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xx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xx人工字[2002]10号一、补助原则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
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四、具体问题1、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其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由死者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5、过去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从本文下达之下月起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过去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符合本规定享受补助条件者,从批准之月起给予补助。
在公务员去世后补发多少个月工资
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在公务员去世后补发多少个月工资导读: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一、在公务员去世后补发多少个月工资公务员去世后补发40个月基本工资作为一次性抚恤金。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公务员去世后老伴有补助吗公职人员去世后,无工作配偶的待遇各地均不同,但都有一定的补助。
以海南省为例:《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死者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死者父母(含养父母和对死者尽过主要抚养义务的人)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死者子女(含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含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8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死者遗属已经去世;(二)死者配偶再婚;(三)死者的子女、弟、妹被收养或参军;(四)死者遗属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晋人工字[2002]10号一、补助原则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
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四、具体问题1、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其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由死者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5、过去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从本文下达之下月起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过去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符合本规定享受补助条件者,从批准之月起给予补助。
河北省事业单位死亡遗属补助
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人发[2007]70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后遗属⽣活困难补助暂⾏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以后,遗属⽣活有困难的,死者⽣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的多补助,困难⼩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活⽔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所在地区的标准)。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争中牺牲的⼈员,其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前的⼯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包括抚养死者长⼤的抚养⼈)、夫年满六⼗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的抚养⼈)、妻年满五⼗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的;3.⼦⼥(包括遗腹⼦⼥、养⼦⼥、前妻或者前夫所⽣⼦⼥)年未满⼗六岁,或者满⼗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的;4.弟妹(包括同⽗异母或者同母异⽗弟妹)年未满⼗六岁,或者满⼗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的⽣活费⽤,在计算⽣活困难补助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的,其收⼊数额在扣除本⼈必要的⽣活费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活费,不⾜时,再给予补助。
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般⼯作⼈员的⽣活⽔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增加,就业和⼈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付。
备注:最近更新:2021.10.16。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2006-09-14 10:45:05一、根据苏人四[82]54号文件精神,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根据苏人通[2003]283号文件精神,补助标准如下:注: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在表中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按原渠道执行。
四、相关规定(苏人四〔82〕127号、苏人四〔82〕132号、苏人四〔84〕43号):1、工作人员是指正式工作人员,即已经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2、年龄均按周岁计算;3、年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4、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十八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5、“孤独一人”是指死者遗属无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直系亲属。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遗属补助由各部门审批,各部门遗属补助报市人事局审批。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
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
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附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其准确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政策和操作流程。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指导机制,为工作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3.通过培训与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确保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工作的顺利进行。
(1)无子女的退休人员,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个月;
(2)有子女的退休人员,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个月;
(3)退休人员死亡时,如有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每增加一名未成年子女,增加补助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个月。
3.退休人员生前所享受的退休待遇,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
二十、总结
本标准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发放原则、标准、程序、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退休人员遗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确保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公平、公正、及时发放。同时,通过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提升退休人员和遗属的满意度,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3.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相关事宜时,应遵守保密规定,违反规定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跨地区待遇协调
1.对于跨地区居住的退休人员,其死亡待遇的申请和发放应由其最后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单位负责。
2.如退休人员遗属所在地与退休人员最后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相关单位应协助办理待遇申请和发放事宜。
5.单位应将待遇发放情况登记在册,以备查阅。
六、遗属的认定
1.遗属指退休人员死亡时,依法应继承其遗产的配偶、子女和其他依靠退休人员抚养的亲属。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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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遗属补助政策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晋人工字[201X]10号
一、补助原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精简版)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县属各有关单位:根据赣人〔1980〕018号、赣民发〔1980〕128号、〔80〕赣财行字83号、赣财文〔2000〕14号、赣人字〔2000〕64号、赣民发〔2016〕11号、赣人字〔2016〕288号、赣人字〔2016〕166号、赣人发〔1980〕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报批和领取事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萍乡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AA县属于火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所属单位凭火化证明为家属申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单位确认职工死亡,收取死亡职工火化证明和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
2、到人社局领取(或按照样表打印)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
3、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填报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有主管部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公章。
4、携带死亡职工火化证明、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到人社局审批。
5、将审批完毕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单位自存和分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三、填报标准:(一)、一次性抚恤金 1、标准: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计发办法,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津补贴和生活补贴不列入计发基数:(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一、政策法规依据1、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之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7]109号)2、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2]30号)二、核准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三、审批程序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实行年度复审制度。
