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农业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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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农业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的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0.10.20

•【字号】黔农发[2010]203号

•【施行日期】2010.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农业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的规定

(黔农发〔2010〕203号)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精神,根据《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编制部门关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现就我省农业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统称农业行政执法证)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应当核发农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内设履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职能的部门内,在履行相关领域执法职责岗位上工作,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动物检疫、渔政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内,履行授权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行使行业管理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机构内,在履行相关领域执法职责岗位上工作,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系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或所属事业机构在编在岗的干部。

二、不核发农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指导、信息公开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

农业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申领检验员证等有关资格证件,不核发农业行政执法证。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质量抽检的,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资格证件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抽样任务书,或由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质量监督的职能部门、机构配合。

三、农业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办法

规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申领农业行政执法证,由所在部门、机构向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据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核。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的,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组织培训和考试,必要时委托市(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和考试,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审核发放;省农业委员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机构的执法人员执法证核发,由委法规处具体组织实施。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农业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类管理。执法人员申领农业行政执法证时,应如实填报执法类别;法制工作机构应严格审核执法类别。执法人员须在登记执法类别范围内使用农业行政执法证。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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