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了人们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当事人会采用不同的诉讼模式。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几种常见模式。

一、普通诉讼模式

普通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模式。当事人按照诉讼程序,通过诉状或口头陈述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这种模式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诉讼方式。

二、简易程序模式

简易程序模式是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方式。该模式适用于一些金额较小或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在简易程序中,法院会缩短诉讼期限、简化诉讼程序,以便快速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陈述或者书面申请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会在短时间内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三、仲裁模式

仲裁模式是一种非诉讼方式,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选择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由仲裁员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仲裁过程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商业纠纷中较为常见。

四、调解模式

调解模式是一种非诉讼方式,适用于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的

情况。在调解过程中,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会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便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调解过程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

五、诉前调解模式

诉前调解模式是一种在诉讼程序之前进行的调解方式。在该模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诉讼之前进行调解,以便快速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达成了解决方案,那么就可以避免进入诉讼程序,以便节省时间和费用。

六、和解模式

和解模式是一种在诉讼程序中达成和解的方式。在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尽快解决纠纷。和解过程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

七、执行程序模式

执行程序模式是一种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进行的程序。在该模式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或裁定,以便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者其他权益。执行程序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需要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案件中较为常见。

总之,民事诉讼中的不同模式都有其适用范围和优缺点。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模式,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模式论:争鸣与选择一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民事诉讼模式论:争鸣与选择一 提要: 本文以民事诉讼模式论演变史及主要争鸣点为线索,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类型划分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及改革走向进行了分析。本文试图历览并辨明学界关于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协同主义”与“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主张与争鸣,力图正本清源并为正在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选择方向提供有价值的资鉴。 时至今日,民事诉讼模式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范畴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事诉讼法学界争鸣最盛的领域,而且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持续注入不竭动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与争鸣兴起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学术争鸣中,学者们对作为理论范畴的民事诉讼模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界定。从最直观的层面看,民事诉讼模式可以理解为民事诉讼的标准样式,民事诉讼模式研究是在省察他国民事诉讼标准样式并探寻我国民事诉讼的标准样式。如此思之,有关民事诉讼模式的争鸣可追溯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已经形成、建国后广为推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一、模式论的提出与争鸣: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 改革开放后,学术界对经济模式、政治模式、文化模式的讨论热闹非凡。民事诉讼领域也经历着独有的激动与兴奋。改革开放后的短短十余年内,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与《民事诉讼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学界基本上是沉浸在注释与宣讲民事诉讼法的热潮中。在这个注释法学居于主流的发展阶段,也有学者开始以批判的眼光审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比如,有学者从比较民事诉讼法视野提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方式的概念,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职权主义,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超职权主义现象,主张建立一种新的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兼采职权主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纠纷中通过诉讼程序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适应不同的诉 讼需求和解决不同类型的纠纷,多种类型的民事诉讼模式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民事诉讼模式,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 殊程序和其他类型的模式。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对于争议较小且情况相对简单的民事纠纷,法院可以 采取简化诉讼程序进行处理。简易程序注重简明、快捷和经济的原则,适用于小额财产损失纠纷、租赁纠纷等常见的一般性案件。在简易程 序下,诉讼的流程较为简便,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 作出判决。 二、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适用于一般性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民间借贷、买卖 合同、侵权责任等类型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下,诉讼的流程相对较为 复杂,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和判决等环节。当事人需要提供 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接受法庭的审理和判决。 三、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是指适用于特定类型纠纷的诉讼程序,涉及到特殊的法律 规定和操作细则。特殊程序主要包括行政诉讼、知识产权诉讼、劳动

争议等。在这些案件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对案 件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类型的模式 除了上述提到的三大类型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模式。 例如,仲裁程序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便于 双方在一个独立的中立机构下进行协商和调解。调解程序是指法院、 调解委员会等机构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以避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总结 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和纠纷的程度,选择适合的民事诉讼模式非常 重要。简易程序适用于小额纠纷,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性纠纷,特殊 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纠纷。此外,还有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可供选择。当当事人面临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诉讼模式,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有了一定的了解。不同 类型的模式在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样化的 解决纠纷的途径。无论选择哪种模式,都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并准备充足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合作,以期能够公正、公平地 解决纠纷,实现权益的保护与维护。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了人们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当事人会采用不同的诉讼模式。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几种常见模式。 一、普通诉讼模式 普通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模式。当事人按照诉讼程序,通过诉状或口头陈述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这种模式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诉讼方式。 二、简易程序模式 简易程序模式是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方式。该模式适用于一些金额较小或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在简易程序中,法院会缩短诉讼期限、简化诉讼程序,以便快速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陈述或者书面申请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会在短时间内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三、仲裁模式 仲裁模式是一种非诉讼方式,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选择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由仲裁员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仲裁过程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商业纠纷中较为常见。 四、调解模式 调解模式是一种非诉讼方式,适用于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的