首次办理,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提出局面申请,由死亡职工的所在单位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通知单》一式三份,由主管部门审查后连同死者的《死亡证明书》(因公去世者需附有关证明)、补助对象的身份证、年龄证明(复印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复审的带上上年度审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通知单》原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四、办事时限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五、收费标准:免费《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7]109号 1997年7月9日各地、市、州、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事业单位: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职人员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离退休人员也相继增加了离退休费,但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了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偏低。
为适当解决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费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由单位负责安葬的亦在包干经费中按此标准开支。
2、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服装制做、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灰盒及其安放等殡葬开支。
二、一次性抚恤金1、计发标准: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1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标准发给。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冀人发〔2007〕70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2008〕171号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目前的最新标准是: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
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
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的可申请补助.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注:父、夫、母、妻的年龄是指工作人员去世当年已达这一年龄,不是指过若干年后到达这一年龄就可享受补助。
如果父母由几个子女供养,可按死者生前供养的多少,酌情减发补助费)(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485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直系亲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415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330元;(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中的大中专毕业生或从社会上招聘的干部,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死亡的,可以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执行。
学徒工、熟练工因工(公)死亡的,对于其直系亲属,可由单位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
对于非工(公)死亡的,一般不要采用对正式职工的死亡待遇办法办理,如有特殊困难,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照顾(劳火险函(84)48号)。
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人事局
•【公布日期】1980.08.30
•【文号】国人工[1980]56号
•【施行日期】1980.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1980年8月30日国人工〔1980〕56
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七月三十一日甘政电发〔1980〕32号电报所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批转给我们,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是适用于全国一般情况的原则规定,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规定”的补助对象中,父、夫年满六十岁,母、妻年满五十岁,是根据一般人的劳动力年龄确定的,同时还规定了“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虽未达到规定的年龄,也可以列为补助对象;子女、弟妹满十六岁以后不再列为补助对象,主要根据我国劳动就业年龄是十六岁这个一般情况考虑的,但也规定了“或者满十六岁
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给予补助。
至于目前就业困难等特殊的、暂时性的问题,你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解决。
此复。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后遗属⽣活困难补助政策
解读
⼀、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死亡的⼯作⼈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员或离退休⼈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
⼯作⼈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遗属⽣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固定收⼊者;
(⼆)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固定收⼊者;
(三)⼦⼥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
(四)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
(五)遗属系普通⾼校、中专、技校在校学⽣(不含硕⼠、博⼠研究⽣)的。
三、补助的标准
符合⽣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线标准执⾏。
城镇居民居民最低⽣活保障线调整时,遗属⽣活苦难补助相应进⾏调整。
四、其他有关规定
(⼀)核定遗属⽣活困难补助,应以⼯作⼈员死亡时是否符合条件为准。
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活确有困难的,可予以临时补助;
(⼆)⼯作⼈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原享受的遗属苦难补助应予以取消;
(三)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管制的,服刑期间停⽌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
(四)死者⽗母⼀⽅有固定收⼊的(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等),另⼀⽅不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
(五)参加⼯作未满5年的⼯作⼈员病故后,其遗属不享受⽣活困难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可视⼈数的多少在本⼈⽣前3-5个⽉的基本⼯资内,酌情发给⼀次性遗属⽣活困难补助。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归属管理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归属管理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1.09.18
•【文号】民办函[2001]163号
•【施行日期】2001.09.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归属管理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1]163号)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归属管理问题的请示》(藏民函[2001]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0号)的规定,民政部的职能配置,不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不属民政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八日。
鲁人发〔2005〕22号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变化,现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中的有些方面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为此,我们对原规定作了修改补充。
现将新修订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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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注:父、夫、母、妻的年龄是指工作人员去世当年已达这一年龄,不是指过若干年后到达这一年龄就可享受补助。
如果父母由几个子女供养,可按死者生前供养的多少,酌情减发补助费)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485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直系亲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
每月补助415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330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中的大中专毕业生或从社会上招聘的干部,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死亡的,可以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执行。
学徒工、熟练工因工(公)死亡的,对于其直系亲属,可由单位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
对于非工(公)死亡的,一般不要采用对正式职工的死亡待遇办法办理,如有特殊困难,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照顾(劳火险函(84)48号)。
(3)凡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不得再享受企业职工家属医疗等劳保待遇。
(4)职工自杀,如不是政治性自杀,而是因家庭或生活问题自杀,可按因病死亡处理。
(5)下列人员,应及时停发、不发或减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死者遗属已经独立生活(如参军、招工、从事个体经营、农业劳动等)或者去世,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不再发给;
②死者的配偶改嫁或另娶后,其本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再发给。
③死者的父母、弟妹,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可以不发。
未领取的,可视情况酌情减发。
④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中,系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的,不得到入补助范围。
⑤死者遗属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劳动教养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
⑥死者遗属已享受精减退职或计划外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等补助费的,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补助费。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由死者遗属提出申请,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请表》,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育局审批后由所在学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