.
Both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s follow the 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case in providing that in determining particular baselines, „account may be taken… of economic interests peculiar to the region concerned, the reality and the importance of which are clearly evidenced by a long usage.‟
第02章 领海、毗连区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三)无害通过权行使的前提(P67) 第一,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第二,通过应是“无害”的。 所谓“无害”是指外国船舶在通过时,应不 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通过 的进行应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
《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海洋公约法》在对无害通过的意义 作出规定后,进一步列举了外因船舶在通过
时不应进行的12种活动。如果外国船舶在领
(二)领海受一定宽度限制。 此段海域,并非辽阔无边,而是一带海域, 即有一定宽度,一般由沿岸国根据其经济、 国防等利益并参照国际惯例合理地加以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将领海宽度定 为12海里。
(三)领海海域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领海海域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 有排他的管辖权。这种主权不仅包括领海海 域,还及于其上空、海床和底土。 (此项主权的行使还要受有关国际公约和有 关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如外国商船可在领海 内“无害通过”)
对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 有为在该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的目的而采 取其法律所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不受任 何限制。
2 民事管辖权 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民事案件,沿 海国通常采取不干涉的态度。在这方面,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的规定符合一般的国家实践。
海岸相邻国家间领海的划定,在国家实践中, 没有比较一致和方法。
一些国家采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定与邻国的 领海界限。 少数国家采用与海岸的垂直线来划分邻国 间的邻海界限。 在一些陆上的界限由河流构成的国家间, 毗邻的领海的划界有时采用沿该河流主航 道向海伸出部分划界的方法。 少数国家采用穿过陆上界限与海的交界点 的纬度线来划定与邻国的领海界限。 在特殊的情况下,有关国家通常达成特别 的协定,采用特别的划界方法。
内海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内海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水域,包括
领湾(含河口湾)、领峡,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
海域,以及被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
水域(见左图)。
我国的整个渤海和琼州海峡,以
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均为我国的内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一国的领海宽度不能超过12海里。
沿岸国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上享有主权。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宽度为从领海基线向外海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具有防止和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事项的管制权。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国家管辖的海域。
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
但沿海国在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国家享有船舶航行和飞机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应遵守沿海国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对生物资源,沿海国有权决定可捕量和捕捞能力。
内陆国有权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
1海里=1.852千米(公里)。
第三讲 领海与毗连区
三、通过的含义
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不仅要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也要 遵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第一,按照《海洋法公约》 18条规定,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 第一,按照《海洋法公约》第18条规定,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 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国家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 港口设施; 港口设施; (2)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第二,公约规定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2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不得潜行,必须浮在海面并展示其旗帜。 3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者有毒物 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 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4遵守特定的海道和分道航行要求。 5 关于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可否征收费用问题上,一般说来,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但对 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如果提供了特定服务的报酬可征收费用,如对船 舶的修理费。但征收费用时不应有任何歧视。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 海洋法公约》规定:“ 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 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 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 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 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这 一规定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两国之间如有协定则根据协定处理。 第二,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除因历史性所有权或 其他情况另有协议外,则两国领海通常以中间线为界,中 间线上的任何一点与两边基线最近点的距离是相等的。
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概念范围法律地位享有权利内水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领海基线以内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底图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卫权毗连区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其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不是国家领土,国家不享有主权,只在其范围内行使特定管制,但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约定的某些权利(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大陆架公海350海里。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领海及毗连区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领海及毗连区2009-12-18 9:28 【大中小】(一)领海及领海制度1.领海。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连该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
与领土的其他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2.无害通过制度。
[难点辨析]无害通过是指非沿海国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可以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制度。
其要点如下:(1)通过是指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的航行,或者是仅穿越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航行。
(2)船舶必须是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或救助,不得停船或下锚。
潜水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3)通过以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为前提。
(4)该制度只适用于船舶,而不适用于飞机。
(5)只适用于非军事船舶。
(6)无害通过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的许可。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是有害:(1)对沿海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
(3)搜集情报。
(4)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8)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10)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11)干扰沿海国的通讯系统。
(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4.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权利与义务。
