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治安案件程序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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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教学总结
教学任务的完成
按计划完成
教学过程的把握
总体把握较好,最后一个问题“传唤与继续盘问的区别”内容较多,没有突出重点,需要改进。
教学的其他情况
课堂演练应让每一位同学都参与练习。
2、强制传唤的性质:行政传唤的法律性质不能整体类型化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传唤不是广义行政强制措施中的行政强制执行,而且书面传唤、口头传唤与强制传唤在强制程度、法定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行政传唤中只有强制传唤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属性,以利于相关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
(九)注意区别传唤与“盘查”的关系
第一,两种措施在适用法律依据方面不同。治安传唤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而继续盘问则是《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规定的。
第二,两种措施在适用对象上不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规定,“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起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①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②有现场作案嫌疑的;③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④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
教学难点
口头传唤的适用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练习法
教时安排
2学时(90分钟)
场地器材
演示视频、讨论案例、演示图片、法律文书
Ⅱ教学进程
教学准备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选案例视频,获取治安传唤的各种基础材料。
教学实施
课程导入
复习上节课内容—受案
一、受案概念
二、受案的步骤
三、治安案件的受理要求
(三)被传唤人拒绝在《传唤证》上签字的,办案民警应在附在案卷中的传唤证上注明;——“被传唤人拒绝签字”,签上两位办案民警的名字。
(四)对询问地点有何要求?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并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办案人员的工作证件。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或者办案场所接受询问。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选择适宜的房间或者地点,将被询问人安排在远离门窗的位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引入案例,强调对传唤地点的要求
重点讲授。为下一节课做铺垫。
引入“重庆李思怡案件”提高学员执法规范化意识。
重点讲授二者的区别,避免学生在今后工作中适用错误。
5分钟。
教终小结
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通过教师讲授,视频演示,使学生掌握了传唤的概念,种类,适用情形,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基本达到教学目的。
目的——是询问。(证据:能够证实另一个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程序规定》第23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传唤的种类及适用情形
(一)书面传唤
1、定义:是指用《传唤证》进行传唤。《传唤证》是为传唤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案接受询问的法律文书。书面传唤必须使用《传唤证》,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传唤证》填写:
附卷联: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机关、文书名称、发文字号。
正文:抬头横线处写被传唤人姓名,以下依次填写传唤理由、传唤的法律依据,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其中,传唤理由应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规范填写法律术语;如被传唤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依据统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一款”,如被传唤人涉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统一填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一款”;指定时间精确到分;指定的地点应填写“具体地址”和“单位名称”如“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18号土城派出所”。
(一)书面传唤必须使用传唤证,不能“先斩后奏”;(违法嫌疑人也不会给你签字。)
(二)对被侵害人和证人禁止使用传唤证;
那么怎么通知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法定文书。
对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6条一款,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41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3)民警在一家洗浴中心进行治安检查中,意外发现一名在5日前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在逃人员王x。该民警能否对王x进行口头传唤?
3、适用情形——对“现场发现”的理解: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现场发现是指发现违法嫌疑人的地点或者场所,可以是案发现场,也可以是在案发现场之外其他发现违法嫌疑人的地点。办案人员无论是在进行案件调查还是在日常工作中,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都可以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决定进行口头传唤。
4、规范的语言表述:口头传唤的语言表述——“XXX,我们是XX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因你涉嫌xxxxxx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对你进行口头传唤,请你跟我们到派出所(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实训:口头传唤
(三)强制传唤
1、定义:强制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对被传唤人进行合法传唤后,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而由公安机关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询问室等办案场所不得设置在二楼以上。办案场所内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报警、监控设备,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作品。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五)传唤时间问题: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四、文书制作
正式讲述:
本节课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讲述。
即概念、种类及适用情形、注意问题。
一、传唤的概念
传唤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嫌疑人,限令其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项法律措施。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嫌疑人;(对证人,鉴定人不能适用。)
要求——是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
尾部:由制作文书机关填写成文时间,加盖传唤单位公章。“被传唤人到达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栏,应由被传唤人自行书写,并应当精确到“分”不得由民警代为书写。最后由被传唤人签名。
实训:填写《传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口头责令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方法。
要注意:就是能够适用二十四小时的,也要在八小时内,办理延长传唤审批。
在二十四小时内,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再次传唤。(有可能,这个人就找不着了。尤其是非本市常住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三,两种措施的目的不同。治安传唤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安机关治安案件查处的顺利进行;而继续盘问的目的则是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同时发现、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
第三,两者适用的时限不同。治安传唤的时限只有8小时,除了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况可以延长24小时之外,一般都必须在8小时之内进行处理;而继续盘问一般都可达到24小时,并且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但要做盘问记录。对被继续盘问的人依法拘留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也应在被批准时限内作出决定。
第四,在适用的地点上不同。治安传唤可以到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被传唤人的单位、村(居)委会或家庭进行;继续盘问则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必须在公安机关进行,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被传唤人带到就近的公安机关进行继续盘问。
总结,布置课后练习
课后作业思考题:
1、什么是传唤?
2、传唤的种类有哪些?各适用的情形是什么?
2、案例讨论:
(1)民警巡逻过程中,正好发现违法嫌疑人偷自行车,或者敲诈、或者殴打他人、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等,大家想一想能不能适用口头传唤?
(2)如果110民警接报案后,赶到现场,违法嫌疑人在现场的,口头传唤。如果只有受害人在现场,违法嫌疑人刚刚逃离现场,民警根据现场提供的情况,迅速追踪,15分钟后抓获了违法嫌疑人,能不能适用“口头传唤”?
3、公安执法实践中,适用传唤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老师讲授。
5分钟
讲授
5分钟
引入案例
介绍证人作证存在现实的问题
10分钟
演示文书
学生演练:填写《传唤证》
15分钟
15分钟
教学难点
组织学生讨论,分析
口头传唤的适用情形
视频演示
10分钟学生分组演练。教师点评
10分钟
视频演示
本节重点
15分钟
同时回忆本节第一个大问题。
3、适用情形:对“正当理由”的理解
4、适用方法: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强制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强制传唤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般的,要经过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到案后,应立即解除。
三、适用传唤应注意的问题
三、适用传唤应注意的问题
教学要求
教师授课语言简练、通俗易懂,实训示范动作规范。精选案例,通过案例教学,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学生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培养学生实战能力,针对不同情况,能够灵活应用相关法律措施,固定证据。
教师分工
一位教师主讲,辅助教师协助组织学生实训。
教学重点
传唤的种类及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七)扭送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以怎样的形式进行传唤。如果不用再传唤,如何显示到案及离开时间,是否要通知家属?
教学技能大赛教案
课目:办理治安案件程序—传唤
教师:杨鹏
学时:90分钟
代表队: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Ⅰ教学提要
教学对象
体改治安管理专业
教学目标
使学生明确传唤的概念,了解不同传唤方式的适用情形,掌握《传唤证》的填写,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内容
办理治安案件程序——传唤
一、传唤的概念
二、传唤的种类及适用情形
答:对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不需再办理传唤手续。到案经过和到案时间、离开时间可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应当通知家属。
(八)特殊情况:卖淫嫖娼嫌疑人,是否需要通知家属?
公安部法治在线——明确——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违法嫌疑人家属,是公安机关的义务,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均应通知家属。对卖淫嫖娼的违法嫌疑人,通知家属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实践中可以采取适当的变通方式,对违法嫌疑人要求自行通知的,应当允许,但应在笔录中注明。
总结:就是被传唤人到派出所后,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八小时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放人,需要进一步询问的,再次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实体部分中,只有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第五十八条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列举的五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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