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申请什么时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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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证据保全申请什么时候提出? 核心提示: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那证据保全申请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

证据保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即当事人证据保全的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举证期限的确定,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是一法定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当事人违反此期限的限制,将丧失申请法院保全证据的权利。

但有两种情形例外,其一,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商议延长举证期限,或者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原因而导致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而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则都会造成举证期限的延长。因举证期限延长,会相对延长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时间。

其二,当事人以某证据为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新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法院也应接受申请。当然,若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发现不是新证据,则应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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