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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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第二节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教学目标】1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联系实际说明,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日益广泛,并得以贯彻。

【教学重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教学难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教学方法】讨论法

【教学过程】

一、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导入新

通过前一节的学习,我们了解了关于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国家机

构是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国家的活动虽然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与维护,但任何国家的活动都必须有本国公民参与,国家与公民之间要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那么,国家与公民之间,形成怎样的关系?

从法律上说,国家对公民应实施哪些责任?公民对国家应履行哪些义务?这是本节我们将要研究的问题。

法治的进程,就是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逐步确实法律权威的过程。法律没有完全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不是好法律;法律的规定没有完全被落实,算不上法治。所以,作为公民,不仅要努力争取应有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学会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公民们必须明白:法律赋予公民权利的规定如果成了空,既是公民的悲哀,也是法律的悲哀;“用足”自己的权利,不仅可以实现个人的愿望,同时也能促进法治的进程。

事实证明,法律规定的那些公民权利并不是纸上空。如果法律没有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那是法律的问题;而如果法律赋予了公民某项权利而公民不去行使,那首先是公民自己的问题。尽管法律上有了规定并不等于马上就能落实,但公民的尝试和争取是落实权利的前提。这就需要公民首先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利,同时还要有行使权利的勇气。

一、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板书)

请同学们一起研究和讨论二组概念:公民与人民;权力与权利。

公民的含义。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见,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公民的资格。公民在有的国家也称为国民。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他侨居在国外,他也受所属国家外交机构的保护。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的范围不包括敌人在内。使用人民这个概念,便于在政治上划分敌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有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其中,人民占绝大多数,专政对象只占极少数。被专政的敌人虽然也包括在公民范围之内,但并不能享有人民的全部基本权利,也不能履行人民的某些义务。

权利与权利: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国家,都要有一定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权力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宗教权力等。我们使用的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和利益。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

1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和谐、统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新型关系。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1〉含义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2〉主要内容

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板书)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我们选举***为班长是否在行使选举权?这是广泛的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人民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人民代表的权利。

哪些人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呢?

2)选举权获得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没有选举权资格的人:1、外国人2、未满18周岁的人3、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4、精神病人

有选举权资格的人:1、中国人2、年满18周岁的人3、正在服刑但

没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例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参与选举的是()

A、在中国上海开办企业的加拿大人

B、西北师大二附中初三(1)班的同学

、因违法犯罪被判死刑的人

D、除外国人未满18周岁的人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除外国人;除未满18周岁的人;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在我国,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罚。凡主刑服刑期间,均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刑刑满释放后,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这是极少数。

3)选民的权利(板书)

选民,即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对人民代表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有权对所选代表依法实行监督;选民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比如候选人的确定,有人说那些候选人都不是我想选举的人,有人则为未能成为候选人当不上人大代表而不满,其实,选民完全可以不投候选人的票而另选他人,不是候选人也可以当选,这是法律早已赋予公民的权利

4)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及选举程序。(板书)

直接选举: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乡、民族乡、镇)

间接选举: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自治州、设区的市)任期年

说一说下列人大代表的选举应该是哪种选举方式?:

甘肃省人大代表安宁区人大代表

实行直接选举的程序:A,划分选区;B,选民登记;,提出和确定候选人;D,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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