情况。在调解过程中,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会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便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调解过程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 五、诉前调解模式 诉前调解模式是一种在诉讼程序之前进行的调解方式。在该模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诉讼之前进行调解,以便快速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达成了解决方案,那么就可以避免进入诉讼程序,以便节省时间和费用。 六、和解模式 和解模式是一种在诉讼程序中达成和解的方式。在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尽快解决纠纷。和解过程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 七、执行程序模式 执行程序模式是一种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进行的程序。在该模式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或裁定,以便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者其他权益。执行程序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需要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案件中较为常见。 总之,民事诉讼中的不同模式都有其适用范围和优缺点。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模式,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法

四、民事诉讼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 模式是对某类事实的抽象和概括,是某类事物的标准形式。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某类民事诉讼制度的抽象与概括,它是以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地位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对某类民事诉讼制度所作的抽象与概括。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个基本类型。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拥有主导权的是当事人主义,法院对民事诉讼拥有主导权的是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内容表现为两方面:第一,在诉讼程序运行方面表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即当事人对程序的运行拥有主导权,当事人决定程序的启动、终结与进行,法院只负责最后作出判决结束诉讼;第二,在审判对象形成和证据提出方面的辩论主义。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内容也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在诉讼程序运行方面的职权进行主义,即由法院负责、控制甚至决定程序的运行;第二,在审判对象形成和证据提出方面的职权探知主义。前者与当事人进行主义相对应,后者与辩论主义相对应。 (三)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原先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具体表现为:其一,诉讼程序的运行可以不顾当事人的意志,由法院决定;其二,法院的审理对象可以超出当事人主张的范围,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其三,法院依职权全面调查收集证据。 我国从1988年下半年开始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改革中,逐步弱化职权因素强化当事人因素。经过多年改革后,反映民事诉讼特点的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已基本确立。 从总体上说,我国应当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对审判对象的形成具有决定权,由当事人提出证据并负担证明责任。同时,为保证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行,法院应当行使诉讼指挥权。 五、民事诉讼制度与周边制度的关系 (一)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 人民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 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调解。 人民调解的三原则:⑴依据法律、政策及社会公德进行调解;⑵自愿调解;⑶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 (二)与仲裁制度的关系 仲裁制度就其典型形态而言是民商事仲裁。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2)案件审理人员不同;(3)受理案件范围的不同;(4)管辖权的来源不同;(5)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由程度不同;(6)审理公开与否不同;(7)有无审级的不同;(8)有无执行权不同。 仲裁与诉讼的联系集中表现在受理案件(相互排斥的关系)、财产保全(支持和协助关系)和仲裁裁决执行(协助与监督关系)三个问题上。 (三)与公证制度的关系 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当事人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公证是事先预防纠纷,而诉讼则是事后解决纠纷。 公证与民事诉讼的连结点集中体现在证据和执行两大问题上。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有相当强的证明力。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又是法院强制执

民诉第1章 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 第一章总论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一)基础理论 1、三大基础理论难题: 目的 是指国家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所企求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标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既判力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 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2、基础理论: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诉权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也称为民事诉讼结构,是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 3、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二)程序总论 1、主体论: (1)法院(主管和管辖) (2)当事人(单数、复数--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证据和证明:静态和动态 (三)诉讼程序分论 1、一审、二审、再审(宏观的纵向,但不是直线链接) 2、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横向,但可以相互转化)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3、结案方式:裁定、裁判、调解、和解 4、微观的纵向:审前程序庭审程序 (四)审理程序(诉讼程序、特别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 1、非讼程序〔特别、公示催告、督促〕 2、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死亡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的宣告 (五)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1、海事特别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 2、涉外程序(包括诉讼和执行)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 第二十七章仲裁 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 二、民事纠纷 (一)概念 1、定义 --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如:婚姻家庭纠纷、著作权纠纷、荣誉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海损事故纠纷、货物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山田水利纠纷、森林草原所有权归属纠纷等等。 参见:案由规定相关部分:主管和管辖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二月四日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一场由概念引发的争论 ——读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 覃龙丽 2013 法硕法学 民事诉讼模式,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石问题,也是本学期民事诉讼课第一专题,笔者在有限时间拜读若干学者论文后,在前人学术基础上主要依据张卫平教授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为展开对民事诉讼模式这一论题发表以下个人浅见,多有不尽之处望导师见谅。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在笔者大学时教材所谓的通说中指出,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职权主义模式两种。张卫平教授提出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解释,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国民事诉讼运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系统,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揭示了某一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运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对民事诉讼体制加以划分,则可以把各国民事诉讼体制予以分类。①从而主张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同属一个基本模式:当事人主义。 笔者同意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均有符合当事人主义的相关特征,事实上,任何一个法系或国家的民事 ①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6

