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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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事故处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事故的分类、级别、调查处理及《事故报告书》的审批程序和事故考核办法。

第三条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内各类事故的综合管理及统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对所发生的微小事故、较小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轻微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直接负责: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污染事故的管理、劳保用品等方面的质量事故。

第四条公司生产工艺技术负责人负责原材料、生产操作事故、产品、半成品质量事故(包括故障)的管理,并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发生的技术方面原因,并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建立事故台帐,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康部备案。

第五条公司机电仪技术负责人负责设备事故、电气、仪表事故、检修质量事故、采购的备品备件等方面的质量事故(包括故障)的管理,并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发生的技术方面原因,对事故进行处理;建立事故台帐,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康部备案。

第六条相关术语

(一)人身事故: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使人体组织突然受到损坏或某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至使负伤人员工作立即中断,经医务部门诊断、鉴定需休息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康部管理。

(二)非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三)生产操作事故:在生产操作中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作规定或操作不当、指挥有误或工作不力造成损失。如:原料、半成品、产品跑冒或不合格以及报废,使生产波动而减产或停车等,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

(四)设备事故:各种生产设备、设施(包括:化工生产、动力供应和机、电、仪设备,管道、厂房、建构筑物、地下地上各种设施、设备基础以及电讯、运输设备等)由于各种原因或工作不力造成损坏、减产或停车均称为设备事故。

(五)火灾事故:凡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着火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称为火灾事故;虽发生着火,但抢救及时未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称火灾事故。

(六)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物理爆炸,造成损失或人员受到伤亡以及停产等,称爆炸事故。

(七)污染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化工原料、放射性物质、病菌、虫害等各种有害物质流失,严重污染大气和水源等,致使人员伤亡和经济严重损失,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形成公害,称为污染事故。

(八)质量事故:凡原材料,产品因保管不善或包装不良而变质,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不按设计施工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机、电、仪设备检修质量不符合标准,备品备件、或采购的物料不合乎要求而影响生产或检修计划的完成等,均称为质量事故。

(九)自然事故:凡因外界影响或客观上尚未被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称自然事故。

(十)未遂事故: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工作不力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的条件,足以酿成灾害,所幸发现及时得到抢救或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未遂事故,据各职能部室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在生产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引发了事故,但是人员侥幸脱逃生还、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称为人身未遂事故。

(十一)直接责任者: 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行为表现为:

(1)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

(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设施等。

(十二)间接责任者:是指当事人的过错虽未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但对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或导

致了事故的蔓延、扩大等所应付的责任。

(十三)主要责任者: 是指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是直接责任者也可以是间接责任者,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原则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十四)管理责任者: 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如有关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行为表现为:

(1)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特殊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

(4)缺少或没有安全措施及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5)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的。

(十五)次要责任者:除主要责任者的事故责任人均为次要责任者。

第七条事故分类及级别划分

按照设备事故、操作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质量事故、公司内自然事故和污染事故等,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并结合弘润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三大类。

(一)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根据人员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伤害事故、三级轻重伤事故、二级轻重伤事故、一级轻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五类。

(二)轻微伤害事故:单位在生产活动中,造成1人轻伤(含中毒),需要休息3个工作日以下的事故。

(三)三级轻重伤事故:造成2人轻伤(含中毒)或受伤员工损失3~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事故。

(四)二级轻重伤事故:造成1~2人重伤或3~9人轻伤(含中毒)的事故。

(五)一级轻重伤事故: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0人以上轻伤(含中毒)的事故。

重伤统计和鉴定标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T6441--1986)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70号执行。

(六)死亡事故:事故造成人员当时死亡或受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七)非伤亡事故:是指事故只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无人员伤亡的事故。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较小事故、微小事故。

(八)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全公司停电30 min以上的;

3、公司的导热油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设备等发生爆炸的或厂区内发生其它爆炸的;

4、由于机械、设备、工艺、电仪等故障造成整个工艺系统停车、某装置生产系统停车48h以上的;

5、公司的储罐(槽)、有毒有害介质管道等装置发生易燃易爆气(液)体、有毒及刺激性物质泄漏、影响范围达500m以上的;

6、供电中断48h以上直接影响相生产系统正常运行的;

7、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9、建筑施工工地整面墙脚手架垮塌的;

10、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垮塌面积50m2以上的或正在使用的建筑物垮塌面积100m2以上的;

11、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2、公司内供水、生产介质输送管道、供电、安全监控线缆被水冲断或外界挖断,影响安全生产48h以上的;

13、原料、原材料、备件、产品未及时采购、销售,影响生产48小时以上的;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50万元的;

2、全厂停电5~30min的;

3、全厂由于机械、设备、工艺、电仪等故障造成整个工艺系统停车;某生产装置系统停车8~48h 的;

4、生产系统检修后,在48h内再次出现故障而停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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