沿海国有如下权利:(1)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航行。
(2)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为保护国家安全,沿海国可以在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沿海国有如下义务:(1)不应妨碍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并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第四讲 领海与毗连区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如两国之间没有相反的协议,其界限应 是一条其上每一点都与两国领海基线的距离相等 的线——即“等距离中间线”,这称为“等距离 中间线原则”。
如相邻及相向的国家的领海宽度各不一样, 而海面宽度又少于它们领海宽度的总和,其界限 只可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了。
平行线法
交圆法
共同正切线法西ຫໍສະໝຸດ 公国国旗西兰国徽 西 兰 货 币
怒涛塔
一个特殊案例可 以说明早年海上管 辖的混乱与吊诡: 早年当英国奉行3 海里政策时,有人 (派迪·罗伊·贝 茨)在1967年占据 了其外海上以往海 军废弃的一座堡垒, 自称成立国家,叫 西兰公国。英国法 院认为,该处在3 海里外,已属公海。 后来该公国〔人口 五人〕发生“政 变”,英国竟称无 权干涉。英国直到 1987年才将领海依 公约扩充至12海里, 而“西兰公国”也 声称12海里主权。
4.3.3在其领海内享有专属的航运权
1993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 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 船舶经营。”;“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 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4.3.4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
A.丙国通常依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 件行使管辖权
B.丙国通常依据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行使 管辖权
C.丙国通常依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 该事件行使管辖权
D.丙国通常依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 该事件行使管辖权
4.5 毗连区
4.5.1 毗连区概说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在领海以外而又
海洋法含毗连区及领海
所谓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 全。公约第19条列举了12种非无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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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 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 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 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的通过。 第一、沿海国可以依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的规则,
对航行安全、设备保护、养护海洋生物、保全环境、 维护科学研究及防止违反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 或卫生的制度而制定法律和规章。 第二、沿海国出于航行安全考虑,可以要求无害通过 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 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第三、如果为保护国家安全之必要,可以在不加歧视 的条件下,暂时停止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便得到公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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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洋与海洋法 四、划界基线与划界
4. 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
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 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 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如果超过200海里,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 里, 或不应该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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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三、领海无害通过制度
沿海国的义务包括: 第一、除按照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
无害通过领海。 第二、沿海国应将所知的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任何
情况妥为公布。 科孚海峡案(1949): 阿尔巴尼亚承担告知外国船舶其领海内存在雷区的危
04第四章 领海与毗邻区
第四章领海与毗连区领海是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4—1 领海的宽度一、关于领海宽度的协商(82年海洋法公约)1.分歧点①主张200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海域资源②主张12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国家主权③主张3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船舶通过领海问题2.协商结果①设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满足主张200海里国家的对资源的要求②把领海最大宽度定为12海里,满足主张12海里国家的对主权的要求③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满足主张3海里国家的对船舶航行的要求二、领海基线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起始线1.正常基线:沿岸低潮线2.礁石的向海低潮线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3.直线基线: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作为基线(1)适用范围:①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②岸线不稳定(2)具体要求:①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②低潮高地不能作为基线的基点低潮高地....(自然形成的陆地)a.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b.高潮时:没入水中低潮高地作为基点的.............例外情况a.低潮高地上有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此高地作为基点已为国际上所承认。
b.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③不得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④特定基线海岸线不是很曲折,但能证明有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采用直线基线4.混合基线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交替使用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5.我国的领海基线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三、领海的界限1.领海的内部界限 :领海基线2.领海外部界限的划定方法a.平行线法与基线平行。
b.弧线法 以基线上某些点为中心,以邻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
这些相交的弧线,是领海外部界限。
课件1:6.3 维护海洋权益 加强国际合作课件
3、我国的国际海洋合作
我国尊重沿海国乃至内陆国的海洋权益,并积极为开发、利用和保护 海洋作出自己的贡献。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洋合作,为国际海洋事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东海油田位于东海大陆架上,是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东海油田与 日本冲绳诸岛之间海底,被冲绳海槽分开;石油是地质年代的有机 物质沉积于海底,经过一系列的物理和化学过程形成的,而这些沉 积物质主要是由河流从中国大陆上带来的;日本的少数海岛与中国 大陆不可能对等地平分东海,故东海油田的开发是我国主权范围内 的事。
第六章 人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海洋协调发展
第三节 维护海洋利益 加强国际合作
学习目标:
1.了解内水、领海、毗连区、专署经济区、大陆 架和公海等概念。
2.归纳我国海洋国情的基本特点,说明维护我国 海洋权益的重要意义。
3.举例说明建立和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重要性。
4.树立人类共同拥有一个海洋的意识,为今后开 发海洋、保护海洋,促进人类与海洋的共生与协调发 展打下基础。 一、海洋权益
4、维护海洋权益的意义
海洋权益是国家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维 护海洋权益不仅可以为海洋开发活动提供和平 稳定的周边及外部环境,而且能够巩固海防、 打击海上恐怖活动、走私和跨国犯罪,营造和 平、良好的地区海上安全秩序。此外,还可以 维护我国对外贸易海上航运通道、石油航线以 及重大海外利益的安全。
我国沿海赤潮分布图 我国赤潮发生次数
2、我国的海洋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海洋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河口、海湾以及大中城市邻近海
域污染严重;局部海域石油污染和重金属污染仍较突出;赤潮 等环境污染事件频发,海洋生态破坏加剧。
国际公法教学指导2
国际公法教学辅导二第四章海洋法海洋法是规范海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一、领海和毗连区(一)领海1.领海的概念和地位、范围、领海的划定方法。
领海是国家的领水,国家对它具有主权。
领海主权的内容有四方面的内容,大家主要看一下。
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的含义,非无害活动。
此外,外国的潜水器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
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预防措施。
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要求外国船暂时停止通过。
同时应公布领海中的危险情况并对外国船不得歧视。