诉讼中都不可能仅由法院控制,法院不可能凭空决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及证据收集等,从民事诉讼的启动到最终法院的审判都必须由当事人或多或少的参与以促进程序的进行。而张卫平教授首先从推翻概念起而提出建立起的一整套的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其实难免有些偷换概念的意思。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最大的分歧在于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具体包括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及法院法官裁判所以来的证据来源两方面。其实,从逻辑学的角度上说,一个事物的定义概念的逻辑结构分为“内涵”与“外延”两部分,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本质特有的属性的总和,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定义概念是认识主体使用判断或命题的语言逻辑形式,确定一个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使这个认识对象或事物从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彰显出来的认识行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两种基本模式,本身在概念上就具有重合的部分。并且,“主导”只是强调了不同诉讼模式主义中起主要作用的角色,并没有排斥另一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及所起到的作用。正如笔者之前提到的,实践操作中的民事诉讼过程不能也不可能仅由当事人或法院一方来控制,即使在当事人主义下的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也并不仅仅是诉讼中的一把天平,完全任由当事人双方对抗摆放砝码得出结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概念的区分并不是要割裂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及作用,只是色彩不同而已。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是指由民事主体之间因具体的民事纠纷而引发的司法行为,依法要求诉讼主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方式。在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包括立案、调解、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确保公正、快速、有效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案件。 一、立案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案程序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对于口头立案,原告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并接受立案登记。而书面立案则需 要原告以书面形式提起诉讼,并附上相关的诉讼材料。无论采取何种 方式,立案程序均要求原告提供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必要文件,并缴 纳相关费用。 二、调解阶段 我国强调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视调解为一种有效便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解决途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安 排专门的调解员,通过耐心细致地沟通,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 阶段注重双方协商,倡导和谐解决问题,降低当事人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三、审理程序 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和判决等环节。开庭审理时,法庭会听取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和辩解,以及律师代理人 的辩论意见。同时,法院会对证据进行核实和审查,并进行质证。在

此过程中,法官以公正客观的角度来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最 终做出裁决。 四、判决与执行 民事诉讼的判决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认定,并根据具体情 况做出相应的决定。判决一般包括责令当事人履行义务、确认法律关系、判决赔偿等内容。当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判决,如有 拒不执行的情况,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包括公告执行、财产 执行等方式,以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 五、特殊程序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程序。例如,对于紧急、急性、特殊案件,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审理、速裁速诉的措施,以快速解决争议;对于公益诉讼,可以由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起诉,并由法院进 行审核和审理等。 六、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 除了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外,我国还鼓励和支持当事人通过其他争 议解决方式解决纠纷。例如,调解、仲裁、行政调解等。这些非诉讼 渠道也得到了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法院的支持,为当事人提供了更 多灵活多样的选择。 综上所述,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 法解决各类民事纠纷。立案、调解、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程序严密有序,同时也鼓励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和解。这一模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及与其相联系的观念、价值和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及与其相联系的观念、价值和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及与其相联系的观念、价值和制度 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模式:是指某系统结构状态和过程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形式。 诉讼模式:是指通过言语表达的,在对诉讼结构进行简化、抽象化形成的,体现诉讼程序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的形式。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几个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结构的概括和抽象的形式。 我认为,简单点看,民事诉讼模式最主要的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西线的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权限,这里既包括程序上的诉讼法律关系也有实体法伤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言,主要体现的是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哪一方在推竟诉讼程序的进行其主要作用;而民事法律关系则跟多的体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收到法院约束的限制。这也是个大法系在诉讼模式的关键区别。 (二)诉讼模式种类 1.当事人模式,英美法系国家模式,是指在民事纠纷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法院只负责审判。原告提出事实主张,被告征对其答辩,在普通法上,这种交替性事实可以继续下去,当事人履行主张责任,被认为是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双方通过交替性的事实的主张与答辩,达到形成争议的焦点,没有争议的焦点,诉讼程序就不再进行,既当事人是推进诉讼程序进行的主要因素和力量。当事人在诉讼处于主导地位。 2.职权主义模式,根据职权主义中职权在诉讼的强弱,可分为职权主义模式与超职权主义模式。职权主义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模式,他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由法院主持下进行诉讼程序的启动的进行、终结。当事人对此只能提出请求,能不能进行,还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经 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基本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多元化解纷 机制并存的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 1. 传统模式 在我国古代,民事纠纷往往通过斡旋、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 解决。但受限于各种因素,这些非诉讼方式无法有效解决一些复杂的 纠纷。因此,宋代开始出现了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设立了官府法院 来审理纠纷案件。 2. 大陆法系模式 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兴起,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逐渐趋向于大陆法系。这种模式以诉讼为主导,倡导依法审理案件、尊重当事人的诉权 和辩护权。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成为中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特点 1. 审判为中心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中,审判起着核心的作用。法院作为独立的 第三方,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公正、独立地作出裁决。审判程

