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第二节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教学目标】1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联系实际说明,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日益广泛,并得以贯彻。

【教学重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教学难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教学方法】讨论法
【教学过程】
一、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导入新
通过前一节的学习,我们了解了关于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国家机
构是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

国家的活动虽然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与维护,但任何国家的活动都必须有本国公民参与,国家与公民之间要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那么,国家与公民之间,形成怎样的关系?
从法律上说,国家对公民应实施哪些责任?公民对国家应履行哪些义务?这是本节我们将要研究的问题。

法治的进程,就是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逐步确实法律权威的过程。

法律没有完全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不是好法律;法律的规定没有完全被落实,算不上法治。

所以,作为公民,不仅要努力争取应有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学会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公民们必须明白:法律赋予公民权利的规定如果成了空,既是公民的悲哀,也是法律的悲哀;“用足”自己的权利,不仅可以实现个人的愿望,同时也能促进法治的进程。

事实证明,法律规定的那些公民权利并不是纸上空。

如果法律没有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那是法律的问题;而如果法律赋予了公民某项权利而公民不去行使,那首先是公民自己的问题。

尽管法律上有了规定并不等于马上就能落实,但公民的尝试和争取是落实权利的前提。

这就需要公民首先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利,同时还要有行使权利的勇气。

一、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板书)
请同学们一起研究和讨论二组概念:公民与人民;权力与权利。

公民的含义。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可见,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公民的资格。

公民在有的国家也称为国民。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民是个法律概念。

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果他侨居在国外,他也受所属国家外交机构的保护。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的范围不包括敌人在内。

使用人民这个概念,便于在政治上划分敌我。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有不同的内容。

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全体社会成员。

其中,人民占绝大多数,专政对象只占极少数。

被专政的敌人虽然也包括在公民范围之内,但并不能享有人民的全部基本权利,也不能履行人民的某些义务。

权利与权利: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任何国家,都要有一定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

权力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宗教权力等。

我们使用的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

1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和谐、统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新型关系。

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1〉含义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2〉主要内容
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板书)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我们选举***为班长是否在行使选举权?这是广泛的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人民代表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人民代表的权利。

哪些人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呢?
2)选举权获得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没有选举权资格的人:1、外国人2、未满18周岁的人3、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4、精神病人
有选举权资格的人:1、中国人2、年满18周岁的人3、正在服刑但
没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例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参与选举的是()
A、在中国上海开办企业的加拿大人
B、西北师大二附中初三(1)班的同学
、因违法犯罪被判死刑的人
D、除外国人未满18周岁的人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除外国人;除未满18周岁的人;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在我国,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罚。

凡主刑服刑期间,均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主刑刑满释放后,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当然这是极少数。

3)选民的权利(板书)
选民,即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

选民对人民代表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有权对所选代表依法实行监督;选民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比如候选人的确定,有人说那些候选人都不是我想选举的人,有人则为未能成为候选人当不上人大代表而不满,其实,选民完全可以不投候选人的票而另选他人,不是候选人也可以当选,这是法律早已赋予公民的权利
4)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及选举程序。

(板书)
直接选举: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乡、民族乡、镇)
间接选举: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自治州、设区的市)任期年
说一说下列人大代表的选举应该是哪种选举方式?:
甘肃省人大代表安宁区人大代表
实行直接选举的程序:A,划分选区;B,选民登记;,提出和确定候选人;D,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设疑:假如你是一个选民,你认为应该选什么样的人当人大代表?
)正确认识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板书)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权利。

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所以要珍惜这一项政治权利。

应该选举那些政治素质、化素质高,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的人作为人民代表。

这样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并代表人民参政议政。

明年我们大部分同学年满18周岁,将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们应该珍惜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利。

当然,尽管我们大部分同学现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我们拥有另一项政治权利:政治自由。

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公民关心国家大事,表达自己见解和愿望的一种民主权利,也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一种民主权利。

凡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能享有这六
项政治自由权利。

1)言论自由(板书)
言论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该国民主程度。

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党和国家提倡解放思想,广开言路,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学术和艺术上坚持“双百”方针,鼓励人们畅所欲言,因而形成了人民思想空前活跃的政治局面。

当然,自由只能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以不危害国家、社会安宁、不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尊严为原则。

2)出版自由(板书)
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报刊、杂志、书籍、音响等出版物,系统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

它与言论自由的区别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

为了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著作权法》,从而保证公民的出版自由。

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言论出版自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正确行使。

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和剥夺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淫秽书刊毒害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

这个规定是净化环境,保证人们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

3)结社自由(板书)
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或者参加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这是言论自由的发展和补充。

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早在190年中央人民政府就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

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社会管理法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

从而保证公民充分享有结社自由,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从社会现实看,我国公民真正享有结社自由。

我国在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但有8个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它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同时,各行各业的社会
力量和爱国力量,都分别成立自己的团体组织。

公民的结社,因目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盈利为目的结社,如商业结社中的公司、集团、中心商会等;另一类是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结社,其中有政治性结社,如: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妇联、职工代表大会等。

非政治性结社是指各种协会、联谊会、促进会、各种学术性团体、宗教团体等,如欧美同学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等。