3.领海中的司法管辖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应管辖,但由于外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或船长请求协助或罪行后果及于领海、或罪行扰乱了领海的安宁及良好秩序,或为打击犯毒,可行使刑事管辖权。
沿海国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或航向,也不得对外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
但由于外国舶违反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
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
(二)毗连区毗连区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
关于它的法律地位要知道沿海国在其毗连区内享有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的专属管制权。
专属管制权表现在两方面: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其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的行为发生,而对它进行管制。
也可以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进行管制。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以内但不包括该国内水的全部海域。
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具有主权,但外国船舶在群岛水域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并且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及其上空航道上享有迅速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权。
三、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范围(二)专属经济区的地位我们说专属经济区是一带特殊的海域,实际上,是各国权利和义务在该海域的交叉。
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3.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专属经济区由什么人提出的大家要了解。
【海洋法】精品课件 基线 内水 领海 毗连区
无害
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 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而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通过
不停
船舶
无害通过只包括船舶,不含飞机
潜水艇
军舰
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是个长期争论并没有得到 解决的问题。我国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对外国 军用船舶通过领海规定了批准制度。
传统海洋法只承认以正常基线即低潮线作 为基线来划定一国的领海。这种方法对于那些 海岸比较曲折或沿岸有很多岛屿的国家来说, 显然是不合适的。例如在海岸凹入的地方,公 海可能深入腹地,这不利于其国家安全及其利 益。因此,有的国家开始采用直线基线法来划 定领海基线,这种方法为本案判决在法律上首 次承认,从而迅速为国际社会所采用。1958年 《领海和毗连区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 均规定可采用直线基线。我国1958年领海声明 和1992年《领海和毗连区法》也规定,我国领 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
“一揽子协议 ”
除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外, 对公约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几乎海洋法的所有方面的问题,由一个序言和17个部分组成,共320
条,另有9个附件。
基线
PART 2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它管辖海域 基线
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称为基线。
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海洋法概论 基线 内水 领海 毗连区
目录
C O N T E N T S
1
2
基线
海洋法概论
3
内水 领海 毗连区
PART 1
海洋法概论
一、海洋法的概念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及领海制度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
内陆国没有领海。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上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
与领土的其他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海洋法公约》中。
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无害通过可以是为了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也可以仅是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
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
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制订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为国家安全在必不可少时可在特定水域暂停无害通过。
对于军用船舶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各国的实践并不一致。
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
同时,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有害:(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违反联或以任何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违反沿海国海关卫生财政移民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1l 1l)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任何设施或设备的行为;)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任何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2l2)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行动。
4 领海与毗连区
第四节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 一、无害通过权的使用水域范围
– 1 领海 – 2 群岛水域 – 3 特定内水 – 4 特定的国际海峡
第四节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 二、无害通过权行使的前提
– 1 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 2 通过应是“无害”的
第四节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 三、无害通过的含义
第五节 毗连区
• 二、毗连区的大小
– 毗连区的起算线为基线。 – 宽度为24海里。
第五节 毗连区
• 三、设置毗连区的原因
– 设置毗连区的可能原因
• 1 涉及安全 • 2 经济利益
第五节 毗连区
• 四、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 执行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 目的是在于确保沿海国的财政来源和国家安全, 其范围在24海里以内。
第二节 领海宽度及界线
• 二、领海的界限
– 1 内部界限 – 即领海基线
第二节 领海宽度及界线
• 二、领海的界限
– 2 领海的外部界限
•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线,该条线的每一点同基线 最近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 确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
• (1)交圆法 • (2)共同切线法 • (3)平行线法
第三节 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 三、领空权
– 领空是指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处于国家主权 管辖之下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 未经沿海国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 上空。
第三节 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 四、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
– 包括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电缆和 管道以及助航设备和设施的保护,水域保护和 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方面
– (a) 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 (b) 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 (c) 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 (d) 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海域地图1.海岸线,潮间带,海岸带,高潮线,低潮线海洋哥陆地交接得地方,叫做海岸线,因为潮汐作用,海岸线一直变化,所以人们一般称涨潮的时候交接得地方叫海岸线。
高潮线(涨潮的时候海岸线)和低潮线(落潮的时候海岸线)之间的海岸叫做潮间带。
潮间带向着陆地和海洋拓展一定的部分,叫做海岸带。
2.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沿海国家测量领海宽度的基准线,原则上是使用低潮线,也有海岸线特别曲折的,会使用一些点,连线代替,叫直线基线,如渤海,也有两种方法混合也划定临海基线的。
临海基线和大陆之间的部分叫内水,外部分别是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
3.大陆架是大陆自然延伸到海洋的部分,是领海基线到水下坡度突然增大的地方。
界限是领海基线到大陆的自然延伸处,不足200海里,按照两百海里算,如果超过200公里,取水深2500米等深处100海里或者最多不能超过350海里中的小的一个。
沿岸国家拥有大陆架上所有的非生物资源主权,不需要宣示,是既定事实。
4.内水和领海内水(内海,如渤海)是领海基准线以内的水域,领海是领海基线以外12海里(绝大部分实行12海里,有一些不这么认定)宽的水域。
两者都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以上的空域叫领空。
领海外国船只享有无害通过权,内水外国船只不享受这种权利,除非事先通知或者有法律规定。
陆地+内水(海)+领海,是狭义的领土范围。
5.毗(pi)连区毗连区是领海十二海里内的海域,沿岸国家不享受主权,但是享有一定的管辖权,处理一些违法行为,例如走私等。
6.专属经济区是领海基线200海里内的海域,也包括领海。
沿岸国家享有经济开发的权利,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
需要宣示后才能行驶权利,否则就是公海。