序包括立案、质证、辩论、裁决等环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2. 多元化解决方式 为了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鼓励当事人通过 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积极引导当事人 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调解达不成,根据需要也可 以采取仲裁、裁决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3. 强化证据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注重事实与证据的证明,依法规定了举证责任 和举证方法。原则上,诉讼双方应当自行举证,但在实践中,法院也 会对某些事实或证据的提供有一定的指导和引导作用。这样的证据制 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公正 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要素之一,司法公正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 得到了充分重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法 官在决策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影响。此外,我国还逐渐推行庭审公开、网络审判等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1. 强化诉讼参与权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比较

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之选择 当前,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成了许多人指责的重点,许多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是当事人主义。那么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主要分歧在哪里?如何看待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的优劣?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凡此种种 无不涉及理论上的争鸣。笔者仅以个人之浅见,作不成熟之如下分析。 一、两大诉讼模式及成因分析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模式,亦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模式。通说认为存在注重法院职权的职权主义和注重当事人行为的当事人主义两种基本的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处分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的参与诉讼,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消极的加以跟随,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从机构设置上讲,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注意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攻防力量的平衡,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为双方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诉讼场地。裁判建立于双方当事人对抗作用的基础之上。职权主义则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更注意法官职能的发挥,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责任,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在这种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双方尽管也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受到法官较多控制,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而是诉讼的积极参与者。从诉讼结构上讲,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以法官的诉讼行为为核心,依法官的主动行为而展开,不强调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对抗作用。 我国法学界一种主张认为,资本主义各国实行当事人主义,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职权主义。集中体现当事人主义模式特征的原则和制度是辩论主义,而辩论主义是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原则,自当统归当事人主义之列。另一种主张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职权主义。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观点。此观点着眼于当事人与法院关系之整体而不是一部分,认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职权比英美法系法院更为广泛。前者法院对当事人具有更多的干预权。 诉讼模式是由具体的民事诉讼法规范加以体现的,民事诉讼法的各种规定展现了一定诉讼模式的特征,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诉讼模式是由立法者塑造的。但是,这决不是说诉讼模式是立法者任意编制的产物,因为立法者要制定一部与某一社会相协调相融合的民事诉讼法,就必须受制于这个社会的诸多因素。如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形态、经济背景等等。这些反面综合作用的结果,便导致了某种诉讼模式的形成。其中,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是尤其值得注意的因素。当事人主义发端于古罗马时代,那时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残存着古代社会“私力救济”的遗风,诉讼纯粹是私人的事,诉讼实际是当事人按一定的程式在演戏。这种法律传统在12世纪传入英国并加以发展,形成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并作为普通法的一大特征。职权主义发端于罗马末世,在罗马教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被视为诉讼的客体,法官主宰着诉讼的进程,这种传统演变为后来的职权主义。二、诉讼模式之价值评判与发展趋势 人们对特定存在两种以上选择的可能性是,选择的基础就在于各种方案的价值评判。对于具体的国家而言,有一个采取那种诉讼模式更好的问题,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各有特点,两者皆适用于特定的社会,如果特定社会的文化历史、法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和完善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不断适应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下面就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和完善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的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民事诉讼模式以苏联为蓝本,采取了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方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减轻法院的工作量,缓解当时法院资源短缺的问题,但也有其缺点,因为当时社会主义建设刚刚起步,民间法律知识不足,很多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但由于当时法院工作量较大,处理速度也较慢,给当时的纠纷解决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时期的模式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对民事诉讼的需求也随之增加。1982年,我国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将调解和诉讼的比重逐渐调整为“调解与诉讼并重”的方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在保证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调解和诉讼的比重还不够协调,诉讼成本较高等问题。 第三阶段:新时代的模式 近年来,我国进入了新时代,民事诉讼模式也在不断完善。2017年,我国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诉讼和调解并重、诉讼为主要方式,调解为补充和替代”的原则。这种模式和前两种