近几年,我国有全国性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1100多个,地方性社会团体有10万多个,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从体卫生到联络友谊以及各类学科互相渗透,相互融合的社会团体体系,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4)集会自由(板书)
集会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一定场所,研究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发表意见或举行某种活动的自由。

集会和结社都是多数人聚集在一起讨论问题,表达意愿的活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结社是长期性的结合,并且有固定的组织、程和制度。

)游行自由(板书)
游行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持标语、旗帜等标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示某种庆祝、纪念或抗议、声讨等强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

6)示威自由。

(板书)
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某种抗议、义愤的情绪,并表示自己的力量和决心的自由。

为了保护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集会游行示威法》,1992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条例》。

公民必须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具体规定如下:
A.内容上的限制:反对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
B.方式上的限制: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否则主管机关对申请不予许可;
.时间、区域上的限制:为了保持社会正常秩序,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6时到晚10时。

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主管机关可在集会、游行、示威举行或经过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另外《集会游行示威法》还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以上分析说明,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都写入我国宪法,说明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有法律的保证。

同时也说明,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贯彻民主政治是我国最基本的法治原则,应该说公民享有上述一系列政治权利正是贯彻民主政治的体现。

问答题:材料一:据统计,“法轮功”组织在全国各地连续策划和制造围攻党政机关和新闻机构的事300多起。

材料二:李洪志组织利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
组织,未经依法登记,进行非法活动,宣扬歪理邪说,蒙骗群众,致人死亡, 并非法组织策划集会、示威等活动,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

据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认定“ 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 组织为非法组织。

决定予以取缔, 公安部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通缉李洪志。

材料三:2001年元旦前后, 少数“法轮功”顽固分子, 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 邪教组织的煽动蛊惑下,以“护法” 、“弘法” 为借口, 到北京天安门广场打横幅、喊口号、撒传单, 聚集闹事。

1月23日,几名“法轮功”痴迷者在李洪志“升天圆满”妖言的蛊惑下,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自焚事。

问:李洪志及其追随者是在依法行使政治自由权利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1)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自由、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自由权利。

在我国,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权利。

(2)我国公民享有政治自由, 但并不意味着在政治生活中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公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合法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政治自由权利;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3)李洪志未经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擅自创立“法轮大法研究会”, 并以社团名义在社会上公开进行非法活动,宣扬歪理邪说,非法出版书刊, 蒙骗群众, 致人死亡,并非法组织策划集会、示威等活动,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破坏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

(4)“法轮功”顽固分子的所作所为, 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扰乱了社会秩序, 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必须认识到,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要允许人民表达自己的意愿,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敢于讲真话,敢于讲真话,这也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公民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

因为公民的政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约束,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自由是相对的,政治自由也不例外。

世界上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自由和法律是统一的。

③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的监督和对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监督的对象:各级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监督的基本方式: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

对于违法失职的人民代表可以依法随时罢免。

批评和建议,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提出批评,对改进工作提出建议。

申诉,即公民对国家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或开除公职等)、诉讼判决不服,或者受到压制、歧视等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讼,请求免除、减轻处理或予以平反,给予公正待遇。

控告,即公民因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有权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指控、告发,要求依法处理。

检举,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举报,要求依法处理。

若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应向哪
些国家机关指控、告发、举报?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可向各级纪委反映情况或控告、检举。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揭发、举报。

为了保护检举人,我国刑法第138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

”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加惩处。

案例:
河南舞钢市八台镇常务副镇长吕净一1996年1月因对市长李长河集资修路,加重农民负担提出批评,并予以抵制而被免职。

6月遭逮捕,并被判刑一年。

1999年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吕净一无罪,他继续举报李长河的违纪行为。

1999年6月18日深夜,李长河雇凶手潜入吕净一家中,致使吕净一身受重伤,他的妻子当场身亡。

请问:吕净一在行使什么权?
你如何看待吕净一的行为?(学生讨论并回答。


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正是由于公民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时候,经常会遭到报复,因此,国家要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2国家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立法方面: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2〉执法方面:制裁和惩罚侵犯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总结:这节我们从原因、内容和措施三个方面学习了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和其它权利,这是法律对国家的约束。

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的各项义务,这是法律对公民的约束。

公民如何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各项义务呢?请同学们
预习第二框题: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最后我们以波士顿市政厅前的一座纪念碑的碑结束这一节: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
后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不是工会成员,我继续不说话;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我不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再也没有人站起为我说话了。

二、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俄罗斯人质危机
2004年9月1日上午,一伙头戴面罩、身份不明的武装分子突然闯入俄南部北奥塞梯共和国别斯兰市第一中学,将刚参加完开学典礼的大部分学生、家长和教师赶进学校体育馆劫为人质。

┅┅救援人员已经在该中学的体育馆废墟下找到322具尸体,其中包括1名儿童,700多人受伤。

绑架者提出的条是要求俄罗斯军队撤离车臣,并允许车臣脱离俄罗斯独立。

俄罗斯人民的遭遇对你有什么启示?
国家内部的团结和稳定何等重要。

我国作为一个有6个民族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不仅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且也是公民实现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基本保证。

所以,每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履行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什么?如何做?)
〈1〉意义: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
[1][2]下一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