和大陆架区别是专属经济区需要宣示,专属经济区最大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所有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
7.公海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任何国家都无权管辖,叫做公海。
但是公海所有国家都有权对海盗,贩卖奴隶和毒品,非法广播进行制止,包括登临权,紧追权,逮捕权等权利。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1.1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1.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基层人民法院2.1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力质权案件:2.1.1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1.2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
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1.3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多个担保的规定3.1依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3.1.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1.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2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对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对顶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允许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5独任与合议:5.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5.2担保财产标的额拆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6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6.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6.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次啊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6.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复习课程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1.1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1.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基层人民法院2.1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力质权案件:2.1.1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1.2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
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1.3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多个担保的规定3.1依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3.1.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1.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2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对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对顶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允许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5独任与合议:5.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5.2担保财产标的额拆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6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6.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6.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次啊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6.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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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领海及毗连区讲义
引言:
海洋约占地球的71%之面积。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陆地资源的减少,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越来越显得迫切和重要,因此国际海洋法亦有很大的发展,出现了各种海域的划分并且确定了各国在其内的权利和义务。
它对各国及其人民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求了解和掌握内水、领海、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其他有关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等国际海洋的基本知识。
国际海上实例分析
系列中日目前所面临的实际海洋问题分析——引出课程主题内容(海洋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制度)复习上节内容同时引出本节课内容本节课具体内容:
第三节领海及毗连区
(the territorial sea)
一、领海
1、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则是指群岛水域以外,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公约》第三条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目前,世界各国的领海宽度差别很大,最少的是三海里,最多的是200海里(17个国家)。
据统计,有117个国家采用12海里,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2.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侧宽度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
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及其上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的。
其中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蓝色国土”)。
3.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
领海的法律地位
4.领海是沿海国或群岛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
沿海国的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的情况下,对领海行使一切主权。
包括:(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条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它的管辖权(3)海上航行权和空中飞行管辖权(4)海洋研究的专属权(5)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6)国防自卫权
5.领海内的刑事管辖权
为了保障航行方面的利益,根据国际习惯,沿海国一般不在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以下情况:
(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2)罪行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
(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
(4)为了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6.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无须事先通知沿海国或取得许可而在该国领海内通过的权利。
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关于外国军用船舶的通过制度是由各主权国家自行确定的。
二、毗连区
1.领海之外与领海相连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沿海国可在毗连区就一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权。
根据《公约》的规定,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2.毗连区的概念及宽度
毗连区:领海之外与领海相连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公约》规定,该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沿海国在此区内就一定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权:享有资源主权权利和环境保护保
全权利,并对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行使管制权。
实践中,有些国家还对毗连区内国家安全、污染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管制(如中国的安全条款)。
3.沿海国在毗连区的管制权
根据《公约》第33条,沿海国可在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1)防止在沿海国的领土或领海内违犯沿海国海关、财
政、移民或卫生方面的法律规章。
(2)惩治在沿海国的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
(3)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国家还在毗连区内对国家安全、污染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管制(如中国的安全条款,见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3条)。
4.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毗连区不同于领海,因为它不属于沿海国的主权范围(仅有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管制)也不同于专属经济区和公海,因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对自然资源的主权和某些事项的管辖权。
同时它不具有公海自由的属性
毗连区是沿海国为维护国家某些权利而设置的特殊区域(倾向于专属经济区中的一个特殊的区域)
5.毗连区的类型
海关区、财政区、移民区、卫生区、安全区、渔区、防污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