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农业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的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3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94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查,评出29卷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1),评出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见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2013 年各省报送案卷的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不仅案件涉及领域广、案情相对复杂、处罚力度较大,而且文书制作规范程度显著提高。
但个别省份报送的案卷较往年虽有所进步,问题依然较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一)未使用新文书格式或者未按新规范制作文书。
2012年9月26日,我部印发了修订后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农政发〔2012〕3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但有些案卷未使用新文书格式,且文书制作不符合新规范,如归档顺序混乱、案号未按新规范编写、有些内容未作选择处理、未删掉相关提示语、处罚依据未表述法条原文、文书落款处没有执法机关署名、落款日期未使用阿拉伯数字,落款日期与领导签批时间不符等。
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身份证明。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不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的发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申领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五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四)经过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合格。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下列人员不颁发行政执法证:(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因违法违纪受刑事处罚或者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解除的;(三)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四)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或者不宜在行政执法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行政执法岗位培训,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
具备条件的地方,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培训。
第八条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合格的人员,按下列程序申领行政执法证:(一)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培训合格人员的领证资格进行审查,填写《贵州省行政执法申领表》,经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颁发行政执法证。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5.27•【文号】农法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农法发〔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厦门市海洋发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提出的“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着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农业农村部决定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以下简称“能力提升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能力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中办、国办专门印发指导意见对改革作出总体部署,最近国办又印发了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作出具体安排。
目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省级改革基本完成,市县改革加快推进,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与全面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责任务相比,各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少数地方对改革工作重视不够,对改革要求理解有偏差,队伍整合不到位、职能整合不准确;一些地方仅完成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挂牌工作,“三定”规定尚未印发,人员划转尚未到位;基层普遍存在执法经费不足、装备条件保障不足;大量新进执法人员为非法律专业或改革前未从事过执法工作,不敢、不会、不愿执法办案。
实施能力提升行动,对全面准确落实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确保农业农村领域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农业农村部门法定职责全面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2020年1月14日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
政策法规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5月27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及说明。
此次发布的《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农业执法要求、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旨在加强对农业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聚焦农业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据介绍,《指导目录》主要梳理了目前正在实施的农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251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30项,行政强制事项21项。
每个执法事项均包括执法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法定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建议等内容。
属于农机化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共10项,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职权类型都是行政处罚。
根据说明,《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了农业综合行政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101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所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依据“三定”规定承担该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的部门。
三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精神,对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地方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09年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09年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黔农办发〔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09年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地)农业局、贵阳市蔬菜办,贵州大学、贵州省农科院:为认真贯彻实施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任务,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发挥品种权执法在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中的作用,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从2009年4月15日至6月15日集中开展为期2个月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附件:贵州省2009年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维护知识产权,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农业部统一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近年来,我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植物新品种保护在促进农业育种创新,提升我省种业和农业核心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的制度功效日益凸显。
实践证明,品种权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核心,能否切实有效地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知识普及、法规宣传、执法检查,增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争取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推进贵州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发挥科技持续创新的能力,为推进以植物新品种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7.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8.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5.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26.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7.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31.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69.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0.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71.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72.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73.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7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76.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7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78.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80.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81.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82.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8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85.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8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8.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8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91.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9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9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9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9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98.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9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0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0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107.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11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11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2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26.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127.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13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13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1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14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14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14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3.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8.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3.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2019年1月4日农办法〔2019〕1号)2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24.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25.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27.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1日农经发〔2018〕4号)2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农发〔2017〕201号)29.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3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3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16日农办计〔2016〕50号)35.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农经发〔2018〕1号)36.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7.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8.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9.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4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42.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43.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6.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0.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1.06•【文号】林业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1997.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2号)《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12月27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徐有芳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确认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中,按照业务分工,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执法工作人员和分管的行政负责人。
