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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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号】3-1014
【原文出处】财贸经济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204
【原刊页号】70~75
【分类号】F31
【分类名】工业企业治理
【复印期号】200206
【标题】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作者】瞿强/普瑞格
【作者简介】瞿强,普瑞格,中国人民大学 100872 德国汉堡大学
普瑞格(Stephen Prigge)为德国汉堡大学货币与资本市场研究所研究员,博士;
瞿强为中国人民大学财
金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博士。汉堡大学货币与资本市场研究所所长H.Schmidt教授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给予专门多帮
助,德国学术交流基金提供了研究资助,作者对此深表感谢。本文是我们共同研究项目“不同金融体制下公司
治理结构”的一个案例分析。
【内容提要】公司治理结构是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模式相比具有显著的差异
,从而为国际比较提供了有益的参照。本文在介绍德国公司法律结构的基础上,分析其专门的双层委员会治理
结构和股权结构,并考察银行和资本市场在德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摘要题】海外视野
【关键词】德国/公司治理
【正文】
一、引言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Corporate Governance”那个英文词汇也是最近二十几年才出现
的。该领域的研究边界迄今还缺乏明确的界定,例如美国的学者与德国的学者在此问题上的看法不尽相同,前
者要紧集中讨论企业中的托付—代理关系,而后者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讨论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治理的阻碍
。这种差异反映了两种金融体制的区不。
通常,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的公司治理结构被描绘成两种对立的模式。英美模式是建立在资本市场
主导的金融体制上,投资者“用脚投票”和随时可能出现的敌意收购是要紧的企业操
纵机制,使得公司治理者
需要随时保持警惕,但同时也不利于他们进行长期决策;相反,德国模式建立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制之上,不
依靠资本市场和外部投资者,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但提供融资,而且控
制公司的监事会,凭借内部信息优势,发挥实际的操纵作用,这种体制据讲有利于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长期
进展。因此,这些看法不是没有争论的。
公司治理结构起初要紧是从法律角度来研究的,随着研究的深入,目前越来越多地与公司财务的研究相结
合,因为公司的治理制度框架必定会阻碍其投融资决策和外部资金供应者的收益。中国是一个处于转轨时期的
进展中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关于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的金融体制目前
能够看作是类似德国的“银行主导”的体制,然而从进展的角度看,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呈现出向英
美“市场主导”的金融体制过渡的迹象。迄今的研究借鉴要紧来自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模式。本文认为从
另一角度,即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应有其参考价值。
本文首先介绍德国公司的法律形式,然后分析德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最后分析银行和资本
市场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二、德国公司的法律结构
美国模式的公司治理讨论集中在保证治理者行为符合所有者利益,然而这种情形只出现在所有者与治理者
分离的情况下,因此这种讨论只适用于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的有限公司。
从法律的角度看,德国的公司要紧有两种类型:独资和公司。后者从广义上能够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
公司,这两者又能够进一步细分:有限责任公司要紧有两种类型,即公共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和
私人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nkter Haftung,GmbH);合伙公司也要紧有两种类型,即一般合伙公司
(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和有限合伙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形式与公司的规模没有直接关系,既有大规模的GmbH,也有小规模的AG。假如我们单
纯从托付—代理的角度考察公司治理结构,那么注意力自然要集中在所有权与治理权分离的情形,因此,有限
公司、尤其是上市的有限公司(AGs)是分析的重点,因为其他类型的企业组织中,所有权与治理权较为一致。
然而,由于德国的AGs要紧是大型企业,这种分析可能导致误判。1996年德国共有3900家AGs,占企业总产出的
20%左右。表1简要总结了德国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对比重,从中能够看出,居于要紧地位的是AGs、GmbH和KG。
AGs尽管重要,但并非处于支配地位。以下,我们为简便起见,以AGs 为代表来展开分析。
表1 德国企业概况(1994年)
附图{图}
资料来源:Statisches Bundesamt(1997,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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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的法律结构:AG的权力机构有三个,即治理委员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三者的职权如表2。
表2 德国上市公司的权力结构
治理委员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作为公司的法律代表 1.通常由股东和劳动 1.依据法律、公司章
负责治理工作者代表所构成程或治理委员会的
2.成员由监事会任命, 2.人数在3-21人之要求进行决策
任期最长为5年,可间,任期最长为5 2.决策内容要紧包括:以连任年,可连任任命监事会成员;
3.负责报告公司的进展 3.任命、撤换治理委利润分配;奖惩监
战略、盈利、重大决员会成员事会和管委会成员;策等 4.不介入日常经营,增减股本;改变公
4.对超过股本一半的损但有权要求对重大司法律地位;在公失、过度负债等承担交易进行审批司成立或经营过程
具体责任 5.个人担任监事会成中任命会计、审计
5.如属玩乎职守造成的员总数不能超过10 人员
损失,应予赔偿家 3.决策依据简单多数
原则;法律或公司
章程能够要求绝对
多数或其他原则。
4.投票权决定于股票
的名义资本额
资料来源:节选自H.Schmidt et al(1997,p.75)。
三、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与股权结构
(一)双层委员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