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游佛面滩至界石盘航段船舶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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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游佛面滩至界石盘航段船舶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游佛面滩至界石盘航段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上游佛面滩(长江上游航道里488.0 千米)至界石盘(长江上游航道里程824.7 千米)水域航行的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及其所属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重庆羊角滩水位3.0 米以下时航行于李渡长江大桥至重庆羊角滩(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60.0 千米)的船舶,三峡水库消落期坝前水位

164 米以下,航行于重庆羊角滩至娄溪沟(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74.5 千米)的船舶,泸州水位1.5 米以下航行于重庆娄溪沟至界石盘水域的船舶,应当根据长江航道部门航道维护尺度预报公布的航道水深控制船舶吃水,并按规定留足富余水深。

第五条三峡水库坝前水位170.0 米以下时,总长150 米以上的船舶禁止在李渡长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重庆羊角滩水位3.0 米以下且三峡水库坝前水位162.0 米以下时,或重庆羊角滩水位5.0 米以下且三峡水库坝前水位152.0 米以下时,总长130 米以上的船舶禁止在李渡长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总长130 米以上的船舶禁止在重庆石板坡长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第六条航行于重庆羊角滩至永川朱沱航段的船舶,其总长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干散货船、集装箱船:重庆羊角滩水位1.0 米至3.0米时,不得超过110 米;重庆羊角滩水位1.0 米以下时,不得超过100 米。

(二)油船、化学品船:重庆羊角滩水位1.0 米至3.0 米时,不得超过100 米;重庆羊角滩水位1.0 米以下时,不得超过90 米。

第七条航行于永川朱沱至界石盘航段的船舶,其总长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干散货船、集装箱船:泸州水位0 米至1.0 米时,不得超过110 米;泸州水位0 米以下时,不得超过90 米。

(二)油船、化学品船:泸州水位0 米至1.0 米时,不得超过100 米;泸州水位0 米以下时,不得超过85 米。

第八条上行船舶通过急流滩时的最低航速不得低于1 千米/小时,且通过任一急流滩的时间不得超过30 分钟;否则,在具备助拖条件时应当助拖,不具备助拖条件时应当自行退滩。

第九条通过以下急流滩的上行船舶,主机功率每马力载货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采取减载或者助

拖等措施:

(一)长寿王家滩:羊角堡水位151.0 米至154.0 米时,不得超过3.0 吨;羊角堡水位151.0 米以下时,不得超过2.5吨。

(二)重庆港猪儿碛(三峡水库坝前水位160.0 米以下):重庆羊角滩水位1.0 米以上至2.0 米时,不得超过2.0 吨;重庆羊角滩水位0.5 米至1.0 米时,不得超过1.5 吨;重庆羊角滩水位0.5 米以下时,不得超过1.3 吨。

(三)蕉芭滩、胡家滩:重庆羊角滩水位1.0 米以上至2.0米时,不得超过2.0 吨;重庆羊角滩水位0.5 米至1.0 米时,

不得超过1.5 吨;重庆羊角滩水位0.5 米以下时,不得超过1.3吨。(四)车亭碛(三峡水库坝前水位170.0 米以下):水银口水位1.0 米以上至2.0 米时,不得超过1.8 吨;水银口水位0.5

米至1.0 米时,不得超过1.3 吨;水银口水位0.5 米以下时,不得超过1.0 吨。

(五)苦竹碛:泸州水位1.0 米至1.5 米时,不得超过1.8吨;泸州水位1.0 米以下时,不得超过1.3 吨。

(六)江津长江大桥:泸州水位1.0 米至1.5 米时,不得超过1.8 吨;泸州水位1.0 米以下时,不得超过1.3 吨。

(七)斗笠子:泸州水位1.0 米至1.5 米时,不得超过1.8吨;泸州水位1.0 米以下时,不得超过1.3 吨。

第十条汛期船舶通过观音滩航段的限航要求:

(一)客船、滚装船:三峡水库入库流量60000 立方米/秒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上行通过。

(二)油船、化学品船、集装箱船:三峡水库入库流量35000立方米/秒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夜间上行通过;三峡水库入库流量45000 立方米/秒以上时,不得上行通过。

(三)干散货船、船队:三峡水库入库流量30000 立方米/秒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夜间上行通过;三峡水库入库流量

40000 立方米/秒以上时,不得上行通过。

(四)600 总吨以下的砂石运输船舶:三峡水库入库流量35000 立方米/秒以上时,不得上行通过。

第十一条汛期船舶通过黄草峡航段的限航要求:

(一)韩公韩婆水位165.0 米以上且水位陡涨时,客船和滚装船以外的上行船舶不得通过,夜间上、下行船舶均不得通过。

(二)韩公韩婆水位161.0 米以上且水位上涨时,船队和重载货船不得上行通过。

(三)韩公韩婆水位158.0 米以上且水位上涨时,600 总吨以下的砂石运输船舶不得上行通过。

第十二条汛期船舶通过铜锣峡航段的限航要求:

(一)客船、滚装船:

1.重庆羊角滩水位18.0 米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夜间下行通过,水位陡涨时不得夜间通过;

2.重庆羊角滩水位20.0 米以上且水位陡涨时,不得通过;

3.重庆羊角滩水位22.0 米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通过。

(二)油船、化学品船、集装箱船:

1.重庆羊角滩水位15.0 米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夜间下行通过;

2.重庆羊角滩水位15.0 米以上且水位陡涨时,不得夜间通过;

3.重庆羊角滩水位18.0 米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通过。

(三)干散货船、船队:

1.重庆羊角滩水位1

2.0 米以上且水位陡涨时,不得夜间下行通过;

2.重庆羊角滩水位15.0 米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夜间下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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