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证》是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有效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定。
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发放的原则,按统一格式,分别标明林业行政执法的执法范围和种类。
第五条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由林业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发放;地州级以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发放,林业部负责监督。
发证机关必须严格控制证件的发放,加强证件的管理。
第六条《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者除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直接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二)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性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三)经过林业行政执法资格性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四)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五)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监督抽查、检打联动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1 -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第十条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 2 -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黔农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畜牧(水产)局: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农业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农业部印发了《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听证第一节审查第二节听证第四章决定第五章附则《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部机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农业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我部制定了《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农业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农业部审查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行政复议机关和农业行政复议机构)本规定中所称农业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农业部,农业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农业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农业行政复议机关职责)农业行政复议机关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经费、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农业行政复议机构职责)农业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二)审理调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三)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有关审查申请;(四)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五)组织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诉事宜;(六)统计分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七)组织对农业系统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八)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黔自然资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做好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及国家规定的与种植养殖直接关联的其它设施用地。
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
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栽培)和育种育苗(未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
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产品转运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
畜禽养殖圈舍、禽苗孵化、养殖池(车间)、饲料存放和自动化投料、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以及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
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检测、疫病防控、冷冻保鲜、病死畜禽隔离、洗消转运等设施用地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三)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
水产养殖池塘(车间)、苗种孵化、饲料存贮、进水及尾水处理、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以及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
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病害隔离、检验检疫、冷冻保鲜、产品转运等设施用地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以下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应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农产品加工及交易、科研、展销等用地;畜禽屠宰、肉类和蛋奶加工等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1.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2020年1月14日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身份证明。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不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的发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申领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五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四)经过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合格。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下列人员不颁发行政执法证:(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因违法违纪受刑事处罚或者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解除的;(三)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四)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或者不宜在行政执法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行政执法岗位培训,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
具备条件的地方,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培训。
第八条.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合格的人员,按下列程序申领行政执法证:(一)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培训合格人员的领证资格进行审查,填写《贵州省行政执法申领表》,经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颁发行政执法证。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申办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申办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黔农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申办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各市(州、地)农委、畜牧(水产)局: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证管理,依据《农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农业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的规定》(黔农发[2010]203号)规定,结合我省农业行政执法实际,现就申请办理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办农业行政执法证人员范围。
符合《关于农业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的规定》(黔农发[2010]203号)规定的人员,可以申办农业行政执法证。
各地须从法律规定、机构“三定”方案、岗位设置以及本部门有关决定等方面,从严审核申办范围,既要保障农业领域各方面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又要从源头上防止“多头执法扰民”,确保《农业法》及省政府、农业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定的落实。
二、农业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行政执法职权范围的区别,分为行政执法和行政检查两大类;通过在类别后添加附加号,对执法领域、职权范围予以区别(详见附件1)。
申办农业行政执法证,必须根据工作岗位职能提出申办执法证的具体类别,如:属农药行政检查工作的人员应申办类型为“农业行政检查”。
执法人员应依据执法证规定类别,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执法证,不得越权;因越权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行政责任。
三、申办农业行政执法证须提交的材料。
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证申领表(见附件2, 可在贵州农业信息网政策法规栏目中下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政检查的人员,须提供委托书复印件。
除在申领表中粘贴照片外,另附蓝底一寸彩照一张。
四、农业行政执法证申办程序:经省农业委员会(委法规处组织或法规处与委有关部门、机构共同组织)或其委托的市(州、地)农业、畜牧部门的执法培训,并考试或考核合格;经申办人所在部门、机构审查同意,委(局)法制部门审核同意,委(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提交申办农业行政执法证有关材料至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组织审核,审核同意的发放农业行政执法证。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的通见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的通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黔农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的通见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局:为全面加强农业系统依法行政,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农政发〔2008〕2号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要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进一步规范农村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农业执法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处在新的历史起点,新的形势迫切需要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农业执法是农业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级农业部门要以加强和改善农业执法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业法制建设,提高农业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全面进步。
(二)加强农业执法是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矛盾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损害了农民利益,危害了人体健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1.16•【文号】农办法〔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法〔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2018年我部在农业农村系统继续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共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86卷。
我部组织专家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各方面对案卷进行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41卷(见附件)。
从评查情况看,2018 年各地报送案卷总体质量较好,案卷制作规范程度较高。
各地案卷质量不平衡问题进一步改善,浙江、湖北、贵州、山西等省报送案卷质量保持较高水平,西部省份案卷质量稳步提升,但仍有部分案卷存在违法事实调查不清楚、证据收集不充分、执法程序有疏漏、法律适用不准确、文书制作不规范等瑕疵,需要各地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注意避免。
制作行政处罚案卷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功,直接体现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案卷制作和评查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重要抓手,不断提升农业行政执法水平。
要认真梳理汇总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加大执法案卷制作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农业执法人员办案能力。