模式相比,更加注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同时也更加注重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此外,还建立了多元化解纷机制,包括了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委员会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解决纠纷的途径。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从以调解为主到调解和诉讼并重,再到以诉讼为主,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都表明我国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提高司法效率和服务当事人的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与改革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 定位与改革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综合论述,是关于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的基本概括。国家如何处理当事人诉讼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其核心在于把诉讼的主导权交给当事人还是交给法院。以此为标准,将民事诉讼模式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本文通过考察和比较,阐明各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和区别,分析两种诉讼模式的优劣,借鉴优秀诉讼模式的先进之处,推动诉讼模式的改革,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全文共约9000字。 民事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活动中,关于法官、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具有标准性、可供参照性特征的固定形式。民事诉讼模式是长期司法活动的结晶,它代表着不同的体系、国家或地区不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风格。同时,民事诉讼模式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革更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事诉讼模式方面的探索和改革,成就显著。然而,现行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弊端。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战略下,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模式,构建体现和谐司法价值要求的新的民事诉讼模式成为必然。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

我国学者关于诉讼模式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本质属性说。这种观点认为,模式是能够反映*一事物本质属性的抽象化样式,是指*一系统的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它是对*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二是诉讼地位及法律关系说,并将模式与形式、结构、构造视为具有相同的含义。认为模式是对一定事物的内部各个要素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或*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也即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或者说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模式。诉讼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1)主体要素,即当事人与法院。(2)诉讼权限的配置。民事诉讼模式实质上表达的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不同的配置关系构成不同的诉讼模式。 二、民事诉讼两大模式比较——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一)民事诉讼中两大模式的含义 从宏观的角度看,民事诉讼理论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基本上认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二分法,但对哪些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属于当事人主义,哪些国家的属于职权主义,则存在分歧,张卫平还进一步将当事人主义划分为英美型当事人主义与大陆型当事人主义。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大陆型诉讼模式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而确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发展: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发展: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摘要]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实现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成为完善我国 民事诉讼立法、优化制度构建的一项基本任务。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不能全面有效地解决这一时期的民事纠纷,因此需要将转型方向放眼于上述两种诉讼模式所相互妥协与综合得出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任务是:不仅强调当事人在程序上的主导权,还要求法官与当事人共同推进诉讼,以此形成科学的正当的案件事实探究机制,充分保证法院和当事人在探索法律问题进程中展开对话和交流。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协同主义 一、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问题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当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已不能相适应,并逐步呈现出诸多弊端。在近几年的民事诉讼理论探索及审判方式改革中,总结、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有利因素,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充分发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能动性、积极性,已成为共识。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新的课题考验着理论界与实务界——在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的过程中,怎样深入协调这两种诉讼模式的关系。对这一课题的解决,直接影响着我国未来民事诉讼审判模式的发展。由于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赋予了绝对的主导支配权,使其在诉讼中拥有了指挥和控制大局的强制地位。法官能够主动搜集调查证据,查询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同时还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审查和干涉,在此期间当事人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由此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呈现出一些“超职权”的弊端:(1)法院的裁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2)当事人容易失去行使权利的主动性,演变成一切均由法院决定,法院成为了当事人行使自己正当法定范围内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干预和妨碍的屏障;(3)当事人举证的权利被架空,收集调查证据由法院全部包揽。(4)法院在庭审进程中处于主宰地位,当事人则被动的成为被询问、审查的对象,消极地跟随着法官的指挥棒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等。 由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所显露出来的诸多弊病,有学者认为应当予以改变并且引入西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然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诉讼的提起、进行和发展都主要取决于当事人,诉讼的进展由当事人主导,而法官则保持消极的中立裁判地位,过于强化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法官对于案件的了解本应来自于当事人双方证物及证人证言,然而由于当事人负责调查并且担任陈述证据工作,法官则不能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因此只要原告的举证力度不够充分或是由于调查的疏忽造成案情中存在疑点便无法定罪,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容易产生被告脱罪的情形。 其实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一个简单的二分法,一方更注重于强调法院的审判权,另一方则更强调于当事人的诉权,这只是学术界为了理论研究而抽象出的典型而已。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当事人主义或是职权主义,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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