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合同(飞越)补充协议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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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方(甲方):江西瑞祥置业有限公司
分包方(丙方):江西省飞越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由于市场变化,甲乙双方对原工程项目的门窗设计、材料选择、造价进行优化,经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进行如下补充,双方共同遵守。
一、原合同第五条第3款:“采用固定单价,固定单价为758.14元/平米(不含铝合金百叶单价,铝合金百叶按250元/平米计)”改为“采用固定单价,固定单价为567.6元/平米(不含铝合金百叶单价,铝合金百叶按250元/平米计)”。
二、设计变更及签证计算:工程量按门窗洞口尺寸计算,单价按固定单价为567.6元/平米(不含铝合金百叶单价,铝合金百叶按250元/平米计)执行。
三、原合同第五条第6款:“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8156302元(含税价),大写人民币捌佰壹拾伍万陆仟叁佰零贰元整”改为“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 6156289元(含税价),大写人民币陆佰壹拾伍万陆仟贰佰捌拾玖元整”。
四、原合同第五条第7.1款:“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通知乙方进场7天内,甲方支付乙方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材料款。”改为“本工程无预付款”。
五、原合同第五条第7.3款:“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将工程完整移交给甲方。”改为“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将工程完整移交给甲方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85%”。
六、原合同第六条第1.2.1款A:“平开窗、转角窗及凸窗采用1.4mm厚65系列断桥铝合金型材”改为“平开窗、转角窗及凸窗采用1.4mm厚60系列断桥铝合金型材”。
七、原合同第六条第1.2.1款B:“65系列平开窗外框宽度不得低于49MM,为保证其搭接量外框侧面宽度不得低于65MM”改为“60系列平开窗外框宽度不得低于49MM,为保证其搭接量外框侧面宽度不得低于60MM”。
八、原合同第六条第1.2.3及1.2.4款:“6+12A+6 mm LOW-E玻璃(钢化需按国家规范执行,颜色以甲方指定为准)”改为“5+9A+5mm LOW-E玻璃(钢化需按国家规范执行,颜色以甲方指定为准)”。
九、其他合同中涉及到总价的均按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的总价执行。
十、本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的,应按本补充协议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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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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