附件:2018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1月16日附件2018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排名不分先后)1.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处罚机关:北京市种子管理站承办机构:北京市种子管理站办案人员:孙增辉、赵彦鹏2.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承办机构: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办案人员:庞文凯、董伟3.生产劣兽药案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承办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高杰、曹哲4.生产不符合饲料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农林畜牧局承办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农林畜牧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许卫、张月华5.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处罚机关:山西省太原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山西省太原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李剑、王强6.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山西省临汾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山西省临汾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杨清、赵力、张丽丽7.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乔红顺、李红波、柴小红8.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承办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王宇、李梦娟9.未按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上传信息案处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沈为民、徐春裕、殷心宇、张永华10.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办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朱华奇、陈嫣、陆燕杰、孙正超11.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处罚机关: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永建、周帅、何为昊12.经营劣兽药案处罚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江苏省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许斌、宦文进13.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案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农业和林业局承办机构: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宋新顺、方淑菲、王永平14.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承办机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石海礁、朱凌亚15.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局承办机构: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夏秀娇、陈倩16.不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案处罚机关: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顺建、徐伟17.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和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案处罚机关: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马问之、刘钊18.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处罚机关:江西省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承办机构:江西省赣州市农业和粮食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王胜、陈辉、陈卿如、黄知勤、李剑、胡晓峰19.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江西省上饶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胡海阳、占盼艳20.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山东省济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李嘉奇、王洪勇、王海燕21.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处罚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淑鹏、吴荣可22.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胡家慧、熊武忠、罗龙平、王真银23.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处罚机关: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沈淑鹏、徐华龙24.假冒肥料登记证号案处罚机关: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胡天宇、梅盛、姚晶25.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处罚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湖南省岳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许爱星、王志勇26.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处罚机关:广东省江门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广东省江门市农业局办案人员:陈哲彬、李国进27.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处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业局承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莫润先、韦福祉、韦梅芳、莫春兰28.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处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黄艳花、叶曼妮、欧阳沧州、李建飞29.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重庆市涪陵区农业执法支队办案人员:龙世德、王丽丽30.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处罚机关:四川省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四川省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办案人员:袁毅、唐军31.涂改种子标签案处罚机关: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农业局承办机构: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杨如刚、桂稀、张朝仙3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处罚机关: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业局承办机构: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敖小根、邓红33.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处罚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农业水务局承办机构: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农业执法水政监察大队办案人员:章明、杨仲奇34.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农业局承办机构: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种子管理站办案人员:李向军、关全、章罗兰、任树琴、和丽梅35.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处罚机关: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农业局承办机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胡建平、郝亚锋、方艳36.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处罚机关:陕西省宝鸡市农业局承办机构:陕西省宝鸡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郭培秦、吴建民37.经营劣质农药案处罚机关:甘肃省庆阳市农牧局承办机构:甘肃省庆阳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王玉龙、封永顺38.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处罚机关:甘肃省张掖市农业局承办机构:甘肃省张掖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梁燕、李锋、薛勇39.经营未按规定审核备案冷鲜肉案处罚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办机构:青海省西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案人员:者永辉、严德青40.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农牧局承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田向明、党永庆、尤汉宏、谈敦姊41.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农牧局承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种子站办案人员:刘炜、严莉。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20年我部继续在农业农村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农法综函〔2020〕5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组织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基础上,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45卷。
经我部组织专家从执法主体、当事人、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56卷(附件1)、优秀文书12份(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西、内蒙古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案卷优秀率位居前列,但全国案卷质量整体有所下降,区域、行业不平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省份报送的案卷案情简单,不符合评查要求。
二、主要问题(一)事实认定问题。
有的认定当事人不准确,将非法人组织认定为个人或法人,或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为个人。
有的证据收集不充分,仅凭询问笔录、产品标签、企业回函、上级通报等孤证证明主要违法事实,或仅凭当事人自认情况认定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
有的认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缺乏相应证据。
有的入卷证据相互矛盾,询问笔录、处罚决定书关于主要违法事实表述不一致,未予甄别取舍或说明。
(二)法律适用问题。
有的适用法律未具体到款或项,或款项混淆不清。
有的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农业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农业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证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有效证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履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职能的机关。
本办法所称农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含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或佩戴农业行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见附件 1 略),并负责监制。
农业行政执法证加盖农业部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七条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部属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农业部发放,具体工作由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以下(含省级,下同)农业管理部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并报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证件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鉴。
第八条在岗专职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申领农业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二)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三)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第九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审批表》(见附件 2 略),经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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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农业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的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0.10.20
•【字号】黔农发[2010]203号
•【施行日期】2010.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农业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的规定
(黔农发〔2010〕203号)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精神,根据《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编制部门关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现就我省农业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统称农业行政执法证)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应当核发农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内设履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职能的部门内,在履行相关领域执法职责岗位上工作,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动物检疫、渔政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内,履行授权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行使行业管理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机构内,在履行相关领域执法职责岗位上工作,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系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或所属事业机构在编在岗的干部。
二、不核发农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指导、信息公开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
农业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申领检验员证等有关资格证件,不核发农业行政执法证。
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质量抽检的,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资格证件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抽样任务书,或由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质量监督的职能部门、机构配合。
三、农业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办法
规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申领农业行政执法证,由所在部门、机构向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据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核。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的,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组织培训和考试,必要时委托市(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和考试,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审核发放;省农业委员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机构的执法人员执法证核发,由委法规处具体组织实施。
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农业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类管理。
执法人员申领农业行政执法证时,应如实填报执法类别;法制工作机构应严格审核执法类别。
执法人员须在登记执法类别范围内使用农业行政执法证。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