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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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社会影响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社会风险的重要制度性措施。对符合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急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事项,在制订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社会影响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社会风险的重要制度性措施。在重要社会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制定、出台及实施前,对其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诸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对不同的风险进行等级管理,做好危机预防工作,采取措施防范、降低、消除风险,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明确范围。
对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重大决策;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规划和重点工程建设;关系到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建设规划调整、教育卫生网点调整等等,
都应当明确,只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才能实施。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明确内容。
一是合法性评估。包括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重大事项所涉及政策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坚持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二是合理性评估。包括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超过当地财力和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三是可行性评估。包括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和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重大事项出台后是否会造成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体的攀比。四是安全性评估。包括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较大的社会治安问题;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会给周边的社会治安带来重大的冲击;当地群众对该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是否会出现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
题,等等。这项评估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核心内容,要通过一系列程序对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做出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确定性预警评价。五是可控性评估。包括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对于风险较大或者风险很大的事项,是否需要做出“不实施”的决定;对于风险较小或者没有风险的事项,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明确程序。
一是确定评估事项,制订评估方案。对确定开展评估的对象,要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要建立专项档案,制订评估方案。方案要准确把握评估重点,明确评估牵头和协助部门责任,适时组织实施。二是收集社情民意,进行科学论证。认真做好重大事项出台前风险评估的准备工作。对确定为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要通过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收集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讨论,征求各方面、各层次特别是维稳机构、信访部门和政法机关等单位的意见,准确了解把握群众的心理动态和意见、要求,为预测、评估提供全面客观的第一手资料。三是汇总分析论证,形成评估报告。综合收集掌握的情况,对评估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及后续社会影
响、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研究论证,对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做出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确定性预警评价。对于风险很大、有风险的,还应当对有可能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做出评估预测。以上内容要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制订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应急预案。四是运用评估成果,落实维稳责任。责任主体要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政策草案、决策建议、改革方案、项目报告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在认真审核后,根据预警评价分别做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以政府名义向责任主体反馈。五是全程跟踪实施,分类调控风险。对已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维稳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政策、决策的正确执行和改革举措、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对虽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但经评估决定实施的事项,要认真落实解决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经评估决定暂缓实施的事项,及时研究对策,待化解矛盾、时机成熟后再行实施。对不能使绝大多数群众受益的事项、不能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事项坚决终止实施。对符合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急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事项,在制订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